去新疆带宠物狗要隔离怎么办

最近有一些朋友问去新疆要怎么准备隔离不隔离等问题,今天我来给大家讲一下要注意的事情。

(不打码显示不出来- -!所以…有需要的可以加主页VX自取~)

首先呢落地乌鲁木齐需要扫二码:进乌人员信息码,通讯大数据行程卡,就可以正常通行乌鲁木齐了.
看上面的图片,当中的两个二维码都是必须要扫的,第一个码是查你的出行史的非常重要,扫后可以看到你在最近14天内去过哪里,第二个码是到乌鲁木齐必须要扫的码,扫后要填的内容非常多,从哪里来的到乌鲁木齐什么地方都要填写,交通工具是什么那一天的几点到的等。如果有条件最好上车前提前扫一下左边的二维码,必须是绿码才可以,如果是其它码到地方是要隔离的。

我坐的车上,就有人上车后扫出来是黄色码的,被发现后列车员马上让他们带上全部行李去到8号车厢单单独进行隔离。有时候可能你当地的码虽然是绿码但是扫新疆的会是黄色码,所以要往新疆的朋友提前做好准备,看一下自己的大数据码是什么颜色的。不然到了被隔离起来就麻烦了,还要自己出费用。
只要上面的大数据出行卡是绿色的,就可以放心出行去新疆了。同时有的不会用微信扫码的,尤其有老人等,我在车上也看到不会扫码的。但是必须到要带上健康证明,有村乡等级证明你出发前一直在当地等。


上面是进乌鲁木齐市要登记的码,扫后填写相关内容后就是那个样子,数据直接到当地的村委或者街道办事处了,有当地会对你跟踪。

最好要提醒的就必备的,口罩,口罩最好多带几个,由于去新疆路途比较远,一个口罩最多用上一天。用的时间久了自己呼吸的时候也不舒服,会有气味。

一,如果你来自高风险地区

二,如果飞机或火车上有人发热

目前新疆判定的的高风险地区,除了湖北,还有黑龙江(哈尔滨,绥芬河,牡丹江),内蒙古(呼伦贝尔,满洲里)广东(揭阳,广州,深圳)。高风险地区的人员,到新疆会直接被隔离14天。

最后祝大家路途愉快,有什么没有明白的可以私信我。希望能为你提供帮助。

最近有很多小伙伴儿都在问去新疆需要什么手续证明,是否需要在疆隔离?今天小编收集汇总了新疆大部分景区的最新隔离政策,希望对你能有帮助。

疆外中高风险地区游客手机畅行码+解除居家隔离证明;手机畅行码+7日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游客,方可正常游览。

疆内游客:对持疆内身份证且14日内无出疆史的,凭借畅行码正常参观游览。

5、对其他条件符合,但未做检测的引导到阜康市体育馆进行双抗检测。

      天池景区游客安检站设有集中隔离室、120值班车辆和医护人员,随时应对体温异常等各种情形。双抗检测点设在阜康市体育馆

疆内及普通地区游客:测温,登记,查看行程码,10天内从疆外来的都要有核酸检测可正常游览。

中高风险地区的游客:测温,登记,查看行程码,必须持有核酸检测单才可正常游览。

吐鲁番各景区接待持有新疆身份证的游客,内地游客在疆内满30天可正常通行。执行时间2020年6月17日起。

鄯善县库木塔格沙漠景区: 

哈密市伊吾县胡杨林景区:自3月中下旬开始进行施工改造,暂停开放。

哈密地区重点旅游公路卡口:

连霍高速星星峡检查站对通行行程卡绿码且14天行程内未去过高中低风险地区车辆人员可通行,游客的核酸检测证明实行疆内互认原则。

星星峡检查站设立采样点未设立核酸检测点。

哈密雅尔当景区(魔鬼城)

伊吾胡杨林生态园景区:

1、国外及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游客严禁进景区游览。

2、低风险地区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可正常游览。

独库公路独山子检查站:

1、疫情期间,高风险地区人员不允许进入,其他重点地区要进行核酸检测,没问题的可通行。

2、低风险地区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算检测证明可通行。

1、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游客隔离14天,期间做两次核酸检测报告可正常游览。

2、中、低风险地区游客,健康码+7日内的双抗/核酸报告可正常游览。

3、境外人员不能进入游览。

富蕴县内核酸检测点设置于富蕴县润德大酒店。

1、疆内游客:需要出示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筛查的出行轨迹后正常游览。

2、疆外常驻新疆的游客:需出示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筛查的出行轨迹后正常游览。

3、疆外游客:非高风险非重点疫区人员需出示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筛查的出行轨迹、疆内核酸检测报告后正常游览。

4、高风险及重点疫区人员:出示身份证、健康码、通信大数据筛查的出行轨迹、疆内隔离满14天证明、核酸检测及双抗检测无异常报告后正常游览。

1、疆内游客及其他低风险地区:持健康码行程大数据+核酸报告(咽拭子)可正常游览。

2、疆外游客: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即14内有新增本土病例或境外病例输入的,先医学观察,做核酸检测正常可正常游览。

库车市人民医院可以做核酸检测。联系电话.

1、疆外游客暂不接待。

2、疆内游客进入景区需提供通行大数据二维码,可正常游览。

3、疆内游客身份证件是内地的,需提供当地公安部门合发的居住证,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可正常游览。

阿克苏第一人民医院和疾控中心可以做核酸检测。

独库公路阿克苏所辖库车检查站

1、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即14内有新增本土病例或境外病例输入的,先医学观察,做核酸检测正常可通行。

2、其他低风险地区,持健康码行程大数据+核酸报告(咽拭子)可通行。

库车市天山神秘大峡谷景区:

库车市大小龙池景区、217沿线库车段  

拜城县克孜尔千佛洞景区:

阿瓦提县刀郎部落景区:

克州阿克陶县314国道盖孜公安检查站疫情期间车辆、人员在持有边防通行证的前提下,需要查验核酸检测证明和健康码方可通行。

克州阿克陶县314国道盖孜公安检查站未设立核酸检测点,核酸检测点设立于阿克陶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核酸检测点联系电话:5723226 )。

1、疫情期只接待疆内游客。

2、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可正常游览。

1、疆内游客:需要身份证,健康码后正常游览。

2、常驻新疆的外地户籍:需要身份证、健康码、小区通行证、暂住证/社区证明后正常游览。

3、疆外游客:暂不接待。

乌苏市公安交警大队巴音沟交警中队:

凡过往车辆必须符合卡拉玛依市独山子区的各项要求后,才可通行。

乌苏市巴音沟交警中队电话

鹿角湾景区负责人电话;

1、接待疆内外游客的门票免费。

2、游客进入景区时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外地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算检测证明均能正常游览(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3、景区设立高温观测点,没有设立核酸检测点;联系号:。

1、医务人员、现役军人、公安干警、消防人员采取免票政策,对人民教师和1.2米以下儿童采取半票优惠政策。(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2、按照自治区会议精神,不再提高旅游门槛,凡是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算检测证明均能正常游览。(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3、景区目前无核酸检测点,但是有游客出入登记、测量体温和安检。(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1、疆内游客:游客进入景区时必须戴口罩,测量体温。

2、外地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可正常游览。

凡是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均可正常游览。

重点旅游公路卡点:国道314线喀什-红其拉甫段

重点旅游公路卡口(塔县)

1.车辆、人员通行最新政策:外地人员进入塔县需办理有效边境证方可通行。(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2.游客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且办理边境证方可在塔县境内通行。(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3.检查站无核酸检测点。

重点旅游公路卡口(疏附县)

1.车辆、人员通行最新政策:在疏附县八里桥检查站疆内游客经过口头询问,了解活动轨迹,没有异常情况可以通过,疆外游客经过口头询问,了解活动轨迹,并持有效期内的核酸检测证明才能通过;在疏附县八里桥检查站未设立核酸检测点。(政策执行时间:长期执行)

1、疆外游客:对中高风险地区游客不予以接待。低风险区域游客需有7日内核酸检测后正常游览。

2、疆内游客:疆内及长期居住新疆的外地游客,持小区居住证、通行证或社区证明、大数据通行码、新疆政务健康码可正常游览。

和静县人民医院有核酸检测点,联系电话:。

1、 疆外游客:对于来自中、高风险地区的游客需进行隔离医学观察,来自低风险地区的游客需提供有效期内核酸检测证明和健康绿码后正常游览。

2、 疆内游客:持小区居住证、通行证或社区证明、大数据通行码、新疆政务健康码可正常游览。

博湖医院有核酸检测点,联系电话。

1、 疆内游客:凭身份证、健康码可正常游览。

疆外身份证但居住在本地的,凭身份证、居住证、社区通行证可以购票正常游览。

未办理居住证的,携带疆内公立医院健康证明,查看通行大数据行程卡绿色箭头(微信小程序搜索通行大数据行程卡)在疆内呆够14天的可以购票正常游览。

疆外身份证长期居住在疆外人员,来疆超过14天以上,疆内医院出具有效核酸检测报告可以购票正常游览。

3、暂不接待高风险地区人员。

尉犁县疾控中心可做核酸检测机构。

1、独库公路巴音布鲁克沿线巴伦台检查站:

疫情防控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2、青海入疆公路巴州若羌依吞布拉克检查站:

疫情防控政策咨询联系电话:

巴音布鲁克5A级景区:

胡杨林公园4A级景区:

连霍高速赛里木湖-果子沟公路(果子沟检查站)咨询电话:

独库公路伊犁地区所辖那拉提检查站咨询电话:

独库公路伊犁地区所辖乔尔玛检查站咨询电话:

伊犁州新源县那拉提景区:

伊犁州特克斯县喀拉峻景区

新藏线自驾游线路,这是一条勇者挑战之路,有时间的朋友能有幸走一次是毕生难忘的。想要了解更多关于、新藏线的旅游故事、行程线路,可以关注微信公众号xxczzj

了解更多新藏线行程请戳这里—— 

当前,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全党全国人民正在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为了引导广大人民群众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知识,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全国普法办组织力量汇总整理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当前防控工作有关的法律规定,形成了有关法律知识问答二十三问

01关于传染病的类别,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条规定:“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氏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丙类传染病是指:流行性感冒、流行性腮腺炎、风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麻风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黑热病、包虫病、丝虫病,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暴发、流行情况和危害程度,可以决定增加、减少或者调整乙类、丙类传染病病种并予以公布。”

02什么是传染病的“乙类管理、甲类防控”?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其他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需要采取本法所称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及时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实施。

需要解除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的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常见、多发的其他地方性传染病,可以根据情况决定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并予以公布,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03什么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04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中,单位和个人有哪些义务?

《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第五十六条规定:“受到自然灾害危害或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的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营救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同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其他单位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做好本单位的应急救援工作,并积极组织人员参加所在地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七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服从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所属单位的指挥和安排,配合人民政府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工作,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05医疗机构如何处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疑似病人以及他们的密切接触者?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病人、病原携带者,予以隔离治疗,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

(二)对疑似病人,确诊前在指定场所单独隔离治疗;

(三)对医疗机构内的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

06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07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传染病疫情或者接到传染病疫情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传染病疫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划定疫点、疫区的建议,对被污染的场所进行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在指定场所进行医学观察和采取其他必要的预防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

(二)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三)指导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实施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组织、指导有关单位对传染病疫情的处理。”

08对已经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例的相关场所里的人员,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09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暴发、流行地区,地方政府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 

(二)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 

(三)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以及其他保障措施; 

(四)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人员密集的活动或者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五)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六)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七)保障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八)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九)依法从严惩处哄抢财物、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十)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

10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各级政府可以采取哪些人员、物资的征调措施?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

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请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财力或者技术支援,要求生产、供应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援物资的企业组织生产、保证供给,要求提供医疗、交通等公共服务的组织提供相应的服务。

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运输经营单位,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

11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可以怎么做?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12发生传染病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发生甲类传染病时,为了防止该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及其乘运的人员、物资传播,可以实施交通卫生检疫。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13在火车、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上发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怎么办?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交通工具上发现根据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需要采取应急控制措施的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其负责人应当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交通工具的营运单位报告。交通工具的前方停靠点和营运单位应当立即向交通工具营运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有关人员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置措施。

交通工具上的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由交通工具停靠点的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铁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措施。”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和集装箱,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均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接受检疫,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五条规定:“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人时,应当立即将其隔离,防止任何人遭受感染,并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卫生检疫机关发现染疫嫌疑人时,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但对第八章规定以外的其他病种染疫嫌疑人,可以从该人员离开感染环境的时候算起,实施不超过该传染病最长潜伏期的就地诊验或者留验以及其他的卫生处理。”

14如何保障疫情防控所需器械、药品等物资的生产和供应?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七十二条规定:“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法的规定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铁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对抢险救灾物资和国家规定需要优先运输的其他物资,应予优先运输。”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优先运送处置突发事件所需的物资、设备、工具、应急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重点保障紧急、重要的军事运输。

出现关系国计民生的紧急运输需求时,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部署,可以要求水路运输经营者优先运输需要紧急运输的物资。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运输”。

15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列入“检疫传染病”管理,对出入境人员主要有哪些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经国境卫生检疫机关许可,方准入境或者出境。”

第十二条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必须立即将其隔离,隔离期限根据医学检查结果确定;对检疫传染病染疫嫌疑人应当将其留验,留验期限根据该传染病的潜伏期确定。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尸体,必须就近火化。”

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来自疫区的、被检疫传染病污染的或者可能成为检疫传染病传播媒介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应当进行卫生检查,实施消毒、除鼠、除虫或者其他卫生处理。”

16出入境人员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其法律后果有哪些?

《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对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7编造、故意传播虚假疫情信息的人,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8对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不服从、不配合或者拒绝执行有关政府决定、命令或者措施等行为,有哪些法律责任?

《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第三款规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19引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或者有引起传播严重危险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

《国境卫生检疫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0对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法律法规有何规定?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控制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保障人畜安全和农业、林业生产。”

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实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

出售、利用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提供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

出售本条第二款、第四款规定的野生动物的,还应当依法附有检疫证明。”

第三十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没有合法来源证明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食品,或者为食用非法购买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在集贸市场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持有狩猎证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出售依法获得的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应当按照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向经核准登记的单位出售,或者在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指定的集贸市场出售。”

21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经营者的哪些行为属于价格违法行为?

《价格法》第十三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价格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六)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此外,根据《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规定,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还包括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行为,以及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等行为。

22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过程中,对经营者的价格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价格法》第六章、《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五条详细规定了各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例如,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23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需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卫生要求,进行严格消毒处理;拒绝消毒处理的,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强制消毒处理。”

第四十七条规定:“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经消毒可以使用的,应当在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消毒处理后,方可使用、出售和运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上海阳性家庭狗怎么办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