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洲涉外离婚律师一般怎么收费?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你好,离婚协议应该写明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写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还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写明离婚的事实以及理由。同时离婚协议不得损害别人的利益。然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此时离婚协议书即可生效。请问目前是什么情况呢?可以具体说说,我将全力维护你的权益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51-

    需要写明离婚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要写明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还有债务问题的处理意见以及要写明离婚的事实以及理由。请问目前双方是发生了什么想要离婚呢?目前双方之间有财产或者小孩儿抚养权上的纠纷吗?您这边可以跟我说一下详细的情况,我会尽可能维护您的合法权益的。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30-

    你好,是可以请律师帮忙代写一份的,请问目前是什么原因想要离婚呢?你们是怎么约定的呢?可以跟我说说,我会尽可能帮助你。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0-

    您好,建议您在其中分割好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小孩抚养权等,您可以找专业人士为您代拟。建议您来电详询。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你好,离婚协议应写明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对于财产,孩子抚养权以及债务都应写明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你好,你这边具体是什么情况?你们就相应的都商量好了吗?我们可以详细沟通一下。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0-

    你好,你可以发给我看看,我们专业处理离婚案件十一年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你好,你们争议的地方是什么呢?可以详细说下情况吗?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34-

    您好,协议最好找律师面谈,根据自身情况量身定做。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33-

    离婚协议可以请律师把关代为书写,可以同我联系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您好,律师可以给你代拟离婚协议,具体的详谈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您好,需要约定好财产和孩子抚养权的问题的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0-

    离婚协议要写清楚财产分割和子女扶养情况

  • 可以,主要是约定抚养权还是夫妻财产呢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35-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代写离婚协议。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36-

    要了解你的具体情况,才能做解答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57-

    你好,可以的,房子分割财产分割

  • 你好,最好的建议是有律师代理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53-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的。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9-

    您好,我们可以代写离婚协议。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57-

    可以找律师帮你拟定离婚协议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1-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拟定一份

  • 服务地区:湖北-黄冈 187-

    双方就相关的情况协商一致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57-

    你好,这边怎么帮到你呢?

  • 服务地区:湖北-武汉 180-

    建议直接委托律师专业拟定

指导案例50号:李某、郭某阳诉郭某和、童某某继承纠纷案 (*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15年4月15日发布)    指导案例50号    【关键词】   民事 继承 人工授精 婚生子女   【裁判要点】   1.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利用他人的精子进行人工授精并使女方受孕后,男方反悔,而女方坚持生出该子女的,不论该子女是否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出生,都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2.如果夫妻一方所订立的遗嘱中没有为胎儿保留遗产份额,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分割遗产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为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诉称: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某住宅小区的306室房屋,是其与被继承人郭某顺的夫妻共同财产。郭某顺因病死亡后,其儿子郭某阳出生。郭某顺的遗产,应当由妻子李某、儿子郭某阳与郭某顺的父母即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等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请求法院在析产继承时,考虑郭某和、童某某有自己房产和退休工资,而李某无固定收入还要抚养幼子的情况,对李某和郭某阳给予照顾。   被告郭某和、童某某辩称:儿子郭某顺生前留下遗嘱,明确将306室赠予二被告,故对该房产不适用法定继承。李某所生的孩子与郭某顺不存在血缘关系,郭某顺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他在得知自己患癌症后,已向李某表示过不要这个孩子,是李某自己坚持要生下孩子。因此,应该由李某对孩子负责,不能将孩子列为郭某顺的继承人。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3月3日,原告李某与郭某顺登记结婚。2002年,郭某顺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涉案建筑面积为45.08平方米的306室房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4年1月30日,李某和郭某顺共同与南京军区南京总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李某实施了人工授精,后李某怀孕。2004年4月,郭某顺因病住院,其在得知自己患了癌症后,向李某表示不要这个孩子,但李某不同意人工流产,坚持要生下孩子。5月20日,郭某顺在医院立下自书遗嘱,在遗嘱中声明他不要这个人工授精生下的孩子,并将306室房屋赠与其父母郭某和、童某某。郭某顺于5月23日病故。李某于当年10月22日产下一子,取名郭某阳。原告李某无业,每月领取*低生活保障金,另有不固定的打工收入,并持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18705.4元。被告郭某和、童某某系郭某顺的父母,居住在同一个住宅小区的305室,均有退休工资。2001年3月,郭某顺为开店,曾向童某某借款8500元

  • 律师简介:王博律师现执业于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待人以诚,立世以信。法律专业知识扎实,办事认真负责;办案经验丰富。擅长处理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交...

    联系地址: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76号兴城大厦A座9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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