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Tax@SH 3报税软件【待完成】中,多了“KJ017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12万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政策

一、自行申报的概念、范围、申报地点及期限

二、十二万申报相关政策

三、两处以上所得申报相关政策及要求

一、什么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

所谓自行纳税申报,是由纳税人在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向税务机关申报取得的应税所得项目和数额,如实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据此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法。

我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包括两种情况:

(一)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时,由于没有扣缴义务人,因而必须按照税法的规定,根据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计算出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并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报送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在取得收入时,有法定的扣缴义务人,而且扣缴义务人也按照规定代扣代缴了税款,但由于相关收入需要合并、税率档次可能发生变化以及收入达到一定规模等因素,税法作出特别规定,要求这些特定纳税人在一定时期后(多为一个纳税年度终了后),根据全年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项目、数额、应纳税额、已纳税额、应补退税额,在税法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如实填写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报送税务机关、办理相应事项。

年所得12万元及两处以上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属于后一种自行纳税申报。

二、哪些人需要办理自行纳税申报?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

(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

(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经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纳税自行纳税申报。

三、在什么地方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 报?

(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纳税申报地点分别为:

1.在中国境内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在中国境内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或者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下统称生产、经营所得)的,向其中一处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在中国境内无任职、受雇单位,年所得项目中无生产、经营所得的,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二)其他情况下的纳税申报地点

1.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个体工商户向实际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区分不同情形确定纳税申报地点:

(1)兴办的企业全部是个人独资性质的,分别向各企业的实际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2)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的,向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兴办的企业中含有合伙性质,个人投资者经常居住地与其兴办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参与兴办的某一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4.除以上情形外,纳税人应当向取得所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经常居住地,是指纳税人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1、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在取得所得次月15日内申报,即所谓按月自行申报。

2、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在年度终了后30日申报,也是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0日内)。

3、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申报,即所谓按年申报(时间是年终3个月内);

五、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都必须进行自行申报吗?

按照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个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规定,在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但是,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不存在年所得12万元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

六、“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中的“年所得”都包括哪些项目?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七、如何计算各个所得项目的“年所得”?

(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未扣除“减除费用”(每月3500元)及“附加减除费用”(每月1300元)的收入额。更具体地讲就是个人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各种所得(包括单位所发未计入工资单的工资性收入),剔除按照国家规定实际缴纳的“五险一金”以及独生子女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等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后的余额。

年终奖主要是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还是有范围限定的,是单位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指应纳税所得额。即:实行查账征收的,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计算;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按照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120万元,核定应税所得率为10%,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20万元×10%=12万元。按照征收率核定个人所得税的,应将征收率换算为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例如:某个体工商户2016年生产经营收入总额为X万元,主管税务机关按照Y%附征个人所得税,则该个体工商户2016年应纳税所得额=(X万元×Y%+速算扣除数)÷适用税率。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比照上述方法计算。合伙企业投资者按照上述方法确定应纳税所得额后,合伙人应根据合伙协议规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合伙协议未规定分配比例的,按合伙人数平均分配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对于同时参与两个以上企业投资的,合伙人应将其投资所有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相加后的总额作为年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照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计算。即: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实际取得的经营利润,加上从承包、承租的企事业单位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和纳税人在提供劳务或让渡特许权使用权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

(五)稿酬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的收入额。

(六)财产租赁所得:是指未减除法定费用(每次800元或者每次收入的20%)、修缮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和纳税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有关税费的收入额。对于纳税人一次取得跨年度财产租赁所得的,全部视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是指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转让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即应纳税所得额。股票转让所得以一个纳税年度内,个人股票转让所得与损失盈亏相抵后的正数为申报所得数额,盈亏相抵为负数的此项所得按“零”填写。

(八)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均指不减除任何费用的收入额。其中,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全部视为纳税人实际取得所得年度的所得。

上述“所得”的统计口径,均为纳税人于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实际取得的所得,而不论所取得的是所属何时的所得,如补发往年、预发下年等。往年预发当年、以后年度补发当年等收入,均不计入当年所得中。

八、在计算年所得12万元时,哪些所得可以 不计算在内?

在计算12万元年所得时,对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免税所得以及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有关所得,可以不计算在年所得中。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一)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至第九项规定的免税所得,即: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规定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4.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6.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可以免税的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即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居住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就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缴纳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在计算所得12万元时,从境外取得的所得可不计入到年所得中。

(三)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单位为个人缴付和个人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五险一金”)。

九、为什么要进行两处以上所得申报?

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都取得工资的要做两处以上所得的申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了税前扣除标准的,支付工资的单位在扣缴个税时分别都扣除了费用3500或4800元,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有多处所得的人就比只有一处所得的人多扣除了,因此必须将多处取得的工资薪金合并,也就是只能扣除一个3500或4800元,计算当月实际应缴的个人所得税,减除单位已扣缴的个税税款,就余额进行自行申报补交税款。

例如:小华2018年2月在南通公司取得工资6000元,在无锡公司取得工资4000元;以上所得不包括个人负担的三险一金。(小华常住南通)

1、小华在南通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10%-105=145(元);

2、小华在无锡公司扣的个人所得税=()×3%=15(元);

3、小华应缴个人所得税=(00)×20%-555=745(元);

小华应自行申报补缴个人所得税=745-145-15=585(元);

4、纳税地点:小华选择南通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固定后就不准随意变化)

十、两处以上所得申报问题处理

纳税人上门反映说明、声明其本人并无两处工资薪金所得,或反映未在相关单位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由自然人个人出具书面说明和承诺,写明本人真实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讯住址、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签名承诺对其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

对于纳税人认为无两处工资申报的 ,税务机关风险应对部门将按照要求开展信息核实,对扣缴单位实施纳税评估、日常检查等 ,看看是否企业有虚列工资的行为。

  • 写一个程序,输入任何一个公民的月收入和五险一金,能够计算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C语言

    写一个程序,输入任何一个公民的月收入和五险一金,能够计算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用C语言

    3、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累进税率,计算办法是:用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分为几个级别,分别乘以累进税率,几个级别税额的总和就是该月应纳个人所得税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全月收入总额 - (五险一金) - 3500(现阶段个税起征点)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分为7个级数(见下表):

    级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例如:某人某月收入为7000元,其五险一金为1000元,他的月个人所得税应该这样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7000-=00元,共分为2个级别

    则此人应缴个人所得税为45+100=145元.

    要求:编写一个程序,输入任何一个公民的月收入和五险一金,能够计算他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提示: 根据应纳税所得额来确定他的最高税率级数,则他的前几级个人所得税=(各级别的全额数×相应税率)之和,最后一级的个人所得税=该级别的实际额数×相应税率.两者相加即为最后个人所得税, 如上例,00=2500元,1500×3%+1000×10%=145元)

    假定5险一金固定是1000元,起征点是3500,程序如下:

  • 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什么是年度汇算? 通俗来说,年度汇算就是,居民个人将一个纳税年度 内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 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合并后按...

  • 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5000元,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 当前的每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其中,等号右边的应纳所得...


    注: 博文只大致介绍了一下常见的个税计算方法,真正的个税计算方法要比本文精细很多,本文只适合参考,不适合深究。

    2018年6月1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召开,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调至5000元,于2019年1月1日正式施行至今。

    常用的每月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的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其中,等号右边的应纳所得税额即应缴税的那部分收入。比如我某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2000元,适用税率为3%,那么我当月应交60元税。

    速算扣除数是国家根据经济发展规律得到的一个数字,不同的收入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

    下面将一一介绍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该怎么算。

    如何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 月度收入 - 5000元(起征点) - 专项扣除(三险一金等) -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其中,5000元是根据2019年1月1日开始执行的新起征点,即只要我的月度收入超过5000月,那么就必须缴税;

    专项扣除主要包含三险一金,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这些钱已经上交给相应机构了,所以是不算在应纳税所得额里的;(注:五险一金中的三险一金由个人和所在公司共同缴纳,其余两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由所在公司全额缴纳。

    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共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即如果我有子女、或者我仍在读书、或者我接受了大病治疗、或我有住房贷款/住房租金、或我要赡养老人,那么我每个月可以自己留下固定的金额,这些金额不必交税;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包括个人缴付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购买符合国家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的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项目等,这些钱也可以不用交税。

    综上,在我的月度收入大于5000元的情况下,先减掉国家规定的5000元,在减掉一些用于特定用途的必须款,剩下的钱,就是我真正拿到自己手里的钱,这些钱就需要交税了。

    3.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A一个月挣6000元,B一个月挣10000元,而A和B的税率相同,显然是不公平的,所以国家对针对不同的收入,制定了相应的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也是根据交税者的应纳所得税额不同,而得到的不同扣除数额,不同的应纳所得税额等级对应不同的速算扣除数,这部分钱将不会扣税。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是与各个等级的应纳所得税来一一对应的,具体如下:

    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按上表所示,如果我当月的应纳所得税额为4000元,在第2档,应交税率为4000 x 20% = 800(元),速算扣除数为210元。当月应交税额为800 - 210 = 590(元)

    在缴完一年的税后,次年会再进行一次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一般在次年的3月 ~ 6月),目的是重新清算每个人上一年应缴的个人所得税,防止因政策变化等原因造成的多缴或漏缴情况,多退少补。
    (个人所得税APP上市后,我们可以在APP上直接进行汇算,如下图所示。)

    如果你是学生、或有赡养老人义务等属于专项附加扣除或其他扣除的范围,在上年没申报,导致多缴了税,在次年汇算时就可以申报(如下图所示),国家审核通过后会进行相应的退税。

    另外,根据新的政策(如下图所示),上年总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应补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公民,可以根据个人意愿选择是否要申报,这也是国家给的福利了~

    2. 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单独计税

    个税APP还有一个功能,即进行收入纳税明细查询,如下:

    偶然查看收入纳税明细查询时,显示有已申报税额合计xxx元,但在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明细中却显示没有交税。

    后来查了一下,我的xxx元是从全年一次性奖金这一项扣除的,全年一次性奖金不计入我们常说的起征点5000综合所得计税,而是分出来单独扣税,这也就是我年度汇算不扣税、却在收入明细中扣过一次税的原因了。(如果想把全年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计税,也是可以的,只需要在进行年度汇算的时候选择一下就可以了)

  •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

    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项目包括: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就是说,个人取得的所得,只要是与任职、受雇有关,不管其单位的资金开支渠道或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支付的,都是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课税对象。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开业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城乡个体工商户,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商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二)个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取得,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三)其他个人从事个体工商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既个人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四)上述和个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有关的各项应税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是指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包括个人按月或者按次取得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象、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济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稿酬所得,是指个人因其作品以图书、报纸形式出版、发表而取得的所得。这里所说的“作品”,是指包括中外文字、图片、乐谱等能以图书、报刊方式出版、发表的作品;“个人作品”,包括本人的著作、翻译的作品等。个人取得遗作稿酬,应按稿酬所得项目计税。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提供著作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包括稿酬所得。作者将自己文字作品手稿原件或复印件公开拍卖(竞价)取得的所得,应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计税。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是指个人的存款利息(国家宣布2008年10月8日次日开始取消利息税)、货款利息和购买各种债券的利息。股息,也称股利,是指股票持有人根据股份制公司章程规定,凭股票定期从股份公司取得的投资利益。红利,也称公司(企业)分红,是指股份公司或企业根据应分配的利润按股份分配超过股息部分的利润。股份制企业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的股票面额为收入额计税。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自有财产给他人或单位而取得的所得,包括转让不动产和动产而取得的所得。对个人股票买卖取得的所得暂不征税。

    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经常性的,属于各种机遇性所得,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含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中国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0000元的,应以全额按偶然所得项目计税(截止至2011年4月21日的税率为20%)。

    除上述10项应税项目以外,其他所得应确定征税的,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国务院财政部门,是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截止1997年4月30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有:

    (一)个人取得“蔡冠深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基金会”颁发的中国科学院院士荣誉奖金。

    (二)个人取得由银行部门以超过国家规定利率和保值贴补率支付的揽储奖金。

    (三)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偿款优待收入。

    (四)对保险公司按投保金额,以银行同期储蓄存款利率支付给在保期内未出险的人寿保险户的利息(或以其他名义支付的类似收入)。

    (五)股民个人因证券公司招揽大户股民在本公司开户交易,从取得的交易手续费中支付部分金额给大户股民而取得的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

    (六)个人取得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

    (八)个人为单位或者他人提供担保获得报酬。

  • 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当收入<=3500时,免交个人所得税;当时,个人所得税=工资*0.2。答案提交要求:(1)把 “源代码、程序运行结果” 截图在一张图中,确保清晰,将图片贴在答案栏中(...

    用java语言设计一个简易的个人所得税计算程序,要求如下:当读入用户的工资时,计算出个人所得税额,并给出提示信息“您的工资是xxx,个人所得税为yyy”(其中xxx和yyy为实际数值)。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如下:当收入<=3500时,免交个人所得税;当时,个人所得税=工资*0.2。答案提交要求:(1)把 “源代码、程序运行结果” 截图在一张图中,确保清晰,将图片贴在答案栏中(不要上传附件)。

    根据《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树最适合用()来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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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版预报规范规定,为国际和地区飞行提供服务的机场气象台应对编制和发布24小时或30小时预报()

    根据《水利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是指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者需要紧急疏散500人以上,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田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事故。

    以下关于《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使用范围说法错误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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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效于1999年8月30日的现行 ,是对生效于1994年1月1日的个人所得税法的修订。

  1994年1月1日以前,针对在 工作的三类纳税个人制定了三部个人所得税的法规:

  ●在中国境内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员适用修订前的《个人所得税法》;

  ●中国 适用《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

  ●本国企业主适用《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

  尽管这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法带来了财政收入,但它们之间互相抵触,在执行方面也出现了问题。因此,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成为必然,改革着眼于以下几个方面:

  ●简化税制以建立一个易于界定和执行的税制框架;

  ●为所有在中国境内工作的人建立一个公平的竞技场,并创造一个更为稳定的投资环境;

  ●阻止避税和逃税行为;

  ●使税收成为财富再分配的工具。(例如,高收入者,纳税也相应地多。)

  1994年1月1日,三部旧的个人所得税收法规经过修订合并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正式颁布实施,简化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并提高了其执行效率。1999年8月30日的修订条款从本质上来说只是一些局部性修改,并未从根本上影响到1994年税法的实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适用于:

  ●本国企业主(个体工商业户)

  个人所得税是一种按属地原则纳税的税种。以下两种人,需就其来自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在中国境内定居的自然人或是在中国境内居住超过一年的自然人(其后通过的附加细则实际上又对这条规则进行了修订,从而使得非中国公民仅在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超过五年的条件之后才就其全球范围的收入纳税)。对于在中国境内居住少于一年的自然人如果有来源于中国的收入也有在中国纳税的可能性。

  共有11类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经营所得以及其他各类规定的收入和报酬。

  个人所得税中特别规定对某些收入免税。免税项目包括科技成果奖金;国债和经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福利费;保险赔款;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值得注意的是,自 1999年 8月 30日起利息所得已不再是免税项目了。

  个人所得税大部分应税项目都是按月核定的。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税率从5%到45%共分九级。经营所得适用从5%到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对于其他种类的收入,适用20%的统一税率,但也存在特殊税率减免以及额外加征的情况。

  双重征税的税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包含了对纳税人源自中国境外的所得在中国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下统一的税额扣除的规定。纳税人如已经为源自中国境外所得缴纳了境外所得税,准予其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对于超过部分可以在五年内的扣除限额的余额中补扣,在要求抵扣时需提供已缴纳外国个人所得税的合法证明。

  纳税登记、申报及缴纳

  所有 一旦发生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就应立即到中国的 进行注册登记。

  在大多数情况下,雇主或是对纳税人支付了应纳税所得的其他人,应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负责填写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如果没有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应自行填写纳税申报表并缴纳核定的税款。

  税务稽查与争议解决

  中国的税务机关已经开始通过税收稽查来密切监督税法的执行情况,尤其是对高收入者和对在中国境内有收入的外籍人士。如果个人对纳税义务有争议的,有权对税务机关的决定申请复议或进行诉讼。

  拟议中的进一步改革

  通过与 有关人员沟通获悉,他们正考虑对个人所得税进行进一步的改革。这次改革的目的是要用个人所得税的综合课征制来取代现行的分类课征制,11个应税所得项目也将进一步减少。

  在不久的将来,中国税务当局可能出台个人所得税的年度汇缴政策。纳税人将被要求在下一纳税年度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并相应填写年度个人所得税申报表。

  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今日审议 公众呼吁调高起征点

  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再起―――

  将于今日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周,该消息一经公布,再次引发公众对于提高个税起征点的呼声。

  1980年至2006年的20多年间,我国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即通常所称的个税起征点)为800元/月。2006年个税起征点改为1600元/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29日上午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自2008年3月1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

  新标准实施以来,我国经济增长较快,个人收入水平也在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进入了征税范围之内。根据税务总局的统计,今年前三季度,全国个税共征收亿元,已接近去年全年的亿元,预计全年将超过3200亿元。与此同时,全国财政收入预计全年将达到5.1万亿元左右,增长31%左右。两相比较,可以看出,个税增收的幅度不仅远超去年,而且也高于财政增收的速度。

  但与此同时,今年以来的物价高企,CPI继今年3月突破3%警戒线后一路走高,在8月和10月双双达到6.5%的10年新高,11月份又攀升到6.9%,创下了11年来的最高,房价、电费、水费、猪肉价格等居民基本消费支出已大大提高。因此,提高个税起征点正是民之迫切所需。

  根据一项针对个人所得税的调查显示:共3698名参与者中,有97.0%的人认为目前的个税起征点不合适。同时,也有同样比例的人期待能将其调高。

  不少 认为,目前个税起征点调高至2000元到2500元较为合适。中国人民大学教授、 副会长安体富也持有相同观点。但他也指出,我国的个税起征点是全国一刀切,这一标准对于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来说可能是低了,将住房支出考虑在内的话,2000元/月明显偏低。但对西部 来说,可能又高了,因此有意见认为应按地区划分个税起征点。

  记者注意到,在一片提高声中,也有专家“老调重弹”,再提税收指数化。

  专家指出,提高个税起征点虽然是好事,但也只能说是权宜之计。安体富认为,调整个税起征点不如尽快施行个税征收指数化,这也是税收改革的方向。将个税起征点与收入变化以及通货膨胀等因素挂钩,按照消费物价指数的涨落,确定 的使用税率和纳税扣除额,实行不同年度浮动的个税起征点制度,从而保护低收入者利益,有利于减轻中低收入者特别是困难群体的负担,实现税负公平。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 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 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1999年8月30日 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05年10月27日 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

  根据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五、财产转让所得,以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七条纳税义务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义务人境外所得依照本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八条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超过国务院规定数额的,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或者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具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第十条 各项所得的计算,以人民币为单位。所得为外国货币的,按照国家外汇管理机关规定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缴纳税款。

  第十一条 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

  第十二条 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及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个税起征点拟提至每月3000元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20日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本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目的是减轻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加大税收调节收入分配力度。中国财政部部长 在会上表示,草案拟将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由现行的每月2000元提高到每月3000元。

  谢旭人说,为了有效发挥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

  草案规定,第一级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不超过500元扩大到1500元,第二级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元至2000元扩大为1500元至4500元。

  同时,草案还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

  谢旭人介绍,草案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表的级距作了相应调整,将生产经营所得税率表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5000元调整为15000元,其他各档的级距也相应作了调整。

  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对财政收入的影响,谢旭人表示,经测算,与2010年相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约减少个人所得税收入990亿元;调整工薪所得税率初次级距,减收约100亿元;调整生产经营所得税率级距,减收约110亿元,合计全年约减少财政收入1200亿元。

个税起征点调至3500元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第九条中的“七日内”修改为“十五日内”。

  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月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三千五百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

  五、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修改为: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注:本表所称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依照本法第六条的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

  本决定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附件:1.税率表一.doc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0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0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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