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与同居有什么区别,通奸要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通奸,指的是有配偶的男性或者女性违背各自的夫妻忠实义务,并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通常而言,就是我们所说的“出轨”和“一夜情”。通奸行为一般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一方为有配偶的夫或妻,另一方为婚姻外的第三人(异性);

2.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


其实在我国古代,通奸不仅是犯罪,而且是大罪。《尚书》记载显示,对于通奸者,处以宫刑。这是十分严厉的刑罚。另外,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民国时期,当时的法律也把通奸行为作为犯罪处理,对通奸者,“处以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直到新中国成立,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将通奸罪从刑法中废除。

因此,通奸本身不是犯罪,而是应当处在道德范围内调整的行为。

但是,《刑法》没设通奸罪,不等于法律对于通奸就持放纵态度。通奸的后果通常会涉及三方主体,夫、妻以及与夫妻一方通奸的第三者。而且,通奸行为往往不止一次,只要没被自己的配偶发现就经常是持续性的,甚至有时会构成刑法明文规定的重婚行为。此时就不能对通奸网开一面了。


接下来,笔者斗胆结合法律,谈一下通奸可能面临的法律后果:

1.违背夫妻忠诚协议,可以请求通奸的夫或妻一方赔偿

《婚姻法》第4条明文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这就要求夫妻之间互负忠诚义务,单以通奸对应的行为来看,夫或妻都具有不与对方以外的第三者发生性关系的义务。

虽然说法律不支持拿两性关系作为协议的筹码,但是在婚姻的忠诚领域却另有考虑,这也是基于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忠诚义务的救济手段。不过条件也是相当严格,总的来说在实际生活当中已经形成了如下规则:

在婚姻缔结之初,夫妻书面订立忠诚协议,并规定违反忠诚协议,另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损失的,法律应当支持。


2.第三者与夫妻一方发生通奸行为,第三者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者以通奸破坏他人家庭的行为,会破坏夫妻二人本来和谐的婚姻关系,导致夫妻一方不再与另一方构成平等的、为社会所承认的配偶关系。通奸行为是对夫妻配偶权的侵犯。

  • 注:《民法总则》第112条规定,自然人因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人身权利受到法律保护(包括配偶权)

基于此,笔者斗胆认为,无过错的夫或妻有权利请求通奸的第三者,以及与第三者共同破坏家庭的夫妻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责任形式,包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外,通奸如果演变为同居状态,则法律有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各方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通奸演变成同居的法律后果

我们这里说的同居,指的是夫或妻一方与第三者在事实上形成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另外,实际生活中往往对这种生活状态还要求双方“以夫妻名义”,不过笔者不敢苟同,发生了性关系后再继续生活,这已经是“夫妻名义”了,不需要双方明确表达出来。

一般而言,这种同居有如下后果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也就是说,一方起诉离婚,而且举证说对方已经在婚姻存续期间内与他人同居,则法院对此应当准予离婚。

2.它是无过错的夫妻一方在离婚时请求对方进行赔偿的法定事由

主要依据是《婚姻法》第46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注意,这种赔偿只能向与第三者同居的夫妻另一方请求,不能向第三者请求。


3.《刑法》明文规定了两种与第三者同居构成犯罪的情形

其一是重婚罪。本罪的定义是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这里的“重婚”,不要求夫妻一方与第三者进行婚姻登记,而是说只要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形成共同生活(即同居)的状态,对此有人证明,即为这里的“重婚”。本罪既处罚夫或妻一方,也处罚第三者。《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另外,本罪原则上属于公诉犯罪,但是如果无过错的夫妻一方自己有证据证明对方涉嫌该罪的,也可以自己拿着证据到法院起诉。

其二是破坏军婚罪。本罪的定义是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本罪处罚的对象是第三者,对于出轨的军人配偶则认定为重婚罪。《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其实不仅是我国,像韩国、印度乃至美国都正在从刑法中删除通奸罪的规定,这是法治进步的体现。将通奸行为更多归于道德调整,但又为通奸行为设立法律底线,才是现代社会处理这种行为最明智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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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同居?同居,是指两个相爱的人暂时居住在一起,现一般用于异性之间。同居跟结婚不一样,结婚是获得了法律的承认的夫妻关系,是不可以随便解除关系而必须要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而同居是不被法律承认的一种行为,可以随时出于当事人的意愿而终止关系。同居各方都没有任何法律保障。
二、同居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种:
1、基本的原因是未能做到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一些人的法制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漠。当事人不愿受婚姻关系约束,不愿承担义务,对双方关系持不严肃和不负责任态度则是当事人的心理原因。
2、也有当事人抱着“试婚”的态度。
三、什么通奸。通奸(Adultery)未明确建立彼此婚姻配偶关系的同性或异性之间自愿发生非单方面性行为的行为。一般情况下,通奸不是犯罪,因为我国的《刑法》及相关的法律中没有对通奸作出定罪的规定。美国许多州都将通奸认定为是犯罪行为,但很少有人因此而被起诉。在那些采取过错离婚制的州,通奸可构成足够的离婚理由;此外,有些州在对夫妻财产进行分割时也会将通奸作为考虑因素之一,可能会授予过错一方配偶较少的财产。
四、从以上几个说明,你就可以知道它们的区别是什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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