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转账还备注用途,这是出于什么目的?有法律效力吗?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 : 综合厦门律师钟水明、法务之家

为购买房屋,现收到小明(身份证号:3508…396)以现金出借的¥">

注:本文仅供参考学习,不代表本院观点。

你好,请问如果父母给女儿买房,是想借款给夫妻双方,或者对自己女儿的单方面的赠予,仅仅在转账给女儿的时候备注为买房借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来夫妻双方离婚,能否把这个账单作为证据进行财产和债务判定呢?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你好,请问如果父母给女儿,是想借款给夫妻双方,或者对自己女儿的单方面的赠予,仅仅在转账给女儿的时候备注为买房借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将来夫妻双方离婚,能否把这个账单作为证据进行财产和债务判定呢?

前段时间,由鲁迅文学奖得主滕肖澜同名小说改编,海清、童瑶、张颂文领衔主演,冯绍峰特邀主演的都市情感生活剧《心居》迎来大结局。该剧围绕上海一户普通家庭展开,讲述顾家媳妇冯晓琴、大姑姐顾清俞因买房卖房牵引出的一系列故事。

看完该剧,观众们对烟火气中的沪味人生展开了诸多探讨。但在感悟剧中人物生活冷暖的同时,剧情中还有不少关于婚姻家庭、房产合同、物业管理等法律知识值得学习了解。近日,记者邀请福建磊德律师事务所许辉丽律师,用现行法律解锁《心居》中隐藏的法律知识点。

顾清俞想再买一套房,单身的她被上海限购政策挡在门外。中介建议她以“假结婚”的方式获得购房资格,但没想到找来的对象是她的“白月光”施源。施源觉得自己现在和顾清俞是“一个天上一个地下”,决定不接这单。于是,顾清俞放弃了这个买房计划。

问题:规避政策“假结婚”买房是否可行?

许辉丽律师解答:从法律程序上讲,只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取得了结婚证,就是法律认可的婚姻关系,即便是剧情里面提及的两个没有感情基础的人单纯为了某项利益(如买房、买车)而进行“假结婚” ,但“假结婚”存在以下财产纠纷、债务承担等方面的风险。

首先,是财产风险。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没有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则相关财产的归属适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而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通常是男女各分割一半。退一步讲,一些“假结婚”当事人即使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属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即约定各方婚后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也并非高枕无忧,因为如果夫妻约定财产制的相关协议不够严谨,离婚时发现婚后取得的部分财产在协议约定之外或者因财产混同难以证明属于个人财产的,仍然有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能。

其次,是债务风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且债权人能够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均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假结婚”如果夫妻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也要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相关约定,否则,该约定仅在夫妻之间产生约束力,不具有对抗外部的债权人的效力,可见,“假结婚”很可能为自己带来潜在的债务风险。

另外,《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假结婚”双方当事人可能会签订协议,约定一方配合另一方办理结婚登记、实现特定利益并获得相关“报酬”,但该协议实际是无效的。

冯晓琴想要买房,因资金问题引发家庭矛盾。顾清俞叮嘱弟弟顾磊防着冯晓琴,被冯晓琴听到,气得收拾行李走人。顾磊去追,冯晓琴让顾磊松手,拉扯中顾磊不小心摔下楼梯,撞到楼道邻居董阿姨放的玻璃上,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去世。冯晓琴作为受害者家属将邻居告上法庭,要求赔礼道歉并赔偿1元。

问题:玻璃放公共区域致他人死亡谁担责?

许辉丽律师解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剧中,董阿姨将作为危险物品的玻璃放置在楼道中的行为,具有明显过错,应当对顾磊的死亡承担侵权责任,但并非全责。顾磊和冯晓琴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在拉扯过程中应当考虑到所处的环境,尽到自身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因此顾磊和冯晓琴对顾磊的死亡也要承担一定责任。

按照我国《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在赔偿标准方面,剧中冯晓琴只是要求董阿姨赔礼道歉和赔偿1元,但是依照顾磊所在地即上海市在2021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027元,按照20年计算,单单死亡赔偿金就有100多万元。因此,即使是按照责任比例承担,冯晓琴有权要求董阿姨赔偿更多的款项。

需要提醒的是,日常生活中,小区楼道、停车场、楼梯间、电梯间等,都属于公共区域,在该区域放置、倾倒妨碍通行的物品,使他人受到伤害的,由相关行为人、堆放物品人按过错比例承担侵权责任。

丈夫突发意外去世,冯晓琴想取消购房,还想让房主返还3万元定金,房主不同意。

问题:夫妻一方死亡能否退房并要回定金?

许辉丽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剧中,冯晓琴与房主之间成立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冯晓琴明确表示没有能力再买房了,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她的行为其实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依法无权向房主主张返还定金。除非房主同情她的遭遇,自愿返还给她。

为了要回定金,在房主带人上门看房时,展翔带领冯晓琴冒充买房人员,在隔壁房间跟冯晓琴高声谈话,认定房子很抢手,以后一定能卖出好价钱。买房的人当场拍板跟房主签协议,以2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冯晓琴得以要回了定金。

问题:营造氛围鼓动他人买房构成欺诈吗?

许辉丽律师解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欺诈。”

冯晓琴与展翔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关键要看买方以250万元的价格购买该房屋是否与二人的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冯晓琴与展翔仅仅是营造了竞争氛围,但买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质上仍然是基于自身对于房屋的质量、价格的判断而做出的购买决定,则难以构成法律上的欺诈。

业委会决定提高小区的地面停车价位,从原来的每小时5元升为10元。史老板为了报复业委会做出的决定,调来几辆车挡在小区路口。

问题:小区地面停车费谁说了算?

许辉丽律师解答:小区地面停车费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的。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物业管理条例》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小区业主如果认为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调整停车费标准的决定侵害了业主合法权益,在有充分证据予以证明的情况下,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剧中,史老板以破坏公共秩序、妨碍公共交通的极端方式报复业委会做出的决定,可能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

施源决定和顾清俞结婚,但因俩人的经济条件差距,施源主动要求在婚前办理财产公证。

问题: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作用?

许辉丽律师解答:婚前财产公证就是男女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自愿在公证处签署一份关于财产归属的协议。签署这份协议,可预防或者减少不必要的纠纷,保障男女双方的合法权益。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需要携带双方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外籍人士携带护照;港澳台同胞携带相应的有效证件),以及财产凭证(房产证、购房合同、贷款合同、车辆登记证、存款证明等),方可办理。

前女友孙琦要出国发展,顾昕赶到机场,说自己现在过的日子不是想要的,想和孙琦重新开始,被孙琦拒绝。与此同时,妻子葛挺着大肚子来单位找他,被告知顾昕调休。

问题:妻子处于妊娠期能不能离婚?

许辉丽律师解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剧中,葛正处妊娠期,顾昕是不可以在这个时候提出离婚的,除非葛自己提出离婚。

顾清俞瞒着施源交了他母亲的手术费,施源知道后想把钱还回去,父亲却说他们现在没离婚,依旧是夫妻关系,女方就有义务帮忙,施源不需要还钱。不仅母亲换肾的钱不用还,财务公司欠的款也可以找她借。

问题:婚内借款要不要还?

许辉丽律师解答:剧中,顾清俞为婆婆支付手术费用,是出于对自己的道德要求自愿的,施源无需还款。倘若她与施源商定为借款,则另当别论。

至于施源在结婚前所欠的债务,是施源的个人债务,虽然现在双方已结婚,但顾清俞无需为其偿还欠财务公司的钱。此外,俩人在结婚前已做了财产公证,约定双方的婚前婚后财产均为各自所有,即使真以离婚收场,顾清俞也无需将婚后所得财产分一半给施源。

女主顾清俞和丈夫吵架后分居两个月,女主的追求者展翔询问二人是字面上的分居,还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女主称“听说好像分居一段时间就自动离婚了”。

问题:分居一段时间能否自动离婚?

许辉丽律师解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当准予离婚。法院不准离婚的,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提起离婚诉讼,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意义上的“分居”是指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而分开两地生活。分居满两年在我国只是用来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夫妻双方只要不经过法定的离婚手续,就还是法律上的夫妻。因此,不存在分居一段时间能自动离婚的情况。

此外,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感情不和,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前提是有夫妻感情不和的证据来证明。能证明夫妻分居事实的常见证据一般是以下几种:一方在外居住的证明,如房屋租赁合同等;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分居文书或双方来往的微信、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实;证人证言,但由于证人常常与为其作证的一方存在利害关系加之离婚涉及个人隐私,法院一般不采纳单独的证人证言,须结合其他的证据来认定分居的事实。

养老院忽然发生火灾,冯晓琴奋不顾身地闯进养老院和消防员一起救下了还在睡觉的张阿婆。老板展翔调查火灾原因,发现是员工郭强的妻子找来的几个人烧艾叶引起的火灾。

问题:养老院失火若老人受伤谁担责?

许辉丽律师解答:养老机构作为老年人日常安居的场所,是从事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特殊组织,负有保障入院老年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等安全保障义务。若未能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老年人遭受损害的,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剧中,张阿婆入住养老院,双方形成服务合同关系。剧中的火灾系因养老院的工作人员疏忽导致,若张阿婆因此受伤,则养老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都市情感生活剧,《心居》从平凡烟火生活中的人情冷暖、爱恨情仇展开,告诉观众心灵的居所才是最重要的。无论身处何位,希望每个人能用孜孜不倦的努力追求幸福美好的生活,用每一个用心经营的温馨“小家”,组成社会安定的“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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