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要卖房子5年?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集锦7篇)由网友“暂时未能接通”投稿提供,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篇1: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

由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正式施行。该《办法》首次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房的范畴。《办法》还规定,此前已经购买和签订买卖合同或协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当地原有规定执行。

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解读】,北京曾出台意见,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

禁止收取明码标价外费用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解读】北京市推出的有关政策规定,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利润不超过3%。按照建设部和国家发改委去年开始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购买者必须具备4项条件

【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和县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解读】初,北京政府颁布了《北京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家庭年收入在6万元以下;二是申请购房者必须是无房户或现住房面积未达到本市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未达标户。

购买者条件须向社会公示

【规定】市、县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规定享受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并向社会公示。申请人应当持相关证明材料向市、县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并注明可以购买的优惠面积或房价总额标准。

【解读】本市已建立经济适用住房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批准其购买资格。

满一定年限方可按市价出售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收益。具体年限和比例由市、县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解读】北京规定经济适用房住满5年才能按市场价出售,出售人须按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出售后不得再购买政策性保障住房。新政策将于本月20日起执行。

超核准面积部分不享受优惠

【规定】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文件选购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严禁借机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搞商品房开发。

集资房纳入经济适用房范畴

【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符合市、县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违法违纪行为将受到处罚

【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用途、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租金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将受到处罚。

《办法》严格界定了经济适用住房的性质,即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并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

《办法》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用于出租的经济适用住房,以政府核定的价格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出租,租金标准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使一部分无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可以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

为防止购房人利用政府的优惠政策牟利,《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时,应当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收益。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补缴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此外,《办法》首次明确将集资、合作建房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只允许收取规定的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能够住上一套宽敞明亮、价格低廉的经济适用房是京城低收入者的普遍心愿。近年来,百姓在购买经济适用房时却不断遇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今天上午,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学院邢亚平副教授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评价说:“刚刚出台并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下面简称《管理办法》),从购房对象、户型标准、出售价格等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将尽最大可能确保中低收入家庭住上经济适用房。”

供应对象: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规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必须符合四个条件,一是有当地城镇户口或当地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是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住房标准的困难家庭,三是家庭收入符合当地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是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购房人提出购房申请后,要由当地主管部门进行审核和公示。符合条件的家庭才能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房,购买面积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享受政府优惠,要由购房人补交差价。

同时,规定还明确了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购买一套经济适用房,必须在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场价上市出售,出售后,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解读:“这是新办法中的一个亮点,它对经济适用房从交易到售后管理的整个链条做出了详尽的规定。”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这些规定提高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准入门槛,这就会将那些炒房者挡在门槛外,确保真正的中低收入家庭能够买到经济适用房。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开始实行经济适用房实名购买和公示制度,申请人及其配偶的姓名、核准盖章单位和可购买经济适用房最高总价等情况在网上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未被举报的,才能具有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资格。

价格限定:不得收取额外费用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确定经济适用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同时经济适用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不得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

解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北京市从19开始对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限定最高售价,开发商的利润不能超过3%。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邢亚平副教授认为,新办法将不能变相向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收取额外费用明确下来,就是要保证国家给予经济适用房建设单位的优惠政策能够真正地由中低收入家庭得到。

面积标准: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规定:《管理办法》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经济适用房要严格控制在中小套型,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政府可根据本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规定,经济适用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

解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告诉记者,针对许多开发商建大户型经济适用房,20北京曾出台了规定,要求将经济适用住房的主力户型限定在单套面积80平方米左右。大户型的经济适用房总价太高,中低收入者负担不起,失去了作为经济适用房的功效。这次以法规的形式控制经济适用房面积,可以切实发挥经济适用房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的作用,并可为城市拆迁居民提供合适的房源。规定建设标准也是规范建筑市场,防止开发商对经济适用房的粗制滥造。

优惠政策:经济适用房贷款优先

规定:《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个人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提供准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证明。个人住房贷款利息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规定,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发放。

解读:经济适用房的功能就是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这就非常需要政府在购房的金融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与其他住房贷款相比,经济适用房的公积金贷款要适当优先。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认为,过去对经济适用房的个人贷款问题并不是很明确,这次能以法规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规范市场、解决中低收入者的住房问题能起到有效作用。

住房管理:集资、合作建房也算经济适用房

规定:《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条还规定,对于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困难企业,经市、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无房户和住房困难家庭。向职工收取的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凡已经享受房改政策购买了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解读:把原来一些本不属于经济适用房范畴的集资、合作建房也纳入了经济适用房管理,这意味着已经享受了这一政策的人就不能再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了。据首都经贸大学城市经济系章跃庆教授介绍,年国家取消了住房的实物分配,改为货币分配,有些单位采用了集资、合作建房的形式,但这块市场一直不很规范。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规范了经济适用房的定义,杜绝了利用集资合建房牟取暴利的现象。

篇2: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制度是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要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各地区因地制宜,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政策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和供应对象等,并组织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工作负总责,对所辖市、县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和实施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税务及金融管理等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经济适用住房有关工作。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中,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项目布局和用地安排等内容,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除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外,还应当出具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准予购房的核准通知。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和优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供应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严禁以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划拨土地后,以补交土地出让金等方式,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充分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交通等基础设施条件的要求,合理安排区位布局。

第十四条 在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在项目出让条件中,明确配套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总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套型比例、建设标准以及建成后移交或者回购等事项,并以合同方式约定。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群众生活水平、住房状况、家庭结构和人口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模和各种套型的比例,并进行严格管理。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应注重发挥国有大型骨干建筑企业的积极作用。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必须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严格执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有关住房建设的强制性标准,采取竞标方式优选规划设计方案,做到在较小的套型内实现基本的使用功能。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安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经济适用住房的施工和监理,应当采取招标方式,选择具有资质和良好社会责任的建筑企业和监理公司实施。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可采取招标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服务,也可以在社区居委会等机构的指导下,由居民自我管理,提供符合居住区居民基本生活需要的.物业服务。

第二十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有定价权的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确定并向社会公布。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基准价格及上浮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成本监审,全面掌握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及利润变动情况,确保经济适用住房做到质价相符。

第五章 准入和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建立严格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济适用住房由市、县人民政府按限定的价格,统一组织向符合购房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实行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制度。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申请采取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市(区)、县人民政府逐级审核并公示的方式认定。审核单位应当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第二十七条 经审核公示通过的家庭,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发放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核准通知,注明可以购买的面积标准。然后按照收入水平、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进行轮候。

第二十八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可以持核准通知购买一套与核准面积相对应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核准面积。购买面积在核准面积以内的,按核准的价格购买;超过核准面积的部分,不得享受政府优惠,由购房人按照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的价格补交差价。

第二十九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已经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及合同约定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仍应用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第三十二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三条 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第六章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

第三十四条 距离城区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和住房困难户较多的企业,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住房建设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对象,必须限定在本单位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不得利用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组织集资合作建房;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搞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供应条件的家庭出售。

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第三十八条 向职工收取的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款项实行专款管理、专项使用,并接受当地财政和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已参加福利分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人员,不得再次参加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合作建房名义,变相实施住房实物分配或商品房开发。

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原则上不收取管理费用,不得有利润。

第四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后续管理,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家庭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

第四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纪违法行为的查处。

(一)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用地性质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二)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或集资合作建房销售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未取得资格的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其所购买或集资建设的住房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购;不能收购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责成其补缴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与同地段同类普通商品住房价格差,并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或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个人,由市、县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限期按原价格并考虑折旧等因素作价收回所购住房,并依法和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价格)、监察、财政、国土资源、金融管理、税务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建设部会同发展改革委、监察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下发后尚未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执行本办法有关准入和退出管理、价格管理、监督管理等规定;已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仍按原有规定执行。此前已审批但尚未开工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凡不符合本办法规定内容的事项,应按本办法做相应调整。

第四十九条 建设部、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77号)同时废止。

篇3:重庆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重庆经济适用房交易提醒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篇4: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适房政策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经适房政策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经适房政策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经适房政策一、如何出售已购买的经济适应房

经适房政策二手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另一种是尚未住满年的。“住满5年”是以购房家庭取得的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者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可由业主提供两个证件中的任一个来确定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的居住时间。

篇5: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 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二手经济适用房出售方可依照市场价格出售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淡也只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补交的综合地价款的计算方式:例如有一套经济适用房,面积80平方米,原购价4000元/平米,按市场价4600元/平米出售,补交的综合地价款为%=36800元。

按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经适房政策2、 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政策规定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方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

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的购买者必须符合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方可购买。

出售方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仍符合经济适用房购房条件的,还可以再次购买他处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

二、 如何购买二手经济适用房

1、 购买已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房屋成交价1.5%的契税、5元印花税外,不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

2、 购买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可按不高于原购房价格来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淡须满足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并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

所购置的二手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的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照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例:某购房人经职位等审核后,购买标准核定为最高4000元/平方米,面积在70平方米以内,即总价在280000元以内的经济适用房,若购买一套面积为80平方米,原购价格为4100元/平方米,未住满5年的二手经济适用房,其购房总价为328000元,超过了核定的280000元的购房标准,则超出部分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即补交(000)×10%=4800元。并且此房屋仍然按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管理。

篇6: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自从有了经济适用房的出现,大批的问题也随之而来,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这就是其中最关键的一个问题,如果说申请人申请到了购房资格,而以后想转卖通过国家的政策是否是允许的?下面大学网就为大家解开这些谜团。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买卖双方到中介咨询二手房交易的相关政策,经纪公司根据实际情况为买卖双方进行配对,为他们牵线搭桥,买卖双方分别登记购房、售房信息。在这个环节中,买卖双方面临的一个重要事情就是选择一家真正的放心中介,它直接关系到交易的安全和房款的顺利交接。

选择好的经纪公司有以下几点:规模大、有营业许可证、有资质证书、声誉较好。

卖方到房屋所在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领“上市批准通知书”,办理上市审批手续。

如果是已购公房,其上市需盖三种章。

第一枚章是在出售调查表上盖的章,主要由单位证明土地使用性质,以便证明房屋所在地皮是出让性质还是无偿划拨。

第二枚章是在上市征询意见表上盖的章,后来北京市颁布了补充规定及说明,如果已购公房房主与原产权单位没有特殊约定的,无需原单位同意盖章。

第三枚章是在上市申请确认表上盖的章,由各区房地部门在买卖签约前审批。主要是从表格中审核是否属于规定中禁止上市的几种房。

三、以下产权性质的房子不能上市交易:

1、中央直属机关的公房;

2、军产、院(医院)产、校(学校)产的公房与本单位的办公场所在一个大院里的;

4、以标准价购买,尚未按成本价补足剩余价款的;

5、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兴建的房屋,所持乡产权房产证的二手商品房;

6、已经被列入拆迁公告范围的;

7、所有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9、已经抵押,并且未经抵押人书面同意的;

10、上市出售后会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11、依法被查封或者依法以其他形式限制权属转移的;

12、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按规定通知承租人,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等权益的。

篇7: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

甲方(出让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乙方(买受方)身份证号:_________

协调说话人:身份证号:_________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甲方房屋坐落在_________,_________楼_________单元______层_________室(东户)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_________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_________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

第三条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四条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

第五条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及房屋装修费用。

第六条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七条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配合。

第八条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政策亮点(集锦7篇)】相关文章:

问:签订新房现售合同有哪些注意事项?

(1)购房合同的各项内容要尽可能全面、详细,各项规定之间要避免相互冲突,尤其是不能与国家的政策法规相冲突;文字表述要清晰、准确;签订合同的买卖双方身份、责任要明确。

(2)合同上的项目名称,一定要与项目位置联系在一起,以免日后有出入。

(3)房屋的档次和装修标准一般采用附件形式附在购房合同之后,这一内容的表述一定要详细、具体。

(4)其他条款如付款方式、办证义务等都应详细、具体的加以说明。

(5)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定要对等。一般承担违约责任的违约事项包括:①签订认购书后,购房者不买房或要求换房,开发商不卖房或要求换房;②购房者不按期付款;③开发商不按期交房;④面积变动超过约定幅度;⑤房屋装修标准、质量不合要求,保修不到位;⑥产权过户手续不全或不能按期办理等。

问:什么时候签订现售合同?

答:在购买已经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办理了初始登记的房地产时,签订现售合同。

问:父亲和哥哥的共有房产有嫂子的份额吗?

问:您好,我想请教一个问题。我父亲和哥哥共有一套房产,经公证各占50%,我嫂子现与哥哥离婚,她要求得到我哥哥那50%的一半,是否有法律依据?如果当初父亲和哥哥没有公证份额,嫂子是不是就不能分到?谢谢!

答:如房屋是婚后购买,则你嫂子有权参与你哥哥的50%部分的分配;如系婚前购买,则无权。如当时未公证份额,你父亲与哥哥也是各占50%。

问:购房预定款性质的费用可以退还吗?

答: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问:合买商铺,产权证仅有一人,需要补办些什么手续?

答: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何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因此,如果办理产权登记,登记的是你弟弟的名字,那么,你弟弟对该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而你们私下签订的出资协议,只是一种债权,不发生物权的效力。建议你和你弟弟到登记机构办理共有权登记手续。

问:哪些房产登记需要由当事人共同申请?

答:房产买卖、抵押、分割、交换、赠予等房产登记由有关当事人共同申请。
问:房产证可否写孩子的名字?(未成年)

答:房产证房屋所有权人年龄必须在18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不能办理产权证。

问:在什么情况下,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答:违反法律、法规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从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房地产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当事人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双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问:房产证延迟拿到,请问如何维权?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

由于出卖人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问:二手房买卖中,面积发生误差怎么办?

答:除非你们在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该房屋按照具体面积计价,出现面积误差参照新商品房买卖面积误差解决方式解决。”否则你不能要求退还面积差价款。二手房买卖中影响二手房定价的因素很多,比如房屋环境因素、房屋质量因素、房屋年代因素,甚至包括房屋装修因素、房屋物业管理质量因素、房屋附属家具电器因素等,其影响价位的因素比新商品房买卖要多得多。而且,二手房买卖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房屋的单价或是房屋面积以房产证为准”等内容,所以一般认定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是按套计价。

根据目前的二手房交易习惯,二手房买卖双方一般都会亲自到实地看房。买卖双方对房屋的实际情况包括面积情况都非常清楚。所以一般情况下,二手房都是按套计价,并非按每平米单价出售,因此不存在补交面积差价款的问题。当然,如前所述,如果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房屋按每平米单价计算”的除外。

问:物业服务不到位可以起诉吗?

答:可以起诉。根据最新司法解释,只要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等义务,业主就有权起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答:地铁商业是指在地铁内建造的一些带有盈利商业性质的地铁商铺、商业街、地下商城等。

主要形式体现为地铁商铺(地铁商铺是地铁过道商铺与地铁商业街或商业城的统称,不包括建在地铁车站地面上的商铺。地铁过道商铺一般指建造在地铁过道或地铁售票站附近的商铺,这种类型的商铺比较常见。)、商业广告以及地铁线各站厅配置的以冲印、西点、便利店等经营便利性商品和服务的不同业种组合的商业服务网点。商业网点基本采用连锁经营方式。

问:承租期间房子被出售,新房主却不同意出租怎么办?

答: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不破租赁,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这是债权优先物权的表现。所以,你有权利要求新房主继续将房屋出租给你。

问:买房先公证,等产权证下来再过户,这样安全吗?

答:只公证不过户对买房人来说存在巨大风险。因为在我国房地产法律、法规中,买卖双方一旦发生纠纷,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第一证据,购房合同属于次要证据。一旦卖房人将房屋抵押或转售,买方人的利益将无法保证。另外,公证机构应该根据房产证的所有权而不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做公证,如果双方发生纠纷走诉讼程序,其公证效力也将受质疑。买房不是一件小事,动辄就是几十万,所以提醒消费者,对于没有房产证的房子,一定要多加小心,目前还没有一种合适的办法处理这种交易,保证双方的利益都不受到损失

问:什么是“独家委托”?

答:指业主将自己的房产委托给中介公司代理销售,中介公司以业主的委托条件销售该房产。而房主在约定的期限内不能自行出售该房产或委托其他中介公司和个人来作该房产的代理出售行为。

问:转让项目需符合哪些条件?

答:属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在建工程的转让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土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

(二)取得建筑许可证和开工许可证;

(三)除付清地价款外,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已达到工程款预算投资总额的25%以上,并经注册会计师验资;

(四)土地使用权未抵押、查封。

问:交易过程没有土地证有关系吗?

答:没有关系,可公证,但按若按揭贷款,得减去土地价格,具体按揭成数,各大银行都不同,一般:

(1)商品房可贷房屋评估价格(不包括土地价格)的70%;

(2)划拨的则为50%。

问:我可以申请暂停供暖吗?

答:可以。物业法有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实行整体供热的,部分业主要求停止供热并以此为由拒绝交纳供热费,不予支持。”反之,分户供热的是可以报停的。

问:通过中介购房什么时候付中介费?

答::要看您与中介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何时支付中介费用,要依约办理,否则可能会违约。应该先和买家签订合同。然后在银行办理转按揭手续。原则上应该在房产证取得后转让。

问:什么人能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只要借款申请人在申请贷款前六个月正常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包括时间和金额)即可取得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同时可以申请补充住房公积金贷款。

问:婚前房屋婚后出租收益属于共有吗?

答:按照我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婚前一方个人的财产,无论夫妻共同生活过多少年,都不会转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前张先生取得房产证的房屋为其个人财产,而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问:商铺转租房主能解除合同吗?

答:房主无权解除合同。依照法律规定,房主知道承租人将房屋转租,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以后再以承租人未经房主同意转租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问:工业用地是否更改造为居住地或商业用地?

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目前工业用地转化为商业用地主要有三个途径:

一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

二是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

三是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

问:对集体土地使用权有哪些规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问:产权证写错应该怎么办?

答:个人须提交身份证明材料,购房合同、补充协议、物业承诺书等文件。房主名字错误,可凭购房合同和身份证到发证机关办理更正手续即可。

问:对合作建房有哪些规定?

答:对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或多方提供资金合作开发房地产,并以产权分成的合作建房视为房地产转让。在2001年8月6日后,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再审批合作建房。对已交清地价款的出地方,出地方直接进入土地交易市场,通过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对已取得行政划拨用地、历史用地、协议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需寻找合作方的,须经过规划国土部门对规划、用地等问题进行审核,并补交市场地价后,再进入土地交易市场以挂牌交易、招标、拍卖等方式寻找合作方。

问:如何了解地价是否交清?

答:对已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并领取《房地产证》的,说明地价已经交清;

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的,可以要求发展商出示由主管部门出具的地价款交清证明;对分期付款的,可以从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中了解地价的分期付款额度。

问:不同的城市购买属于二套房吗 ?

答:二套房是以家庭为单位认定的,即您或家人名下已有房产,无论在何地再买仍属第二套房。

问:房产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的是什么?

答:不可抗力是一种人们不能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社会现象客观情况。社会现象则包括但不限于战争、市政工程建设和其它政府政策。

国家原因也应当具备三个条件:

(2)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

(3)原因的国家性,即产生这一事件的原因来自国家依法行使行政或司法权力,而不是由于当事人过错、第三人过错或自然现象。?综上,属不可抗力,可行使抗辩权。

很多开发商延期交房将原因归咎于不可抗力,但广大业主一定要了解延期交房的具体原因是什么,如果不是因为战争、疫情、国家政权更迭、自然灾害等都不属于不可抗力。

问: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答:(1)赠与人和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本,以及赠与人的婚姻状况证明;

(2)赠与财产为共同财产的,由共有人作为共同赠与人亲自到公证处申请办理,或签署同意赠与声明书;

(3)赠与财产的权利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5)赠与合同中,如有关于赠与人与受赠人亲属关系的表述,应提供相应亲属关系证明;

(6)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问:办理遗嘱、遗赠公证应当提供的资料?

答:(1)遗嘱人的身份证、受益人的身份证影印件,以及遗嘱人婚姻状况证明,遗嘱人未婚的,在公证员面前发表未婚声明;

(2)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证,存款凭证、股票等;

(3)草拟遗嘱,遗嘱必须由立遗嘱人亲笔书写,如本人书写有困难的,可由公证员代书、立遗嘱人在上面签名或盖章,并捺指印;

(4)立遗嘱人死亡以后,受益人应带遗嘱到公证处办理遗嘱继承公证;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问:已购公房与其他产权在交易时有什么不同?

答:产权性质主要分为私产平房、已购公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主要区别就是土地的由来。

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的土地是国家无偿划拨的,商品房的土地是国家有偿出让给开发商的。因此,在再次交易时,已购公房和经济适用房需要交纳土地出让金,商品房的再次交易时无须交纳土地出让金。

问:在交付商品房时与样板房不一致该如何处理?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不一致的,按合同违约处理。

问:认购协议存在不公平条款如何处理?

答:违约条款悬殊过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按公平的原则适当调整修改,但是这样条款并不违法。

问:土地征用的审批权在县级吗?

答:土地使用的审批权在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县政府无最终批准。至于由省还是国务院批,视土地性质和面积而定。

问:收取物业费是否有时间规定?

答:开发商无权提出此要求。但如果是开发商请的物业公司,则存在以下情况:如果业主公约有约定,按照业主公约履行;如果没有约定,则物业公司的要求是要约,您可以不接受,双方通过协商解决。即将出台的北京市物业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物业预收费最多不超过1年。

问:买的是期房,现在可否凭购房合同提取公积金?

答:提取公积金所需的材料:<购房合同>复印件购房契税完税凭证\缴交公积金的人(也就是新的产权权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支取公积金申请表(该申请表在缴交公积金的银行领取并由缴交单位盖公章)就可以去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了。

你可以凭你购房后去银行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借款合同>公积金缴交证明\缴交人的身份证银行还款帐号这些资料去银行办理支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正常是一年支取一次,但如果你的贷款跟缴交公积金的银行是同一个银行,那你可以在银行去申请公积金每月还款的业务,现在暂时开办每月还款业务的只有建行。

你们第一次支取的公积金(在交易过户完成后即可办理支取手续)可以夫妻双方一起的将原帐户内所有余额全支取出来,你要提前还贷也是支取出来公积金帐户后再转帐进贷款还款帐户的,双方没冲突。

问:开发商买一楼送私家花园的做法是否合法?

答: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小区绿地一般情况下是属于业主共有的,开发商无权单独卖给一户业主。

问:租住房屋修补的费用该由谁出?

答:依照《合同法》第220条、第221条之规定出租房破损的维修费应该由房主承担。

问:什么情况下,开发商不得刊登房地产广告?

答:凡下列情况之一的房地产,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刊登广告,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其广告:

(一)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预售商品房;

(二)在未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房屋;

(三)违章建设的房屋;

(四)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房屋;

(五)权属有争议的房屋;

(六)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不得出售的其他房屋。

问:婚前一方买房是否可以婚后共同贷款?

答:房屋产权属于他个人,假如你帮他还款了只能享有对他的债权。婚前财产结婚后仍属于个人财产。婚前财产如果没有约定,是私有财产。婚后财产没有约定的,是公有财产。所以如果你不想一起还款,结婚后约定房子由他个人承担还贷就可。至于你的车和房,如果是婚前买的,那永远是你的私产。如果是婚后买,那在买之前要和他约定一下。

问:买的房产有大土地证,没有小土地证,能去补办吗?

答:有大土地证,没有小土地证,可以到土地管理部门去办理,办理时应提交土地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主页复印件以及其他应提交资料。

问:民间借贷能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与公民之间或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民间借贷可以依法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问:企业间借贷可否办理房地产抵押登记?

答:我国的法律规定企业之间不能进行融资行为,企业间以房地产抵押借款的,不能办理抵押登记。

问:公用设施能否抵押?

答:公用建筑面积包括应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和不分摊公用建筑面积,大堂、设备层、技术转换层属于公用建筑面积,无论是否已分摊在业主的购房面积中,都不能单独办证。

小区会所能否办证,根据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的相关约定及是否分摊面积等依据予以确定。

房地产抵押的前提是应具有《房地产证》,如小区会所已单独办理《房地产证》,可抵押;但大堂、设备层不能单独办证,因此不能抵押。

问:前公司缴纳的公积金和现在的不在一个账户?

答:请办理账户转移手续。本管理部内部转移且转移银行不变,只需提供身份证原件,按要求填写《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并由转出单位加盖公章后到中心2楼0号柜台办理转移手续。转移至其他管理部或银行的,需要提供工作调令或工资转移关系、身份证等资料的原件,按要求填写《公积金转移申请表》并由转出单位加盖公章后到中心2楼提取柜台办理转移手续。

问:延期交房的违约金赔付标准是多少?

答:你们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低,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可以请求增加赔付额。建议你们分别提起诉讼,由于内容基本相同、又是同一被告,为节约诉讼成本法院会考虑并案审理。

问:经济适用房怎样办贷款?

答: 如果是购买新经济适用房的话,需要和开发商协商,确定贷款方式。经济适用房上市之前是不允许做抵押的,在五年内如果交易,在交相关税费下还要补足差价,即使五年以后可以上市交易,仍要交纳相关的费用。

问:什么是“营业税”?

答:“营业税”是指对销售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额按率计征的一种税。

问:房屋按揭贷款需要哪些手续?银行要收取哪些费用?

第一是申请:借款人持以下证明文件到贷款经办网点填写申请表:* 有效身份证件;

* 质押、抵押证明文件,以保证人提供担保的,须有担保证明文件。

第二是银行审贷:银行对借款人担保、信用等情况进行调查,按程序进行审批,并将审批结果通知借款人。

第三是签约:借款人的申请获得批准后,办理以下手续:

* 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相应的担保合同;

* 办理公证、保险、抵(质)押登记等手续。

第四是发放贷款:招行在借款人办妥相关手续后,将贷款发放至借款人个人账户并根据借款人的委托将贷款划付相关的收款方账户。

由于开发商会指定银行办理按揭,因此实际做贷时,所需时间不长,一般半天就够了。

问:如何理解楼盘土地使用年限?

答:购房时,您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上面表注的期限就是该楼盘的土地使用年限。购买后房屋的产权是您的。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以通过交纳土地使用费的方式重新获得使用权。至于土地使用费如何交纳、金额是多少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出台。但有一点可以明确,根据宪法,国家如果征收您的房屋,是需要给您补偿的。

问:准现房和现房有什么区别?

答:现房:所谓现房是指开发商已办妥房地产权证(大产权证)的商品房,消费者在这一阶段购买商品房时应签出售合同。在成都市通常意义上指的现房是指项目已经竣工可以入住的房屋。

准现房:准现房是指房屋主体已基本封顶完工,小区内的楼宇及设施的大致轮廓已初现,房型、楼间距等重要因素已经一目了然,工程正处在内外墙装修和进行配套施工阶段的房屋。

问:第一套房贷款已还清再贷款买房属于'第二套房'吗?

答:对于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可以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借款人应当提供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房屋登记信息系统出具的家庭住房总面积查询结果。当地人均住房平均水平以统计部门公布上年度数据为准。其他均按第二套房贷执行.
问:只交了首付,没有办买卖合同备案,是否可以退房?

答:如果退房需要具备以下几种条件,否则将不能退房。一、置业者与开发商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置业者有权退房。置业者与开发商订立的房屋销售合同被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为无效后,置业者则有权退房,开发商应将购房款退还置业者。

通常,导致房屋销售合同无效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两种:


(1)开发商的项目开发违法,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不具备完备的法律文件,因此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导致合同无效。


(2)开发商采取欺诈手段,诱使置业者与其订立房屋销售合同,合同无效。

问:商住用房和住宅用房有何区别?

答:商住用房是一种不规范的简称,可以是商品住宅用房的简称,也可以是商业、住宅混合用房的简称,但通常是指商品住宅用房,而住宅用房则比较明确。在目前市场化的环境下,住宅用房除少部分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安居房外,一般都是市场商品房。

问:不收房即可不交物业费吗?

答:《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是指按照正常程序建设单位尚未出售或尚未通知业主收房,或由于商品房出售人原因致使房屋未达到交付使用条件等情况下,因买受人并未购买或(非自身原因所致)未收房而并未享受物业服务,故在此前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但这并不意味着买受人可以利用这样的规定而故意拖延收房。一般情况下,若买受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收房的,以出卖人书面通知收房的日期为房屋交付日,此后物业服务费由买受人承担,相关风险也转由买受人承担。新版的《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第十二条对买受人原因导致房屋未能按期交付的,还可约定买受人的违约责任。故,买受人万不可以为只要拖延收房就可迟交物业费。

问:代办房产证多长时间能拿到?

答:法律只是要求开发商在交房后90天,向房屋主管部门报齐相关手续。对于办下产权证的时间,开发商做不了主。上述时间属于当事人约定。

问:在中介购房如对购房价格有疑问如何处理?

答:代理人和经纪人应当按委托人委托的价格买卖房地产。因此,当对购房价格有疑问时,可查阅委托人出具给代理人的销售委托书中有关价格的事项。

问:房产过户给子女(未婚),若其离异,配偶是否有产权?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你在小孩婚前将这套房产给他的话,这属于他的个人婚前财产,所有权归属个人。

但如果在他离婚时产生了房屋增值,该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问:签订购房合同应该注意哪些?

答:通常情况下,商品房的买卖合同是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提供的范本,主要内容均有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阅读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如自己所要约定的内容在范本合同中没有,可以在空白条款中填写清楚,或者另行签订补充合同。

特别提醒:对自己所关注的内容一定要在合同或补充合同中进行约定,不可听信卖方的口头承诺。

问:收楼时应当查验的证件有哪些?

答:1.选择第一项“验收合格”收楼条件的,开发商依法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人简称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缺一不要收楼,开发商将按照合同第九条规定负延迟交楼的赔偿甚至解除合同的责任。《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是开发商自己出具的,容易具备,重点看前者的原件。大多数开发商都是无证交楼。


2.选择第二或者第三“(分期)综合验收合格”交楼的,由于《(分期)综合验收合格证》已经取消,并且为《竣工验收备案表》所取代,所以所查验的证件与1相同,即开发商依法应当具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般人简称竣工验收备案表)、《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凡是以前合同约定按照分期综合验收合格或者综合验收合格交楼的,一律改按具备《竣工验收备案表》交楼。


3.选择其它项(例如第四项)收楼条件的,以合同约定为准。无论任何约定,如果没有通过消防、规划等验收的,是不能交楼的,购房者有

问:夫妻一方买经济适用房,可以用另一方的公积金吗?

答:可以以自己需要装修房屋为由将公积金提取。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1、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5、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6、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7、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答:在建筑学上是指一间独立的房屋或一幢居住建筑从前墙皮到后墙壁之间的实际长度。进深大的住宅可以有效地节约用地,但为了保证建成的住宅可以有良好的自然采光和通风条件,住宅的进深在设计上有一定的要求,不宜过大。目前我国大量城镇住宅房间的进深一般要限定在5米左右,不能任意扩大。

答:烂尾房是指那些由于开发商资金不足、盲目上马,或者错误判断供求形势,开发总量供大于求,导致大面积空置,无法回收前期投资,更无力进行后续建设,甚至全盘停滞的积压楼宇。“烂尾“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在房产推出销售的时候的,而是随着项目的不断推进,一步步显现。

问:家居装修吊顶有什么好处?

答:装修吊顶的作用如下:

一、防止水气浸润和油烟散乱,好做清洁。如卫生间和厨房的吊顶。

二、造型以变化空间,实现艺术创作。如客厅餐厅卧室。

三、隐藏灯光,使灯具的反射光来表现柔和自然。模仿了自然光。

五、在屋顶不成水平时,通过吊顶来调整达到水平状。

因为有这些作用,装修时需要吊顶或部分吊顶。

问:房子“有贷在身” 该如何做交易?

答:此类房屋交易一般通过买家提前支付首期款或委托融资公司交易两种方式完成。

方式一:提前支付首期房款

如果无法办理转按揭业务,因此他们一般会与买卖双方进行协商,如果买家有钱,可以建议买家一次性将房款付清,这样就可以先帮卖家付清贷款,之后房屋就可以正常交易了。当然,多数购房者是无法一次性付款的,并且很多人也会认为一次性付款不安全。对此,购房者在递件前先支付首期款来垫资,因为一般情况下,卖方所欠的贷款与买方的首期房款相差不大,并且先付首期款对购

者来说压力不大,因此买卖双方都较容易接受。

方式二:委托融资公司交易

除了买方垫资以外,还可以通过融资公司或借贷公司来交易,也就是由融资公司借钱给卖方还款。通常中介公司都会有合作的融资公司,这些公司信誉较好,对买卖双方都较有保障。并且采用这种方式等于将贷款风险转嫁给了融资公司,对购房者来说是无风险的。购房者只要在融资公司与卖方的借贷行为完成后即可正常交易。

而对于卖方来说,融资公司在放贷前会委托中介对其还贷信用及能力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才可放贷,而卖方在卖房交易完成后按合同期限还款给融资公司即可。业内人士表示,由于此种交易涉及融资公司,一般人不太了解,容易疏忽一些细节,因此找中介公司代为办理比个人去找融资公司要安全得多。

问:我是卖家,收了首付款,现在不想卖了可以吗?

答:1、《房屋买卖合同》已成立生效,卖方毁约提出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如合同约定5万违约金的,按约定执行;如买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大于约定的违约金,则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按照实际损失的数额进行赔偿。


2、现买方已付首付,且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如买方提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则双方就合同解除权形成争议,卖方合同解除权是否成立、合同是否解除等由法院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裁决确认。

问:个人商业(商铺)用房贷款期限和限额?偿还方式?

答:个人商业(商铺)用房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十年(含),单笔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商业用房价值的50%。

问:个人商业(商铺)用房贷款偿还方式?

答: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偿还本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须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应于贷款合同规定的每月还款日前,主动在其存款账户上存足每月应还的贷款本息,由银行直接扣收其每月还贷本息。经贷款同意允许借款人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问:什么是房产买卖合同(现售)公证?

答:是指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房产买卖合同(现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问:什么是“轮候查封登记”?

答: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宗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查封的,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为首先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的人民法院办理查封登记手续后,对后来办理查封登记的人民法院作轮候查封登记,并书面告知该房地产已被其他人民法院查封的事实及查封的有关情况。

问:买房子后要办理哪些户口迁移手续,如何办?

答:凡在本市购买房屋者须在所在派出所办理购房入户

(1)申请入户的书面报告;

(2)房屋产权证、他项权证或收件收据;

(3)购房人与入户者关系证明、户籍证明(或户口簿)、以及劳动部门出具的失业证(指非农业户口);

(4)未满18周岁者不得单独立户;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购房者申请入户,持以上的有关证明材料到派出所申请,凡被批准购房入户者,到派出所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凭《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及《户口迁移证》、身份证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问:不交公共维修基金不办入住合理吗?

答:代收契税和维修基金是不违法的。但是将此和交房作为条件是不合适的。可以协商变更,或向法院申请撤销该条款。

问:什么是“七通一平”?

答:是指土地(生地)在通过一级开发后,使其达到具备上水、雨、污水、电力、暖气、电信和道路通以及场地平整的条件,使二级开发商可以进场后迅速开发建设。

问:购买屋顶花园,为何办《房地产证》时却没写出来?

答:现行的法律法规规定,屋顶空间是一个公共空间,是不能销售的,它不符合房地产登记条例的规定,所以在办理产权登记时没有体现出来。购房者只能从所签订的购房合同中体现其对屋顶的使用权利,但其产权并未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保障。

问:租房合同里的押一付三是什么意思?

答:押一付三是押一个月的付三个月,那就是第一次要付四个月的租金,如果不租的话那个月的退给你。其目的是房主害怕承租人违约和破毁出租人的财物。

问:地下停车库能否办《房地产证》?

答:如果地下停车库属于小区配套设施,其权利归全体业主拥有,则不能单独办理《房地产证》;若地下停车库的权利在转让时有事先约定,并已缴清地价,办理初始登记时依据约定,确认登记人的权利,可以发《房地产证》。

问:房地产的批地时间是什么意思?入伙是指什么?

答:房地产的批地时间是开发商缴纳土地出让金后,与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合同的约定土地归开发商使用的时间。入伙是指开发商将服务交付给购房人,购房人入住的时间。

问:子女买房,可以支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吗?

答:不可以,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子女购房,父母是房屋共有人可以提取。

问:房产权属调查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答:房地产权属调查包括:审查土地来源是否合法,占地是否超出规定的范围;审查建筑物有无合法批准手续,有无加层、超面积、改结构、改用途等情况;确定房地产的权利人、权利性质、权属来源、取得时间、使用年限、权利状况、变化情况和用途、价值、等级、坐落等。

问:买房的公摊面积怎么算?多少才算合理?

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摊面积

公摊面积=公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

公摊系数=总公共分摊面积/(套内建筑面积*总套数)

套内建筑面积=套内使用面积+墙体面积


1、户型 同一栋楼里一梯一户、一梯两户和一梯三户是不一样的,典式楼和板式楼市不一样的。

2、套内面积 正如你所说,房子大就多点,房子小就少点。

3、公共设施 只有楼梯和既有楼梯又有电梯是不一样的,公共设施、走廊越多公摊就越大。

4、建筑规模 楼梯高度越高公摊越大。

普通住宅的一般公摊比例:

问:什么叫房屋产权,产权包括什么?

答:房屋产权指的是房屋所有对房屋所拥有的完全所有权,主要包括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权。

问:查封与预查封的期限是多少?

答:查封与预查封的期限最长为二年;期限届满可以续封,每次续封的期限为一年;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再续封的,应当经过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且每次再续封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房地产登记部门迳为注销查封。

问:什么叫组团(级)路?

答:上接小区路、下连宅间小路的道路
问:已改国籍的人房产证丢失如何补办?

答:权利人应到房产证所在区域的产权登记中心申请《房地产证》灭失补发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1、深圳市房地产变更登记及其他登记申请表;2、身份证明;3、刊登有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4、查档文件;5、遗失《房地产证》具结书;6、我国驻当地大使馆、领事馆出具的见证书,见证书应注明姓名前后的变化情况;7、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文件。

问:集体所有土地证的私房能过户吗?

答:国家规定只能是红本商品房才能办理过户,集体用地房子只是用来保障原住民的居住用途。一般你这种情况公证处都不受理的。不过户短期不会有麻烦,但是以后政策变动难说。

城市市区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证上他类有:划拔、股份、集体、商品等。

问:二手房营业税计算年限是否以房产证日期为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一)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房屋交接书上记载的时间按孰先原则确定。

(二)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三)凡在2005年6月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以购房人取得的产权证或契税清算后取得的完税凭证上记载的时间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的规定:

(一)“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二)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三)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也适用《通知》的有关规定。其购买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买时间确定。个人需持其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住房的合法、有效法律证明文书,到地方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四)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买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问:什么样的户型尽量不要选?

答:下面这些户型尽量不要选。


1、客厅不独立:客厅左右都有通往卧室的门,这样的客厅毫无独立性可言,家人出入卧室都须经过客厅,如果有客人在谈话,实在是不方便。

2、卧室不私密:客人去客厅,首先要经过卧室的门才能到达,这样使卧室无私密性可言;另外,卧室距离邻居的窗户太近,岂不是在别人的监视或监听下生活。 . 3、厨房欠考虑:厨房的水龙头与切菜案台不在同一侧,没有并联,这样把洗完的菜拿到案板上很不方便,把水淋得满地都是,有的碎菜还总要掉到地板上。

4、卫生间居中:这不利于浊气散发。厕所居于住宅中部,厨厕相连,不能对外开窗,致使厕所门和排气窗经过厨房等弊病,污染了厨房卫生。

5、异型房:用“垃圾”空间打造的异形房房子不能选。比如三角形,多边形,室内空间有锐角的房子尽量不要选。

专家建议,购房者应尽量选择方方正正,比较“规矩”的房型。这样的房型改造、设计比较容易,也不容易造成浪费。

问:住房改为门面,需办理哪些相关手续?

答:改设计用途要到规划局办理,先进行申报,补交土地出让金和报建费用,再到房屋产权管理局办理变更登记。

问:何用公积金装修自有住房?

答:向本单位房管部门提出申请,要填个表,包括提取多少钱等内容,由有关负责人员报到公积金管理部门审批,然后会把钱打到你的银行卡里,这个卡是公积金所在银行的配套的银行卡

一般申请装修,都能提出钱来,但如果人家要发票或收据,那只能等你装修发生后才行了

问:深圳的房产证丢失怎么办?

答: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登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房地产权利证书灭失的,权利人应在《深圳特区报》或《深圳商报》声明灭失,并向登记机关报失,申请补发的,由登记机关作出补发公告,经六个月无异议的,予以补发,并在新颁发的房地产权利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领取房地产证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工本费、登记费等相关费用,刊登补发公告的费用由业主自负。

问:在房产证没有的情况下,签订的二手房合同有效吗?

答:不可以,没有房产证但双方的协议是有效的。如果你不想卖了,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的。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经济适用房能升值吗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