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警一分局附近可以停放电动自行车吗+?

这是因为发生好些电动车自燃导致火灾的事故,所以才有了这个新规。

就像我们这边的交通部门统计了下交通事故,发现有好多事故是电动车摩托车的,所以出台了个新规想要整治这乱象。(我们这穷乡僻壤的,电动车摩托车这么多,事故率当然也高)

规定一开始是,让大家都去办电动车摩托车的临时车牌,大部分人都很听话,花几十块办理了。

后来是,这些车需要购买强制险,也就100来块钱,大家伙也买了。

再接下来是,大家出行都要戴头盔啊,这个规定好,减少事故伤害,也才几十块,买了。

规定:一辆电动车摩托车只能搭载一名乘客。

这下很多人懵逼了,尤其是那些家里几个小孩的,尤其是几个小孩还要每天接送上下学的。

每接送一次小孩,近的需要花掉近10来20分钟,远的半个钟以上,让这些家长每天这样跑上几趟,是一种非常不切实际的事。

有些家长的小孩可以以大带小,就是让读初中的哥哥姐姐带读小学的弟弟妹妹去上学,这样父母可以解放出来去赚钱,也是好办法。

可是,又有了另一项规定:未成年不得骑乘电动车摩托车。

这让那些没时间送小孩上学的家长想出了另一对策:那就骑自行车去上学吧。

然而上面那条规定还跟着这句:小学生不得骑自行车上下学。

那就上初中的骑自行车载弟弟妹妹上学吧。

有时候我在想,取消了电动车摩托车上下学,全部变成骑自行车上下学,自然是会导致电动车摩托车事故率的下降,感觉法规效果杠杠的,但不知道他们有没有想过,是否会提升自行车的事故率呢?

不过现实是,多娃的家长不得不选择超载来铤而走险,我经常看到一些年轻妈妈搭乘几个小孩上下学,如果遇到前方有查车,又不得不穿街走巷来躲避检查,无形中增加了风险。

骑车不超载是正确的,未成年不骑电动车也是很好的考虑,电动车不停放在楼道也是极其正确的。

唯一的缺憾是,我们让这些人怎么办?

就像我们这边不让电动车超载,但是现实是我们的公交车只有一辆去县城的,而一趟的时间近一个小时,公共交通系统落后到令人都不想搭乘公交车了。在这样的情况下,你说不超载或禁摩,你说现实吗?

这样的规定,最后只会导致大家一片怨言,许多宝妈在知道这些政策后的朋友圈都是:就这还怎么生3胎?(能生3娃的主力发出这样的疑问,这非常值得我们深思,我们的3娃政策配套措施到位了吗?)

在禁止电动车停在楼道的时候,是否有其他区域可以用来停放及充电,这是需要考虑的问题。而不是一副我就是这个规定,具体你们怎么弄那是你们自己的事,我只知道你们那样不对,但具体怎样才对你们自己看着办。

大禹治水知道堵不如疏,就像城管一味地赶小摊贩,还不如划个区域专门给他们摆摊。

不疏通直接出规定,会导致怎样的结果呢?

为了应对这政策,电动车拥有者无非几点操作:

1.将电动车用电梯运回家充电(这安全吗?);

2.将电动车停在空地,拉条超常电线排插来充电(这安全吗?);

3.机动式停放在楼道,听到要检查的风声再将车推走(这安全吗?)。

我这边就是这个画风,许多人每天出门前在朋友圈啊微信群啊问一句“今天哪里有查车吗?”

一条没有配套措施的硬性规定,只会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

我们这边有个中学,方圆10来公里就这一间了,许多学生上学距离远,最后学校包了几辆大巴车用于接送学生上下学,当然是收费的。后来上级检查,发现这车不合规啊,公交车怎么能做校车呢,而且还超载,这太不安全了,这简直无视学生的生命安全啊,必须整改。

这规定你感觉是不是很好,特为学生生命安全考虑?领导特会体察民情?

但只一句话一个规定,配套措施啥都没有,也没说给买车,一个破学校哪来的钱购置豪华校车呢?

然后隔天我看到许多家长不得不自己来接,没法来接的只能包辆面包车,一样超载载回去了。

几天后,下有对策来了:学校让公交公司出了个学校到几个村的路线,名义上是增加了几条路线,本质上它还是原来那几辆大巴车,还是一样接送学生上下学。(现在暑假了,这线路就暂时停了,操作骚得很)

我对这个下有对策拍案叫绝,你说大巴不能做校车,好那我取消,我让学生们自己去搭公交车行了吧?虽然还是原来的大巴原来的司机原来的路线,但我确实取消了原来不合规的校车呀。

就这么个规定,本质上什么事都没改变,只改变了名义。

大概你们追求名正言顺吧?

2020成都限行最新规定:今天成都限什么号+限行时间范围

  4月4日,记者从成都市交管局获悉,根据当前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为更好满足市民通勤需求,助力城市复工复产,结合成都道路交通客观实际,经成都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20年4月7日起,有序恢复城区工作日高峰时段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尾号限行”时间

  二、“尾号限行”范围

  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以内所有道路。

  三、“尾号限行”车辆

  所有“川A”及外地籍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四、“尾号限行”规则

  (一)上述限行车辆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每个工作日禁止一组在上述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通行。尾号组合及对应规则分别为:星期一为“1”和“6”;星期二为“2”和“7”;星期三为“3”和“8”;星期四为“4”和“9”;星期五为“5”和“0”。

  (二)星期六、星期天因法定节假日调休变更为工作日的,当日不实施“尾号限行”。

  五、下列小型、微型载客汽车不受“尾号限行”措施的限制

  (一)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

  (二)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

  (三)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巡游出租车;

  (四)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

  六、对违反本通告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罚。

  七、城区恢复常态化汽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相关事宜,将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另行发布。

  成都有序恢复尾号限行相关疑问解答

  问题1:有序恢复城区汽车“尾号限行”是什么意思?

  答:2020年4月7日(下周二)起,成都将先行恢复工作日高峰时段的城区小客车的“尾号限行”,即每周一至周五的早高峰7:30—9:30、晚高峰17:00—19:00时段,对所有小客车按照车辆尾号对应组合实施交通限行措施。下一步,根据疫情防控工作进展和城市道路交通运行状况,适时全面恢复常态化工作日的城区汽车“尾号限行”,恢复时间将另行发布。

  问题2:本次 “尾号限行”与原来的“尾号限行”有什么区别?

  答:简单来说,就是“两同两异”。“两同”,是指限行区域、限行规则与原 “尾号限行”通告内容保持一致,没有改变。一是限行区域不变,还是成都绕城高速公路(G4202,不含绕城高速)以内合围区所有道路。二是限行规则不变,还是按照机动车号牌(含临时号牌)最后一位阿拉伯数字分为五组,按照星期一“1“和”6”限行;星期二“2“和”7”限行;星期三“3”和“8”限行;星期四“4”和“9”限行;星期五“5”和‘0“限行,星期六、星期日及法定假日不限行。“两异”,是指限行时段、受限车辆较之原“尾号限行”略作调整。一是限行时间更短。本次“尾号限行”的限行时段仅为工作日的早高峰7:30--9:30和晚高峰17:00--19:00的两个时段。二是受限车辆更少。本次“尾号限行”调整对象仅指川A及外地籍小型汽车、微型载客汽车,其余中型、大型载客汽车、货运车辆、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燃料电池汽车、持C5驾驶证的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汽车、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巡游出租车、悬挂使领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外籍车辆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限制的车辆等其他车辆,则不受本次尾号限行调整。

  问题3:本次“尾号限行”为什么只限高峰时段?

  答:为了确保交通需求调控措施的精准适度,公安交管部门在全面研究疫情下的成都道路交通现状、出行变化和交通特性,并对各行业生产生活的工作时序与路网交通运行进行关联分析后,决定对城市交通出行的时间、空间和方式等结构进行优化调整。根据百度地图成都交警大数据平台和智能交通系统监测数据显示,因疫情防控暂时取消了工作日城区汽车尾号限行,加之各行业人员逐步返岗,复工复产加速恢复,2020年3月开始,成都城区的小汽车过车量以每周4.5%左右的增幅快速回升。截至2020年4月2日,城区日均上路行驶的汽车升至142,95万辆,恢复至常态值的88%,高峰拥堵指数均值2.2,早高峰时段的交通拥堵态势较历史同期明显加剧。鉴于现阶段成都城区道路拥堵主要集中在早、晚高峰时段,考虑到当前境外疫情形势严峻,按照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要求,为更好地满足市民通勤需求,助力城市复工复产,保障重大建设顺利推进,结合成都交通实际,本着“小限制、大方便”的原则,决定先行恢复高峰时段“尾号限行”。

  问题4:学校复课后,上放学时间与高峰尾号限行时间“重叠”,接送学生车辆怎么办?

  答:鉴于疫情防控期间大部分家长会选择驾车接送学生上放学,公安交管部门决定对接送学生的私家车放宽一定时限的通行路权。在具体操作方式上,公安交警部门将会同教育部门,以各中小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收集送学车辆的相关信息,每个学生家庭可申报1辆私家车。

  问题5:恢复高峰时段城区尾号限行后,“中心城区预约通勤挑战周”活动是否继续,活动规则有无变化?答:“中心城区预约通勤挑战周”公益活动对缓解中心城区早晚高峰交通拥堵具有重要意义。恢复尾号限行后,“预约通勤挑战”活动将继续开展,但挑战规则将作如下调整:“在挑战周内,一周挑战的天数由五天降为四天,即车辆尾号限行日将不纳入挑战。自恢复高峰时段城区尾号限行后,初级、中级、高级挑战的模式也随之改变,只计算除限行日之外的其它四天的任务完成情况。”公安交管部门在前期走访调查中发现,部分企业是具备远程办公或弹性上下班条件的,部分市民是可以错峰出行的,建议大家共同为缓解交通拥堵做贡献,以实际行动支持复工复产。

  问题6:还有哪些配套措施来缓解中心城区交通高峰流?

  答:一是加强交通指挥调度和路面联动疏导,快速发现、快速处置交通异常事件、交通事故等情况,防止形成更大规模的堵点;二是实施精细化的交通组织,重点是根据交通流变化,动态调整优化路口信号配时方案,提升通行效率;三是全面加强城区停车秩序管理,根据企业需求、市民意见及实地走访等情况,动态增减临时占道停车泊位;针对影响通行秩序、占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盲道等违法停车行为,依法严格执法,切实维护道路通行环境安全有序。随着天气转暖,希望更多市民理性回归“135”绿色生活方式,通勤1公里以内步行、3公里以内骑自行车、5公里以内与单位同事“同程互搭”或乘坐公共交通出行。

  问题7:“五一节”放假期间实施尾号限行吗?

  答:不实施。同时,如星期六、星期日因调休变更为工作日的,也不实施“尾号限行”。

  问题8:遇有急事,确需高峰驾车出行的该怎么办?

  答:对于确有急病就医等紧急情况,需在限行时段在限行区域内通行的,可拔打成都交警指挥中心122或交警服务热线962122电话寻求帮助。

  川报观察记者 付真卿

原标题:速看!4月7日起,成都有序恢复尾号限行,限行时间、范围有变化!

  为规范城市电动车的管理,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成都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成都电动车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保护骑乘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电动自行车是指,用直流电源(电瓶)驱动,并具有脚踏驱动功能,最大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二十公里,供单人骑乘的两轮车。

  第三条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性能必须良好。车身牢固,制动、转向、车铃或喇叭、前大灯和反射器必须齐全有效。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或销售电动自行车的,其产品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性能的评审。

  未经评审或评审不合格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六条 本规定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电动自行车须经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核发专门的号牌、行驶证。牌、证不得涂改、挪用、伪造、重领或冒领。

  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前后两面,前号牌为分合式防盗牌,必须安装在指定位置。

  无号牌或号牌不齐全的电动自行车禁止在道路上行驶。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入户、异动,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凭身份证明、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到市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手续。

  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牌、证遗失后,应在三十日内,持遗失证明、本人身份证明,携车向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办。

  第十条 在用的电动自行车每两年审验一次。

  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年满十六周岁,无妨碍安全驾驶的身体缺陷。

  第十二条 外地籍电动自行车必须办理异动手续后,方可在本市二环路(不含二环路)以内道路上行驶。

  第十三条 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行驶;没有划分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的道路,靠右边行驶。

  第十四条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道路交通信号、标志,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指挥;

  (二)驾驶时,须携带行驶证;

  (三)不准酒后驾驶;

  (四)不准驾驶安全设备不齐全或安全设备失效的电动自行车;

  (五)不准带人或拖带车辆;

  (六)车辆载物重量不得超过三十公厅,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一百五十厘米,宽度左右不得超出车把十五厘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三十厘米。

  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员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遵守有关自行车驾驶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 停放电动自行车必须进入停车场;未设停车场的,必须停在划有停放车辆区域的线内。

  禁止利用电动自行车占道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处以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当场未交纳罚款或不能当场处罚的,交通民警可暂扣其车辆、牌证。

  暂扣车辆、牌证应开具暂扣凭证。

  被暂扣车辆人超过三十日不接受处理的,所扣车辆作无主车辆处理,

  第十九条 对拒绝、阻碍交通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公安交通执法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成都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随着石油供应的日趋紧缺和环境污染的日益加剧,电动车以其绿色环保、方便轻捷等优点日益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整个行业发展迅速。电动车产业已经连续保持了10多年的高速增长,特别是近几年来,年产销量都超过3000万辆,2013年更是超过3695万辆,产值超过1000亿人民币。最新统计显示,电动车社会保有量已达1.81亿辆。

  禁电风波,不和谐的声响

  近两年,电动车行业内的“禁电”之风进行得如火如荼,高潮迭起,湛江、深圳、广州、荆州、三亚……大有席卷全国之意。在这种政策高压下,各地一方面有“执法”的粗暴,另一方面也有强烈的不妥协意愿,更重要的一点是,各地电动车产销量因此纷纷受限,一时间口诛笔伐、民怨沸腾。

  民怨何在?仅以深圳禁电为例。在“粤公通字[2013]4号”红头文件的高压下,深圳松岗各交通枢纽站点,不但交警、民警享有“禁电”特权,就连协警等“临时工”也能随便拽拉、拖曳“超标”电动车及其车主……而在要面临“要么罚款6000元,要么被执行‘机动车定位’的判定拘留数日留下前科”两种裁决的情形下,大部分市民对禁电之事噤若寒蝉!讽刺的是,此次禁电风暴对“新国标”的出台好像并没有多大助推,反倒激起了更多的不和谐的声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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