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的合法权益具体包括

大学生劳动实践报告(精选8篇)

  难忘的实践活动又将谢下帷幕,我们既增长了见识,也锻炼自身,这时需要好好地写一份实践报告总结一下了。到底应如何写一份漂亮的实践报告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大学生劳动实践报告(精选8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生劳动实践报告 篇1

  在全校师生的参与下,经过近一年的努力,我校的劳动实践活动取得了可喜的成绩。现将一年的情况作个小结。

  一、劳动实践基地建立的缘起。

  今天的小学生承载着明天的希望,担负着建设祖国的重任。然而,随着独生子女的增加,家长对孩子的宠爱之风日益盛行。“四体不勤,五谷不分”“饭来张口,衣来伸手”的学生比比皆是,甚至在我们农村也屡见不鲜。如此现象不能不引起我们教育工作者、家长和社会的高度警惕。虽然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科学的发达,我们的下一代肯定不是每天都是脸朝黄土背朝天的旧式农民的翻版了,但是中华民族的吃苦耐劳的精神,坚韧不拔的品质,却是我们生活的精髓,不能随意丢弃。xx是著名的“银杏之乡”,银杏是xx的名片,是学生最熟悉的树种。为了抓好民族精神的教育和培养,真正将新课程的理念全面贯彻落实,让延续五千年的中华民族文明历史得以发扬光大。我校建立了以“银杏园”为劳动实践基地,以“银杏的栽培”为校本课程的劳动实践活动。

  “培养学生的劳动意识,让学生掌握一定的劳动知识和技能,最终让学生热爱劳动,感受劳动的快乐。”是我校课外实践活动的指导思想。我们认为学生的素质不仅是基础文化素质,而且还应包括各种体力、能力和知识面,包括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的树立,只有全面地进行教育教学行为,才会让学生形成坚韧不拔、吃苦耐劳、乐观向上、胜不骄败不馁的精神风貌,才会形成客观看世界主观去努力的良好人格。新课程的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方法与过程,情感态度价值观,三者之间相互沟联,缺一不可。知识与技能是骨架表皮,方法与过程是血脉筋络,情感态度价值观是灵魂思想,学生的知识与技能除了认真学习书面教材以外,更需要课外的社会资源的大量补充,才能有机地结合社会理解课文,理解社会,形成能力,造就人才。

  三、组织管理及实施。

  为了更好地领导开展学校劳动实践活动,开发课程资源,让学生有全面发展的机会,学校组织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的劳动实践基地领导小组。制定了详实可行的计划,并选派沈军、常勇、刘国兵三位老师担任劳动实践指导老师。老师学生一起干,全员参与,分工合作,老师教学生,学生教学生,互帮互学,教学相长,营造劳动实践氛围,让大家在劳动中快乐,在快乐中成长。。

  辛勤的汗水浇灌出丰收的喜悦。我们通过劳动在物质有了收获。今年我们培育出了近百棵银杏树幼苗,收获了近千斤银杏。物质上的收获固然可喜,更主要的是在精神上有了丰硕的成果。劳动实践活动,消除了学生劳动可耻观念,感受到了干活中的伟大,劳动中的成果,辛勤的汗水可以换取丰收的喜悦,有利于学生今后一生旅途中迎难而上、刻苦耐劳精神的发挥;劳动实践活动,让学生懂得劳动虽然辛苦,但是劳动的过程却是愉悦的,特别是看着劳动成果茁壮成长,使他们有了“学习如禾如苗,懒惰如蒿如草”的人生感悟,更加珍惜劳动成果,更觉生活快乐;劳动实践活动,为新型的人才打下思想基础。现代化需要知识,更需要有创新思想的人才,通过继续的劳动实践活动,会将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发挥地更加潇洒自如。

  劳动实践活动在我校刚刚起步,但我们坚信,在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一定会开出更绚丽的花朵。

  大学生劳动实践报告 篇2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教育大会提到,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是现代教育应当重视的重点,对于社会主义接班人、建设者的培

第一部分、大学生权益维护宣传的作用

大学生权益维护无论是对大学生个人、学校、还是社会乃至国家都具有着积极的意义,发挥着重要作用。

()有利于增强大学生法律意识

在维护大学生权益的过程中,大学生一方面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通过权益的维护,让他们学习了很多相关的法律知识,掌握了合法的维权途径和方式,从而增强了自己的法律意识,为今后维权和守法打下了基础。

()有利于为大学生成才做好保障

众所周知,大学生要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不仅要依靠自身努力,而且需要外部条件。如学生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是接受教育、掌握知识、提高操作能力、完成学业的主要途径。学生参加体育锻炼,人格受到尊重,是学生身心健康的重要条件。加强大学生权益维护,一方面,巩固大学生应该享有的权益;另一方面对高校改进教育教学条件,依法治校起到了促进作用。最终形成尊重和保护大学生权益,为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创造更有利的条件。

()有利于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

透过个别大学生状告母校的案件,我们可以看到高校管理工作中存在着较多问题,加强大学生权益的维护宣传,有益于提高管理者的法律意识、完善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正当的管理程序,推进依法治校的进程,从而为和谐校园的建设提供保障。

()有利于依法治国、建设法制社会

维护大学生权益,有利于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增强,为依法治国提供人才保障;有利于规范各用人单位的依法行事,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成法治社会创造良好的环境;有利于高校依法管理,教育领域的依法管理,带动社会其他领域依法行事观念的形成,最终实现依法治国、社会法治。

第二部分、大学生权益内容简述

大学生权益是指大学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时期,作为国家普通公民和高校受教育者两重身份应享有的权利与权利的行使而带来的利益之和。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决定了大学生权益内容由作为国家公民的普通权益和作为受教育者的特殊权益两部分组成。因此大学生维权内容一般分为普通权益和特殊权益两类。

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是指大学生作为国家公民所享有的除《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外其他包括《宪法》《民法》等基本法在内的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大学生享有的普通权益主要包括财产权和人格权。

1.财产权: 财产权是财产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所具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其依法取得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如大学生对依法取得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以及自己的生活资料、学习用品等拥有的所有权。财产权是一种绝对权,任何人不得侵犯和非法限制。

2、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所固有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为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必备的权利。现代社会,人格利益被视为人的最高利益,人格权的维护,已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法律先进与否的标志之一。我国《民法通则》以宪法第38条为根据,对人格权作了比较充分的规定。人格权和财产权一样,是公民的法定权利,是绝对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和侵害。

大学生作为公民的人格权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健康权。健康权是健康权和身体权的统称。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健康包括肉体组织和生理及心理机能3个方面。无论对哪一方面的侵害,都构成对自然人健康的侵害。身体权是以自然人保持其身体组织器官的完整性为内容的权利。

(2)姓名权。公民的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决定、使用和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是公民作为民事主体不可缺少的一项重要权利。姓名权的内容包括自我命名权、使用权、姓名变更权,以及禁止他人侵犯自己姓名权的权利。公民的姓名权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侵犯,任何滥用、假冒、干涉他人姓名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3)荣誉权。荣誉是一种正式的积极的社会评价,是社会对民事主体的一种奖励,它是社会组织依据一定的程序、对在某方面有突出表现或贡献的特定民事主体所给予的证明评价。荣誉的内容带有专门性,荣誉的授予、撤销、剥夺的形式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荣誉所包含的利益既包括物质利益,又包括精神利益。

(4)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个人信息、个人宁静生活以及决定私人事务等享有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它包括个人情息的保密权、个人生活不受干扰权和私人事务决定权。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对自己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不得侵犯。

(5)名誉权。名誉是社会公众对特定人的道德品质、声望、信誉和形象等各方面的综合评价,对名誉的权利即为法律上的名誉权。大学生名誉关系到其在校的地位、人格尊严以及老师和同学对他的信赖皮,法律保护学生的名誉权。

大学生特殊权益是指正在学校接受教育的大学生依据《教育法)X4高等教育法》之规定所享有的与其特殊身份相对应的权利。大学生特殊权益一般包括以下5个方面:

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大学生充分合理地使用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实验室设备、图书馆书刊资料等的权利。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使用权是保障大学生享有良好教育权利的前提和基础。

参与权是指大学生参加学校围绕培养学生成才而设立和开展的各类学生组织和活动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有权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高等教育法》第57条规定:“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41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3.奖贷权:奖贷权是指大学生按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及申请贷款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高等教育法》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学习努力,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纪律的学生,有权提出贷款申请,以解决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和生活费用。

4.公正评价权: 公正评价权是指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

5.申诉枚: 申诉权是指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向有关机构和组织申请救助的权利。我国《教育法》规定,大学生在校期间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可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部分、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

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大学生维权过程始终并对维权行为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原则包括合法原则、合理原则、最优选择原则。

(一)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大学生权益维护基本原则中最重要的一个原则,大学生在维护自己权益的过程中必须遵循合法原则。合法原则是指大学生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维护自己的权益,合法原则具体包括的含义有:大学生维护权益的内容应该是合法的,如果维护的权益内容是违法的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或相关规定的,法律不给予保护;大学生维护合法权益的方式和程序必须是合法的,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如果未按照规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合法权益就可能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2003416日晚某高校大三学生陈某、王某等4人在宿舍打纸牌赌博,王某输得较多.结束时因身上现金不足欠陈某50多元, 当时说定第二天还给陈某。可第二天王某遇到陈某时不再提起给钱这事,陈某遂问王某,王某回答说离开路博桌一切账款就一笔匀销,这是赌博的规矩。陈某不服, 随后多次向王某索要,都被王某以同样的理由拒绝。为讨回 欠款,2003425日陈某召集老乡吴某等3人将王某暴打一顿,让王某将欠款当面还给陈某并给陈某道歉。辅导员老师得知此事后, 随进行了调查,对陈某、王某等进行了教育,并根据学校的相关规定分别给予了陈某留校察看处分、王某等其他3人严重警告处分。

在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出,赌博是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的一种行为,通过赌博获得的财产是不受法律和规章保护的,是非法财产。因此,本案中陈某维护的权益是非法的,应不予保护。

()合理原则:合理原则是指大学生维权过程中应遵循公序良俗,不能只为了维权而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风俗习惯。这一原则是社会主义道德对大学生提出的要求在维权过程中的体现。

()最优选择原则:最优选择原则是指大学生权益受到侵害进行维权时,应从保护自己最大权益的角度出发去选择维权方式。最优选择原则一般包括以下几点: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遵循生命健康利益大于财产利益的原则从而选择适当的维权方式;当自己权益受到侵害选择维权方式时,应遵循长远利益高于眼前利益的原则。这一原则,有利于指导大学生最大化的维护自己的权益,避免以牺牲较大利益而维护较小的权益。

[案例2]2004123日晚某高校大二男生蒋某在从网吧回学校的路上遇青年手拿比首对其进行抢劫,为避免自己的财产受到损失,蒋某遂与他们 进行搏斗。3名青年用h首将蒋某捅伤后,夺走其随身的手机等物品,匆 匆逃走。蒋某幸被人及时发现送校医院进行抢救,最终脱离了生命危险。

本案中蒋某这种与歹徒4‘争的精神值得提倡,值得当代每一个大学生学习。但蒋某采取的维权方式与时机有待于进一步商榷,在当时力量悬殊的劣势下,蒋某如果采取与歹徒周旋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或以牺牲较小利益保全较大利益的方式来处理问题那不是更好吗?因此,建议大学生在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在弘扬社会正气的前提下,应根据当时的处境,本着生命健康利益大于财产利益的原则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四部分、大学生权益维护基本方法

大学生权益维护的基本方法“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法律救济是指依据法律对权利冲突的解决,即通过合法程序裁判社会活动中一切纠纷时对受损害者的合法权益给予补救的普遍的法律保护制度。大学生权益维护又称为大学生权益救济,指大学生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受害的权益进行救济。大学生权益维护的方法依据其权益的不同可以分为维护普通权益的方法和维护特殊权益的方法两大类。

()普通权益的维护方法

大学生具有双重身份,作为国家公民时,享有公民应该享有的基本权益,同样当其基本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进行维护时,作为公民所能采取的维权方法同样适用于大学生。我国公民维权的一般方法包括以下几种。

自卫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者威胁时,为了维护自己权益,依靠自己的力量而实施的合法行为,如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自卫的内涵包括以下3点:实施自卫行为的前提是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威胁,如果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处在受侵害或威胁的条件下,或只是自己假想受到侵害或威胁从而实施维权行为的都不属于自卫行为;自卫行为必须是当自己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侵害或受到威胁时而实施的,如果侵害行为完成之后而实施自卫则属于事后自卫,是不合法的;采取自卫行为的方式及维权的程度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2.协商、和解: 协商与和解是指被侵权的公民依法自行与侵权人相互沟通、交流,从而达成维护合法权益的方案与共识。协商与和解是被侵权人救济自己权益常用的方法,但协商与和解必须遵循一个重要原则——合法。即此种侵权行为能不能协商与和解,用何种方式进行协商与和解以及协商与和解的结果都必须合乎法律规定。

调解是指由第三者(调解机构或调解人)出面对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停说和,用一定的法律规范和道德规范劝导冲突双方,促使他们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仲裁是指由双方当事人选定的仲裁机构对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调解与仲裁选择的机构与组织是基于双方当事人具有共同意愿的基础上产生的哪个机构或组织具有调解与仲裁的权力或具有多大的调解与仲裁的权限,不是依据当事人的意志决定的,而是依据法律规定的。

4.诉讼:‘诉’是告诉、控告的意思;‘讼”是争论、争辩的意思。诉讼俗称打官司,就是指告于司法机关以争辩是非曲直。诉讼按照任务和形式特点的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司法诉讼是公民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最终的途径。公民根据权益受侵害的性质和程度,依据法律的规定来选择司法诉讼。

[案例3];2004626日浙江某高校4名学生到一饭店进行聚会,4人要了 10瓶啤酒, 当喝完5瓶正打开第6瓶时,啤酒瓶发生了爆炸,4人受伤 并被送柱医院。 作为一名消费者,谁都不希望此类侵权事件的发生,但在现实的消费生活中难免会发生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现象。大学生的合法消费权益一旦受到侵害应如何进行维护呢?下面以上述案件为例对大学生消费权益的维权方式作一简介。

(1)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等代理人通过协商、和解的方式直接向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销商、生产厂家提出索赔。

(2)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等代理人向消费者协会进行举报、求助,通过消费者协会的调解与仲裁方式来解决索赔问题。

(3)通过以上两种方式没有达到很好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学生本人或者其家长等代理人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进行最终的有效维权。当然,学生本人或其家长等代理人也可不采用前两种方式、不经过前两个步骤直接采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需要说明的是,以上3种方式是并列关系没有先后顺序,被侵权的大学生可依据情况进行选择。

()特殊权益的维护方法

大学生因为具有大学生的身份而享有特殊权益,大学生的特殊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维护,通过什么程序和方法进行维护,这已经成为教育、法学等部门关注的重点问题。在我国,学生权益的维护与救济是教育法的应有之意,我国《教育法》第42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有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救济途径和程序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依据以上规定大学生特殊权益维护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陈述和申辩是指大学生在学校作出对自己的处分决定前,如果对将要作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程序、事实或定性不服可以向学校相关部门和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我国《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56条规定:‘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大学生通过陈述和申辩的方法,可以减少作出不合法、不合理处分决定的几率,降低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风险。

2.申诉:申诉是指受教育者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或者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时,向学校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申诉理由,请求从新处理的制度。申诉是由我国《教育法》所确定的一项法定救济措施,体现了我国教育立法注重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学生受教育权利的一条重要渠道。他是大学生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主要途径,在维护救济大学生权益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司法诉讼是指大学生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受到学校、教师侵害时,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的请求救济的制度。依据我国《教育法》规定,我国大学生提起的司法诉讼主要属于民事诉讼。司法诉讼是大学生合法权益救济的最终途径。第三节大学生违纪申诉制度大学生违纪申诉制度的概述。

据教育部官网今日消息,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49号,以下简称《规则》)。《规则》回应了社会关切的教育热点问题,在起草过程中就受到了各方面高度关注。《规则》第一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对教育惩戒做出规定,系统规定了教育惩戒的属性、适用范围以及实施的规则、程序、措施、要求等,旨在把教育惩戒纳入法治轨道,更好地推动学校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规则》首次对教育惩戒的概念进行了定义,规定教育惩戒是“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明确教育惩戒不是惩罚,而是教育的一种方式,强调了教育惩戒的育人属性,是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管理权、评价权的具体方式。《规则》强调,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同时,根据程度轻重,《规则》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同时,《规则》也强调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规则》还明确了教育惩戒的相关救济程序,并鼓励充分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规则》将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下一步,教育部将积极指导推动各地、各校贯彻落实《规定》,依据《规则》健全教育惩戒的实施、监管和救济机制,让学校、教师会用、敢用、慎用教育惩戒,让家长、社会理解、支持、配合学校、教师教育和管理,共同营造良好教育生态。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9号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已经2020年9月23日教育部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保障和规范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教学和管理职责,保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根据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称学校)及其教师在教育教学和管理过程中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第三条学校、教师应当遵循教育规律,依法履行职责,通过积极管教和教育惩戒的实施,及时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的规则意识、责任意识。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支持、指导、监督学校及其教师依法依规实施教育惩戒。

第四条实施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

第五条学校应当结合本校学生特点,依法制定、完善校规校纪,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

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家长)的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有学生、家长及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的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施行,并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家长以民主讨论形式共同制定班规或者班级公约,报学校备案后施行。

第六条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等组织机构,吸收教师、学生及家长、社会有关方面代表参加,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第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三)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四)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五)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六)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条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二)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三)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四)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六)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第九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一)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二)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三)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四)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五)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十条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第十一条学生扰乱课堂或者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他人或者可能对自己及他人造成伤害的,教师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学生带离教室或者教学现场,并予以教育管理。

教师、学校发现学生携带、使用违规物品或者行为具有危险性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发现学生藏匿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责令学生交出并可以对可能藏匿物品的课桌、储物柜等进行检查。

教师、学校对学生的违规物品可以予以暂扣并妥善保管,在适当时候交还学生家长;属于违法、危险物品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二条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二)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三)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四)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五)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六)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七)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八)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第十三条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

学校可以根据实际和需要,建立学生教育保护辅导工作机制,由学校分管负责人、德育工作机构负责人、教师以及法治副校长(辅导员)、法律以及心理、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辅导小组,对有需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心理辅导、行为矫治。

第十四条学校拟对学生实施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应当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

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

教师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情节轻微的,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当暂停履行职责或者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给学生身心造成伤害,构成违法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使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形成合力。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教师、学校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家长对教师实施的教育惩戒有异议或者认为教师行为违反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学校或者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投诉、举报。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师德师风建设管理的有关要求,及时予以调查、处理。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情形严重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配合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依据本规则第十条实施的教育惩戒或者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在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作出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的决定。

第十八条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十九条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

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本规则第十条所列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的信息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实施细则或者指导学校制定实施细则。

让教育惩戒有尺度、有温度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教育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一、请简单介绍一下《规则》制定出台的背景和过程。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问题。2019年6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对制定教育惩戒有关实施细则提出明确要求。中央领导同志多次作出指示批示,“两会”代表、委员提出许多有关建议、提案,基层学校校长、教师普遍希望国家明确规则,解决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学生这一突出问题,大多数家长也对此表示支持。教育惩戒问题是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教育部自2019年开始组织研究《规则》的起草,开展了深入的理论研究,并广泛听取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教师等各方面的意见,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受到了高度关注,共收到6400余条具体修改意见,其中对《规则》持支持态度的超过八成。在委托中国教科院开展的一项全国家长问卷调查中,收到123820份有效问卷,赞同国家出台教育惩戒相关政策法律的家长达84.13%。起草部门全面梳理了相关意见,经反复修改形成现在的《规则》。因此,《规则》出台是建立在科学研判、广集民意、慎重决策基础上的,有利于将教育惩戒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二、制定《规则》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有对受教育者实施处分的权利;《义务教育法》规定,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学校应当予以批评教育;《教师法》规定,教师有评定学生品行的评价权,并提出教师应当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最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法律虽然没有直接使用教育惩戒的概念,但这一概念已经约定俗成,被社会和教育界普遍认同,符合我们的文化传统和教育实践,也是教育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制定《规则》是确权、也是限权,出发点就是将法律规定的学校、教师的教育权进一步细化,对法律禁止的体罚等教师不当管理行为划出红线,推动落实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全面发展。《规则》名称叫“规则”而不是“办法”,也是考虑不是简单规定怎么实施教育惩戒,而是着力健全规则,细化法律规定,强化可操作性和可监督性,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寻求最佳平衡点。同时,考虑到有关教育法律如《教师法》可能做出修改,教育惩戒的实施也要不断通过实践健全完善,《规则》将在一段时间后适时进行评估,并进行修订、完善。

三、如何界定教育惩戒的概念和实施范围?

《规则》第二条明确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这一规定,首先明确了教育惩戒的属性,其是在教育过程中发生的,学校、教师行使教育权的一种具体方式,而不是单独赋予学校、教师一种权力。其次,明确了实施的对象和方式,是对违规违纪学生的管理、训导和矫治。第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即是要使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而不能为了惩戒而惩戒。关于《规则》的适用范围,高校学生已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予以规范,而学前幼儿认知和行为控制能力较低,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身心发展存在障碍,都不适宜实施教育惩戒,因此《规则》将教育惩戒的实施范围限定在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实施教育惩戒要把握哪些原则?

《规则》明确,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教育性、合法性、适当性的原则,主要体现在:一是强调教育惩戒应当符合教育规律,注重育人效果,坚持育人为本。要基于关爱学生的宗旨,注重人文关怀,达到教育学生遵守规则、增强自律、改过向上的目的。基于这一原则,《规则》规定,教师对学生实施教育惩戒后,应当注重与学生的沟通和帮扶,对改正错误的学生及时予以表扬、鼓励;学生受到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后,能够诚恳认错、积极改正的,可以提前解除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要遵循法治原则,做到客观公正、合法合规。要以事先公布的规则为依据,尊重学生基本权利和人格尊严。《规则》要求,校规校纪中的行为规范和教育惩戒措施应当明确,并应事先公布,未经公布的校规校纪不得施行;还规定实施较重或者严重教育惩戒,要事前听取陈述申辩、事后给予救济。三是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选择适当措施,与学生过错程度相适应。《规则》要求要综合考虑学生的一贯表现、主观认识、悔过态度以及家庭环境等因素,以求最佳育人效果。

五、对学生的哪些行为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对应当给予教育惩戒的情形作了具体化,规定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不服从,指学生主观不完成其基本的学习任务,包括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学校的教育、管理要求;扰乱秩序,包括扰乱课堂秩序和学校教育教学秩序,即学生的个体行为已经在一定范围产生了不良影响;行为失范,主要指吸烟、饮酒以及其他违反学生守则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指学生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侵犯权益,指学生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此外,《规则》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相衔接,规定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

六、学校、教师可以采取哪些教育惩戒措施?

《规则》采取概括式表述,根据程度轻重将教育惩戒分为一般教育惩戒、较重教育惩戒和严重教育惩戒三类。一般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轻微的学生,包括点名批评、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增加额外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课后教导等;较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生,包括德育工作负责人训导、承担校内公共服务、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和行为规则教育、被暂停或者限制参加游览以及其他集体活动等;严重教育惩戒适用于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且必须是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包括停课停学、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训诫、专门人员辅导矫治等。同时,《规则》为学校留下了一定的自主空间,即“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学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采取公开、民主、科学的方式,制定有针对性的具体规定。

七、学校校规校纪规定教育惩戒措施时需要注意什么?

校规校纪包括学校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是学校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依据。学校在制定校规校纪过程中,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内容的限定性。考虑到实践中各地、各校、不同教育阶段实际存在较大差异,《规则》规定学校可以结合本校学生特点,通过制定校规校纪规定相应教育惩戒措施,但相关措施限定在实施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其严厉程度应当与《规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措施大体相当。严重教育惩戒措施,仅有《规则》第十条明确规定的措施,学校不得自行增加或者超越,比如规定超过一周的停学。二是规范的可操作性。《规则》要求,学校校规校纪中应明确学生行为规范,健全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规则。校规校纪应清晰明确、科学合理、易于操作,防止出现各种“奇葩校规”。三是程序的合法性。《规则》强调,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征求教职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意见,有条件的可以组织听证。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学校应当利用入学教育、班会等多种方式向学生和家长宣传讲解校规校纪。《规则》同时规定,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负责确定可适用的教育惩戒措施,监督教育惩戒的实施,开展相关宣传教育等。

八、实施教育惩戒应当遵循哪些程序?

《规则》注重实施教育惩戒的程序正当性,以程序规范行为,减少恣意和任性。首先,由教师判断学生违规违纪情节的轻重程度,实施《规则》规定的一般教育惩戒的,可以由教师当场实施,且可以事后根据情况告知学生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较重教育惩戒,教师应当报告学校,由学校决定实施,且学校应及时告知家长;实施《规则》规定的严重教育惩戒,只能由学校实施,且必须事先告知家长。同时,《规则》规定在实施严重教育惩戒和给予纪律处分时,应当把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作为必经的前置程序,学生或者家长申请听证的,学校应当组织听证。对于一般教育惩戒和较重教育惩戒则没有规定事前告知家长和听取陈述申辩,主要考虑是这两种教育惩戒对学生的影响相对较小,且即时实施,不会造成持续性影响。

九、明确学校、教师可以实施教育惩戒,会不会放松对体罚和变相体罚的禁止性要求?

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为了防止实践中个别教师将体罚和变相体罚作为教育惩戒实施,《规则》专门对禁止实施的七类不当教育行为作了明确和细化。一是身体伤害,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二是超限度惩罚,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三是言行侮辱贬损,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四是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五是因学生个人的学习成绩而惩罚学生;六是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七是指派学生代替自己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通过划定这些“红线”,有利于教师规范行为、把握尺度,也有利于学生、家长和社会监督。

十、如何保证学校、教师正当实施教育惩戒?

教育是一门艺术,教育惩戒是这门艺术中尤为特殊的部分,既要遵循教育规律原则,又要灵活运用,重视方式方法和实际。《规则》为此作了多层次的规定。首先,要求学校、教师提高能力,会用善用。《规则》专门规定,学校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对教师的培训,促进教师更新教育理念、改进教育方式方法,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责的意识与能力。教师应当审慎使用教育惩戒,与鼓励、劝导、积极管教等教育方式相结合,确有必要再合理使用。其次,强化保障,保证能用敢用。由于舆论压力、安全风险压力等,实践中教师往往顾虑重重,不敢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明确,学校应当支持、监督教师正当履行职务,教育惩戒是教师的职务行为,教师正常履职产生的纠纷和法律后果应由学校承担。教师因实施教育惩戒与学生及其家长发生纠纷,学校应当及时进行处理,教师无过错的,不得因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而给予其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处理。即使因为教师实施教育惩戒与家长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理合法的正当渠道解决,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的,学校、教育部门、公安机关要依法予以追究,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最后,健全监督,避免滥用。《规则》明确了教育惩戒后的救济渠道,包括校内申诉、向主管部门申诉,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还可以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明确教师不当实施管理行为要承担相应责任。《规则》健全了监督机制,畅通了救济渠道。

十一、如何发挥家长在学生管理中的作用,形成育人合力?

教育是学校和家庭的共同职责,家长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是学校、教师正常实施教育管理的重要方面。《规则》从多个角度对家校协作进行了规定。首先,明确了家长在学校制定教育惩戒具体规则,以及教育惩戒实施、监督救济等过程中的参与权、监督权。规定学校制定校规校纪应当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并应当利用多种途径向家长进行宣讲,有条件的还可以吸收家长加入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监督教育惩戒实施。要求实施教育惩戒前后,学校、教师应当要根据情况告知家长,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时要吸收家长代表参加,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要向家长公布。同时强调,学校、教师应当重视家校协作,积极与家长沟通,争取家长理解、支持和配合实施教育惩戒;家长应当履行对子女的教育职责,尊重教师的教育权利,配合学校、教师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教。

十二、《规则》规定了教育部门的哪些职责?

按照《规则》规定,主管教育部门对学校、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要履行指导、支持、评价和监督的职责。一是加强指导。《规则》规定,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制定教育惩戒的实施细则以及相关的校规校纪,建立工作机制,统筹推进《规则》的实施。二是加大支持。教育部门要作为学校、教师依法履行教育惩戒职责的坚强后盾,协调处理相关纠纷,当家长威胁、侮辱、伤害教师时,应当依法保护教师人身安全,必要时请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协助处理。三是加强监管。要建立学校教育惩戒办法、校规校纪的备案审查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不合法、不合规的规定。要建立受理学生或家长对教育惩戒决定不服提起复核申请的受理机制,履行监督职责。四是考核评价。要把学校、教师在管理学生、实施教育惩戒中贯彻法治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纳入对学校的考核内容当中,督促、引导学校依法治校、依法办学。

十三、贯彻落实《规则》有什么举措?

各地各校要把学习宣传《规则》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并切实抓好《规则》的贯彻落实。一是加强宣传,营造氛围。近期要集中做好《规则》学习宣传工作,确保在2021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后,通过多种形式将《规则》精神和要求传达宣传到位。二是加强指导,明确要求。各地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和研讨,通过专家辅导、案例分析等多种形式,准确理解文件精神、准确把握工作要求,争取做到全覆盖,提高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能力和依法治理水平。教育部将组织编制教育惩戒实施指导手册,加强指导。三是健全制度,落细落小。各地要指导学校开展校规校纪的修订工作,健全《规则》提出的校规校纪执行委员会、学生申诉委员会等各种制度,健全教育惩戒实施和监管、救济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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