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冤枉了找谁?

做为刑辩律师,经常接到犯罪嫌疑人家属打来的电话,问能否取保候审,案件能判几年,能否缓刑或宣判无罪,或是否与公检法有关系,每每苦笑。

做了近二十年律师,谁能没有几个公检法的朋友,但是我一直与他们保持正常交往,从不会去寻求他们的法外照顾,目前的社会现实不是要“包龙图”法外开恩,而是要公检法依法办案。

许多人看不到这一点,于是乎,没理的事情,托关系,有理的事情,还要托关系,部分犯罪嫌疑人和家属把“有关系”做为聘请律师的首要条件,忽略了律师的专业素养和办案经验。

还有的当事人虽聘请了律师,但不尊重律师的劳动,不重视律师的价值,在托关系、找门路上一掷万金,不惜受骗上当,但是在律师费用上斤斤计较、精打经算,令律师寒心!

我办理的一起无罪辩护案件,犯罪嫌疑人把一盒进口针剂放在冰箱里,却被以销售假药罪刑事拘留直至逮捕。她的家属开始不相信律师,只相信关系。为了办理取保,“关系人”捎话让嫌疑人承认有销售行为,结果形成了对嫌疑人不利的口供。

后来,我介入后为当事人争取到不予刑事处罚判决。当事人家属交口称赞律师有水平,同时,还替我惋惜说我要是有关系就更好了,搞得我哭笑不得!

关系、水平孰轻孰重?做为一名有良知的刑辩律师,我觉得有必要为当事人写点什么,帮他们点破“关系”迷津,以免今后少走弯路。

刑事案件请律师无用吗?

做为一个官本位的国家,社会崇尚的不是法律,而是权力,“做人当做习大大,嫁人当学彭麻麻”。我们呼唤建立法制国家,但是权力却又无处不在,法官掌握生杀予夺大权,而权力又很少受到监督制约,于是,一些当事人认为请律师无用,不如求法官。

法官组织庭审,在听取辩护人和公诉人双方意见后,方能居中做出公正裁决,试问:面对控辩失衡的庭审,空气中弥漫着对被告人有罪、罪重的控诉,听不到律师关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任何意见,法官如何能做到公平公正的判决?

雷洋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昌平警察都知道要聘请律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他人还不明白这个道理?!在我印象中,警察最喜欢对犯罪嫌疑人家属说:请律师无用,因为在任何一个社会中警察都是统治阶级维护统治的暴力工具,他们迷恋手中的权力、崇尚暴力,由他们说出这样不讲道理的话,并不奇怪。

不过,一旦角色转换,从统治阶级的暴力工具沦为阶下囚,他们也只有求助于律师,从原来的不讲道理,到后来讲道理,世界就是这样奇妙!

刑辩律师的作用是影响法官做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律师虽不能左右法官,但有水平的律师可以影响法官。

中国虽然还不能算是法治国家,但法律也并非可有可无的一张白纸,刑辩律师在许多空间内还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果说请律师无用,那是拿无知当道理。

当事人家属遇到法律问题,首先会想到要去咨询律师。在此,奉劝他们要小心那些不深入细致了解案情,也不认真分析案件,只会口若悬河,大谈关系、资源的那些律师。

面对刑事案件如此之多专业复杂问题,不谈业务、只论关系,试问关系该向何处去?罪与非罪都搞不清楚,无的放矢、徒糜弹药,与骗人何异?

当事人轻信这类律师,就如同雾里看花,轻则伤财,重则误事。许多忽悠型律师根本也没有什么关系,完全靠编造谎言,骗取当事人的信任,实在是害人不浅!

取保候审并非办案终极目标 !

当事人家属经常咨询律师:取保候审成功率有多高?他们把取保候审成功做为选择律师的重要条件,而业务水平放在了其次。为了取保候审,他们甚至不惜血本。

为了迎合这种需要,有的律师会宣传自己取保候审成功率高,暗示自己与公检法有关系。这样的律师,不去认真钻研业务,而是投机钻营和公检法搞关系,他们向当事人收取高额的活动经费,然后想方设法去打通环节。对于通过正常途径可以取保候审的,他们却要求当事人走不正常的渠道,从中捞取好处。

我对这样的律师不屑一顾,他们败坏了社会风气,助长了司法腐败,损害了律师的整体形象!

取保候审只是一种强制措施,最长期限是一年,在一年内要对其所涉案犯罪行为进行处理,犯罪嫌疑人还要继续接受侦查机关的讯问,要随传随到,如果证据确凿,应该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进行审判。

取保候审并不是案件的终结,很多当事人取保出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其实后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有的当事人以为取保候审一定会得到轻判,于是不惜血本进行运作。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取保候审中包括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轻微刑事案件,同时也包括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能判处重刑的案件.

当事人家属煞费苦心、不惜血本换来的取保,没想到得不到到法院的轻判照顾,到那时悔之晚矣!

“人间正道是沧桑”,奉劝当事人家属不要迷信关系,请专业的刑事辩护律师,正常办理取保候审申请手续,只要符合法定条件,一般都会得到批准。

另外,取保候审并不是办案终极目标,刑辩律师办案终极目标是说服公、检、法,做出对当事人有利的结论。

无罪不是靠关系能乞求来的!

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诉讼偏重于对犯罪的惩罚和打击,“有罪推定”观念根深蒂固,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保障重视不够,导致出现了诸如内蒙呼格案、河北的聂树斌案、浙江叔侄奸杀冤案,等等。

由于不当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会招致国家赔偿,引起公检法相关人员被追责的一系列连锁反应,因此律师选择了无罪辩护就是选择了一块难啃的“硬骨头”,就会面临来自公检法三方面的阻力。

法院本该居中审判,控审分离、控辩对抗和审判中立,这本来是控辩平衡所要求的,也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保证,但是由于法官与检察官同属司法官员,有认同感,工作上经常是“相互配合”,体制使然,不是简单依靠关系就可以改变的。

当事人如果觉得自己是冤枉的,选择了做无罪辩护,就不要再天真的幻想去疏通“关系”,这无异于“与虎谋皮”!

如同前面所举的例子那样,虽然说当事人家属托了关系,但取保候审却要以承认销售假药、承认犯罪为条件,“帮忙”的时候都不会忘记自己“破案”天职,天晓得这是在“帮”人,还是在害人?!

部分外地法官对动辄无罪辩护的北京律师非常反感,认为是在给他们“找麻烦”,是在“添乱”。有的竟然对外放风:如果不请北京律师,正常判决;请了北京律师,多判几年!

笔者办理的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案件,一审被当地法院判处十年重刑,二审则被发回重审。律师不给他们“找麻烦”,他们就会给当事人“找麻烦”,这个矛盾没办法调和,唯有迎难而上,而要做到这一点,当然更离不开当事人家属的理解和配合。

无罪辩护就是一场搏奕,要么成功,要么失败,当然也有折衷。限于国情,当事人对无罪辩护不要奢望过高,虽未宣告无罪,但不予刑事处罚、缓刑,甚至较短的刑期,类似折衷的结果都可以接受,都属于成功的辩护。

我办理的多起安监人员玩忽职守无罪辩护案件,对于羁押一定期限的当事人我都会劝他们把判决缓刑或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做为辩护目标,他们也都非常理解,最后都获得了比较满意的结果。

需要说明的是,看似折衷的结果也不是靠乞求得来的,而是律师和当事人家属通过艰苦努力共同抗争得来的。

面对无端指控,要么听天由命,要么把命运掌握在自己手里,寻求律师的帮助,所谓的“关系”并不靠谱。

来源:北京金牌辩护人  作者:杨洪波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张长海、戴强律师

接受委托为程XX进行刑事辩护,岂料想该被告程XX竟然是一名写网络小说的业余作家。一不小心我们辩护律师也被写进了小说。现将该小说有关该案案情和律师辩护的章节摘录如下,供有兴趣的人了解一下这个从被告的角度所写的刑事辩护案例。该摘录完全是原汁原味,本律师未进行任何加工。该被告的案例名称为《程XX故意伤害证据存疑,律师辩护判处徒刑九个月》

小说名称《狼窝里的日子》

那是07年6月20日下午,天下来几乎一整天的大雨,门口的积水也开始漫上了路面。但似乎没有丝毫停歇的迹相。

我独自一人真呆呆看着窗外的雨景发愣,突然;门口停了一辆面包车,从汽车上下来以一民警。我一看认识,XX派出所民警叫刘X。

“今个没出去,”他稍作寒喧“明天早上到派出所来一下”说完便开车离去。

其实,我心里很明白他叫我去派出所的目的,无非又是为了解决我家父母和邻居家06年7月28日发生冲突打架的事,事隔近一年了,去派出所也不是第一次,但问题始终还没有结果,之所以这样,我知道是办案民警在故意袒护对方,所以我对办案民警也不敢报多大希望。但我又坚信事实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身正不怕影子斜,我当时很坦然,并没有多想什么、想整我也得找个让人信服的理由。其实在很久以前已经有好多人都在不断提醒我,多加注意,有人会因此整我一下,但我并没重视。我的确有些太天真,现实生活往往要比我们想象的残酷很多。我现在深有体会,的确我轻敌了。

第二天早上,我将情况告了家人,并且请了假,把俩个可爱的小狗贝贝和乐乐关在家里,然后锁好门,独自一个人向派出所走去。谁知这一去,竟是我九个月看守所生活的开始,这是我做梦也想不到的。

派出所其实并不远,也就两三里地,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办公室。我自觉坐在靠墙塑料椅子上,默默等候,在这里我已经很习惯被别人冷眼观望,更不敢奢望能够得到办案民警的理解和同情。我是对他们已经失去信心,也不想再去为自己辩解什么,孤独,无助像一只掉进狼窝的羔羊。

过了好大一会,办案民警刘X忙完别的事情,他开始从桌子上拿出一份刑事拘留证递给我看,笑了笑,似乎有几分得意。

我接过那张刑事拘留证,仔细看了看没有说话。

“看好了没,时间我可是给你留的够充足了,让你给人家赔损失,争取两家达成和解,可是你始终没有把事情当回事”他显得很无奈。“现在想好了么,想好了就在上面签字”。

“人家是轻伤害,而你家却是轻微伤”。

“他的伤又不是我造成的,凭什么要我负责”。

“那么他的伤又是谁造成的”。

“那为啥就一口咬定要我负责,证据是什么“

“当时我有不在现场,究竟如何,只有你心里最清楚”他冷冷的说。让我一时半会有些茫然。

“我心里清楚啥,我心里没做亏心事就不怕鬼敲门”。

“这话留着以后说,我既然能拘留了你,就一定能判了你,不信,你走着瞧”。他十分自信地说。

“事实是谁都改变不了的,我就不信没有说理的地方咧”。

“不服,你可以去告,随便你到那儿都行“他恶言恶语。

当天下午,我父母和妻子都来过派出所了解情况,我父母还低三下四求办案民警寻找解决办法。

我父亲被迫无奈只好向村干部求救,希望能够通过调解和对方达成协议,然而却遭到对方强硬拒绝。看着我父母年迈的身体,不由得内心一阵阵酸楚,2006年8月28日那天早上发生的一幕幕又浮现在眼前。

当天早上,天下着小雨,我正在家里睡觉,听到对门大嫂急匆匆叫我,说我父母和隔壁发生纠纷,打起来了。听完,我连衣服都没有穿,急忙跑去看个究竟。

原来是这样,隔壁家养了一条大狗,经常到我们几家菜地乱跑,踩坏了不少庄稼。时不时总有乡亲和他家发生矛盾,但总是不见悔改,采取一定办法。依旧我行我素。这不,这几天,这狗就不停地在我家菜地乱跑,我父母也多次向村干部反映,但是就是没有得到解决。

这天早上,我父母冒着雨到地里收拾蔬菜,一看,庄稼被狗糟蹋得不像样子,我父亲情急之下,就把够撵到他家门口,和他家人论理。谁知对方恼羞成怒,竞合我父母打了起来。

他父亲手持铁锨,将我父亲额头打了一条口子,血流不止,母亲被他儿子用小锄脸颊划了好大一个口子,躺在他家门口一动不动。我连忙喊“打110报警”然而这时,隔壁家人却大门紧闭,全都跑回家了。只留下我家人和围观的乡党。大伙议论纷纷。

不一会儿,他家大门一开,他父子二人头上都流着血,他儿子还拿了一把菜刀,向我家人扑来,好在被周围乡党制止。这时村干部也出来劝阻,然后各自给家人看病。当时我母亲因为嫌我家孩子多,负担重。死活不愿在大医院就治,怕家里负担不起。我只好只给父亲拍了片子,做了手术包扎。母亲在村卫生所做了治疗。谁知这给以后的伤残鉴定,带来无法弥补的后患。现在想起来真是悔恨难当。

当天傍晚,我的朋友通过电话告诉我,“你这会真的遇上麻烦了,人家分局有人,而且来头不小,在这方面咱太力单了”没等他说完派出所民警就要求我家人给我取被褥,做到看守所的准备。

“你先到看守所去,明儿个,我就可以给你办手续放你出来”这时我母亲情不自禁,居然跪在刘X面前,放声大哭求他饶了我,我和妻子忙扶起母亲,劝她不要感情用事,泪水是解决不了任何问题的。

在我被押上警车的时候,我母亲也想陪我一同去分局认一下看守所的路,被办案民警一把推到在地。

“真他妈的给脸不要脸”白XX的这句话,我现在依旧记忆犹新,看着人民公安爱人民和公安部一级派出所的铜牌,我含泪无言以对。

第十七章  关于自我

今天是九月三十日,早上下起了一些小雨。如果在往年,我们是最忙的一天,很多客户需要打理。而如今我只能在着看守所想家,想我的亲人和朋友。外面的生活现在怎样?家里老人,孩子没了经济来源,他们几口这几个月又是怎么这一个个不眠之夜。不可思议。更不敢想儿女们学习如何?年迈的父母身体咋样?就连我家哪二只小狗,贝贝和乐乐,它们母女在没有我的照顾现在怎样?想到这里我不由得泪水在眼眶打转。

哪还是九月十六日上午,管教干部提我去会见,我戴着手铐,穿上黄马夹跟随着答所那轻盈的脚步向前面会见室走去。

答所还是很仔细的询问这我的情况,将为带到警戒线前。

“打报告”她轻声提醒我。

“报告班长”我很熟悉这里的规定,也以习惯看守所这屈辱生活,这里我深深有种被迫害的压抑感,望着四周高墙和站在高墙电网上的武警战士,哪种心情就像被别人无缘无故打了一顿一样。那种愤怒,激动,无助,百感交集。这里的空气仿佛被凝固,压抑的人喘不过气来

来到大门口,我看见自己年迈的母亲就孤单单一人站在铁门口,望着儿子。我强忍着泪水向她身边走来,走到铁门口,我只能默默用目光交流,因为我知道此时是无法与家人交流对话。我强作微笑望着母亲,看得出,她仍然为自己儿子不断奔走和努力着。同时想起当我被民警从派出所送往看守所时,母亲拼命和办案民警交涉,而被办案民警强行推下车时的情景,我不得不佩服母亲的伟大了,她用自己年迈的身躯在为自己已经长大成人的儿子遮风挡雨。这又不禁让我感动很无能。母亲应该是儿子为您尽孝心的时候,却还要您牵肠挂肚。儿咋能无愧与甘心呢?

我不忍再让母亲受折磨,毅然无言离开了大门,走向提审室,去会见我的律师。

为了早日洗脱自己冤情,平时生活都很据紧的父母还是为我请了律师,因为无论是谁又能容忍别人随意诬告和欺辱呢?谁又能咽下这口恶气。难道老实人就真的成了认人宰割的羔羊,如果这次被坏人得逞,那么,我又如何去面对世人,难道真的又把我冤枉死吗?

律师很热情招呼我在提审室坐下,他先仔细询问我在监室最近生活和身体情况,因为这也是我家人最关心的,我是在有病住院刚刚出院不久,正在巩固治疗的情况下被送到看守所的,所以我的身体状况无时无刻不牵挂着家人的心。他们时时刻刻怕我出现不测。我也深深知道,如果我的倒下,无论对我年迈的父母,还是妻子和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如何都是一场灾难。家破人亡。

我必须坚强的活下去。活给自己和那些关爱自己的亲朋好友,更活给那些迫害和冤枉自己的敌人。任重道远。

“你刚才看到自己家人了吧”律师一边看着我轻声说。

“请转告他们,我在这里很好,这里的管教和领导都很同情和重视我的情况,积极努力想着解决问题方式和途径”。这时,陈管正好路过此处,经过介绍,他对律师说。

“我们这里只是监管单位,病不参与案件审理和检察工作”。谈到我的案子,还是鼓励我“不要怕,又不是没有了王法,相信政府,相信法律,总会有一个完满的结局。现在虽然受点苦难和不公正待遇。但不会让你白付出,无论咋样社会和法律总会给你一个完全公正的结果。除恶扬善,邪不压正,这时时间和历史的验证。有关案情方面跟律师讲,想办案单位和驻所监察讲”。

“只要你在看守所没有什么困难情况,注意保重身体,同监室其他押员搞好关系。案子事情,我们会积极同办案单位相关领导反映案情,提供相关证据,通过前期调查工作,将有关细节落实,给以后起诉和诉讼工作打好基础,只要你能配合我们律师将有关案情落实清楚。相信通过合理途径,案件会有一个真实公正的结果”。

“因为案件还在检察院审查阶段,以后情况咋样现在还很难说,只有在进人诉讼阶段,我们律师才能真正介入案件审理,维护每一位公民合法权益是我们律师的神圣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依法律为准绳,据理力争,我们会努力的”律师很诚恳地说。

“以后,有什么情况可以通过管教和家人同我们取得联系,有什么新的证据和线索,都提出来,这会对案件的公正审理起积极作用”,他放下手中的笔。总归一点相信事实,一切虚假的东西无论怎样伪装,狐狸尾巴总会露出来,事实胜于雄辩,黑白真假,自然明了,你欺骗了一时但欺骗不了一世,相信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公道自在人心,你要放宽心,调整好心态特别把身体养好,”我默默点头。

“为正义而战,为真理而斗,不畏艰险与迫害,树立坚强信念和顽强毅力,案件真想总有大白于天下的时候”我笑着说。

“好,有你这样的心态,我们相信问题会有一个好的结果”他伸出手我戴着手铐一时还不适应,但还是很真诚的与他道别。

我有被解去刑具回到十一室,继续自己灞看生活。

第二十章  冲动是魔鬼

激情的身边是冲动,勇敢的身边是野蛮,平凡的身边是庸俗,坚持的身边是固执。我不知道他们之间究竟有怎样的因果关系?更无发理解确定两者间的分界线。但在现实生活中确实常出现着这样事一愿违的事件,让人心痛不已。

在夜深人静之际我孤独的面对监室铁门仔细审视自己走过的道路,想从其中寻找一些值得思考和检点的遗漏时,却一无所获。绵绵的凄风苦雨伴着无奈不解的思念情绪,默默无语,独自思量,难道这真是我命中注定的人生一场意外悲剧?

今天看守所更换监控器,将原来固定角度的摄像头,改成了无线全方位监控系统,这样我们将生活在毫无掩饰的监视内,接受管教干部时刻关怀呵护倍感温暖。

谈到我的案件,记得很清楚,那是去年八月二十八日早上,天下着小雨,我正在家中睡觉,对门邻居嫂子急匆匆赶来告诉我,我父母与我家隔壁程XX家发生纠纷,我连忙前去看个究竟。

原来,程XX家养了一条大狗,整天到我们几家菜地里踩踏庄稼,为此我父母也曾向村干部反映过,村干部也做了调解,让他把狗拴好,不要再发生类似情况,然而当天早上当我父母推着三轮车到地里收拾菜时,却发现他家大狗仍在地里将庄稼糟蹋一片,情急之下,我父母就将大狗追赶至他家门口,与其论理,当时争吵声引来众乡亲围观,我父亲质问程XX为什么没有采取措施,将狗拴好,让它继续损害庄稼,众目之下程XX并无丝毫惭愧之意,反而恼羞成怒,说我父母讹他,我父母上前给众乡亲讲解详情,却被早已准备的程XX,其子程XX,儿媳王XX,其父用铁锨,儿子用小锄将我父母打伤,我父亲额头被打出一个长六公分口子,我当时手无寸铁,连忙上前制止现将母亲抬到自家门口,又将父亲拉回家中,并拨打110报警。

当时,程XX父子并无受伤,关门回家,过了一会,之间父子二人头部均流着血,其子程XX手执菜刀向我家人扑来,被在场群众制止,村长出面劝我们两节先给自己看病,随后,我便带着父母到唐都医院看病,先给父亲做了CT,并做了手术包扎,而伤势较重的母亲却因没钱治疗,只好到村医务所做简单缝合治疗,这给以后的伤残鉴定带来无法认定的结果,从而使我家合法权益无法主张。

今年三月,公安XX分局XX派出所办案民警,将我传唤到派出所,向我出示了程XX的伤残鉴定书,认定其伤势已构成轻伤害,而我父亲是时隔一年的今年三月才做的伤残鉴定,被认定为轻微伤害,母亲因没有在大医院医治,无法认定为由,一口咬定其后果我造成,要求我在鉴定书上签字,因为我当时手无寸铁,也未与程XX发生任何身体接触,怎能对其造成伤害?实属冤枉所以拒签,在采用众多手段无果后被用手铐看押三十多小时后,监视居住。

四月十九日,我因患胃溃疡半血管瘤住院期间,派出所民警又去我家将我媳妇带去询问,当天下午,我拖着带病身体同媳妇一同来到公安XX分局申诉,在接待室一位局长接待了我,听到我两的案情,他给了这样的答复。

“现在农村人,发生这样的事,谁又愿意得罪乡党,即便是真的把你冤枉了,那个坟圆没有冤死的鬼”。听到这样的答复真的令我非常失望,如今的父母官怎是如此的人情世故。

六月二十一日,我应办案民警要求来到派出所,办案民警又向我出示了刑事拘留证逼我签字,在僵持中又让我家主动找程XX家调解,赔偿对方损失,我父母无奈通过村干部询求调解,而对方却拒不到场,经多方努力无果,当时家人对派出所这一做法很有看法,办案民警只说了一句话“我要让你把牢底坐穿,不服随你到哪儿去告”我于当日晚上被送到XX看守所看押至今。

其间,六月二十六日,检察院同志为我做了一检,认为我的案子应以民事调解。,然后的日子,我的案子如石沉大海,我的案卷在派出所也一呆二个月,在管教和驻所监察过问下,检察院邓XX在八月二十一日才把我案卷从派出所取来,于二十二日为我做了二检,

九月九日,驻所杨检察官来到监室告诉我,我的案子发被发回派出所重新补侦。

至今信息皆无,令人困惑不已。

像我这样的案件听起来都让人好笑,很简单的邻里纠纷,确实戏剧性的演变成为故意伤害,敢问究竟是谁伤害了谁?为什么事情会发生如此变化,令人费解。

请问,我既没有和程XX发生任何身体接触,当时又两手空空,而在XX公安分局刑警队出示的逮捕说明中却黑字白纸写着我用木棍将其打伤,请问凶器在哪?请明示,证人是谁?是谁在故意陷害我?我要与他同堂对质。程XX的伤究竟来自哪里?我认为是一种自残行为,加害于我,请相关部门领导重新调查取证,还我清白。

其次,公安XX派出所办案民警在案发当时理应对其现场有关证据进行保全,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笔录,而其并未尽到应有责任,,其中原因令人不解,而我们提供的证人证言,在今年三月才做了补侦调查,作为办案人员在等候观望什么?

今年六月二十六日,我被送到看守所看押后,派出所民警告诉我我的案件正在调解,说原告问我家索要四万五,作为赔偿,请问证据是什么?是讹诈还是威逼,其心之毒如蛇蝎,你有意欲何为,而作为办案民警又在充当着怎样的角色?

我家上有父母,下有妻子和三个正在上学的孩子,全家依靠我一个人辛苦工作养活,经济负担很重,而原告却正好利用了我的致命弱点,因为我经不起折腾,任何打击都将给全家正常生活带来影响,甚至家破人亡,所以不敢也不会对任何作出违法犯罪行为,这一切正是我的无奈选择。

在案件整个过程中,我早就听说,程XX想用这次纠纷整我,此时早就预谋并且精心策划,而且有分局某领导人物做幕后,左右XX派出所办案从而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因为案件从派出所到分局法制科在由局领导批准,由刑警队批捕,这中间的环节众多却简直形同虚设,其中原因是什么?

在检察院二次补侦中,为什么会出现如此令人费解局面?是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力,还是拿法律开玩笑?玩忽职守,欺压百姓。请严惩相关人员,诬告必须反坐。

在案件发生至今,我和我的家人一直生活在去如何无尽的烦恼中,受尽磨难和别人不饥饿的冷嘲热讽与白眼,整整四个月的看守所生活更是让人倍受煎熬,看着家人孤独无助和日渐消瘦的脸庞,我无言以对,黯然落泪,残酷的现实生活在我手上的心灵上烙下一个个道道伤痕,我不禁要问,苍天啊!路在何方?究竟是什么让我们屋遭受这样磨难?请告诉我?我错在哪儿?难道这是家真的没有我生活生存的空间,又是为什么有人就能够这般随心所欲?横行一方。随意践踏法律和道德底线,难道如今的社会真的到了持枪凌弱弱肉强食的残酷时代,望着分觉盾牌形的办公楼,我无言以对。

有人说,看守所的门永远未有钱人敞开着,进也易出也易,看守所的门对穷人永远是紧闭着进来了,在想出去就不是那么容易了,我不知错与对。

我必须默默无泪等待着,究竟会是一个怎样的过程?拭目以待,相信会有水落石出的日子。

第二十三章  说说外役

我的案卷材料也从派出所二次抱回了检察院,结果然如何,现在还很难说,但我依然坚信事实是谁也改变不了的,还是让他们查去吧,,虽然我对你XX派出所办案民警的补侦工作也不敢抱多大希望,但按照法律程序,我仍需默默等待,等待这无可奈何的结果,相信我们的公检法机关,最后会给一个答案,虽然以后是路肯定会很漫长,但我依旧会更加坚强地走下去。

早上点完各后,陈管告诉我:

“你的案子果不其然又被退回XX派出所补侦了,已经有半个多月,我昨天才知道,我看问题还是很准确,二次补侦结果在没有事实根据那么检察院将会不再受理此案”他很高兴告诉我,我心里其实很明白,我的案件之所以这样反反复复其实很简单,明摆着故意整我,我一习惯了这一个月的苦苦等待,无论是什么样的结果都会坦然面对,即便是起诉上法院也没有什么,总得有个水落石出,不然我这一个月的委屈与煎熬不就白费了,但无论怎样我总算听到了自己案件的紧张情况,马上五个月了,总该有结果了,我心平气和的等待着,总有结束的那一天,我对这一切充满自信。

第二天早上星期天,那天账号是我们管家陈管正班,监室押员又要求大伙洗澡,因为大家又有半个多月没有洗澡了,我连忙用电话将这一情况报告值班管教,我按下电话按钮,听到回铃。

“报告干部,十一室找一个陈管…………”。

“知道了,我马上过来”没等我说完,他便挂上电话来到监室门口,没等我开口,他开门见山。

“你那案子,我目前碰见办案的检察官详细询问了相关情况,派出所办案民警已经把二次补侦材料报道检察院,相信不久将有结果”看着他满脸严肃的表情,我的心里一种不祥感觉涌上心头,因为我太了解他了,况且我并没有打算询问有关我的案情,我用一种很平和的心态面对所发生的一切,情况远远要比我想象复杂得多,我在看守所这近半年的经验和直觉不敢对我的案件有丝毫奢望和幻想,因为这方面的教训已经很惨痛了。

直截了当,就给了我这样的结果,看来他似乎也看出我那难耐心情,看来我那看似简单却让公安机关用了长达半年时间,反反复复,调查取证,补侦再补侦,真不知案发当时都做了一些什么。我不禁想问既然没有足够的事实证据你凭什么抓我?真是费劲心机劳苦功高。

我终于可以长长出一口气,这回应该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了吧,我默默等待着结果的到来,真是前途未卜,也许还有很残酷的现实在等待着我,我已经在做充分思想准备,因为我深深知道,我的对手是不会善罢甘休的,一场暴风雨将来临了。

第三十三章  风云突变

听得今天同监室外役向我谈到这么一段话“咱们中国人总是对任何事情抱着几分幻想,所以不管遇到什么事,生活怎样的清贫苦难,总是乐哈哈的,表现出一种很乐观的态度,即便是刀架脖子上他还会幻想,这刀是不会砍我的,知道刀将自己砍得鲜血淋漓,他还会有些想不通,这刀咋还真的砍自己呢”通过他谈话的表情,可以看出他是对此深有体会,也似乎告诫我不要对自己的案件抱太多幼稚单纯想法。

果不其然,十二月十一日星期二,天下着雨夹雪,这天给我的印象是看守所整个都是很繁忙的,很多管教不断地提着要是奔走于各个监室之间提着在押人员,因为星期二和星期五正是法院,检察院发判决.送起诉的日子,更有一些押员在接到执行通知书将被投劳开始自己真正的劳改生涯。

由于天气突然变冷,很多押员的家属都来到看守所给自己的亲人送来过冬衣物,光我们十一室就有三位押员陆续收到自己亲属送来的棉衣,棉被和衣物。

这天下午,我们正在监室坐板,看着窗外风场的雨滴和风声。

“程军利,黄马甲”十三室管教来到我们监室门口,因为我在看守所也算是老毛驴子了,所以和管教都很熟悉,经常谈其我的案子。

“到”我立即下板,穿上黄马甲站在警戒线内,等待管教开门后,迈出监室门口,因为自从八月二十二十检察院邓XX检察官为我做了二检后,好几个月,我始终没有来到过前排提审室。

来到大厅,看到答所正在大万值班,组织安排管教对提出来的押员一一核对身份,好家伙一下子就有近十个押员站成了一排,我走过她身旁时连忙打招呼,她微笑着点了点头算是回应。大伙被一一核对完毕,戴上手铐,最后剩下一位押员,因戒惧有限已没了手铐,他又带着脚镣,所以管教只好说,就这样吧。

“走跟着一块走”武宫是我们灞看最有个性的管教,魁梧身材,留着一小撮短胡须倒有点像日本将军。

走到大万门外警戒线前,大伙齐声“报告班长”虽然声音不是很整齐,但却很响亮。

早已在此等候的法院。检察院的年轻干部手拿一份份文书向押员一一宣读,然后是一一签字,按手印。最后在武管的带领下又回到看守所大万,大伙解去戒惧,又被送回到各自监室。

“接起诉了,看来你的案子将不日有结果,轻伤害案不要紧”**提着钥匙边走边询问我的情况“回到监室,慢慢看,好好构思写好答辩状,凡事要实事求是,正确对待”他来到我们监室门前,打开铁门,我连忙进来,帮他锁好。

没等我脱去黄马甲,大伙便争抢着看我的刑事诉讼书,大家理论纷纷,其实我早就意料到会有这么一天,因为我苦苦等待半年终于能够看到一些关于案件的只言片语,虽然只是一个简单的经过和目录,最起码我明白了,我究竟犯了怎样的国法被羁押于此。

“故意伤害他人罪”对受害人构成轻伤害,我一遍遍看着自己的提诉书。“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看着两个陌生的名字,真不只是何方神圣,又为何如此这样陷害我们全家,还有抓获经过,明明是我拨打110报警电话和XX派出所电话报警,而且是六月二十日我应派出所办案民警要求来到所里,积极配合干警寻求法律和政府相关部门援助的”看着起诉书,我一头雾水,气愤不已,简直一派胡言。

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西X检刑诉(2008)004号

被告人程军利(以下是简历和相关个人信息,略)2007年6月21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拘留,2007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17日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XX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程军利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07年8月22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7年9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10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再次退会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军利之父程怀勉在原告程XX家院内,因琐事与程XX发生纠纷并引起厮打,厮打中被告人程军利持木棍将程XX右手打伤,致其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程XX之伤属轻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2.被害人陈述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5.鉴定结论6.现场侦查笔录和照片7.抓获经过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军利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其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决。

此致:陕西省西安市XX区人民法院

看着这样起诉,我竟觉得有些荒唐可笑,在这么一个看似简单邻里纠纷案中,却隐藏着这样不可告人的秘密,这里就像有人精心策划的一场闹剧,一步步将我向法律这跟高压线上靠去。

原来办什么事情都有着自己处理方法和程序,正如我们的办案民警在处理我这体看似非常平常而又琐碎的邻里纠纷。搞得是非颠倒,黑白不分。从而有助长了坏人,恶人先告状,使案情真相难以大白天下。就像是在做一项化学反应试验,只要有他必要的条件和成分,那一切都是完全成立的,是谁在玩火自焚?。

虽然我一再申明,我一直没有在案发现场拿任何东西,两手空空,也未和原告发生任何身体接触,我只是出面劝阻和制止事态的进一步恶化。况且看着自己年近七旬的父母被人欺辱,作为儿子的我,又怎样无动于衷呢?我不禁要问,我错在哪里,又是怎样手执木棍将原告打伤?

我看着二位陌生的证人,以为我根本不认识,另一位也应是邻村村民,我无法理解他俩是出于何种目的和想法,而做出如此伤天害理助纣为虐的事情来,我又如何得罪了他们?记得当时在案发现场,有好几十我们村的村民围观,为什么没有人出来作证,是敢怒不敢言,还是不愿出来说假话,作伪证。又有谁能够证明他两就在案发现场?我不知道,当时的办案民警是否提醒过证人作伪证是要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我不得不一次次查看着这只有几百字短小的刑事起诉书,竟不禁热泪盈眶,如果不是在十几位押员的监视,我真想放声痛哭,以发泄我这近半年所遭遇的苦难与不公正,难道这世间真的冤都要把我冤枉死。

看着这白纸黑字和检察院鲜红的印章,想起它那门口高挂的国徽和写着“立功为党,执政为民”的金色誓言,我的心里真的有些说不出的滋味,更无法猜想,我的案子又错在了哪里。

星期五的下午,孙管又点我的名字,我知道这回是该接民事诉讼书了,因为这是法院一般的办案程序。

“孙管,我知道是该接民事诉讼了”他仍默默不语,我知道他肯定已经知道一些情况,只是不便当面直说罢了。

这回出去到是阳光灿烂,冬日难得的晴天,我默默一人在武管的陪同下来到前排提讯室。

早已等候的法院工作人员民诉递给我,我看了看大概内容,便相应在签字栏里签上了自己姓名和日期,当时我真的有些心烦意乱,我得赶快离开,回到监室静下心来,再仔细看看这份民事诉状。

走出提讯室,正好碰到郑大队长,他看我拿着文书,关切的问“接判决了”。

“那是,才接到民事诉讼”我苦笑着说。

回到大厅,听说那小伙将被释放,管教他们都为他感到高兴,还是孙管提醒为我解去戒惧,很显然我当时的表情肯定是很不和谐的。

“我知道,我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我似乎是在自言自语,当时我这句话确实没有引起在场人的关注。

我又回到监室,大伙还是一阵传阅,而后是议论纷纷,说什么的都有,我依然心乱如麻,啥也没记住。

在静静沉默好大一阵后,监室又恢复平静,押员们又三五成群,谈论起其他话题,我这才拿起诉讼书仔细阅读。

在公安XX派出所民警认真细致的内查外调,言证物证,在事实准确,证据齐全的情况下,XX派出所拘留了被告人,继而逮捕关押至今。我要求按伤害赔偿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原告医疗费11075.8元2.交通费180元3护理费营养费1800元4.原告儿子护理营养费900元5.家庭加工厂因父子不能上班造成损失4500元,工厂停产损失20000元,原告家属损失7200元,误工费4000元,精神损失10000,以上合计59655.8元。

真是各目繁多,考虑周全,看着这样的理由和要求我不禁又觉得有些荒唐可笑,真是心如蛇蝎,假如将这样的两份起诉贴到案发现场让群中评理,不知会是怎样的一番景象。

在此时我反而心平气和,什么也不想说了。

晚上,我把两份起诉书递给我们陈管,他仔细看过后,气愤的说“这不是打劫嘛,小小一件轻伤害怎能如此,让他到民事厅告去”。

第二天,他便和我进行谈话,帮我做案情分析。

案情怎么发展,看来只能靠律师了。

又是一周星期一,我有如约来到提讯室。在提讯室门口便一眼认出为我做律师的那位年轻人,我们没有过多介绍,直接进入话题,我们隔着提讯室栏杆交流着对案件刑事起诉书的看法和认识。

“这位是张律师”他指着身边那位老头,头发稀少身材魁梧,一副近视镜后露出几分沉着与冷静的神情,我开门见山就对我对自己案件细节与起诉书中的一些情况谈着自己观点,旁边的小伙不停记录着,最后还是那位张大律师打断了我的陈述。

“现在,我们要根据刑事起诉书上所指的几点进行有利证据取证,记住一点,只要仔细分析,虚假的东西总会路出马脚的,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很多对你有利的证据在这方面收集起来很困难,很难保全和取证,这也是办理这类案件的难点,但我们可以要求相关部门对现有证据进行重新鉴定,假的永远不会真的”。但这无疑需要调查和大量时间,但既然遇到这种事情,我们就要把他搞得水落石出,用事实真相来证明和还原案发现场一些情况,还当事人清白,只要有足够的事实和证据才有可能推翻起诉书上所列罪名,大家都知道法律是重事实讲证据的,无端的猜想和推理都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能拿到法庭上讲的”。

“那你看我这案件,就目前所掌握情况,会是怎样一种结果,最好或者是最坏”我有些茫然的问。

“你这案子,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会是一种怎样的结果,怎么说呢?正处在两者的边缘,”他打着手势。“一提就罪名成立,往下一放,啥事没有,赔偿经济损失,无罪释放”。凭着他的手势我是无论如何也无法猜透他所指的所谓一提或者一方的真正含义,但从他那严肃的表情和凝重的语气来看,情况又似乎不容乐观”他开始起身来回渡着步子,心里不断思考和计划着什么,大口的烟圈不断腾起,时而又停下脚步。

“关于你所谈到的几点,我可以简单一一作解释,法律是重事实证据的,没有足够的理由来支持,都是靠不住的,虽然起诉书上所列的两位证人,你认为你不认识,也无法想象他们出于任何目的写这样对你不利的证言,但证人证言也是无法就案件情况成立不成立,你是否有罪说清数的,法院是从各种物证书证人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笔录,鉴定等诸多的案卷材料和大量的调查认定中综合分析才作出相应结果,并不会轻信任何一方或某一个人的片面之言”他用眼神仔细打量着我,稍作停顿。

“当然作证是法律赋予每一个公民应有的权利和义务,你不能单纯认为你不认识,或者以其他理由就否定他们的证言证词。如何认定他们的证言是否真实,我们只能从相关案情上做判断,看证人当时是否真的在现场,二看是否有推翻和判断他作证所说是否属实的相关物证,笔录和相关能够印证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谁都知道作伪证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那么是否就可以这么说,至少刑诉上的证人证言对我们是不利的”。

“我们就目前所掌握的情况,要彻底推翻或否定公诉人对你的指控,要有一些充分有力的事实和依据,证明被害人所控告事实不准确,比如说鉴定结论,虽然有医生和医院病历和相关部门的鉴定书,但我们完全有理由让他重新做鉴定,我们律师还可以查看他的有关病历资料,通过核对病情和案件相关材料就可以对他所作的鉴定的真伪,可信度和权威性作出相应判断,事实胜于雄辩”。

“起诉书上所述,我的案件先后二次补侦”我将起诉书从铁栅栏口递给律师,他仔细查看着。

“2007年9月11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2007年10月31日因部分事实不清再次退回补充侦查,同年11月30日补充侦查完毕”。他轻声阅读着,并仔细翻阅着手旁一堆复印装订好的案件材料。

这时我们陈管走了进来,我连忙做着介绍,互相简单交流,陈管直接开门见山。

“凭我多年工作经验,他的案子还是有许多问题和疑点的,虽然我现在已不再直接参与案件的调查和审理工作,我以前是搞预审工作的,也在基层遇见过许多类似案件,假如让我来办这样案件,我会及时将现场所有证据保全卡死,这将为日后处理案件打好基础,只要相关案情通过多方调查和走访群众,将案件的真实情况了解清楚,这样就不会给坏人提供作伪证编造假情节提供机会,从而保证案件材料的真实合法性”。“这是对日后工作都是很重要的,事实一清二楚”。“而他的案件是2006年7月28日发生的,到至今年9月11日还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而办案单位在这一年多都做了什么,而又为什么会在短短月余却又证据确实充分,事实清楚了呢?”张律师也谈了自己看法。

“我刚才也仔细核对了一下相关案卷,没有一份笔录和材料是在9月11日后做出的,也就是说案件并没有通过二次补侦获得任何新的事实和证据,那么这几个月的补侦工作又做了些什么?这其中又是怎么回事”。说着他俩又对案件各自看法单独进行沟通。那位年轻的律师则仔细询问我对刑事起诉中所指证据一一做着相关法律解释,并且对我最近在看守所的一些情况做了简单了解。

陈管在谈完自己看法后,告辞去忙监室工作,临走时他关切的告诉我“有情况和律师谈,相信总会有结果的”离开了提讯室。

“现在案件已经到了起诉审判阶段,我们通过和你交谈,征求你的意见,会对正在案件审理前的有关证据和材料仔细分析,写好答辩状,并且会抓紧这一段时间,将有关案件的一些难点和疑点查清楚,当然这就需要你的支持和配合,你可能在这里还得呆上一段时间,但我们要把握好每一次或每一份对你有力证据的收集和取证的机会,失去了也许将会造成终生遗憾,但事情总会水落石出的,我们是有信心打好你这件官司的”张律师笑着结束了他的谈话。

坐在一旁的年轻小伙也招呼我近前仔细阅读笔录,在笔录上签字按手印,“当然在这期间,如果有什么新的情况和想法可以通过管教和家属同我们联系,在这里多保重”。

通过这次谈话,是我烦乱的心稍稍安稳下来,我知道等待我的将是有一个漫长等待和期盼,也许我很可能将在看守所渡过元旦或春节,但我似乎没有退路,我只好从容面对,也许真的像孙管说的那样“好事多磨”连我自己都觉得有些荒唐可笑。

情况究竟如何?是我飞蛾扑火,还是沉冤洗雪都说不准,但凡事会有一个结果,正义总归战胜邪恶,这是历史法则。

第三十八章  今日开庭

元月十日,早上大清早,管教干部提我又一次去前排提审室去前排会见,我已经预感到又要去见律师,看来不日我将开庭接受法律的审判了。

果不其然,张律师果然早早就在前排提讯室门口等待,他热情的招呼我在提讯室坐下。

“这回我们来的目的,主要有以下二点,我首先告诉你一点,明天开庭”他依然低声细语,表情十分严肃。

“我们应该对这一案件有一个清醒认识,虽然证据对我们相当有利,但我们也应该对他有足够多的认识,不能盲目乐观,现在的办案和司法环境不好”他说话的语气依旧是很严肃,没有丝毫乐观的表情,其实我对自己案情是有充分的思想准备的,因为我深深知道,我面对的不是一般对手,这体案件也不只是我们两家恩怨的症结,更主要它牵连着公安XX分局某些领导人物,它的成败也会直接影响着一些人的命运与前程。他们会做垂死挣扎,直到他们家的丑恶面目暴露无疑。

“我觉得我的案子每走一步,都会十分的困难,就像一头牛你不用鞭子抽它,它就不迈步子”我真诚的讲。

“明眼人都会看出,假如法院判你无罪,肯定会有人进来,又有一些人会自毁前程,错案追究。谁将你这几个月的不白之冤买单”。他略作停顿,案子每走一步他的牵扯面积就会越大,成本也在增加”。

“你觉得还需我们为您,确切的讲积极配合你做些什么”我心里没底,生怕有所闪失,造成终生遗憾。

“你只需和我们律师事务所签个有关民事的委托书就可以了”他拿出有关委托节,我看过后,签上自己名字。

“看来,我的命运也只能靠你们了”我苦笑着。

“一切现在都还很难说,总归对谁都一样,应该是一种抉择”他开始点起烟,默默不语,我只好也心情沉重默默对视着他,看着他心事重重,神情凝重,提讯室的气氛一下子凝固了。

许久,他冲我点了点头,开始收拾文书告别,我看着他直到离开。

天突然变得阴冷了许多,也许是因为进入了数九寒冬。

第二天,果然下起了雨加雪,我早早就准备就绪,拿着黄马甲等在监室口,法院一个神圣而又严肃的地方,今天我将第一次走进法院,去接受它审判。

等了许久,牛管终于点到我的姓名,我迅速跟着他来到前排,早已等候多时的法警为我戴上戒惧,押着我离开看守所乘上警车向法院驶去。

昔日繁华的街道因为天雨和阴冷的北风显得几分冷清。也许因为半年多的看守所生活,眼前的景物对我是既熟悉而又视乎很陌生,就像多日不见的朋友,互相对望。这里的一切又好像没有发生多大变化。

汽车一口气驶入XX区法院大门,我跳下车门,随着法警走向楼上法庭,这时的我,视乎有些迫不及待,真的很想见见我多日不见的亲人和朋友,我常常朝思暮想夜不能寐的年迈的父母和家人,他们近况如何,我不由得思绪万千,泪水又一次打湿了脸颊,但我不能哭,我要坚强为了自己,更为了家人,我要让所有人知道,我是不会为此而屈服,再多委屈和困难也不能阻止我为真理和正义斗争的决心,我需要心平气和的面对目前的一切,果然很多亲朋都来到法庭,我无瑕和他们交谈,默默坐在被告席上。

很快,审判长程XX,陪审员,书记员吕X和公诉人邓XX以及为我辩护的力得律师事务所张律师和戴律师都分别就坐,法庭一下子静了下来。

“现在开庭”审判正程XX坐在主席台中央,我首先将自己一些情况向法庭作了说明,并如实回答审判长的提问,然后是公诉人邓XX宣读了刑事诉状,并且开始宣读有关案卷材料,我必须仔细听着,并对一些要点作出相应质疑,我首先对案发当时的情况做了简单陈述。

“首先此时是有对方引起的,对方应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家狗多次踩踏我家菜地,此事我父母和村干部也多次找他谈过,并作了调解,而其并未采取任何措施,听之任之,在我父母情急之下将狗追到他家门口与他理论,他不但没有丝毫惭愧,反而当着众乡亲的面说,我父亲讹他,并且恼羞成怒,当着众乡亲的面对我父母进行殴打,况且当时我并不知情,我实在对门邻居的叫下来才来到现场,了解情况,其一我当时两手空空,也未和原告发生任何身体接触,他的伤该与我没有任何关系,起诉书中指所有木棍将其右手打伤,致其右手掌底部第五指粉碎性骨折,纯属诬告,请问凶器在哪,上面是否有我指纹,请出示”我据理力争。

“看着自己年迈的父母被别人殴打和欺辱,我上前制止和劝阻于情于理于法何罪之有”我情绪有些激动,法庭寂静无声。

“请问公诉人,在众证人证言中都提到,我手持木棍或棍棍,请问有关办案人员为何不对此物证进行保全,请公诉人对其作出详细描述”。

“大概就是一米五左右,手腕粗细,可能是办案单位疏忽了”他开始含糊其词,谁都知道,物证是审理刑事案件的第一大证据,难道另有隐情,在宣读证人证言时他又挑挑点点,躲躲藏藏,真让人难以捉摸。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公诉人,众多口供中连原告他们自己的证言和笔录都互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又怎能证明事实的真实性”我一一对其作出否定和质疑,简直一派胡言。

然后是一些比较客观公正的证言,其不愿说假话又因种种情况怕说真话得罪乡党,作出的含糊其词言的证言,我做出认同,并讲了客观看法,这也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

“在场有许多围观群众,街坊邻居,为什么没有他们的证言证明我手持木棍的行为,难道他们全都什么也没看见,是敢怒不敢言说真话,还是不愿说假话作伪证,其实有些人处于某些压力,作出模棱两可的证言,我认为也是可以理解的。

“请问被告人,你认为他们是出于何种压力,压力来自某一方面”。

“确切的讲,各方面都有,我认为各方面都有,似乎给我造成一种有罪的假象,但事实上并非如此,但或多或少会受到影响”。

接着法庭对证人证言进行激烈辩论,我的辩护人对公诉人所提到的报案材料,证人证言等案卷涉及的疑点和互相矛盾地方都进行陈述和质疑,对不容客观和有悖常理的说法予以否定或不予认定,对能够真实反映案发现场真实细节的部分进行了认定,并对办案人员在办案当中一些做法提出质疑,认定其真实用意;合法性有违法律有关规定,有待进一步认定和调查认证”公诉人则以办案单位经费紧张和不知情给予搪塞,看来情况真的比我想象的要残酷许多,不是仅仅办案单位,就连检察院也违心的加入这一冤案的制造当中,看来难道各种法律监督机制都形同虚设,真的有不少人为了一些蝇头小利,自毁前程,但这一切却都是现实就像有些人走钢丝。

接着法庭又将我的民事诉讼状一并开庭,这是我始料未及的,因为我原以为只要刑诉不成立,民事又从何谈起,现在看来他们并没有给我留下任何机会,听着民诉中的一派胡言我只说了一句。

“民诉与刑诉中说法涉及的事情,那个是真,那些更假”。

我的辩护人也只用了一句简短的话结束了他两的辩论,“我在这里用假定”他略作停顿“假定,因为我知道本案中有很多疑点和问题是我在近十年办理各种案件中所罕见的,让人难以猜透其中原因,假定我的被告人罪名成立的话,一个小小的……….”他抬起自己右手小指,又会产生多大民事赔偿,法院又会支持合理部分多少呢,况且还有责任分担问题”。因为一个小小的纠纷,却为我招来长达七个多月的牢狱生活,讲起来真是让人难以想象,很快审判长宣布休庭待会议庭合议后,择日宣判,退庭。

我看过笔录,签上自己名字,又不知多次的按着手印,最后法警押着我又回到看守所,两位法警也对我的遭遇感到不平,我让我碰上了呢。

第三十九章  律师的话

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人程军利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本案被告人程XX的辩护人,出庭参加本案的审理,依法为被告人程军利进行辩护。现根据证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辩护意见如下:

一、依据现有证据,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军利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从证明程军利是否有伤害行为的证人证言数量统计看,指控程军利构成犯罪的证据明显不足。

1、从公诉人与辩护人所提供的现有证人证言来看,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证人中,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无亲属关系、无利害关系的证人有八人,其中六人(程XX(邻居、现任村长)、徐XX(邻居)、崔XX(邻居)、程XX(邻居)、邓XX(邻居)、程XX(邻居))的证言均证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在程XX(被害人)家门前发生的打架事件,参与者是程XX、李XX(被告人父母)与程XX、程XX(被害人父与子)四人,在双方打架过程中,程军利没有参与打架;另外两个人(即梁XX、苏XX)的证言虽证明程军利(被告人)参与打架,但依据其他证据证明(详见对程XX、田XX的调查笔录以及侦查机关对苏XX的询问笔录),该两人(即梁XX、苏XX)均与被害人程XX或其家族存在利害关系,因此与其他六人的证言相比,该两份证言的证明力较小,在与其他六人的证言不能相互印证的情况下,不应予以采信。

2、证明事件发生过程的证人中,是被告人、被害人双方亲属、亲戚的证人(包括被告人、被害人本人)有九人,被告人及其亲属共四人(程XX(被告人)、张XX(被告人妻子)、程XX、李XX(被告人夫妇),其证言均证明被告人程军利没有参与打架,也没有打被害人程XX;被害人及其亲属、亲戚共五人(程XX(被害人)、程XX(被害人儿子)、王XX(被害人儿媳)、程XX(被害人本家兄弟)、程XX(被害人亲弟)),其部分证言证明程军利参与打架或打了程XX(被害人)。对这一统计结果,需要重点说明的是:

(1)除程XX(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证言证明被告人程军利没有打程XX(被害人)外,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证言中,即程XX(被害人)、王XX(被害人儿媳)的证言(程XX的证言见其报案材料、王XX的证言见2006年8月28日打架事件发生半小时后的询问笔录),也证明被告人程军利没有打程XX(被害人)。

从这一点上来说,被告人一方与被害人一方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就充分说明被告人及其亲属的证言的真实性和证明力较强,是完全可以采信的。

(2)被害人一方的证言中,程XX、程XX除了与程XX之间具有亲属、亲戚关系(程XX是程XX(被害人)的亲兄弟,程XX是程XX(被害人)的堂兄弟),其证言的证明力较小外,程XX(被害人堂兄弟)的证言更是前后自相矛盾,说法不一,显然是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依据的。

(3)仅从程XX、程XX的证言内容来看,均不能证明程XX(被告人)打了被害人程XX。

(4)被害人程XX自己的几份证言之间、王XX(被害人儿媳)自己的几份证言之间,自相矛盾(详见下文第(三)部分),不能用此来证明和认定被告人的犯罪事实。

从以上对比不难看出,公诉人所指控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据明显不足。

(二)、从程军利进入打架发生现场的时间和过程看,程XX并没有参与打架事件,何谈构成犯罪。

从与本案及本案当事人没有任何利害关系的三位证人(程XX(邻居、现任村长)、邓XX(邻居)、程XX(邻居))的证言来看,邓XX证明程军利是在打架事件将要结束时才被她从家中叫出,在她叫程军利时,程军利正在睡觉,而程XX(邻居、现任村长)与程XX(邻居)也均证明在打架事件将要结束时才看到程军利从家中出来,且光着上身,站在其家门口揉眼睛,一副没有睡醒的样子。该三位证人的证言能相互印证,应当予以采信。这也与王XX(被害人儿媳)2006年8月28日询问笔录中所说的,参与打架的人没有程军利的事实相吻合。这充分证明,程军利没有参与打架的时间和行为。

(三)、依据本案被害人及其家属证言的变化来看,控方指控犯罪的证据自相矛盾,不能采信。

1、被害人程XX证言中自相矛盾之处。

(1)关于侵害人是谁的自相矛盾之处。

被害人程XX在2006年8月31日报案材料中自己明确的说:“我的头部被XX(被告人父亲)用砖砸伤二处裂口,右手臂粉碎性骨折,我儿子头部被程军利用砖砸伤,双膝同时受重伤,缝合数针。”程XX(被害人)本人在此证明其手所受伤害是被程XX(被告人父亲)所打,而并不是程军利所为。但是,到了2006年9月4日,被害人程XX在与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又说其手上的伤是程军利打的。

(2)铁锨是谁夺下的?

在本案中,被害人程XX在2006年9月4日笔录中说:自己用自家的铁锨抡了两下,就被程XX(被告人父亲)夺去又在他头上拍了一下。但是,到了2006年12月26日,被害人程XX在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中,又说:他手持铁锨想去打程XX(被告人父亲),被程家里人和村民挡住,把锨夺下。此时,关于铁锨被程XX(被告人父亲)夺去又在他头上拍了一下的说法又没有了。

(3)被害人程XX头上的伤到底是铁锨打的,还是砖砸的?

被害人程XX在2006年8月31日报案材料中明确的说:“我的头部被XX(被告人父亲)用砖砸伤二处裂口,右手臂粉碎性骨折,我儿子头部被程军利用砖砸伤,双膝同时受重伤,缝合数针。”

但到了2006年9月4日,其又在笔录中说:自己用自家的铁锨抡了两下,就被程XX(被告人父亲)夺去又在他头上拍了一下。

再到2006年12月26日,被害人程XX在公安人员的询问笔录中,说法又变为:他手持铁锨想去打程XX(被告人父亲),被程家里人和村民挡住,把锨夺下。关于铁锨被程XX(被告人父亲)夺去又在他头上拍了一下的说法又没有了。

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害人程XX又说:自己头上的伤既是铁锨打的,也是被砖砸的。

以上种种,程XX(被害人)自己对案情的陈述的自相矛盾之处很多,其说法的真实性令人难以置信,令人无所适从。

2、被害人程XX儿媳王XX证言中自相矛盾之处。

(1)关于侵害人是谁的自相矛盾之处。

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中,先是明确指出打伤程XX(被害人)的是程XX(被告人父亲),后是证明了程军利并没有打伤程XX的事实和程军利打伤自己丈夫程XX的事实。可是到了2006年12月27日、2007年9月16日的证言笔录中又说:是程军利将程XX(被害人)手部打伤。

(2)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中说:程XX(被告人父亲)从我家院子里拿了把锹(锨),用锹头在我阿公的头部打了一下,我阿公的头部就流血了。此证言与被害人程XX关于夺锨的情节自相矛盾。

(3)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中说:在他们夫妻开始劝架时,“我阿公的头部还没有伤,在我和我丈夫拉架时,程XX(被告人父亲)从我家院子里拿了把锹(锨),用锹头在我阿公的头部打了一下,我阿公的头部就流血了。”可是到了2006年12月27日的证言笔录中又说:“我赶紧穿衣服往楼下走,到楼下时,……我看见我阿公当时满脸是血。”

综上,在2006年8月28日事件发生半小时后,公安派出所对程XX(被害人)的儿媳王XX所做的询问笔录中,王XX证明程军利没有参与打架;2006年8月31日程XX(被害人)口述的报案材料中,被害人自己也证明程军利没有打他,这应是本案发生过程的真实描述。而在事发多日或数月后,其证言又发生了截然相反的变化,其后的自相矛盾之处,显然是不真实的,不能根据变化后的证人证言定案。

(四)、指控犯罪的部分证据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指控犯罪的证据链中,有一份证据是侦查机关所作的现场勘验笔录及勘查照片,辩护人认为,该证据是不真实的,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理由如下:

1、根据现场证人张XX(被告人妻子)的证言证实,当时XX派出所110出警的民警只有两名,分别是宫XX、白XX。可是根据该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的时间及勘验人显示,当时进行现场勘验的民警是宫XX、王XX、刘X。在该时段该现场,没有出现的民警王XX、刘X怎么能进行现场勘验。

2、该现场勘验笔录记录的现场勘验时间是2006年8月28日早上7点10分到7点40分,可是在王XX(被害人儿媳)2006年8月28日的笔录明确记载,民警王XX在XX派出所询问王XX(被害人儿媳)的时间是2006年8月28日早上7点37分到9点20分,正在XX派出所询问王XX(被害人儿媳)的民警王XX怎么同时又出现在XX村的打架现场进行勘验工作呢?

3、该现场勘验笔录的见证人只有王XX(被害人儿媳),而王XX既是本案被害人程XX的儿媳,且从其笔录证言看,她说自己也被打,也就是说她本人自陈是本案的当事人,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那么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现场勘验笔录的见证人必须是与本案无任何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该现场勘验笔录明显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4、在侦查机关对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时,案卷中并没有现场勘查照片,公诉人在庭审中出示的补充侦查的现场勘查照片,不能证明是案发当日所拍,公诉人关于因经费问题而此前没有冲洗该四张照片的辩解,显然是不能让人信服的。

(五)关于本案无罪证据的认定问题。

鉴于控方证据和辩方证据的对立,我们建议法庭能够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考虑本案无罪证据的认定。

1、从本案的三份“第一证言”(即被害人程XX2006年8月31日的报案材料,被害人程XX儿媳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被告人程军利媳妇张XX2006年8月28日的证言笔录)入手,将其作为认定本案的基础。

以上本案的三份“第一证言”均为在最接近本案发案时间内由公安机关取得的,其中被害人程XX儿媳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被告人程军利媳妇张XX2006年8月28日的证言笔录均在案发一个小时之内取得的。依照刑事案件取证规律,越接近案发时间的证言越可靠。因此,以上三份“第一证言”是最接近事实真相的,是最接近客观的证言。

在这三份“第一证言”中,虽然,双方在本案的起因、过程的陈述上,有种种不同的说法。但是,在证明程军利没有打伤程XX(被害人)的事实上却是一致的。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以此为起点和标准,来认定本案的全部证据和事实。

2、庭审中,被害人程XX以自己在口述2006年8月31日的报案材料时,脑子因脑震荡不清醒为由,企图否定自己的报案材料中对自己不利的地方。辩护人认为这是错误的,因为,同样的内容又经自己的儿媳王XX在2006年8月28日证言笔录中提前证实。一个人说法有错误,怎么两个人的说法都会发生错误。因此,刚才,被害人程XX的说法是与本案事实不符的,也是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客观逻辑的。

二、起诉书已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这与辩护人的上述观点一致,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依据起诉书,公诉机关在审查起诉时曾于2007年9月11日和2007年10月31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两次退回补充侦查,在庭审中,公诉人出示的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有现场勘查照片以及苏XX、王XX、徐XX、程XX的证言笔录。

这其中,对于现场勘查照片,如前所述,其真实性存疑。对于苏XX、王XX、徐XX的证言,从其内容来看,与移送审查起诉前侦查机关获取的笔录,并没有什么变化或新的内容,不能算作新的证据。对于程XX的笔录,从内容上看,其并没有证明被告人程军利参与打架或打了被害人程XX,显然该笔录也不能用以指控犯罪。

因此,在没有新的证据能够指控被告人程军利实施了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前提仍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从这一点上说,公诉人自己认定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就与辩护人的观点一致,请人民法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程军利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予以认定,请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或者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依法驳回起诉,判决被告人程军利无罪。

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被告人程军利的辩护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

转眼农历正月十四,这天早上是罗管和刑管正班。我记得很清楚,罗管点到了我的名字。我迅速穿上黄马甲走出监室来到大厅。

其实法院的工作人员早已在大厅等候“给,这时你的判决,要不要我帮你宣读一下”法院工作人员很客气地特别关照我。

我接过判决书仔细阅读,旁边有人提醒“先看判决结果”我用眼睛扫了一下“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其实自从法庭回来,我的心里已经做好了充分思想准备,无论结果如何?只要我的罪名成立,我就要上诉,我心头的热血不由得有些激动。

“我要上诉,凭什么判我九个月,是不是因为我已经在看守所苦苦坐了八个月,这天下还有没有王法”我冲着法院工作人员大叫。

“你要想好,出去干什么不好,何必这样,忍一口气算了”

“凭什么判我有罪,仅凭两位陌生人的自相矛盾的口供,就证明我罪名成立,那么,那么多村民证明我没有参与大架,你们法院为什么不采信,公里何在?”“明明连受害人自己在报案材料中都称我并没有对其造成伤害,而在后来的案件补侦中从又一口咬定是我用木棍将其打伤,看到这样你们又如何解释”.我在签字单上签署自己名字,按上手印,并写上‘我要上诉’的意见。

法院工作人员还是有几分不肯罢休,他们觉得我的态度还是有些顽劣。但依旧做着我的思想工作。

“你不能只考虑个人感受,应多为家人想想,虽然上诉是你的权利”他们仍然很有耐心“再过几天,就回去了”。

“不要说判我九个月,就是判我九天,我也要上诉,只要有一线希望,我都不会放弃,请问尊敬的法官,你们头戴国徽,胸佩天平,是在扬恶除善,还是在助纣为虐,口口声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除恶扬善,维护正义,这样的判决又能说明什么”。

“早知道你态度这样顽劣,就应该多判”。一位法院工作人员有些气急败坏。

“随你怎么判,判个三年我倒会笑了”“我就不相信天底下难道就没了讲道理的地方”我激动的站了起来。

“好,随你,况且你两家的事是谁也说不清楚的,他的伤谁又能说清楚,凡事都要是要有证据”。法院另一位依旧拿着我的判决书不放。

“既然连你们自己也认为说不清楚,凭什么判我的罪名成立”我反问,一外役向法官手里要过我的判决书,送我回监室,这时的大厅依旧有很多外役观看,只是早已没有拿判决书的押员,也许他们并没有遇到像我这样令人难受的事情。

回到监室,监室押员看着我的判决书议论纷纷,我注意一定利用中午休息时间,一口气写好上诉书。

下午,陈管早早来到监室,照例找押员谈话,我心情有些烦乱,告诉陈管自己接判决的事,他顺手要了判决书,其实我早已猜透陈管的心思,其实谁都明白我的案情只是心照不宣罢了,总归这会牵扯都很多人的敏感神经,自从我开庭后,很多管教都有逃避的目光看我,像是看瘟疫,都躲得远远地,怕引火上身嘛,因为很多人都在关注着我的案件动态,我的案件之所以得到如此结果,不就是在某些人的策划指导下所造成的,我一定要弄个水落石出,但自己却又是如此力不从心。

果不其然,陈管最后还是来到监室,他先巡视了一下监室卫生情况,对个别押员不良习惯和违规行为点个批评,最后他冲我笑了笑。

“你的判决,我看过了,我的意见还是不上诉的好”他看着我,“假如让我办你的案子,绝不会是今天这一结果,这里边有好多原因和无奈在里面”。

“我心里还是不服,上诉是我合法利益,我是不会放弃的已经等了八个月,还怕什么”。

“其实你的判决书,不难看出,其实法院也做出了折中的办法,为什么会判你九个月,你想过没有”。

正在这时,突然有人又叫我的名字,来到大厅,果然是法院人员还是等候在大厅,他们要了我的判决后,换上新的最后两页,用装订机重新订好,我好奇的询问,他只是说有个别字有误。

“其实,我还是劝你不要上诉好,虽然这样做对你有些不公,但凡事要想好再说”他是似乎暗示着什么。

“但我确实是被冤枉的,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我心里不服,况且上诉是我合法权益,假如我放弃,也许今生都不会再有”。

“你这人咋这么固执,你为啥不想想别人感受”他有些生气“凡事三思而后行”。

“我先谢谢你们的好意”我没好气的说。

“不用谢了,自己想好再说,走咱回”这回倒是法院工作人员生气的转身离开。

回到监室,我的心里依旧不能平静,其实我已经按法院要求抄写上诉状,只想着早日递到中院去。

“报告陈管,刚才法院工作人员又来找我”陈管会心的笑了。

“其实我决心已定,我已经写好上诉状,虽然结果会对我不是十分乐观,但我会珍惜一切代价坚持到底,即使是拿着鸡蛋碰石头,也在所不惜”在场的所有押员都鸦雀无声,静静注视着我。

“其实你这人倒有几分像刘胡兰,红岩的意志和精神,”陈管笑后又很严肃的说“你家的情况,我的心里是十分清楚的,看着你的母亲含着泪水站在分局门口,面对刺骨寒风的情景,你是否想想家人的感受,一家七口,没有了你,他们的日子又是怎样过来的,你可曾知道他们正忍受着怎样的痛苦和折磨,还有过不了多久,你的大女儿将面临考高,你肯定是不会也不愿让她的情绪受到影响吧”我一时不由得语塞。

晚上,我已经将上诉材料整理好,只等交给陈管。

第二天,我们十一室所有押员集体洗澡,律师却也来会见,我连忙穿好衣服来到前排。

这回到时张律师迎着我就站在门外,他简单介绍最近情况“其实,我和你的家人的意见都很一致,那就是不上诉,虽然谁都会明白这样的结果令人失望,但我这样做也是有我们的看法,不上诉并不预示着我们退缩,从而接受这一结果,我可以明确告诉你,其实法院之所以给了这么一个糊涂的结果,也是值得思考的,他们也有自己的难处,况且你的案件的焦点以远远超出了判决书的内容,你应该心里很清楚,我们可以通过出去后申诉,找相关部门申诉和控告抓要点,你要的所有材料和证据,我们早已经为你准备好了,因为你是当事人,你在案件中的地位是所有人无法代替的,听我的,我们律师事务所将全力支持和配合你的”。他说话时,更有几分自信为我鼓气。

我点了点头,但仍有几分不安,他似乎也看出几分。

“虽然不上诉,似乎对你不公,你上诉也有你的客观理由,但我们做出如此决定也是经过充分深思熟虑和权衡立场的,其实你的家人就在看守所门口,他们正在等着结果”。

最后牛管还是领着我边走边谈“听我老牛劝,忍一口气算了,来日方长,亏吃不死人”他还是蹬着牛眼睛望着我,几分认真。

我似乎只有最终选择放弃,虽然我不甘心,但为了尊重家人和诸多好心人的相劝,又何必让很多人夹在中间难受呢?也不知我这样做将会给我带来怎样后果,但我的决心依旧,我将坚持到底,一定。

后来的日子,我的内心一直很矛盾,写好的上诉状整齐的放在监视电视架上,我试图几次找所领导和管教谈谈我的案子,大家都很敏感的躲避着。

昨天晚上,监室押员正在看电视,突然听到有人叫我“黄所来了”我一听来了精神,准备好自己判决书和上诉状想请这位法律专家指导指导,一会儿听到他的脚步声临近,我连忙迎上去打着报告。

“报告黄所,我想找你谈话”我连忙打着报告。

“啥事,说”黄所还是很认真的抬头望着我。

“我接到判决书了,被判九个月,可我怎么也看不懂判决书,他们又是如何认定我有罪的,我不服”他瞪大眼睛望着我。

“你是谁呢,你都看不懂,我肯定也是看不太明白,况且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嘛”他打着手势。

“可是,我从今儿算起,也只剩下十几天就刑满到期了,你看看我这案子,现在该怎么办,是上诉好,还是申诉好”。

“这法院也是瓜皮,为啥不多判几个月”他笑着“上诉是有时效的,而申诉是终身制,你明白不”他摇着头不断变换着姿势。

“其实作为犯罪嫌疑人,我还是要主动向领导汇报思想,假如我上诉,到时候刑满拿不到中院判定怎么办”。

“现在你已经是罪犯了,现在怎么办,不好说”黄所摆了摆手不做决定,很显然有自己苦衷。

当谈到一些敏感话题时,黄所不再表态,只说以后再说,便匆匆离开。

第二天早上,我们陈管正班,早早他就领着外役来给监室押员晒被子。在期间,他告诉我“你的情况我已经想杨大队反映过了,扬大队有没有找你谈话”,他淡淡的告诉我,其实我早就了解一些有关扬大队的个人情况,也从观察中看到扬大队和陈管谈话的表情中看出一些问题来,因为我们当时正在风场出操,还是那句老话,你不是伯乐,我也不是千里马,没有缘分听天由命。

对于我的案子,同监室押员都提出许多意见和看法,很多人都帮我出主意,想办法。

第四十八章 糊涂的判决

下面是我的判决书,我将其一字不露的读给亲爱的读者,相信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其中的破绽来。

公诉机关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X,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于西安市XX区,汉族,退休职工,住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组,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X,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西安市XX区,汉族,个体机械加工业者,住址同上,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程均利,又名黑娃,男,1967年8月14日出生于西安市XX区,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组。2007年6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XX区看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戴强,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男,1940年7月11日出生于西安市XX区,汉族,农民,住XX区XX街道办事处XX村三组。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西X检刑诉【2008】004号起诉讼书指控被告人程均利犯故意伤害罪,于2007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又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院邓XX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程XX,程XX,被告人程军利及其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张长海,戴强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军利之父程怀勉因琐事与程XX发生厮打,厮打中程军利持木棍将程XX右手打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为证明此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当事人陈词.证人证词.被告人供词,法医学鉴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程XX,程XX要求被告人程均利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共向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工厂停产损失费,违约金损失费,精神损失费等总计59655.8元。为证明其损失,向法院提供了病历,证明,有关费用票据等证据。

被告人程均利辩称,其未殴打被害人。

辩护人的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宣告被告人无罪。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程怀勉同意赔偿损失,赔偿数额请求法庭判决。

经审理查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被告人程均利之父程怀勉因嫌程XX家的狗踩踏其菜地,在程XX家门前与程XX发生争吵继而厮打,厮打中持砖块,铁锨将程XX头部击伤,持砖块将程XX头部击伤。程均利也参与厮打,持木棍将程XX右手击伤,将程XX腿部击伤,厮打中程怀勉头部也被打伤,经法医学鉴定,程XX右手第五掌骨基底部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程怀勉头部损坏不足轻伤。

又查明,程XX因伤遭受了一下损失:医疗费9433.46元.住院生活补助费396元,陪护人员误工费138元.营养费400元,鉴定费200元.交通费50元.总计10617.5元.程XX因伤遭受了下列损失:医疗费1439.3元.误工费879.2元.交通费100元.总计2418.5元,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家属预交了部分赔偿款。

1.程XX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6点30分许,他刚起床听见有人砸门,程怀勉在外边砸边骂,嫌他家的狗破坏其菜地,他刚一开门,程怀勉就在他胸前打了一拳,他就与其厮打,程怀勉手里还拿了块砖头砸在他头上,当时血就流流下来。李荣华也用手打他,程均利抡起棍朝他头上打,它用右手挡,棍就打在右手上了,他急了,拿了把铁锨出来,程均利就u提着棍跑回去了,双方又打开了,这是相当和村干部过来拉架,再未打。

2.程XX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他正睡觉,听见妻子喊,忙下楼见他父程XX头上流着血正和程怀勉厮打,他赶紧上前,这时李荣华抡棍打来,被他挡开,程均利也扑过来用棍打在他的左小腿后部,他被打跪倒在地,膝盖碰烂了。

3.程怀勉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他见程XX家的狗在他的菜地里,因为这狗以前踩坏了他的菜地,他很生气,就打狗撵狗,他追到程XX家门口,问其为什么不栓狗,程XX说他是讹人呢,还说他是恶霸,村盖子,于是吵打起来,程XX用掀把将他头部打伤,厮打时他用瓦块扔出去了,打没打伤谁不清楚。

4.张XX的陈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7时许,她听见他爸他妈与程XX家吵架,原因是狗塌了她家的菜地。她就去拉架,她丈夫程均利也出来了,她见她父拿了个瓦片,她妈拿了根木棍,程XX拿铁锨,程XX拿锄头,争吵越来越激烈,后来就打开了,程XX用掀在她父亲头上打了一下。

5.李XX的陈述证明,她丈夫程怀勉撵狗追到程XX家门口就和程XX厮打开了,她到跟前骂,用伞戳打,程XX将她手中的伞夺下扔在地上,她急了就从前院墙底下抽了一根树棍朝程XX打了一下,然后被谁在头上打了一下就不知道什么了,醒来时已经在去医院的途中了。

6.梁XX的证言证明,2006年8月28日早上6点多,他在门口摆早点摊,见西边程怀勉夫妻在程XX家门口骂,程边骂边用砖砸门,他就过去看,这时程XX将门打开,程怀勉就用砖在程XX头上砸了一下,当时血就从头上留下来了,两人就厮打到一起,这是程军利手里捉了根棍往过走,他上去挡,被程一把拨开,程均利手里提棍上去打程XX,程XX被打得靠在门上,程怀勉父子往路上退,李荣华还在那儿厮打程XX,这时程XX从楼上下来往外冲,程均利就过去在程XX腿上打了一棍,程XX被打的跪倒在地,李荣华又拿棍去打时被程XX挡开,并被程在脸上打了一拳,之后程XX回去拿了把菜刀冲出来,被其妻拉住了,程怀勉一家退到路上,两家人还在吵,正吵着程怀勉又拿了块转扔了过去打在程XX胸膛上,有人劝架,对方就再未打。

7.苏XX的证言证明,他在程XX家打工,2006年8月28日早上7时许,他正在睡觉听见外边吵得厉害,还有人砸门,起来看时见程XX去开门,门外站着西邻黑娃(即程均利)的父亲,手提着瓦片骂程XX,程XX就出去吵,之后厮打开了,黑娃之母上去推程XX,程XX的儿媳拉架未拉开,正拉着黑娃拿了根棍朝程XX头上打,程XX伸手去挡,棍就打到手上了,当时程被打的退了两步,程XX就扑上去打黑娃,黑娃的妻和母上去挡,程XX一拳打在黑娃之母头上,老婆就倒了,黑娃就拿棍打在程XX腿上,黑娃之父用砖块仍着砸到程XX头上,当时就流血了,程XX站在那儿不动了,黑娃夫妻就回去了,黑娃之父退道路上,其母还躺在地上。程XX站了不到一分钟,跑回屋拿东西,黑娃夫妻过来扶其母,扶到马路上又躺在地上了,程XX拿了把菜刀出来要砍人,被其妻拉住了,他也上去拉。

8.程均利的供述证明.2006年8月28日上午7时许,他听说他父亲和邻居程XX吵架,就赶紧出去,见他父母与程XX夫妻及程XX夫妻正在吵架,双方吵急了就死打开了,他赶紧上去拉架,这时乡党也都上来拉架。之后他将父母送去治伤。当时对方无人受伤,程XX父子回家后过了七八分钟从家里出来时,两人头上都破了流血了,怎么伤的他不知道。

9.公X刑技法伤字【2006】246号及182号法医学鉴定证明,程XX右手第五掌骨其底部粉碎性骨折,系钝性外力所致,构成轻伤:程怀勉头部损伤系钝性外力所致,不足轻伤。

10.程XX.程XX提供的有效票据病历等,可证明其经济损失的数额。

上列证据经法院质证,其中程均利的供词与证人证词及被害人陈词相矛盾,不予认定,其余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本院于已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均利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故意伤害罪,西安市XX区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应依法惩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做的无罪辩护,无充分事实根据,其意见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一方尚能向被害人一方赔偿损失,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程均利及程怀勉对被告人的合理经济损失应付赔偿责任,但被害人主张的赔偿数额过高,已超出应当赔偿的范围,超额部分不予支持。其中精神损失索赔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因无证据证明其家庭工厂的停产损失及违约金损失是直接的和必然的损失,故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均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自判决之日计算,判处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6月21日起至2008年3月20日止>。

二,程均利,程怀勉共向程XX赔偿经济损失10617.5元,共向程XX赔偿经济损失2418.5元。均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给付。程均利,程怀勉互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二00八年二月二十日

看着这样的判决,不知亲爱的读者有何感想,在这里我只想说两点;

一,判决书中有意篡改我的供词;从而造成我的供词于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词相矛盾的假象。

二;判决书中断章取义,混淆是非故意制造使我有罪的假象。

三;其中苏思源和梁元元的证词很明显在说假话。不信,你如果问他一百遍,他俩肯定会给你一百个不同的答案。

想说的太多,千丝万缕涌上心头,真的让人无从说起。留下的只能出去了再说。

离刑满释放还有十三天,这十三天在我长达九个月的诉讼中也许算不了什么,但我似乎在这监室越来越举步维艰,也许是归心似箭,我不得不打起精神,去迎接新的一天。

在看守所,我承认我这位狼头是很不称职的,也许在有些人看来这的确是一个十分羡慕的职位,只是我不会运用罢了,因为我深深知道自己压根就不是具备狼的血统,野心,更不用说它的凶残了,但我却又不愿做羔羊,其实我只是一只披着狼皮的羊,根本不具备狼的勇气和魄力,只好硬着头皮顶上去,因为我知道,自己似乎没有退路,以后的路也许会更艰难。

我是在三月四日,接到执行通知书,当我想法院工作人员询问有关如何申诉的问题时,她给了我这样的回答。

“现在的申诉制度正在改革,要申诉必须到法院先去审核,符合条件才能申诉”这样的回答让我有几分不解。

“那么啥时候都可以吗”她抬起头,仔细打量我一番。

“最起码,也得到你刑满释放吧”她给了我这样的回答,看来她其实水心里对我的案情还是很了解的。

“到时候,找谁联系”。

“找法官,就是程XX”看来我只好等候二十日早点到来,不知申诉的路又会是怎样,但我必须坚强的走下去,为了自己和家人更为了那么多为了打抱不平敢于出来作证的父老乡亲,更为了法律的神圣尊严。

我鼓足勇气,任重道远。

第五十三章 写在默默离开

当天下午,为了迎接我结束九个月漫长的XX看守所生活,我开始了长达十五公里的竞走,在监室的通道近八米的地道行走一千个来回,以表现自己坚强的毅力和为正义终究战胜邪恶的决心。从下午十四点一直走到晚上十八点开饭。只差四圈就完成目标。让同监室大伙心服口服。就连坐在监控器前的李所,孟管也感到吃惊。被我顽强的拼搏精神所折服。

当天晚上我又陪同另一位押员值了最后一夜。当晚正是大个子李管夜班。我当晚并没有像往常那样写稿子,只是陪老寇说一会话。默默看着各位押员不同睡姿,时不时还会传来几句梦语。习惯了见怪不怪。已经生活了这么久,一时半会让我离开,真有些舍不得。

第二天早上,我们监室一反常态,我没有组织押员背监规,行为规范,大家整齐地坐成两排,默默无语。。

吃过早饭,我和大伙一起出风场,背监规。很少有人说话,之后的时间又是回到监室坐在铺板上。

“唱只歌,算是给大家告别,在这里是不说再见的”。

我走到监室通道中间,依旧给大家唱了那首唱了多少年的老歌。《话说长江主题曲与你同行》。

你是行路人,我也是行路人;一条漫长的路,两颗赤诚的心;

你是行路人,我也是行路人;脚下的路越长,心中的爱越深。

我们从夜从夜走到了晨,我们从冬从冬走到了春。

有你与我同行再累也心甘,有你与我同行再累也心甘。

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啊。

有你与我同行再累也心甘,有你与我同行再累也心甘。。。。。。

一首唱完,又有人让我再来一首,还没等我开始唱,陈管已经打开监室铁门,我只好作罢,同大家告别。

来到大厅,看见商店老李,他依旧戴着老花镜,提着塑料桶。奔走在各监室中间。

“老李,再见了”他笑着算是回报。

后来是陈医生;扬大队;郑大队;杨管;我一一同他们道别。

“回去,好好的”扬大队语重心长地说。

“人生的路还很漫长。望好自为之。”郑大队也是满脸严肃。

天开始有下起了雨,我觉得脸颊上湿润了。

站在看守所门外的家人和朋友已经在哪里等候多时了。

雨似乎又下大了起来,别了XX看守所。想到这里泪水已经又一次模糊了我的双眼。

车子开始在马路上奔跑,整整九个月过去了。外面的世界变化更大…….。

涉嫌轮奸被抓被拘留被逮捕怎么办?被诬陷轮奸怎么办?被冤枉轮奸罪怎么办?轮奸被拘留后多长时间开庭?专业强奸罪律师经验指导
  张律师原创文章,系办案经验心血总结,禁止任何人转载复制剽窃,尊重知识产权,是做人做律师之本。
  我每年都要遇到很多被诬告陷害冤枉错判的轮奸案件,深切的体会到轮奸案件中冤假错案之多,很多人被诬告轮奸,被错判具有轮奸情节,现在的法律,对轮奸情节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规定,在法学理论界对轮奸的内涵都有争论,公检法的司法人员对轮奸的司法认定也观念不统一,同一个案件不同的法官不同的律师都有不同的认识,如果我们律师作用发挥得当,可能被告人就不会被判决十年以上,遗憾的是,现实当中,很少有律师来研究强奸轮奸这一块,很多律师认为给强奸罪辩护低俗,难大雅之堂,几年遇不到一件轮奸的案子,偶尔遇到一件,一看具有轮奸情节,多个男性和一个妇女发生性关系,就走走过场,当笑话谈资,根本就不去深入研究轮奸这一情节的辩护理论和策略,律师在办理轮奸案件时,没有自己的理论支撑,没有自己的辩护经验总结,就没有头绪,没有思路,律师自己都认为这些男性构成了轮奸,很多律师一看多男和一女发生了性关系,从心底厌恶,更不会去深入调查,真心辩护,我在江苏办理一轮奸案时,和我合作的一位资深老律师在开庭前和我沟通案情时,说这案子肯定轮奸,这么多男的办一个女的,想想就瘆得慌,得给这些小年轻长长记性,因为这老律师和当地法官关系熟,就说,法官说了,只要认罪,从轻判,我问他在轻能轻于十年吗,他说那不可能,轮奸情节的起点就是十年,我又问他,那如果不从轻判呢,他说不从轻判可能判106个月,这么案子这么多疑点和矛盾,为什么这6个月的风险都不能冒呢。
  张律师文章,禁止转载复制剽窃,有兴趣的律师同行以及法律界同仁可以来电交流,电话.    
  轮奸案件多发生在年轻人身上,很多律师包括法官根本就不懂现在年轻人的思想,还抱着以前那种封建守旧的观念。曾经有一位律师说,一个妇女怎么会同意同时和两名以上的男性发生性关系呢,我说怎么不可能呢,你们50多岁的人不可能,不代表我们年轻人也不能接受这种行为啊,这位律师听我这么说,语重心长的劝我说,张律师你才30多岁,千万不要把精力放在研究强奸轮奸这些低俗,即使研究的再好,也难登大雅之堂,当然我不认可他的观点,只要有强奸案轮奸案冤假错案,我的研究就是有社会意义的,我在处理轮奸案件时,发现很多律师都不明白轮奸案的内涵,很多律师甚至搞不明白轮奸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在北京一位律师,说两个以上的男性和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肯定是轮奸,这是极为错误的思想,不只是很多律师搞不清轮奸这一情节的司法认定,现实中,很多法官也搞不清到底什么才是轮奸,这里我就详细说一下。
  轮奸的内涵,犯罪构成,司法认定在现实中都有争议,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导致同案不同判现象多发。
  (一)轮奸的内涵和定义很模糊,没有相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加以具体阐释,很多法学家和理论界人士都对轮奸有不同的解释,很多法官都不能给轮奸下一个准确的定义,我在办案中发现大部分律师更是对轮奸一知半解,不能给出准确的定义,你说连轮奸的定义都不能准确的说出,怎么能办好轮奸案件。
  我简单说一下轮奸定义的问题,学术界对轮奸的定义有不同的观点,我们律师在办理轮奸案时,第一步要考虑的就是轮奸的定义是什么,但是按照这些定义在办理轮奸案时会发现,每一种观点都不完全准确,都具有一定的片面性
  究竟轮奸的定义如何界定才能准确表达其内涵,我以为,轮奸作为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的法定加重情节,是一种客观事实行为,加重情节与基本犯一起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加重情节的具备与否对决定情节加重犯的成立与否具有决定意义。但轮奸这种客观事实行为更强调的是一种完整的行为,强奸罪的客观行为作为一种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两者结合,方构成完整的行为。所以,要想成立具备轮奸情节的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这种特殊的共同犯罪,就必须证实其具有共同的完整的犯罪行为,而轮奸又要求必须具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实行行为,所以要求需要有两名以上男子的奸淫既遂。另外,在实行犯方面,由于强奸罪的客观行为是复合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女子虽然无法实行奸淫行为,但却可以实行强制行为,所以女子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轮奸的主体中必须有两名以上的男子,否则,一个男子或者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根本就无法产生轮流奸淫的行为,也就无法构成具备轮奸情节的共同犯罪。轮奸还必须对罪过、手段、时间、空间以及犯罪对象有所规定。
   综上,我以为,轮奸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4.时空上轮奸行为具有承接性;空间上具有可延展性;
   5.在手段上,对妇女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但对幼女不做强制要求;
   基于此,我以为,轮奸的定义应该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基于共同奸淫的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发生性关系或者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对同一妇女强行奸淫的
  以此为参照,上述五种定义虽然都揭示了轮奸的某一方面,都由于没能全面、深入的揭示其本质,都有其不足之处。
  (二)轮奸情节的司法认定无明确操作规则,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轮奸案件的改判率据我统计是相当高的。
  我国刑法罪名中只有强奸罪无轮奸罪,但根据刑法第236条第3款的规定,2人以上轮奸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见,轮奸系强奸犯罪的结果加重情节。轮奸情节的认定,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刑罚。实践中,法官对轮奸情节的认定存在不同认识,导致裁判结果不同,影响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
  同样一个案子,是否构成轮奸,不同的法官有不同的看法,简单举五个案子:
  1、未成年人李某轮奸案,一审被哈尔滨香坊区法院判决轮奸情节成立,判决有期徒刑8年,二审被哈尔滨中院改判轮奸情节不成立,改判5年。
  泗洪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许某、姜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预谋并先后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构成轮奸,分别判处许某、姜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十年。
  宿迁市中院二审认为姜某与许某在奸淫前,没有轮奸的预谋,在许某强奸时,姜能予以制止,改判姜某有期徒刑七年。
  3、王、高、袁、武、魏五人强奸案。
  安徽省濉溪县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魏某某受袁某指使,看守被害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其未参与轮奸而是单独实施强奸行为,判刑3年。
  再审淮北市中院认为:被告人魏某受袁某指使,在不同地点紧紧跟踪屡次欲借上厕所之机脱身的被害人,致被害人未能返家而遭五被告人共同侵害的结果发生,魏某某在同一地点,同一时间段内在明知被害人已被武某等四被告人强奸的情况下,仍对强奸犯罪结果的继续发生持积极追求和放任的态度,显系主犯,其犯罪行为显系轮奸,改判十年。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一审认为,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轮奸;被告人齐某虽因阳痿未能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但其与被告人王某、马某属于共同犯罪,同样应承担犯罪既遂的法律责任;分别判处王、马、齐有期徒刑十一年、十一年和十年。
  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认为,王、马与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且系轮奸,但齐永继在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逞,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对其依法予以减轻处罚;改判齐有期徒刑八年。
  5、许某轮奸案,公诉机关要求判决10年以上轮奸,吉林市法院没有认定轮奸情节,判刑36个月。
  (三)律师对轮奸案件没有深刻的研究和认识,主观上认为给轮奸的人辩护自己也成了坏人,平时根本不去研究性犯罪的知识和辩护技巧,几年遇不到一件轮奸的案件,偶尔遇到一件轮奸案件也是走过场,看笑话当谈资,很多人认为多个男性和一个妇女发生性关系瘆得慌,轮奸的被告人下流无耻,从思想上看不起他们,办案走过场,不能据理力争。很多律师都搞不清轮奸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轮奸与强奸罪共同犯罪非常容易混淆,导致有些普通强奸案被错误的判决具有轮奸情节。
  同样是多名男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如果是普通强奸的共同犯罪,则刑期在三年左右,如果认定成轮奸,那刑期起点就是十年。
  并不是多名男性与同一妇女发生性关系就是轮奸,也有可能是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犯罪,将轮奸情节辩护成为普通强奸罪的共同犯罪,是我在辩护时常用的策略,一旦辩护成功,就能够将刑期从10年以上降低到3年左右,所以我们律师一定要掌握轮奸与共同犯罪的区别,我在办案中发现,很多律师都不知道轮奸与共同犯罪的区别,这是很不应该的,轮奸情节一旦构成,刑期就是10年以上,我们律师在接受这类案件时应该非常慎重。因为一旦我们辩护失败,被告人要被判决十年以上的。不要盲目代理这类案件。我敢说很多律师都不能正确回答下面三个问题:
 1)认定轮奸是否以共同犯罪为前提,即,十四周岁以上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能否成立轮奸,或者说精神正常的人与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能否成立轮奸,这直接关系到对十四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能否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去年在河南遇到一个案子,一个15岁的高中生与一个13岁的初中生共同与一个12岁的女生发生了性关系,这个13岁的初中生因为不到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那这个15岁的高中生该如何判,我们律师该如何辩护呢?
 2)轮奸既未遂与中止的认定问题。例如,二男企图轮奸某女,一人既遂、一人因生理原因未能得逞的,二人的行为是既遂还是未遂,是轮奸既遂还是轮奸未遂;又如,三人本打算轮奸妇女,但因为被害人的悲伤哭泣而放弃奸淫的,三人是成立普通强奸中止,还是轮奸中止等等,直接关系到“轮奸”法定刑的适用与否。
 3)应否承认片面轮奸的问题。例如,在暗处偷窥他人强奸某妇女,等他人离开后窜出来单独强奸该妇女的,能否认定为轮奸。
  以我对律师行业的了解,我相信除了我这样的专业的办理性犯罪的律师,没有几个律师能准确回答出上面这三个问题,
  (四)轮奸既遂未遂问题。在办案中,我遇到很多案件,很多人没有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却被判决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家属就会觉得很冤枉,给我打电话说张律师我孩子没有发生性关系却被判了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太冤了。到底冤不冤,牵扯到轮奸与共同强奸的未遂和中止的问题。
  这里我重点说一下关于轮奸既未遂与中止的处理,先看两个案子:
  案例1:成年男子张某与王某乘计程车到郊区游玩,因见司机貌美,遂产生奸淫的意图,两人把司机拽到树林,强行发生性关系,张某实施完毕,王某扑上正欲插入,因有人经过,遂停止行动,两人逃走。
  案例2:张某、王某、李某为工友,夜晚归来,路遇一独行女子,三人产生奸淫邪念,于是把其挟持到偏僻地点,对其进行奸淫,张某、王某顺利奸淫完完毕,但李某肾虚,尝试多次,始终无法勃起。
  对以上案例究竟是构成一般的共同犯罪,还是构成强奸罪的情节加重犯,一直众说纷纭。
  我认为处理方案如下:1)由于“二人以上轮奸”在我国系加重法定刑情节,适用的条件是,不仅行为人主观上有共同强奸的故意,而且被害人客观上遭受了二人以上轮奸的结果。因此,无论多少人参与轮奸,若只有一人奸淫成功,全案不能认定为“轮奸”,不能适用“轮奸”法定刑;只能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原则,全案认定为普通强奸罪的既遂(而非轮奸的既遂),对于实际未奸淫的,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认定为主从犯。
  2)无论多少人参与轮奸,只要有两人以上奸淫成功,全案应认定为“轮奸”既遂而适用“轮奸”的法定刑。对于实际奸淫未得逞或者主动放弃奸淫的,根据所起作用的大小,分别认定为主从犯。
  3)两个以上的行为人企图轮奸,均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奸淫成功的,全案作为普通强奸罪的未遂处理,而非“轮奸”未遂,不能适用“轮奸”的法定刑。
   (4)两人以上企图轮奸,部分行为人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部分行为人主动放弃奸淫的,全案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根据作用大小区分主从犯,不能认定为“轮奸”的未遂或中止。
   (5)两人以上企图轮奸,全部主动放弃奸淫的,全案认定为普通强奸罪的中止,而非“轮奸”中止,不能参照“轮奸”的法定刑减轻处罚。
 根据我遇到的轮奸的案件,我将轮奸案件分为三大类:
 (一)自己没有发生性关系,却被定轮奸。
  1、没有轮奸的想法,对其他人的强奸行为提供帮助或者教唆行为被错判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
  这一类案件比较多,有的人哥们义气比较重,明知几个哥们要轮奸某一妇女,仍然给他们提供帮助行为,这类案件很多,甲明知乙和丙要轮奸某妇女,仍然帮忙约出来,或帮忙劝酒灌酒,帮忙开房,帮忙扶到酒店等等,或者帮忙放风,帮助看东西,帮忙买避孕药性玩具等等,这种情况如果甲没有想轮奸的主观恶性,只是想提供帮助,那甲的行为是否构成轮奸情节的,在现实中,甲被判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0年以上的案件,我遇到了好几件,甲虽然没有轮奸的恶意,但如果他明知乙和丙要轮奸还帮助出谋划策提供帮助,他就有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我们一定要把甲的行为和乙丙的分开。此外,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律师要用专业的知识和逻辑推翻被告人之间意思联络的证据,一旦推翻了意思联络的证据,无罪不是完全不可能。
   2、有轮奸的想法,但是轮到自己时因为种种原因自己没有成功插入妇女阴道。
  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轮奸是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由于轮奸是强奸犯罪的量刑情节,故轮奸的构成必须以强奸犯罪既遂为基础。若强奸犯罪本身处于犯罪中止或犯罪未遂状态,即强奸罪的客体在客观上未实际遭受侵害,既无客观的犯罪结果,则不可能产生刑罚加重的犯罪结果。
  成立轮奸需两名以上男子客观地实施了强奸行为。就单个行为人而言,其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犯罪既遂,若只有一人既遂,其余一人或多人均未遂则不能认定为轮奸。因轮奸不属于犯罪,不存在犯罪状态。简而言之,轮奸不存在轮奸中止或轮奸未遂。事实上,若其他行为未实施奸淫行为时,其结果对被害人的侵害与普通的强奸共同犯罪并无二样。
  去年在河南有一起案件,三个人中只有一个人成功插入妇女阴道,另外两个人因为身体原因没能插入,一审三人都被认定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06个月,二审成功改判普通强奸判刑四年、五年、五年。
  a、只有一人既遂,其他人未遂,不构成轮奸情节,只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但我们律师要注意在共同犯罪中如何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到从犯、胁从犯,而不是被认定为主犯。
  b、有两人以上既遂,那未遂者也有构成轮奸情节的可能。
  3、没有轮奸的想法,也没有提供帮助和教唆,因为路过现场、听到预谋或单纯看热闹被定强奸且有轮奸情节。
  很多人可能不信,说看热闹怎么还被判轮奸了,你还别不信,只要你路过现场、听到预谋或看热闹,如果没有专业性犯罪律师帮你,你被判决强奸加轮奸情节的可能性不是没有,举两个案子为例:
  甲乙丙丁四人在饭店一起喝酒,甲乙和丙三人商量将女同事约出来灌醉,然后去宾馆开房‘玩她’,丁在商量的过程中一句话没说,女同事来了以后,甲乙丙三人轮番对女同事劝酒,丁也敬了女同事两杯酒,在女同事晕晕乎乎被甲乙丙扶上车时,丁还帮忙给开车门,甲对丁说,‘没你的事,你回家吧’,丁就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丁就被公安以强奸罪拘留了,本案在一审时,法院认定丁明知甲乙丙有轮奸的故意,还配合甲乙丙对女同事劝酒,然后在女同事被扶上车时,他还帮忙开车门,所以认定丁有轮奸的故意,一审判决丁构成强奸罪且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0年。二审时,律师根据案件情况进行最大程度的挽回,被改判成普通强奸罪的帮助犯,改判2年。因为丁的口供做的乱七八糟,很多他的口供都在承认犯罪,做无罪辩护已经基本不可能。
  甲乙丙三个农民工晚上在宿舍看黄色电影,看完后,甲乙丙商量强奸包工头的二奶,三人商量完正要出门时,丁回来了问他们去干吗,甲回答说去‘去操包工头的二奶张某,你去吗?丁说:‘我不信你们敢强奸,别吹牛了’,乙丙两人拿出口袋里的避孕套给丁看,说:“不去操女人我们拿避孕套干嘛”,甲乙丙都嘲笑丁是胆小鬼,不是男人,丁看甲乙丙拿着避孕套出门了,偷偷跟在后面,见甲乙丙三人竟然真的去了包工头二奶张某的房间,他偷偷趴在窗户上看,后来,他发现有灯光往这里走来,他冲窗户里大喊说:“来人了快跑”,然后自己跑回宿舍,甲乙丙往外跑时,乙因为跑得慢被包工头抓住,然后案发,甲因为通风报信,一审被判决强奸罪具有轮奸情节,判刑11年,二审时改判一年。
  4.只有猥亵的想法,也实施了猥亵行为,被错误定成轮奸情节,武汉张某轮奸案,张某嫌小姐下面脏,只想用手扣某小姐阴道,只强迫小姐给自己口交,并没有想和小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一审被判决轮奸成立判刑11年,二审改判猥亵妇女判刑36个月。
(二)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轮奸。
  这类轮奸案非常多见,很多妇女作风开放,在某种特定的环境下与两名以上的男性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后悔报案,或事情败露推卸责任、索要钱财不成报案,在山东有一件案件,妇女和老公离婚了,离婚当天约自己的两个男同事喝酒,说终于解脱了,喝完酒后三人开房发生了性关系,第二天,妇女就后悔了,报案说被轮奸了,虽然那个案件后来被撤案,但这中间的过程对于两个男同事来说是极为痛苦和煎熬的。还有一种情况我们律师要注意,就是妇女本来是自愿与张三发生性关系,但不自愿与李四发生性关系,后来妇女报案李四强奸,把张三也给牵扯进来了,江苏王某、张某某轮奸案就是这个情况,王某与张某某都是江苏x驾校教练,王某的学员林女请王某吃饭,王某便叫上自己的同事张某一起去,饭后王某便送学员林女去宾馆休息,二人自愿发生性关系,后张某趁王某出去买避孕药时,又与林女发生性关系,林女第二天报案,将王某也牵扯进来,检察院以具有轮奸情节批准逮捕二人。对于这一类,要特别注意两种情况:
    1、对于自愿发生性关系告轮奸的案件,要特别注意半推半就发生性关系告强奸的案件。“熟人+约会+性关系”被控强奸轮奸案,已占据强奸轮奸案中的相当大比例,在司法实践中,因证据采集有难度,往往给定罪带来复杂性与不确定因素。有些女性平时作风开放与男性打情骂俏,开一些黄色的玩笑,在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时不拒绝、不反抗、不呼喊、不求救,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迎合,即使有些案件有轻微的‘推’的行为,也不能明确传递给男方拒绝的信号,很多男性以为妇女自愿,这才与她发生性关系。强奸罪是故意犯罪,妇女不同意发生性关系的意愿必须明确的传递给男方,很多妇女在平时与被告人的交往中,经常开一些黄色玩笑,与被告人有暧昧行为,如搂搂抱抱,经常一块旅游,吃饭唱歌等,给被告男性造成了一种主观上的认识,就是妇女在时机成熟时,一定会同意和自己发生性关系,并且有些男性还认为是女性一直在勾引自己。
   2、酒后发生性关系告轮奸。很多轮奸案件都是发生在酒后,很多妇女都是以自己喝醉了没有意识或没有反抗能力为借口,在我经历过的强奸案中,40%都是发生在女性酒后,很多女性在酒精的刺激下,酒后乱性,经不住挑逗与诱惑,自愿发生关系,事后反悔告强奸轮奸,以醉酒这一理由,说自己当时喝醉了,没力气反抗了,甚至是不知道反抗了,很多案件公安机关不做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就靠女方的供述,然后找几个证人或视频证明女方走路不稳、走路歪斜、脸红、吐酒了等等,就靠这些,就来指控男方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奸,这样做的公安机关是非常不负责任也是非常荒唐的,在现在依法治国的司法大环境下,即使给一个司机的驾照因为酒后驾驶扣分都要做酒精含量鉴定,在指控醉酒强奸时,竟然拿不出酒精含量鉴定,等律师提出异议时,检察院才不情愿的补充侦查,大部分案件即使补充侦查,也拿不出醉酒报告,南京张某强奸醉酒妇女案中,女方是南京某大学的研究生,在学校宿舍报案后,两个警察带着她到医院检测,抽了血,也取了呕吐物,然而,最后的证据材料中只有女方阴道的外阴拭子,来证明女方阴道内有被告人精液DNA,没有酒精含量鉴定,也没有胃部生理健康状况鉴定,吐酒不等于醉酒,走路歪斜也不等于醉酒,这些只是酒后反应,不能证明女方已经失去了反抗能力,不能成为她发生性关系时不反抗却事后告人强奸的理由,在开庭的时候,检察官也不能对何为醉酒做一个科学解释,既然你检察官都不能解释何为醉酒,那为什么要用醉酒这一是由指控别人强奸呢?当时我强烈的怀疑,法医已经对女方的酒精含量做了鉴定,因为酒精含量很低,所以检察院没有向法院提交。检察院隐瞒犯罪嫌疑人无罪和罪轻的证据的事情经常发生,法庭上,我要求对女方当时抽取的血液必须要做出鉴定,当时检察官很不乐意,既然该血液一直放在法医鉴定中心,为何不做出鉴定,而要靠证人说她喝醉了来证明她醉酒呢,我从卷宗女方的询问笔录中发现了大量的可以证明女方没有醉酒的证据,
1被害人非常清晰的记得他们离开饭店的时间‘到了1830分以后我们从饭店出来的’你都醉酒到完全模糊了还能去看表,还能记得时间吗?
  2被害人准确描述了宾馆客房格局‘我们进的客房是宾馆的二楼,进了客房左手是卫生间,过了卫生间有两张单人床,对面有电视机和柜子。在案发宾馆只有短短两个多小时的时间,被害人描述的这么清楚正确,然后又说自己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醉酒模糊了
  3在发生关系的过程当中,被害人供述称‘我发现他的背部有青春痘的痘印’,‘他穿着红色内裤’,(被害人在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笔录第四页第14行、第17行),一个喝醉酒到模糊的人能在昏黄的灯光下看到别人身上青春痘的痘印?不是青春痘,是痘印!
  4被害人清晰的判断出与上诉人发生性关系的时间,‘持续了大约有4050分钟’
  5女方在男方射精之后,立即独立完成了起床开灯、上厕所清洗、找内裤、穿衣服、找手机、找包这些动作,问“射进去没有”,问“我的内裤哪里去了”,“你给点钱,我买药吃,别怀孕了”,这是一个极度醉酒的人能在瞬间清醒表达出来的吗?并且行动自如,自己起床开灯、自己去厕所、穿衣服、找手机找包要离开。
  6当天晚上回学校时,被害人自己从校门口回到宿舍。南京林大从校门到宿舍有很长一段距离
   在法庭审理的时候,面对我找出这么多的疑点,检察官无法回答,最后改口说,女方不是烂醉如泥,只是酒后反抗能力降低,好,既然你检察官都说了是反抗能力降低,不是没有反抗能力,那女方有反抗能力不去反抗,还自愿和男方到宾馆开房,那这足以证明女方是自愿和男方发生性关系,男方不是强奸。
  指控男方利用妇女醉酒之际强奸,却拿不出醉酒的强有力的证据, 在法庭上,这是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极为有力的突破口,用好这一突破口,直接关系到男方能不能被判决无罪。
  a、从女方自己的供述中找,女方既然告男方利用她醉酒强奸,肯定会在口供中,极力的去说自己喝醉了酒,但虚假的供述再多,也掩盖不了真相的光芒,一个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就是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但要注意的是,很多案件中,你找不到女方没有醉酒的证据,这就考验一个律师的能力了。
  b、从证人证言中找。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找的,在这些证人证言中,必然会有大量的去描述女方喝醉了酒的词汇,例如走路不稳,我扶她了,她吐酒了、她脸红了,她都吐出血了等等,律师必须从证人证言中找到对男方有力的证据,或者直接戳穿证人的谎言,此外,还要经过走访调查寻找我们自己的证人,当然这有很大的风险,很多律师不敢这么去做,但既然你想做一个专业的强奸罪的律师,你必须这么去做。
  c、寻找监控录像,监控录像是女方是否醉酒的最直观的证据,那些发生在宾馆的强奸案件中,警方肯定会提供宾馆的监控录像,我所说的寻找监控录像,是指警方没有提供的录像,警方提供的监控录像,肯定是指控男方犯罪的,在警提供的监控录像中,绝大部分都是男方扶着女方进入宾馆,很多时候男方的扶,只是出于关心,并不是女方醉酒后不能独立行走,这个录像,恰恰证明女方能独立行走,有反抗能力,我们律师,要学习寻找对自己有用有利的监控录像,在济宁江某强奸案中,警方提供宾馆监控录像证明是男方扶着女方进入宾馆的,但警方没有提供二人在宾馆电梯接吻相互抚摸的录像,日照张某强奸案,经过律师从案发饭店到案发宾馆所经道路的三天苦苦调查,终于找到了一家卖衣服的小店安装了摄像头,恰巧就是这个摄像头,拍下了男女二人在逛街的时候,女方把手都伸进了男方裤裆里。女方在逛街的时候就对男方进行了挑逗,也没有醉酒的表现。对于找到某段监控录像而让男方无罪释放的例子有很多,就不多写了,希望我们律师同行都能任劳任怨的去努力寻找能翻案的监控探头,尤其是那些自认为年龄大资历深的律师,你们也应该放下架子,任劳任怨的去寻找证据,法院还有检察院,看的是证据,如果你提不出新观点新证据,你无法还人清白,虽然这是一份很辛苦风险还大的工作,但既然我们接受了委托,就要无愧于心吧。渡人之人,必有人渡之。
  d、通过庭审有技巧的发问,戳穿女方醉酒的谎言。这方面我已经说过多次,就不在多写。
  被坐台小姐、ktv小姐、按摩女、足疗女技师、陪酒女陪唱女诬告轮奸的案件占轮奸案件的比例最大,达到61%,这些娱乐场所的小姐在陪唱陪喝或按摩完以后,跟随男客户逛街或吃宵夜,然后与多名男客户在宾馆酒店、车里、家里、出租房、公园等地自愿发生性关系,一旦双方因嫖资金额或性爱姿势或其他方面发生纠纷,女方就很有可能报案说被强奸了,很多男性朋友在去这些娱乐场所时都已经给过钱,所以带出来发生性关系后不再给钱,或者有的答应给钱,但发生完性关系后又不给钱或给少了钱,一旦被报案轮奸,后悔莫及,我在去年一年就遇到了二十多件这类案件,即使有的犯罪嫌疑人最后没有被判刑,但这个过程也是很痛苦的,所以‘色字头上一把刀’这句话绝对是有道理的。这方面的经验我说过很多次了,这里不再多写。
   没有意思联络的单独强奸被错判成轮奸的案件很多。轮奸是多人实施的,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并且都清楚对方的故意,对对方的行为也都具有清醒的认识。轮奸的故意与普通强奸罪共犯的故意内容有很大的不同。普通强奸罪共犯不是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有的是教唆的故意,有的是帮助的故意。总体上而言,没有在同一时间段内对被害人实施连续重复侵害的故意。因而轮奸的主观恶性较普通强奸而言要大的多。
  我在办案中发现,现实中很多普通强奸案的共同犯罪被当做轮奸情节认定,导致这种现象出现的原因就是轮奸与共同犯罪的区别很多法官和律师都搞不清楚,关于这一点,我在上面说了很多了,就不在啰嗦。
  轮奸案件是强奸罪案件中难度最大的一类案件,律师办理难度最大,因为律师通过会见,可以让自己的当事人,懂得如何去应对讯问不被误导,但是我们控制不了其他的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即使我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说的都是事实没有受到公安人员的误导,只要另外的犯罪嫌疑人口供做的不行,并且另外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与报案妇女的口供行成了吻合,口供形成了一比二甚至一比三的局面,那被判决的可能性就非常大,俗语说的不怕狼一样的敌人,就怕猪一样的队友,在轮奸案件中体现的非常明显,一个猪一样的队友,可以让一个律师甚至一个团队的努力都付诸东流,所以我对于轮奸的案件,一般不愿意代理辩护,因为不可控制的因素太多,并且一旦被法院判决就是十年以上,自己的心理也会过意不去,这里我就说一下我办理轮奸案件的研究心得,希望对律师同行有所帮助。
  (一)律师办案的基本辩护思路:
   律师办理轮奸案件时,一定要有专业的思维,专业的技巧,轮奸案件有它的特殊性,一定要有理论支撑,很多律师办理轮奸案件,没有思路没有头绪,东一下,西一下,连自己的目标都不知道,律师要办理好轮奸案的目标是两推一切。
  我们律师做所有工作的目的都是围绕这三个基本点去做的。
  围绕这三个基本点,确定轮奸案的辩护思路,辩护思路一般有以下几种:
   B改变罪名辩护由强奸罪该为聚众淫乱或猥亵妇女罪。
   C将多名被告的行为切割分离,由轮奸变为普通强奸犯的共犯,并争取到从犯胁从犯的角色认定
   (二)律师办理轮奸案辩护技巧指导
   犯罪嫌疑人自己的供词稍微不注意,便会成为葬送自己清白、把自己送进监狱的坑,涉嫌强奸罪的供词,必须要详细的描述发生性关系的过程,这在非专业人士眼里,便和黄色小说差不多,很多口供中的话,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是不会去说的,他们也不知道该怎么说,都是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给他们总结的
  我们律师在办理轮奸案件时,在去看守所会见时。一定要男方做好口供。即使做好口供,也不能控制其他同案犯的说法,这就是轮奸案的难度,轮奸案件口供非常重要,很多人被抓以后不知道怎么做口供,不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必须明确的告诉犯罪嫌疑人案件的节点在哪里,告诉他做口供的注意事项。我们律师不能让犯罪嫌疑人弄虚作假,一定要让他们实事求是。
  1是否预谋商量。轮奸案的口供与普通强奸案的口供相比,多了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是否有预谋和商量,很多人做口供时不注意,稀里糊涂的就被认定为有预谋和商量,被冤枉成团伙定性轮奸,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做口供时,会给犯罪嫌疑人设置各种陷阱,一旦犯罪嫌疑人稍微不注意或者用词不当,可能就会被认定为预谋和商量,是否和他人预谋商量是轮奸案的前提,如何认定多个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预谋和商量呢,除了有录音和短信、微信、qq、等聊天软件交流以外,基本靠口供,这也足以说明口供的重要性,警察会问是否在同一现场,是否有语言交流,都说了什么,是否有目光交流,甚至短信交流。很多犯罪嫌疑人在做口供时不注意,不明白何为商量和预谋,或者虽然知道不能承认有商量或预谋,但在做口供时不注意,被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设置的问题给绕了进去,通过他回答的问题可以一定程度上认定有商量或预谋,这就危险了。在南京一起轮奸案中,我的当事人口供中,有记录如下几句话:1、我看见另一被告在脱被害人许某的衣服,我看见她胸很大,便说了一句,胸蛮大蛮丰满的嘛。2、另一犯罪嫌疑人给我开门,我问他玩的爽不爽,他用手摆了一个V字手势,意思是干了两次”检察院就靠这几句话指控两名犯罪嫌疑人之间有预谋和商量。
  在山西温某强奸案中,温某被认定为轮奸是因为检察院认定,温某在与妇女发生完性关系后,对刚进房间来的另一犯罪嫌疑人张某使了一个眼色,并说了一句:“很紧、很爽”。
  甘肃卢某轮奸案中,卢某在口供中说:“我完事以后对卢晓某说‘别忘了戴套’”就因为这一句话,被检察院认定是对卢晓某的嘱咐,被指控轮奸。
 2是否明知他人的主观想法是想强奸轮奸。如果被告人在口供中说自己明知其他男性有强奸轮奸某一妇女的想法或行为,自己还抱有与这名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或实施了强奸行为,或者给这些男性提供帮助、教唆、通风报信,就极有可能被判轮奸情节成立。
甲乙丙丁四人在饭店一起喝酒,甲乙和丙三人商量将女同事约出来灌醉,然后去宾馆开房‘玩她’,丁在商量的过程中一句话没说,女同事来了以后,甲乙丙三人轮番对女同事劝酒,丁也敬了女同事两杯酒,在女同事晕晕乎乎被甲乙丙扶上车时,丁还帮忙给开车门,甲对丁说,‘没你的事,你回家吧’,丁就自己打车回家了,第二天丁就被公安以强奸罪拘留了。
  本案丁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是否构成轮奸情节,关键就在于丁是否明知。简单归纳如下:
   A、如果丁不知道甲乙丙要轮奸女同事,即使丁给这女同事敬酒劝酒,并且帮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丁也不构成犯罪。
   B、如果丁只知道甲要强奸女同事,不知道乙丙也要强奸该女同事,那么丁给这女同事敬酒劝酒,并且帮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的行为,只是构成普通强奸罪的帮助犯,刑期在3年以下。
   C、如果丁明知道甲乙丙三人要轮奸女同事,还给这女同事劝酒灌酒,并且助甲乙丙开车门将女同事扶到车上的行为,就构成轮奸强奸罪的帮助犯,刑期就高的多了。
  3自己的在案发时的想法是什么,是想发生性关系,还是想猥亵妇女,还是只是想给朋友帮忙,还是有教唆的主观想法。
  轮奸是每个人都具有奸淫的故意,并且都清楚对方的故意,对对方的行为也都具有清醒的认识
  如果甲根本就没有和某女发生性关系的想法,但是甲知道乙想和某女发生性关系,于是甲给乙帮忙将乙约出来,或劝酒灌醉等,给乙的强奸行为创造条件,那就有可能是强奸行为的帮助犯。
  在这个方面,律师一定要注意。
  轮奸罪案件有他自己的特殊性,警察让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上签字的时候,一定要仔仔细细一个字一个字的看,在确定口供中每一句话,都是你表达的意思时,你才要签字,现在司法越来越正规透明,要是你在口供里知道该如何去澄清自己,要是你能在录口供时,不被公安办案人员的思路带着去说,在其他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没有哪个法院敢理直气壮的判你强奸罪。
  针对是否有预谋和商量的口供陷阱,我曾经写了一篇总结文章,因为被朋友说我在传授犯罪方法,我就删除了,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交流。
  此外,很多律师自己都不知道公安机关在做口供时会怎么问犯罪嫌疑人,这里我就简单说一下,全国各地的强奸案我基本都办理过,基本上在强奸案当中警察做口供时以下面这些为基本,这需要我们律师同行灵活应用,不可照搬照套,因为每一个案子都有自己的特殊性。
  案件概况: 案发时间、地点、周围环境.
  男女双方的特征:男女双方年龄、长相、穿着、口音、是否认识等。
  性关系发生前:如何联系、什么关系、为什么双方会遇到一起、是否有劝酒行为等。
  性关系发生时:什么时候产生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如何抚摸的、如何接吻的、女方什么反应、如何到床上去的、如何到车里去的、在副驾驶还是后座、如何脱得衣服、如何脱得胸罩和内裤。男方双手在做什么、如何插入的、女方在什么姿势下被插入的、被插入时的表现、是否反抗、说了什么、抽插了多少时间、是否射精、射精部位、有无口交行为、是否使用润滑油或避孕套、有无抓伤咬伤等待。
  性关系发生后:男女双方有无换衣、洗浴、撒尿、呕吐、刷牙、漱口等,这些行为会减少找到有用证据的可能性。     
  此外,还会询问白妇女在性关系发生时是否处于月经期,如果处于月经期,则其血液极有可能会留到男方衣服上或案发现场,这都是不利证据。
  另外,还会问询在案发前72小时内是否和其他人有性活动,以排除干扰。
  希望我们办理强奸罪的律师都能尽心去办,在去看守所会见时,真正让被冤枉的犯罪嫌疑人知道该如何用语言去还原事实的真相,真正体现我们律师的价值,真正做到预防了强奸罪冤假错案的发生,需要交流的律师同行可来电。
   2找出言辞证据的矛盾和不符合逻辑之处,戳破报案妇女的谎言。
  关于这一点我以前曾多次说过,这里在说一遍。强奸犯罪是一种隐蔽犯罪,通常是在隐蔽的环境下发生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办理这类案件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证据不易收集和判断。强奸案的这一特征常使强奸案中的被害人陈述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往往成为全案定性处刑的关键证据。但强奸案中的被害人也会受到主、客观因素的限制,影响其陈述内容的真实性。
在强奸案件中,报案妇女说的话基本都有虚假的成分在里面,真真假假、虚实交叉,我们律师在审阅卷宗时,一定要将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详细的研读,将询问笔录中前后矛盾和明显不符合逻辑的地方仔详细的罗列出来,并且将妇女的陈述和各个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中说法不一样的地方也详细的罗列出来,找到的矛盾和问题越多,我们越有地方下手,强奸罪很少有能办成铁案的,只要我们能找到的各方之间口供中的大量的矛盾和问题,报案妇女会慌神无法自圆其说,公检法的办案人员在这些疑点和矛盾解释不清的情况下也会感到这个案件确实存在问题,让他们不敢轻易的枉法裁判。多人轮奸案件牵扯到的人比较多,各方的言词证据也多,需要我们律师一定要有耐心。
  一起强奸案的立案首先是妇女的指控,报案妇女的性格、个性、气质、知识、经历,表达问题的能力各不相同,在报案中表现出不同的色彩。律师要在这纷纭复杂的表象中善于发现问题,根据一些强奸案的典型分析,辩护成功与失败,多在律师对报案妇女报案心理分析上见高低。从心理学上讲,能力是个性的个别心理、特点,这些特点是顺利实现该种活动的条件,并表露出掌握该活动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熟练的动态上差别,律师应引以注意。
  在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中,大部分的男方都说女性是自愿与自己发生性关系,至于女性为什么会报案呢,要么是事后后悔了,要么是索要钱财不成了,要么就是被人发现了怕出丑所以说自己被强奸,等等,可以说是什么理由都有,五花八门。这些五花八门的理由背后有一个共同的心理基础,那就是女性在与男方的交往互动中,心理没有得到满足、进而失去平衡产生愤怒、不满和憎恨的心理。我们律师应注意分析她们在报案中所熟悉的一切,以及不熟悉情节编造的心理活动,了解她们的真实意图,在办案中才能根据报案妇女的个性、气年龄结构、婚姻状况、个性特征、心理素质不同找到应对方案,才能不被报案人的口供所迷惑。
  律师办理强奸案件能否成功,与律师对报案人心理分析有直接因果关系。很多妇女在报案被强奸时只能说一些案发生时的大概情况,并且在性关系发生前后妇女的心理状态、心理体验是不一样的,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给她录口供时不断的诱导,对某些清晰度不清的问题加以修补,在加上妇女经过头脑简单加工出才会还原出达到立案要求的清晰情节,这些看似清晰的情节其实是经过加工复合掺杂了心理因素的事实,而不是案发现场的事实。如语言、动作、面貌 ,都有可能出现这样的问题,基本在所有的强奸案件中妇女的口供基本都是虚实交叉,真假难辨,所以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案件时,一定要对妇女的口供严加审查,寻找出不符合逻辑和相互矛盾以及不符合事实的地方。办案警察习惯于用想象力描述情节引导报案妇女的口供走向,尤其是在轮奸的案件中,他们必须要想办法让涉案人员的口供相吻合到了法院才容易定罪,所以他们一般都是以某一方的口供为模板来引导其他各方的口供。所以我们辩护律师一定要对公安警察的套路非常熟悉才能办好案件。
 律师对报案妇女在报案中的言词口供要进行心理分析,不能只看报案妇女的询问笔录,更不要被报案妇女的口供牵着鼻子走,很多非专业的律师,一看女方的询问笔录,就说男方肯定犯罪了,这是不应该也是不负责任的。要想给一个强奸的案子辩护成功,我们律师在制定辩护方案时,应当有一定的假设和推理的科学态度,那就是报案妇女处于当时特 殊情境中,在感知方面可能产生些什么样错觉。感觉和知觉是人的认识过程。感觉是人的感觉器官,如视觉、听 觉、触觉等, 直接作用于客观事物在大脑中的个别属性的反映。在认识过程中,大脑会有一个加工过程,这个加工过程就注入了个人过去的知识、经验,决不是各事物个别属性的机械相加。所以,女性在报案时,无论怎样说自己所说的都是真的,再也不是原来的客观事实,而是通过大脑加工后的事实。
如果女性不是自愿的,无论女性有什么样的经历,认识水平和心理素质,总是感到惊恐、屈辱而不知所措。会集中注意力去对付犯罪分子,就不可能有足够的精力去注意犯罪分子某些特征。而在我办理的很多轮奸案件当中,很多妇女在报案中能说出与男方谈话的内容,互动经过等,例如在南京王某、张某轮奸案中,妇女说自己喝醉了啥也不知道了,但是在她的口供中又说她能看到男方背上有青春痘的痘印,在河南全某强奸中,报案妇女能正确的描述出宾馆的构造和摆设等。
  虽然妇女对外来强烈刺激有的印象深,有的淡,但无论何人在恐惧的精神状态之下,都会在大脑中加工而补充自己过去的经验,将清晰度不清的事实加以肯定。所以我们律师要想办好强奸类案件,必须要对报案妇女有一定的了解。
律师要对报案妇女报案的时间差充分重视。
很多轮奸案件报案都不及时,我办理的强奸罪案件当中,时间差最长的一个是徐州的一个案子,那个案子是女性在发生性关系后两个月才报案。从被害妇女报案的角度上看,案件刚发生就去报案,在心理上对案件发生的一切,还来不及认真思索,在大脑加工中注入过去的经验比较少,更能原始地反映案件发生中自已经历的一切,对于被害人及时报案的,我们律师要注意对现场勘查的质证,具体我已经写过了就不多写了。
  对于报案时间长的案子,是指有条件及时报案,发案后不及时报 案的。要视其具体情况来分析,因为报案时间长,给侦查带的弊端是 比较多的,心理学认为,一个人从感觉到知觉的心理过程越长,主体对外界强烈刺激的情绪渐趋平静,大脑对间题的思考越多,由于利害冲突的关系,对问题的反映加以选择,主观意识也随之增多.从另一方面看,报案的时间长,由于心理上的变化记忆的遗忘,受害人身心受到 剧烈地刺激等原因,对刺激最大的记忆比较清楚,对那一瞬而过的情节 ,对侦查破案有直接因果关 的,往往在记忆中容易消失,甚至一 点印象也没有。此外报案时间长,可能受到某种暗示的影响,在被害 人周围亲人的舆论,社会某些因素的影响下,报案妇女的口供的真实性越来越失真。 
   一个律师如果想办理好轮奸案件,必须掌握对报案妇女词证据审查的方法,具体方法如下:
  第一,审查被害人与被告人的关系。主要是查清双方案发前是否认识,有 无利害关系。如果双方互不相识或无利害关系,则被害人陈述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双方存在利害关系,如恋爱、收养、从属关系,或仇隙、家庭宿怨等等,则应从利害关系方面审查被害人控告的思想动机,陈述中有无夸大事实或错告、诬告的情况,从而判断陈述内容的真实程度。
   第二,审查被害人的一贯表现和思想品质品质是人的行为,作风上所表现的思想认识、品性等 的本质。被害人的品质和平时表现,影响着陈述内容的真实可靠性。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端 般都能如实陈述,客观地反映实际情况;如果被害人思想品质不好,私心杂念较重.往往在陈述时会添油加醋,言过其实,夸大事实情节,甚至捏造事实。
  第三,审查案件来源和揭发过程,看被害人是在什么时间,什么情况下揭发的,是什么因素 促使其告发的。如果被害人在案发后立即告发的,则其控告的事实一般比较真实可靠;如果 是在案发过后很久才提出指控的,则应查明被害人未及时控告的原因,以及陈述的原因和事 实是否符合情理。
   第四,对年幼的被害人陈述要审查被害人是在什么情况下讲出来的,是其主动讲的,还是在别人查问下讲的。由于年幼的被害人智力发育不够健全,缺乏辨别是非的能力,容易受外界 的影响,故其所作的陈述是无法保证正确性的。因此应查清被害人是否有被威胁、引诱等情 况。
  第五,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前后是否有矛盾。如有的被害人陈述被强奸的时间、地点、经过、次数、结果等方面,前后说法不一。有的 虽然基本 一致,但叙述的具体情节,经查证与实际时间,地点、条件不符。有的被害人提供的一 些书面证言与其年龄、经历、文化知识水平等情况不相符。
  由于被害人陈述对案件的定性起着重要作用,因此,被害人陈述的被奸环境、时间、经过、条件等重要情节,都应认真查明是否合乎客观实际。发现有矛盾和疑点,一定要详细调查,弄清原因,辨别真伪。
   第六,审查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被害人陈述作为我国法定的六种刑事诉讼证据之一,在法律上并不具有独立的、优先的效力,只有经过认真的审查判断,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其他证据也是鉴别被害人陈述 证明力的有效手段,因此,在判断被害人陈述的真实可靠性时,应充分考虑其与全案的其他 有关证据是否协调一致,相互印证,合乎情理。如果发现相互矛盾,不合常情,难以自圆其 说,就该深入调查研究,不能轻易采信。倘若只注意被害人陈述的证明作用,而忽视其他证 据的作用,不适当地强调被害人陈述的证据效力,置其他互相矛盾的情节于不顾,那就容易造成强奸罪冤假错案。
   性侵犯案件中要提取的证据包括各种体液(精液、血液、唾液、汗液、泪液、尿液、阴道残留物)、毛发、衣物或床单上的残留物等。一般最佳的取证时间是案发后72小时以内,在办理强奸案时,我们律师对这些证据要严格的审查,不只是从实体上,也要从取证程序上审查,很所公安机关取证不按照法律程序来,对这些证据,我们要坚决要求予以排除。
  受害者阴道/肛门/口腔/阴部等部位;疑犯的阴茎/口腔/阴部等部位   取证方法:将无菌的棉签深入相关部位刮取残留物。
  身体上凝固的血斑、精斑、干燥的分泌物(如咬痕上干燥的唾液斑)  取证方法:将凝固成硬块的斑块刮下来,使用蒸馏水沾湿的棉签将干燥的分泌物刮取下来。
   B、毛发:头发、阴部和其他部位的体毛。取证方法: 梳理阴毛、头发,收集掉落的任何东西(其中可能有嫌疑人的体毛/凝固的精液)、拔取男女双方的头发阴毛做对照分析。
 C、织物: 衣物/床单/毛巾/紙巾上残留的体液;灰土、草叶、纤维、衣物破损处、丢失的纽扣、和弄湿的部位等,这些特征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口供,因此要高度重视,很多强奸的案子打到最后就败在一个小细节上。
   D、伤痕受害者和嫌犯身上的抓伤和咬伤痕迹、发红的部位,这些可以印证男女双方的供述是真是假,对伤痕要拍照、详细记录,受害者的指甲应当剪下,其中可能检测到嫌犯的血液皮肉等物。
   E、避孕套润滑油:可检测精液/指纹的存在,润滑油成分可和受害女方阴道残留物做对比分析。
  性侵案件中,精液是最有效的证据,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案件中都能找到精液或精斑。罪犯如果使用了避孕套并且妥善保管,很难找到精液。此外,不少强奸犯存在性功能障碍,甚至连勃起都不能,更别谈射精了。如果罪犯酗酒成瘾,或者做过输精管结扎术,在残留物中也很难找到精子。因此找不到精液或精子并不能说明强奸未发生。
  刑事诉讼法对这些体液的提取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我们律师如果能找到公安机关违规违法的地方,即使这些体液是真的,也不能当做证据使用。例如用于取证的棉签必须是无菌的,并且为了排除干扰,后续分析时需取用同一包装中的干净棉签作为对照。为了避免体液中的精子、DNA或其他有价值的遗传标记被降解,取证后需对棉签进行干燥,放入透气纸袋中,注明取样部位等相关信息,冷藏或冷冻保存。所有的证据都应有详细的记录,并由取样人签名。稍有疏忽,证据就有可能失效。
  我们律师要想把这些体液证据推翻,必须要知道刑事法律中对人身检查、现场勘验以及辨认程序的具体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以及每个省的高级人民法院都制定了明确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以及现场勘验的的严格的程序,然而很多办案人员,在办案中不去严格遵守这些规定,以至于他们做出的人身检查,法医鉴定和现场勘验存在问题的可能性非常的大,如果一个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中,能够找到这些问题,将这些证据给排除了,那法院是无法做出有罪判决的。
1人身检查的问题、必须要有笔录,必须要有两个见证人,在没有笔录的情况下就提取报案妇女的外阴拭子,是很多案件中都存在的问题,很多警察在处理强奸案时,直接带着妇女去医院就把外阴拭子提取了,没有提取外阴拭子的笔录,也没有见证人在场,然后就通过提取的阴道内的外阴拭子鉴定出来有犯罪嫌疑人的精液,然后就把人刑事拘留了,这样办案是极为不负责任的,也是严重违反刑事诉讼精神的,很多强奸罪案件中,医生连窥阴器都不用,直接用一个棉签往妇女阴道内一沾,然后就送去法医鉴定了,然后在派出所里,在由法医用一个棉花套在犯罪嫌疑人龟头上一沾,然后通过鉴定,说女方阴道内有男方精液DNA,很多非专业的强奸罪律师找不到这方面的问题,只要律师找到了这方面的程序问题,一个强奸罪案件基本是要退回补充侦查的,因为不退回补充证据,这个案子法院没法判了,即使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也只能是通过让办案的警察和检查的医生来写一份情况说明,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说明是不能当做定罪的证据使用的。在强奸罪案件中,人身检查程序非常重要,尤其是报案的身上有伤的情况下,公检法就是靠人身检查来证明男女双方发生了性关系,通过身上的伤痕来证明妇女有过反抗与挣扎,曾经在辽宁有一起强奸案,报案妇女在发生性关系时将男方背上抓出了几道血痕,但是男方说这是妇女在发生性高潮时反应比较大的情况下抓取的,她在发生性关系时是完全自愿的,到底是妇女在什么情形下抓取的,除了当事人这对男女,谁都不知道,在公检法现有办理强奸案件的思维中,他们基本会采纳妇女的说法,所以我们律师就要从人身检查的程序上找问题,只要找到办案人员在人身检查上存在违反程序的地方,我们就能化被动为主动。在那起案件中,最后法院开庭审理时,检察院直接就没敢提妇女将男方背上抓出血痕这事。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直接连人身检查的笔录都没有,像这种情况补充侦查都不可能在提取当时的精液情况,一旦当事人翻供说没有发生性关系,你检察院还有什么证据来证明呢?所以说,我们律师对这一块一定要注意,尤其是一个偏远地区的案件,鉴于公安的法律素养问题,很多案件都存在这方面的问题。
2现场勘验的问题,现场勘验问题也是强奸罪案件中一个很重要的环节,很多强奸罪案件翻案就靠从这个环节找到问题,因为现场勘验牵扯到提取现场物证,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内部都有很严格的现场勘验的程序要求,很多警察在现场勘验时,稍微一疏忽就可能违反了程序要求,如何通过现场提取检材,如何拍取现场照片,如何做现场勘验笔录,这些都是律师要重点掌握的内容,有一起强奸案件,现场勘验时的照片中没有毛毯,提取物证清单中却多了一床毛毯,最后通过法医鉴定,毛毯上有男方的精液,你说这个毛毯哪里来的?在成都新都区那件强奸案中,在现场勘验中,有一张胸罩的照片,但是没有指纹提取,在女方的陈述中,从来没有她胸罩颜色的描述,你说怎么证明这张照片是报案妇女留下的呢?公安机关想用来证明这样来源不明的检材在很多强奸罪案件中都存在,希望律师同行们一定要高度注意,还有一起案件,性关系发生现场在宾馆,当时男女双方都供述说在宾馆里女方吐酒,男方给她倒水让她喝,但是在现场提取物证时,并没有提取这个杯子,或许很多律师同行会问,这个杯子做不做为物证有什么用呢,在这里我要告诉大家,非常有用,如果从这个杯子上面鉴定不出来妇女的DNA,你说法院在判决这个案子时,他是不是要慎重考虑一下,既然通过杯子喝水了,为什么会鉴定不出来DNA呢,就像你现在去公安机关自首说你用刀杀人了,然后带着公安机关去杀人现场指着一把刀说,就是用这把刀杀的,但是法医通过鉴定,这把刀上根本就没有你的指纹,你说法院会凭你自己说的就判决你杀人罪吗?这就是我一直强调我们强奸罪律师一定要到案发现场调查的原因,在一次研讨会上,一个四十多岁所谓的老律师曾经反对过我这个观点,他说我年轻,去现场感觉不到累,他们这个年纪的人体力已经不行,并且身材肥胖,行动不便,并不需要去现场调查,当然每个律师都有自己的办案思路,在这里不做点评。
 3辨认笔录的问题,重点核实时间、地点、见证人。在有的强奸罪案件中,辨认笔录的见证人都是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按照刑诉法规定,公安机关自己聘用的保安协警是不能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的,但是在司法案件中,公安机关很少去找老百姓做见证人,而是直接拉着自己聘用的人员去做见证人,这是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在南京王某轮奸案和徐州孙某强奸案中都存在这种情况。
   由于轮奸案物证检材的精斑成份往往来自于多个个体,检验时相互干扰,影响环节较多,所以对轮奸案精斑检材的提取检验及结果分析有很多值得探讨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部分轮奸案受害人案发后出于各种原因对阴部或内裤床单等进行了清洗,检测不出犯罪嫌疑人的DNA,还有部分轮奸案受害人阴道拭子仅检测出一名犯罪嫌疑人的DNA成分,而检测不出其他犯罪嫌疑人的DNA,无法从物证角度证实案件的客观事实,  对于报案及时的轮奸案件,一般能从妇女的阴道分泌物中检测出混合DNA分型,对于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的混合DNA分型,可以使用Y染色体STR基因座进行分析。Y染色体为男性所特有,且大多数的Y-STR在一个男性仅有一个等位基因。因此,可以对强奸或者轮奸案件中多个体精斑混合或者多个体男性血迹混合斑进行个别识别认定。由于常见Y-STR基因座的多态性程度不高,实践中通常需要联合检测多个Y-STR基因座。同时,考虑到同父系Y-STR序列结构相同,因此,检材的Y-STR表型相同只能作为参考信息。实践中需要结合案情及在案证据对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
 轮奸案件中涉及多个被告人,或者现场的生物检材遭到了外界污染,导致现场的生物检材经过DNA鉴定后得出混合分型意见的可能性非常大。对于混合DNA分型鉴定意见的证明价值,要结合案件情况作出正确的判断,避免DNA证据的解读出现错误,确保准确认定案件事实。
 实践中,一些鉴定机构在鉴定书仅注明案件中存在混合DNA分型,但不列明混合分型的具体DNA数据,以至于无法对混合DNA分型的证明价值进行准确的判断。对于此种情形,应当让鉴定机构补充相关材料。
我国的通说认为,如果在混合DNA分型中能够找到被害人的等位基因,而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不符,则可以排除其嫌疑;如果被告人的基因与剩下的基因组合一致,则不能排除其嫌疑,此时需要结合多个STR基因座的分型结果进行进一步的似然率分析。 
司法鉴定,在西方向来有“证据之王”的美誉,在中国却不是,由于缺乏统一规范,实践中日益暴露出多头鉴定、重复鉴定、鉴定结论互相矛盾等弊端,尤其是人情鉴定、金钱鉴定、虚假鉴定等腐败现象,已成为毁坏司法公正的重要症结。在强奸罪案件中,检查的结果,无奇不有。什么“处女膜稍微破裂”、“轻度破裂”、“残缺不全”、“已穿孔”、“破裂时间过久,裂口已痊愈,边缘逐渐复原,完整无缺”等等。有的一个被害人(或没有被害),检查几次,几个结论,说法不一,真假难辨。
   为了偷懒,我将以前写过的一个案子复制到这里,其实轮奸案中存在问题的法医鉴定有很多,我就写这一个例子,有兴趣的律师同行可以来电咨询,例子就是今年我办理的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件,在二审期间我就成功的将《吉林市中心医院医学鉴定意见书》给推翻,该鉴定书在我的眼里存在严重问题,但是一审期间的律师和法官却对该鉴定书没有提出任何异议,该鉴定书内容如下:
二、鉴定时间:2015630
三、被鉴定人:xxx,性别:女,年龄7岁。
该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五天。
神清语明,妇科检查:外阴大阴唇内侧皮肤充血,小阴唇充血,上半部分呈暗红色,处女膜缘3-5点,9-11点处可见裂痕。
1)被害人处女膜缘3-5点,9-11点可见裂痕,因为被害人徐xx7岁属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只能认定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
2)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
  该鉴定结论存在明显问题,但是很多非专业办理强奸案件的律师是看不出来的。
  针对鉴定意见第一项:我们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自己都不确定这个处女摸裂痕到底是近期所致还是陈旧性裂痕,他们的用词是‘应该是近期所致,而不是陈旧性裂痕’,让鉴定人员得出‘应该是’这个模糊不确定鉴定结论的依据是什么呢?他们说的非常清楚,他们的依据就是‘因为被害人徐xx7岁未成年人,尚无民事行为能力’,在开庭时我问我们的鉴定人,处女膜裂痕和有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之间有半毛钱关系吗?就是因为被鉴定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就可以认定处女摸裂痕是近期所致吗?
  针对鉴定意见第二项:“因为家属代述被他人强暴5天,所以我们不能认定有其它原因,只能认定是被他人强暴所致。”司法鉴定应当依据客观事实和科学技术,而不是真假难辨的家属代为陈述,仅仅因为家属说孩子被性侵了,你司法鉴定机构就做出鉴定意见说孩子被人强奸了,导致处女膜裂痕的原因各种各样,例如被人用手指猥亵生殖器,或者被其它物体例如圆珠笔、性器具等进入过生殖器,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人是以什么科学的依据和专业的医学知识将这些其它可能导致处女摸裂痕的原因全部排除的呢?他们给出的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代为陈述,我作为二审律师想问的是,本案的鉴定人,你们是否能够百分百的保证家属的话符合客观事实的,本案的被害人只是一个七岁的孩子,她根本就不明白什么是性侵什么是被强奸,家属在报案时也是明确的说明,她们是根据孩子的零星的语言、来回的追问、反复的追问,才怀疑孩子被性侵了,一个七岁的孩子她能知道什么事呢,家属本来怀疑的事实,怎么到了鉴定人这里,反而成了得出鉴定结论的依据呢?如果我们的鉴定人在当时能够认真负责,把鉴定意见书写的严谨一些,那个案件可能到不了这个地步。
  虽然这个鉴定结论被我推翻了,但我事后一直在反思,为什么这么明显的一份不严谨的法医鉴定却能被一审法院当成定罪的证据呢?还有成都张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无锡宋某强奸案中法医鉴定、天津曹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辽宁梁某强奸案中的法医鉴定也都存在问题,但都被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当成了定罪的法宝证据,这不能不让人惊心,当然更让人惊心的是,我们律师对于这些法医鉴定竟然看不出问题来。专业强奸罪律师必须要要懂法医学鉴定的医学知识,我们律师在办理强奸罪案件时,一定要审查法医鉴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客观性。只有我们律师自己要清楚法医鉴定的程序和要求,才能在办案时找到法医的问题。
   a检材来源不明或漏检:例如妇女的阴道拭子无人身检查笔录;检材物证如内裤、床单、衣服等无物证提取笔录;现场勘验的其他物品并无送检,如烟头、水杯等。在成都张某强奸案中就存在漏检的问题。
   c鉴定的依据存在问题:例如吉林张某强奸幼女案的法医鉴定依据是被害人家属的陈述;徐州孙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不规范的医院门诊病历;天津欧某强奸案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三天后的人身检查;上海医生强奸法医鉴定的依据是一团卫生纸等。 
   d鉴定结论存在问题。很多鉴定结论一看就明显存在问题,例如上面举例吉林张某强奸案,具体案件不在多举,一个律师只有成为专业的强奸罪律师,办理的案件多了,才能看出这些问题,否则连处女膜鉴定的最基本问题都搞不明白,更不会一眼看出法医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e法医鉴定的时间问题:在很多强奸案中,妇女报案不及时,有的法医鉴定是案发后24小时后作出的,连最基本的关联性都不具备,例如在辽宁梁某强奸案中,妇女案发后七日报案,然后法医鉴定她腿部有紫青淤血,你说一个7日后的鉴定能证明这紫青淤血是案发时留下的吗,显然不能。
   就简单写这些,有兴趣的法律界朋友可以来电交流,让我们共同努力,预防轮奸案件的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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