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可以签补充协议吗

如果订立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因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以在协议离婚后1年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作了除外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协议离婚可以反悔。对于夫妻关系的反悔,夫妻双方可以复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具此,如果是通过,且已办完了,当事人任何一方不能返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内因履行协议发生争议而诉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经审理查明订立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值得注意的是,“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在办理协议离婚手续时所提交的“协议”,是已经生效的协议,而不是指在协商离婚事宜过程中签订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之前,就离婚相关事宜达成的“离婚协议”是附条件协议,没有离婚,协议就没有生效,不能作为人民法院作为离婚财产分割的充分、全面的依据,而只能被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充分参考。...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曾伟。离婚协议书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后,关于离婚事实是不可以推翻的,但离婚协议书除了离婚事实,离婚协议书中的财产分割是可以推翻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办理协议离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双方当事人是在我国民政局合法登记的夫妻。(二)双方对是否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债权债务等问题都已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离婚协议》。可是有些人签了离婚协议后对协议中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反悔,怎么办?那么,签了离婚协议之后还能否反悔呢?一、离婚本身不能反悔双方离婚后其夫妻关系解除部分立刻发生法律效力,任何一方不得反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复婚登记,”由此可知,复婚不仅必须双方自愿,还必须重新办理结婚登记。...

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双方原签订的离婚协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充其量法院只能把协议中涉及婚姻关系的处置问题作为一个可参考的因素在裁判过程中予以考虑。其理由:一、离婚协议的效力不应等同与一般民事上的合同、协议,它具有特殊性。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显然,婚姻关系包括涉及婚姻的身份关系和财产关系的处理应适用《婚姻法》、《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精神。上述两种观点他们都是基于同一个理论基础,即用合同法的有关原则精神来处理婚姻关系纠纷。...

任何合同或者是协议书,只要在书写的时候其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只要在双方签订之后就会具有法律效力的。但是也会有当事人为让其更加具有保障,会要求进行公证处理。那么离婚协议公证了可以反悔吗?以下就是找法网小编整理的内容。一、离婚协议公证了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书一旦经过公证,那么它的真实合法性就得到了法律的认可。离婚协议书公证后,如果一方反悔,要对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更改,如果另一方同意更改的,双方应当将重新签署好的离婚协议书到公证处按第一次进行公证的程序再次进行公证,才能生效。...

离婚协议签订后可以反悔,根据法律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大家好,我是找法网特邀嘉宾律师:王婷婷。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如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不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如尚未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则该离婚协议书并未生效,任何一方均可以反悔或者提出修改的意见。离婚协议并不是普通的合同关系,是涉及人身关系的特殊协议,所以离婚协议的效力,不但要有一般协议的有效要件,还需要具备法定登记机关的相关手续这一特定形式要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们都知道生活中协议离婚是需要写离婚协议书的,离婚协议书是想要离婚的夫妻双方对离婚事项进行协商后签订的一份书面协议,往往在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就具有了法律效力。接下来由找法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签了离婚协议书之后后悔可以吗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当前,我国法律规定的离婚途径只有二种:一种诉讼离婚,即通过诉讼经人民法院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另外一种就是协议离婚,协议离婚体现的是双方的自愿意思表示,即双方自愿对离婚、孩子抚养、财产及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体现双方自愿协商结果的就是“离婚协议”。一旦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并且据此办理离婚登记,事后想反悔,很难得到支持。实践中,经常有离婚当事人为了达到迅速离婚的目的,草率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婚内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一方觉得对自己明显不公平,想反悔,并要求重新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协议离婚后,能否对离婚协议反悔?...

甲女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乙男向甲女一次性支付补偿金32万元及迟延支付的利息8373.33;2.乙男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1835,双方签订了一份《离婚协议》,其中第四条约定:“男方同意对女方进行经济补偿,补偿方案如下:1.补偿金为75万元。2.分期支付期限为三年,36个月(略)”第五条约定:“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后,男女双方需持有本协议及各自相关的证件到结婚登记机关换取《离婚证》。”第六条约定:“本协议一式三份,独立生效的条款自协议签订日起生效,其他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2018718,双方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男方与女方于201835日签订《离婚协议》,现针对补偿金部分达成如下补充协议:一、补偿金支付情况及方案。(略)”此后,乙男未按该《补充协议》履行付款义务。

201963,乙男致电甲女。在通话中,甲女指出乙男没有履行《补充协议》,乙男称该协议是一份“君子协议”,其目前没有能力履行协议。

双方于2018718日下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离婚登记。该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双方因感情破裂,自愿协议离婚,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子女抚养:双方无子女。二、财产处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三、债权债务处理:双方无债权债务处理。我们自愿离婚,完全同意本协议书的各项安排。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女主张,201835日的《离婚协议》的签订时间不符合离婚登记的要求,且其内容涉及离婚前的约定,民政部门没有审批权限,故双方在工作人员的建议下,按照婚姻登记处提供的模板当场重新签订了上述《离婚协议书》;双方办理完离婚登记后又立即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补偿金条款;双方口头约定《离婚协议书》只是为了办理离婚手续,实际按照《补充协议》履行。

乙男主张,办理离婚登记前,甲女已经准备好《补充协议》,乙男签字后,双方持《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一同办理登记手续;因上述两份协议不符合民政部门的要求和法律规定,双方又急于离婚,所以双方经协商后按照模板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并办理了离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前,双方当事人及甲女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通过微信多次沟通。

2018710,乙男先后在与甲女和委托人的微信聊天中提出了对《离婚协议》的修改意见。乙男对甲女称:“我愿意承担和履行自己离婚协议中的条件……我建议,重新将协议修改为:三年75万费用不变(含之前已经支付部分),折合为每年25万。待我找到新工作(可能月薪在2万左右),每月支付1万元,原则上每年度在最后一个月一次性支付剩余部分。若我发展顺利,可以提前支付完75万完成协议。”甲女回复:“……718,不见不散。就按你的方式改协议吧”。

201878日中午,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前仍在通过微信就《补充协议》中关于双方再婚后的补偿金条款进行协商。甲女委托人按双方商定的意思拟定《补充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可由双方协议处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相关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双方均系理性的成年人,在离婚前数月就达成了《离婚协议》,并履行了部分内容,后双方又就补偿金条款反复协商、修改,拟订立《补充协议》。在协商过程中,乙男曾主动表示其会履行离婚协议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双方直至离婚登记当日仍在就《补充协议》的个别条款进行协商,足见该协议是当事人深思熟虑的结果。从双方离婚后的通话内容来看,乙男将该协议称为“君子协议”,且将未履约的原因归咎于自己目前没有支付能力,其实际也并未否认协议内容,故确信该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虽然《离婚协议》、《补充协议》与婚姻登记处存档的《离婚协议书》不一致,但据双方陈述,之所以签订《离婚协议书》主要是因为双方自行拟定的协议不符合婚姻登记处的格式要求。比较三份协议的内容,《离婚协议书》非常简单,而《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详尽、具体。且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没有明确表示终止《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结合双方协商、订立《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的过程以及双方在离婚后的沟通情况,难以确信双方会在办理离婚登记的短时间内即决意抛弃双方经过长时间考虑和协商后对财产作出的全面细致的安排,而以简略的《离婚协议书》取而代之。因此,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仅为顺利办理离婚登记,无论其签署于《补充协议》之前或之后,均不是对《离婚协议》和《补充协议》作出实质性的变更。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遵循意思自治原则,法律未禁止当事人在婚姻登记处备案的离婚协议之外另行达成财产分割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该条规定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未成而进行诉讼离婚这一特定情形,不能以此笼统地否定所有未经婚姻登记处备案的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故本案不适用上述规定。对《补充协议》的效力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判断。本案中,甲女请求乙男支付补偿金主要依据《补充协议》第1.3条的约定。上已认定《补充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该条约定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因此,该条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应遵照履行。

《补充协议》是双方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与双方的身份关系有密切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该协议不适用该法的相关规定。因此甲女依据该法第一百零八条请求乙男一次性支付补偿金,不予支持。乙男应仍按约定分期向甲女支付补偿金。其中,乙男拖欠的20188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补偿金应一次性支付,此后每月支付1万元至20213月。《补充协议》是对《离婚协议》中补偿金条款的变更,变更后双方未约定逾期须支付利息,故甲女请求乙男支付利息,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一、乙男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按照每月1万元的标准向甲女支付20188月至判决生效之月的补偿金;二、从判决生效之次月至20213,乙男应于每月16日前向甲女支付当月补偿金1万元;三、驳回甲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离婚后发现还有其他的,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或者签署补充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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