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居民养老保险什么时候交?

缴纳是因人而异的,可以选择缴,也可以选择不缴。条件好就多缴些,条件不允许就少缴纳些或不缴纳,完全由个人决定。个人养老金,简单来说就是完全由个人缴费的养老资金。其点在“个人”,比如说它由“个人自愿参加”“实行个人账户制”“缴费完全由参加人个人承担”“其权益归参加人所有”“风险由个人承担”。

根据法规,目前参加人每年缴纳个人养老金的上限为1.2万元。

二、2022年个人养老金在哪里交?

1、想要参与个人养老金,首先要在个人养老金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建立“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平台由人力资源社保部组织建设,与符合相关法规的商业银行以及相关金融行业平台对接,归集相关信息,与税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为参加人提供个人养老金账户管理、缴费管理、信息查询等服务,支持参加人享受税收优惠方案,为个人养老金运行提供信息核验和综合监管支撑,为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提供相关信息服务。

2、除此之外,我们还要开立一个“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这个资金账户就可以用于个人养老金缴费、归集收益、支付和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可以由我们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商业银行指定或者开立,也可以通过其他符合相关法规的金融产品销售机构指定。

三、2022年个人养老金哪些人可以交?

在中国境内去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者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劳动者,都可以参加个人养老金制。

四、个人养老金有哪些作用?

个人养老金账户资金可以用于购买符合相关法规的银行理财、储蓄存款、商业养老保险、公募基金等金融产品,这些可以自主选择,需要我们自己承担相应风险。不过,对接个人养老金的投资产品都是经过遴选的合格产品,兼顾安全性和盈利性。参与个人养老金运行的金融机构和金融产品由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确定,并通过信息平台和金融行业平台向社会公布。…

近日威海市印发《关于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到威海市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期将改定为每年1月1日至4月30日,过期不予处理。威海市符合参保条件的市民可以携带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在户籍所在的村居、社区进行参保缴费登记。若因有事办理无法在规定缴费期内缴费,可由他人代为缴费。此外,关于威海市社保局也对养老保险的补缴作出了相应解释,包括补缴基数、补缴对象条件规定等。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条件

威海市市民需要满足以下三种情况才可以补缴养老保险:

1.威海市企业中仍与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因各种原因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具有威海市户籍,曾在威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男满45周岁、女满40周岁的人员,可凭有效原始材料,以个人身份补缴2011年6月30日(含)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具有威海市户籍,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领取工商营业执照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基数和比例

1.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符合补缴条件的应将欠费和中断部分一次性补齐。补缴比例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年缴费比例执行。补缴基数统一按照威海市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和计发待遇执行的历年社会平均工资60%计算。其中,1993年以前的欠费,补缴基数按照1993年社会平均工资2365元的60%执行(不保留小数);1996年之前的欠费补缴利息按照5.4%执行。

2.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均以补缴时的山东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历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费用由个人负担,一次性缴清。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的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凡按山东省《补缴通知》申请补缴的,均自威海市企业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之日起,计入或补建补缴年度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按照个人账户历年记账比例记入或补建;以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费用全额到位后,社保经办机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基数,按补缴基数8%的比例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山东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按上述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均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 统一从2011年6月由后向前予以记录。其中,补缴中断年限的,也自后向前予以记录。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年限和年龄

1.男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原已按山东省、市有关规定,首次参保时已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再按照山东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的,累计补缴年限不超过10年。

补缴后继续缴费到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可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不满15年的,可延长缴费至满15年,再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延长缴费的具体办法按国家和我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2.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可一次性补缴15年,按规定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

3.在计算养老金待遇时,计算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月数,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有关规定执行,70周岁以上人员统一按70周岁的计发月数确定。

此次补缴政策限定的年限,均截止2014年12月31日。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手续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山东省《补缴通知》要求的所需材料,在单位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未参保的在现户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已参保的在参保地经办机构按要求申请办理补缴手续。当地人社部门进行审核备案。

威海市养老保险补缴所需材料及流程

补缴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身份证、户口薄。

(2)本人原始档案、《劳动合同》、用工登记表、工资台账等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

(3)个体工商户提供工商营业执照。

具体为,山东省《补缴通知》正式实施后,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补缴1995年之前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职工档案,确认为连续工龄的可申请补缴;补缴1995年之后的欠费,需由单位提供证明其工作经历的相关原始资料,经办机构审核后可申请补缴。以个人身份补缴的,1995年之前招用的原计划内临时工和其他形式用工,转招为劳动合同制工人的,其转招前按规定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经确认后申请补缴的,其补缴基数和利息参照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规定执行。

军龄能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军队转业、复员、退役人员,军龄作为工作经历并按规定视同缴费年限,但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比如说,某退役人员军龄5年,其退伍后按规定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达到或超过了15年,其5年军龄可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威海市补缴养老保险与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怎样衔接?

按山东省《补缴通知》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暂予封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照人社部、财政部制定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7号)和山东省人社厅、财政厅《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事项的通知》(鲁人社发[2014]36号)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山东省《补缴通知》规定条件,可自愿选择补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当月停发。其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除政府补贴外退还本人。

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到达领取养老金年龄的人员,又按规定补缴参保后,其达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原已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员,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之月起,停止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国家和山东省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有关规定,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原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并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然后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补缴后能不能同时享受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和遗属困难补助等待遇?

社会保险待遇不能重复享受,已享受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自办理补缴手续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当月起停发其原待遇。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曾经在不同单位参保并发生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的,怎么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可以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以个人身份补缴。

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现单位为乡镇企业的,补缴年限如何确定?

山东省里规定,现单位为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并已按规定参加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其存续劳动关系的职工应保未保年限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

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能否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曾经有过工作经历,或者是个体工商户的,本人从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也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 的时间(避免出现“中人”),其中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是否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体工商户,以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者姓名为准,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家人及其雇工。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个人账户如何计入或补建?指数如何计算?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以补缴时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 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按照补缴基数的8%,按年计入或补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今后在山东省内流动就业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并在其个人账户信息中作特别标记。补缴后继续缴费的,缴费基数按当年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有关规定执行,指数据实计算。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本人平均缴费指数按补缴指数(0.6)和实际缴费年度指数合并计算。

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补缴指数×补缴年限+实际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本人全部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没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山东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有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视同缴费年限如何认定?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如何计发基本养老金?

按照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是指所在市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原固定职工按国家和山东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其中,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当地已经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也已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没有参保缴费的,只有所在市实行企业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前的连续工龄可 以视同缴费年限。当地(包括山东省直)没有启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连续工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

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补缴参保人员,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补缴参保后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从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具体按鲁政发〔2006〕92号文件规定计发。

月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山东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山东省或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1.3%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其退休时间如何确定?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个人身份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的,其退休时间为全部补缴费用到账之月,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次月起领取。

补缴后继续缴费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又延长缴费至满15年 的人员,其退休时间为人社部门批准的时间,基本养老金从次月起领取。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在10年以下自行选择补缴年限吗?

2014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但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认定条件的,其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对曾经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人员能否补缴?

具有威海市户籍,曾在威海市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过工作经历,后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符合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账结合”的时间。山东省里规定,这类人员在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咸丰县2021年度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通知

2021年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已经全面启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年满 16 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应在本人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不能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

(一)缴费档次:200元、300 元、400 元、500 元、600 元、700元、800 元、900 元、1000元、1500 元、2000 元、2500元、3000 元 13 个档次,缴费200-400元政府补贴45元,缴费500-3000元政府补贴60元。建议有条件的城乡居民选择早参保,高标准缴费,多缴多补,长缴多得。

(二)对低保对象、特困人员、易返贫致贫人员及重度残疾人等特殊群体由县人民政府为其代缴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并保留 100元个人缴费档次,实行部分代缴的,应在个人履行缴费义务后再进行代缴。

(三)从2011年起计算,距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允许补缴,补缴不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待遇年龄超过15年的,应当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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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的1-12月常年征缴。

为方便广大群众缴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现阶段提供手机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协作金融机构、办税自助机4种缴费方式供缴费人自主选择。

(一)手机APP。缴费人下载楚税通APP,通过实名注册登录后,可进行个人缴费及代缴的所有操作。缴费人还可以通过鄂汇办手机APP、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手机银行进行个人缴费操作。

(二)湖北省电子税务局。缴费人通过访问湖北省电子税务局(/portal/),实名注册登陆后,可以进行个人缴费和代缴。

(三)协作金融机构。缴费人持身份证、银行卡或现金直接到全县代征银行网点柜台办理缴费(工商银行、农业银行、邮储银行、农商行)。

(四)办税自助机。持缴费人身份证、银行卡到县市民之家一楼自助办税机缴费。

通过以上途径无法自行办理缴费的居民,可通过村(社区)干部代办缴纳,由村(社区)干部按时限到代征银行完成缴费。

(一)税务部门查询渠道。缴费人完成缴费后可以通过办税自助机或登录楚税通手机APP、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查询缴费信息。

(二)人社部门查询渠道。缴费人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到各乡镇人社中心、关注微信公众号湖北12333、登录支付宝关注湖北智慧人社自助查询缴费信息。

(一)已参保续缴人员,当年可重新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二)当年新参保人员应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的村(社区)或乡镇(社区)人社服务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也可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实行线上办理参保手续,参保登记后选择缴费档次缴费。

(三)年满60周岁人员应在到龄的当月前缴费,便于及时申报待遇。

(四)未登记的重度残疾人(一、二级),应携带残疾证及复印件到村(社区)或乡镇(区)人社服务窗口进行登记,并了解相关个人缴费和代缴政策。

(五)补缴人员要明确补缴年度和年限,一并缴费。从 2021 年开始,一次性补缴人员统一调整为当年满 60周岁、满 60周岁前进行一次性补缴。

(六) 由村(社区)代办代缴参保人员应在参保地缴费。

请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参保条件的广大市民相互告知,在缴费期内踊跃参保,切实维护好自身养老权益。

国家税务总局咸丰县税务局

咸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以上所有电话24小时值守,并及时处理相关信息。

咸丰县融媒体中心媒体矩阵

法律顾问: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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