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九江一名女子在驾车途中偶遇老人倒地不起,女子下车将老人搀扶起来后,却被家属告肇事逃逸。交警通过调查取证及时还她清白,已责令家属道歉。女子称因此事委屈大哭,但不会改变助人初心,以后会注意保护自己。
这名扶老人的热心人叫帅黄玲,是一名义工。当时她正开车带着两名救助的孤儿去理发,途中看到一位老人突然倒地。她担心其他车辆撞到老人,将车开到老人前面侧边,和同伴下车扶起了老人。老人很快恢复了意识,还向她表达了感谢。后来邻居和老人家属赶到,老人解释是自己摔倒的,帅黄玲一行随即离开。没想到返程途中老人家属报警,称她肇事逃逸。
现场监控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幸好交警找到了附近的监控,还原了真相,老人家属才肯罢休,向帅黄玲道歉。事情虽然告一段落,但整个过程还是让人气愤。如果老人一口咬定是帅黄玲所撞,或者记不清楚当时发生了什么,周围没有其他目击证人,家属要求查清事情真相,还情有可原。可老人明明解释是自己摔倒的,旁边的邻居也证明了救助者的清白,这时家属还要坚持己见,称“不清楚老人被撞倒还是自己倒下的”,就让人难以理解了。难道不在场的家属,比在场的老人和邻居,更清楚事情发生的经过?还是从一开始就别有用心,揣着明白装糊涂,打算从中捞上一笔?
这些年因扶人而被讹的事件着实不少。面对好心人的义举,被救助者不但不感恩图报,反而倒打一耙,诬告并索要赔偿。好心人蒙受不白之冤,寒心之余生活备受困扰。比如这起事件中,若附近不是正好有人家安装了监控,恰巧拍下了事发经过,帅黄玲又该如何自证清白?在老人解释自己摔倒的情况下,家属还这么不依不饶,若老人记忆含混不清,又或者和家属统一口径,又没有其他人作证的话,很难想象她要如何才能从这漩涡里脱身,要为这一时的善举付出怎样的代价。
相比救人者所受的委屈和身心折磨,讹人者却总能全身而退。在查明事实真相之后,他们绝大多数没有受到法律的制裁,公安机关大都给予口头教育,责令道歉。被诬告的救助人,本着息事宁人的态度,也很少进一步追诉。看似是皆大欢喜的暖心结局,但背后的现实风险丝毫未减。
交警调查此事 图片来源:南方都市报
对于诬告者来说,敲诈成功了挣钱,失败了则道歉,中间几乎没有风险,简直是一本万利的买卖。利益当前,期待他们突然良心发现是不切实际的。如果公安机关不对这种讹诈行径做出反应,不能对诬告者构成有效震慑,不提高他们的讹诈成本,那就很难矫正这一失范行为,降低做好事的风险,也就很难提高社会成员帮扶弱者的信心和意愿。
事实上,惩治被救助一方的讹诈行为,不是没有法律依据,也不是没有依法惩治的先例。除了刑法上的相关规定外,部分地方也会根据情节的轻重程度,予以行政处罚。比如,深圳就立法规定,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救助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行为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录入个人信用记录系统。四川达州之前发生“三儿童扶摔倒老太被诬陷”一案,警方在弄清案件真相后,对诬告的老人给予拘留7日的处罚(因其已满70周岁,依法决定不予执行),对共同实施诬陷行为的儿子,给予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500元的决定。这些都受到了舆论的广泛好评,既惩治了恶行,也提振了好人做好事的信心。
这样的处罚,不妨多来一些。过去正是因为违法成本太低,诬告者才有恃无恐。要破解“扶了被讹”的现象,不能只将其归结个人道德的缺失,而应该从制度上寻找解决之道,从法律上予以规制,提高诬告者的失信成本,让他们心存忌惮,不敢随意冤枉好人。
在被冤枉之后,帅黄玲虽然委屈得大哭了一场,但还是不愿改其助人初心,这样的胸怀令人敬佩。但对于大部人来说,趋利避害是人的本能,即便有心帮人,看到摔倒的老人心怀不忍,也不愿意以身犯险,毕竟自证清白仍然是一个难度技术颇高的问题。个人是可以救人的同时留存证据、自我保护,但不是所有的场合都能做到两全其美。如果不改变“讹人者零成本”局面,不有效遏制讹人的现象,老人扶与不扶,会一直成为摆在国人面前的道德难题,这个死结可能永远也无法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