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再能在成都办理公积金信用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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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随着的经济发展,许多外地人来到成都打拼、定居,因此也产生了许多的问题,其中成都市有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就是人们的重点关注问题,小编整理相关内容,欢迎大家阅读,希望这些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成都贷款有什么条件

借款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城镇或有效居留明的职工;

2、申请时在公积金中心已连续6个月以上正常缴存,没有提取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同时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协议,且首期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规定比例;

4、有较稳定的职业及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5、有公积金中心认可的资产作为抵押或,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单位作为保证人;

6、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借款人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个人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审核---→中心进行审批---→担保办理担保手续,并出具《担保》---→借款人凭《担保承诺书》到银行签订---→借款人办理委托手续---→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买卖双方到贷款服务大厅受托银行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受托银行进行受理,初审---→评估公司进行勘验,并出具评估报告---→受托银行进行审核---→中心进行审批---→借款人到银行签订借款合同---→买卖双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借款人领取新产权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受托银行领取他项权证等资料---→中心核准发放---→受托银行发放贷款。

五年期贷款利率:2.75%

五年期以上贷款利率:3.25%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单笔最高额度为60万元(2016年6月6日起最高贷款额度变为70万,点击查看详情。单笔可贷额度计算公式为:借款人(包括共同借款人)申请贷款时上月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之和×30(倍)。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在符合还贷收入比、等规定条件下,缴存余额在1万元以下的借款申请人,不受余额挂钩倍数的限制,原则上均可贷到30万元)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2、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3、借款人住房公积金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的认定为准,违规汇缴、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计入正常缴存余额。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收入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1、一手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成数最高不超过8成。

(2)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2、二手房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贷款成数不得超过房地产评估价值或房屋实际成交价格(按孰低原则执行)的7成。

(2)不高于按借款申请人及配偶的还款能力所确定的贷款额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贷款申请,由成都公积金中心结合借款申请人信用状况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最终贷款额度。

综上,就是华律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的解答,总的来说,对于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有什么条件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在我国现有的政策规定中就是这样了,如果还有疑问,可以咨询相关网站或者部门。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帮助!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华律网进行,祝您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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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办理天津公积金贷款对信用有什么要求?小编提醒,天津住房公积金贷款基本条件和注意事项如下:(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三)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五)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

讯:天津市民申请公积金贷款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办理对信用有什么要求?小编提醒,贷款基本条件和注意事项如下:

(一)具有本市常住户口、蓝印户口或居住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信用良好;

(三)未到法定的退休年龄(国家另有规定可延长的,按其规定执行,但最大不超过65周岁);

(四)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1年以上,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且所在单位不欠缴;

(五)没有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六)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其中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须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提示:职工已使用配偶住房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还清前,其配偶不能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的含义

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连续逐月缴存住房公积金满1年并且所在单位不存在欠缴情况。

若借款人(配偶)因工作单位变动,造成欠缴3个月(含)以内住房公积金或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有误,重新调整造成欠缴住房公积金,在申请贷款时已将欠缴的住房公积金补齐并恢复逐月缴存的,可视同连续缴存。

关于“信用良好”的标准

职工或其配偶存在以下信用不良记录之一的,原则上不准予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贷款当前存在未还本息或担保人代还记录;

二、近24个月内存在贷款展期(延期)或以资抵债等记录;

三、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单笔未还清的商业性住房贷款近24个月内存在连续未还本息超过6期记录;

四、单笔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累计逾期超过24期记录;

五、因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被起诉记录;

六、存在呆账或核销记录。

职工申请贷款时,不再审核职工及其配偶的贷记卡当前未还记录、准贷记卡透支未还记录、贷记卡未还最低还款额记录、已还清的商业性贷款24个月内连续未还本息记录、商业性贷款累计逾期记录、非公积金贷款原因被起诉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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