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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査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委托,本所律师对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承销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事
项进行专项核査。在充分核査基础上,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
发行与承销实施办法》(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
以下简称“《业务指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遵循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谨此师声明如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对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
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承担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战略投资者相关事项进
行了核查,査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战略投资者已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资
料和文件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者误导之处。

该资料和文件于提供给本所之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未发生任何变更。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
赖于有关监管机构、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战略投资者或其他有关机构
提供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出具相应的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为本次科创板发行之目的的而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
见书作为本次发行申报资料
供证监会和交易所等监管机构查阅,
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以及经办律师作出如下法律意见:

一、战略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供的《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方
称“《战略配售方案》”等相关资料,
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包括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证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招商资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计划、2号资管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
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
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

为战略投资者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中约定的承诺认购金
额(包括新股配售经纪佣金)。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获配的申购金额除以本次
股之发行价格并向下取整。

日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

(一) 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招证投资的工商登记信息如下: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
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

证券投资、金融产品投资、投资
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
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理;投资咨询;股权投资;投资兴办实业

招证投资系依法设立并有效
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
终止的情形。是保荐机构依据《证券
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管理规范》等相关规定,设立的另类投资子公司,专业从事
《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
业务。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
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招证投资不属于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
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
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经核查,招证投资系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持有
系招证投资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截至本核查报告出具之日,招证
投资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的承诺函,招证投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为其自
核查了招证投资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审计报告,招证投资的流动
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规定,招证投资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
)本公司为本次战略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
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本公司获得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
所持有本次战略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
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
)本公司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
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得
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本公司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
股票,并与本公司自营、资管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只能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
者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
票,不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转增股本的除外。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
理计划-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及产品相关资金头寸)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用于支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

万元(含新股配售经纪佣金)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
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
简称“《资管合同》”)、
资管计划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自律规则的要求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了备案

通过了《关于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配售的议案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号资管计划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号资管计划为权益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
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

参与人姓名、职务与比例

号资管计划为混合类资管计划,其募集资金的
用于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即用于支
付本次战略配售的价款、新股配售佣金和产品相关头寸,扣除新股配售经纪佣金和产品相关
头寸后,实际投资于权益类资产的比例低于
,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
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合计数与各部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存在的差异系由四舍五入造成。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认。

动力电池有限公司及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
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珠海
冠宇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珠海冠
宇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系全资子公司分公司。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身份的认定,经
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简称“《招股说明书》”)
相关劳动合同、社保证明
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
股子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了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合法存续
核心员工均掌握相关核心技术并任职核心技术岗位,经发行人及下属子公司审慎

资管计划的人员均为发行人
心员工,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披露要求。

发行人子公司及分公司的基本情况
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
动力电源有限公司系全资子公司动力电池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
司;电源有限公司金湾分公司

公司均为《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

所列合并财务报表的公司

根据《资管合同》,招商资管有如下权利:(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
管理和运用本集合计划财产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本集合计
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
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集合计划财产及其他当
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
出机构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中国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本集合计划提供募集、份额登记、估值与
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的名义,代表本集合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
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资管计划的实际支配主体

招商资管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招

资管计划出资方资金来源

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之资金来源承诺函
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且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

规定,招商资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
本公司除作为资管计划管理人外,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本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主承销商”)的相关子公司
管理的资管计划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资管计划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或资管计划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
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人的主承销商未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返还新
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本公司或资管计划
购本公司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以自有资金
参与资管计划,为资管计划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
本公司或资管计划参与本次配售符合资管计划
本公司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售期届满后,资管计划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
有关规定。资管计划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或资管计划不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
营,不得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

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

机,家用小电器,平板电视机,
无绳电话,各类通信终端设备,手机周边产品及零配件,手机饰品,平板
电脑及其周边产品、零配件,第一类医疗器械,第二类医疗器械。电子产
品贴片加工。从事电子产品和移动通信终端设备软、硬件的开发及相关配
套服务,从事手机及其周边产品、配件的技术开发服务。货物进出口,技
术进出口。(涉限涉证及涉国家宏观调控行业除外,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
专项规定管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

执行董事,经理:刘波;监事:王平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移动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
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移动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移动为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
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广东欧加控股有
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持股会员(以下简称

)均将其作为持股会员的
会员权利全部授予陈明永代为行使。授权自签署相关授权委托书之日起生效,并
于持股会员作为持股期间不可撤销且持续有效。综上,即陈明永为广东欧加控股
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的实际控制人。陈明永通过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

移动是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和创新者,其最近两年主营业
机及其他智能设备的研发、生产与销售。

移动是全球领先的智能设备制造商和创新者,也是全球五大智能手机品

移动的市场份额稳居全球前五,出货量达到
亿,其中在中国市场份额为

根据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披露和
人主要客户之一,二者具有稳固的合作关系。综上,
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盛铭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铭咨询”)持有发行人

盛铭咨询为段要辉个人独资公
的控股股东广东欧加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
动互联网事业部的负责人。

经保荐机构及见证律师核查,
配售不属于《业务指引》第九条之“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关于资金实力和自有资金
移动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司重庆冠宇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移动全资子公司重庆欧珀集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月签署了集中采购基本合同及工作说明书,重庆冠宇为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双方

电池等领域展开深度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合作范围:双方同意通过本次战略配售强化双方的长期战略合作,聚焦在
手机锂电池、新产品技术开发上的进一步深度合作,强化产品的市场,推动产品

是一家全球性的智能终端制造商和网服务提供商,也是
智能手机品牌之一,业务遍及全球
多个国家和地区。在手机锂电池这
一重点合作领域,双方将共同努力,进行深入的战略合作并积极推动合作落地。

双方未来拟将在电池领域进行更加深度的战略合作。

电池领域继续保持战略合作并积极
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同时,双方也在新的领域
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范围。公司将积极参与
作开发,利用双方技术、产能和市场优势,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
移动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北滘蓬莱路工业大道

对制造业、商业进行投资;国内商业、物资供销业(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政
策规定的专营、专控项目);计算机软件、硬件开发;工业产品设计;信息
技术咨询服务,为企业提供投资顾问及咨询服务;家电产品的安装、维修
及售后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运输代理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执行董事:何享健;监事:何倩兴;经理:何剑锋

根据美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
调查表等资料,美的控股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动
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
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美的控股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股份,为美的控股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美的控股是一家大型的投资性民营企业,投资行业涵盖家电制造、房地产开
发、医疗健康、酒店等相关产业。旗下控股的
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为全球领先的科技产业集团、上市公司,主要以家电制造业及相关
产业链为主,涉足消费电子、与自动化、暖通及楼宇、
化创新业务等领域,提供多元化的产品种类与服务。美的控股注册资本
0
最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是

美的控股为的控股股东,

具有良好的商誉、市场影响力和资金实力,美的控股属于大型企业。

子产品的知名制造商,与发行人在消费电池的生产、制造和
销售方面形成产业链上下游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美的控股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美的控股提供的承诺函,美的控股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根据美的控股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股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具体情况如下:

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布局于、个人护理、及自动化领域,
主要产品包括智能中控平台、手持类家电(如小型吸尘器、电动牙刷)、等。

未来双方将在上述领域及产品开展技术合作,作为锂离子电池的供应商,珠海冠
宇逐渐在家电消费电子领域布局,为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绿色能源电池先

进技术;同时,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为提供重要的应用场景,以期进
一步优化的产品结构,提升家电领域消费电池的市占率;

)在上述多个领域同等条件下优先与开展技术合作及市场拓展;

)双方通过在智能供应链、工业互联
网和绿色电芯方面的合作,共同促进双
方主业发展,实现在数字化业务方面的共同进步;

)为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提供绿色能源电池领域先进技术合作支
持,保持美的控股及其下属公司在各个领域的智能平台领先地位;美的控股及其
下属公司为提供重要应用场景,为在相关领域的拓展提供支撑;

及其下属公司将通过战略协作共享行业客户资
源,一起打造对应领域的解决方案,赋能更多的行业客户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
规定,美的控股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
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从事光电子科技、医疗器械科技、电子设备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
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医疗器械生产,电子配件组装,电子产品、
医疗器械及辅助设备的销售,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从事货物与技术的
进出口业务,知识产权代理,商务咨询,企业管理咨询,市场营销策划,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上海奕原禾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和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天津红杉
聚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园区禾源北极光创业投资合
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红杉信远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常则
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辰岱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张
江火炬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上海常锐投资咨询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
鼎成合众投资基金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董事:曹红光、杨伟振、周逵、

事:张彦、章成、高永岗

监事:丰华、林雷、范训忠

根据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业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
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
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以上的股东,也不存在持有股份的比例
,但依其出资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
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因此,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

公司的共同实际控制人为
、曹红光、杨伟振,四人
合计间接持有公司的权益比例为
,合计持有的公司表决权比例为

、曹红光、杨伟振均为公司创始人,均担任公司重要职
务,对公司经营管理上形成共同控制。


导向,技术水平与国际接轨的数字化
线探测器及解决方案供应商,产品广泛应
用于医学诊断与治疗、工业无损检测、安全检查等领域。公司是数字化
器进口替代进程的主导者,
年在全球医疗及宠物医疗探测器市场占有率为
。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
力,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业。作为无线
线探测器的研发、制造商,
与发行人在消费类电池的采购和研发上形成产业合作,双方具有战略协

综上,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提供的承诺函,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资金。根据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于双方在各自行业中所处地位及存在广阔的战略合作前景,本着友好务实、协商
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线探测器研发、生产、销售与服务,产品广泛
应用于医学诊断与治疗、工业无损检测、安全检查等领域,涵盖有线探测器、无
线探测器等多种产品。锂离子电池是无线系列探测器的主要原材料之一,
与发行人已在锂离子电池
的产品供应、技术服务、技术支持等建立紧密
的业务合作。随着在全球业务的不断拓展及下游整机客户对无
线系列探测器的需求快速增长,对发行人锂离子电池需求量将持续增长。

)作为一家以技术发展趋势为导向的公司,持续对探测器及核心部
件相关应用技术进行深入研究,已拥有较强的研发团队及研发实力。本次战略合
作之后,和与发行人将共同努力,继续保持在锂离子电池方面的战略合
作,促进发行人巩固并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市场地位,同时积极推动发行人与奕瑞
科技关联企业的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包括但不限于锂离子电池产品
创新及定制开发等。同时,双方将基于现有各自领域的技术优势及市场积累,积
极整合产业资源,在高端医疗领域、工业无损检测及安全检查领域的电池新技术、
开展全方位的合作,进一步拓展发行人在全球医疗及工业
等新兴领域的技术和产品布局,优化业务体系,促进销量及市场占有率的进一步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规定,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非独资)

浙江省嘉兴市桐乡市桐乡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一般项目:控股公司服务;
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电子专
用材料销售;金属矿石销售;合金销售;金属材料销售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

国际私人有限公司、邱锦华

根据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章程、调查表等资料,华友
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
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华友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陈雪华直接持有华友集团
接持股华友集团,为华友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年,是一家拥有多家全资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大型投资
集团,旗下公司产品主要围绕锂电材料产业展开,涉及钴镍资源开发、有色冶金、
电池材料、回收利用等锂电材料产业全领域。华友
下属核心企业主要包括浙
(以下简称“”,华友集团的持股比例为

天津巴莫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巴莫科技”,持股比例为
(以下简称“华创新材”,持股

主要从事锂电材料和钴新材料的研发与制造,为沪市主板上市公司,
年荣获中国民营企业制造业
强、浙江省百强企业、浙商全国

月,是一家主要从事锂离子电池材料研制、开发和产业化
生产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月,是浙江华友控股集团设立的一家专业从事锂电铜箔
研发和制造的企业,主要是生产锂电铜箔,应用于动力电池、
能领域。在中国锂电池细分领域竞争力排名中,进入锂电铜箔材料榜单前五名。

注于动力型及储能型锂电池正极材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的专业材料供应商。

属于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以及较强的资金
,与发行人形成战略协同关系。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华友集团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着友好务实、协商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华友集团旗下子公司、衢州华友钴新材料有限公司、华创新材和

巴莫科技(合称“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以自有技术、专利和合法取得的其他技术、
专利为发行人所使用的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产品提供知识产权保障;

)为更好地满足下游客户的需求,华友集团与发行人在各自的技术优势和技
术范围内对锂离子电池产业链相关领域开展联合技术创新(包括但不限于梯次利
用与回收利用等领域)。双方建立常态化的沟通机制,就现时、前瞻研发需求进行

)华友集团关联企业为发行人供应相关材料、完成代加工,当产品质量和技
术均可满足发行人需求时,华友集团承诺促使其关联企业按最优商务条件向发行
括但不限于钴产品)。同时,发行人及其关联企业,同等条件
下,承诺优先评估和采购华友集团及其关联企业的产品。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

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坪山区马峦街道沙坣同富裕工业区

铝电解电容器、锂离子二级电池专用电子化学材料的开发和产销(以上不
含限制项目);经营进出口业务(按深贸管登字第

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
)、对甲基苯磺酸铁溶液(
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营

覃九三、周达文、钟美红、郑仲天、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张桂文、中
农银汇理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
睿远成长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邓永红、
易方达战略新兴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董事长:覃九三;总经理、董事:周达文

根据深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
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
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覃九三、周达文、钟美红、郑仲天、张桂文和邓永红
实际控制人,合计持股比例为
图中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在创业板上市,主要产品涵盖电池
化学品、电容化学品、有机氟化学品、半导体化学品四大系列,下游包含锂离子
电池、含氟医药、半导体制造业等多个行业,
主要客户涵盖行业内知名厂商
日,公司已申请并被受理的国内外发明专利共有
项;累计取得国内外发明专利授权
项;累计申请注册国内外商标

年,公司经营风格稳健,属于大型企业,具备良好的
公司治理能力、市场声誉和影响力以及较强的资金实力

商,与其已保持多年的紧密合作关系,
与发行人形成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提供的承诺函,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资金。

根据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原材料供应、新产品研发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具体情况如下:

发行人与及其关联公司建立了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原材料供
应、新产品研发等与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内容;

主要产品涵盖电池化学品、电容化学品、有机氟化学品、半导体化
学品四大系列,该四大业务板块在各自所在的细分领域均具有较强的市场影响力。

为发行人的合格供应商,

球扩张、原材料(包括电解液)供不应求的背景下,
发行人的供应力度,愿与发行人构建长期稳定的合作关
系,协助维稳发行人的供

)与发行人将基于在电解液相关领域的技术优势,联合开发多

双方统一通过最大限度的使用上述技术,直接或授权
销售添加剂和电解液配方,以实现双方的共同利益。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规定,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下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资
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
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
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4、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实业投资;信息咨询。(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展经营活动;不
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长:肖勇;监事会主席:

根据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执照、章程、调查表等资料,
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
进行投资活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中国兵器装备集团(以下简称

人为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亿元,是中央直接管理的
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兵装集团拥有汽车、装备制造等领域为核心的现代产业体系,
控股等多家上市公司。截至
年末,兵装集团合并资产总额
年,兵器集团实现营业总收入
亿元。兵装集团属于国有大型企业。

兵装集团的全资子公司。根据兵装集团于
的《关于明确南方资产发展定位及资产配置调整的函》(兵资管函
方资产的发展定位之一为

:配合兵装集团发展战略的需要进行
战略投资等。近两年来,南方资产作为兵装集团的产业资本投资与运营平台,参
与了多个汽车、光电和领域的资本运作项目,围绕兵装集团产业链和生态
圈开展战略性投资,并与各大央企、地方国企、各大金融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
关系,拥有一定的市场影响力。

年末,南方资产合并资产总额
亿元,归属于母公司权益总额

年,南方工业资产公司实现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
亿元。南方资产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

兵装集团与南方资产作为多个汽车、摩托车制造商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在

动力电池的采购与研发上与发行人形成产业协作,二者具有战略协同关系。南方
资产的控股股东兵装集团已就南方资产与发行人战略合作事宜出具《关于南方工
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战略合作的批复》如
下:“一、知晓并同意你公司与电池股份有限公
司签署《战略合作备忘录》
并开展战略合作,促进双方在消费及动力电池应用领域业务协同。二、作为集团
公司的产业投资平台与资本运营平台,请你公司发挥平台的发展定位,充分协调、
调动集团公司内汽车、摩托车等方面的优质产业资源,与电池股份有限
公司在动力电池的技术研发和产业投资、市场和渠道资源整合等方面展开具体合
作,并积极探索新的应用领域,扩大合作范围。三、作为、北企集团、
、和的实际控制人,本集团将积极推动集团关联企业与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在消费电池和动力电池领域的具体合作。”

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行业创新变革不断深化,行业边界大幅延展,呈现出广阔的发展空间,
与发行人在电力电池领域的合作具体如下:

)南方资产将积极发挥国有资本的战略引导作用,以行业发展为契
机,以、电动汽车、电动摩托车产业为基础,以动力电池为载体,积极
为与集团公司所属汽车、摩托车等关联企业合作提供便利;

)南方资产与研究开展动力电池产业领域的资本运作和大型产业
投资,发掘联合投资机会;

方资产提供相关领域的专家支持和技术咨询服务,南
方资产积极向提供投融资相关咨询服务,共同致力于在相关领域的互补
与促进,服务产业发展。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重庆市北碚区童家溪镇同兴北路

一般项目:生产、研制、销售:发电机,起动机,电机,逆变器,内燃
机,发电机组,空压机,清洗机,园林机械设备,焊接设备,照明设备,

不间断电源,电子元器件,微电子,机电一体化产品以及汽柴油机零部
件,电动工具,电动车零部件,汽车零部件,摩托车零部件,通用机械,
建筑机械设备;机器零部件表面处理;销售钢材、建材(不含危险化学
品)、五金、仪器仪表及办公用品;货物进出口和技术进出口;通用机械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

重庆神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宋克利、毕茜、江渝、曹兴权
刘国伟、魏华、李玉英、宣学红、杜春

,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
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
不属于应用非公开募集资金进行投资活
动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
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年度审计报告,艾纯直接持有
通过重庆神驰投资有限公司
集团有限公司分别间接持有的股份

在沪市主板上市,主要从事小

型发电机、通用汽油机及其终端类产品的研发、制造和销售。目前,小
型发电机与发电机组两大主要产品规模效应优势明显,产销规模在行业内处于领
先地位。公司是行业内少数具备小型发电机、通用汽油机、控制面板、消声器、
逆变器、机架等终端类产品主要部件自主研发与自主生产能力的企业,全产业链
布局优势明显。通过全球化的营销策略,在国际、国内市场已经建立相
对完善的营销网络。国内,在广东、山东、河北、浙江、甘肃等七个省
份建立了服务中心,销售
范围覆盖全国主要省份。国外,在美国、迪拜、
印尼、俄罗斯、尼日利亚、德国等地设立了全资子公司,并在越南建立了生产基
地,进一步完善了公司销售网络


。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属于大型企业。与发行人在
合作,双方具有战略协同关系。

综上,属于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经核查,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双方在各自行业中所处地位及存在广阔的战略合作前景,本着友好务实、协商互
开展战略合作,具体情况如下:

)在电池领域有深厚的技术底蕴,能以巨大优势的成本开发非常安
全高效的储能产品。而储能产品,尤其是家庭储能产品是今后重点布局
的方向。双方建立合作关系后,由提供储能电池、电控技术或产品,神

驰机电提供完备的电源产品生产配套体系,双方均具备强大的生产和管理能力,
共同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储能产品。

)的小型汽油发电机在全球为客户提供
地域化、场景化的用电解决
方案。提供的储能产品与小型汽油发电机互相补充,储能产品满足短时
间的用电需求,在较长时间断电的情形下,小型汽油发电机弥补储能产品使用时
限。未来将与合作,共同为客户提供多场景用电的配套解决方

多年,在国内外市场已经建立稳固的客户群体
以及相对完善的营销网络和物流体系。未来,双方共同经营的用电解决方案可以
利用国内外的渠道优势,在快速推广,精准对接市场需求,降
低客户响应时间,减少物流及销售成本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第(三项)除外),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
》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各种机动车整车,机械设备,总成及零部件的生
产、销售,国内贸易(除专项规定),咨询服务业,以电子商务方式从事汽
车整车,总成及零部件的销售,从事网络科技领域内的技术服务,经营本
企业自产产品及技术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的机械设备、零配件、原辅
材料及技术的进口业务(但国家限定公司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及技术
除外),本企业包括本企业控股的成员企业,汽车租赁及机械设备租赁,实
业投资,期刊出版,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从事货物及技术进出口业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系已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
,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
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
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
基金备案办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

)股权结构及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的控股股东为上海汽车工业(集团)总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上海市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汽
集团作为国内规模领先的汽车上市公司,努力把握产业发展趋势,加快创新转型,
正在从传统的制造型企业,向为消费者提供移动出行服务与产品的综合供应商发
展。目前,主要业务包括整车(含乘用车、商用车)的研发、生产和销
售,正积极推进汽车、互联网汽车的商业化,并开展智能驾驶等技术的研
究和产业化探索;零部件(含动力驱动
系统、底盘系统、内外饰系统,以及电池、
电驱、电力电子等汽车核心零部件和智能产品系统)的研发、生产、销售;
物流、汽车电商、出行服务、节能和充电服务等移动出行服务业务;汽车相关金
融、保险和投资业务;海外经营和国际商贸业务;并在产业大数据和人工智能领

年销量保持国内第一。其
万辆,在总销量中占比达到

亿元。属于国内大型企业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
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具有参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
务指引》第八条第(一)项的规定。

)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与发行人、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均为其自有
提供的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及
的流动资金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日签署了《战略合作备忘录》
及其关联公司将致力于建立紧密的业务合作关系,包括汽车电源、动力
电池等几个方面及内容。

同时,发行人与也在新的领域积极探索,寻求双方共识,扩大合作

双方计划在汽车电源、动力电池等领域展开战略协作,同时在股权合作、
金融服务、资源保障、产品供应、技术研发等重点领域加强合作,进一步探讨以
下方面的合作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

)加强资本运作层面的融合:为进一步强化产业联盟,双方将加强股权层面
的合作,最终形成紧密的股权合作纽带,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共同组建产业投
资基金、委托投资管理;将利用自身行业资源,为开展产业链
上下游项目的并购和产业孵化提供资源和信息渠道对接,推荐或联合投资

作领域内具有发展潜力的目标企业,以期促进外延式发展。

)强化产品供应领域合作:双方作为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的上下游,可继续巩
固良好的产品供应合作关系,积极开展汽车动力电池、汽车启停电源相关采购体

)加强研发领域合作:双方可探讨开展汽车动力电池领域相关技术领域的合
作,推动研发资源共享互补,实现共同学习,缩短产研周期,降低研发成本,共
同解决汽车动力电池领域面临的技术难题。

)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实施办法》《业务指引》的
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如
)本公司为依法设立的有限公司或合伙企业,不存在根据国家法律、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规定应当终止的情形;(
司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备较强
资金实力,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同意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
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本公司为本次配售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
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战略配售所用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以下简称《业务指引》)第八条
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过任何形式在限售期内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
)本公司与发行人或其他
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
持有期限不少于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个月。限售期届满后,本
公司的减持适用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
配售的情形。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根据《业务指引》第八条的规定:
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

(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

(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

(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股票,且以封
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

(四)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

(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

(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战略投资者。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发行的战略投资者由招证投
资(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
1号资管计划、2号资管计划(发行人的高级管
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
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
组成。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三章关于“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跟投”的相关规定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为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
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和《业务指引》第

上海奕瑞光电子科技股份
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具有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
认可发行人长期投资价值,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协同关系,并承诺由大型
企业最终享有或承担本次战略配售的收益和损失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资格主承销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施办法》和《业务指引》的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和OPPO
具备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

三、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

根据《战略配售方案》,本次战略投资者配售情况如下:

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
万股,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万股,约占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本次公开发行后公司总股
万股。本次发行中,初始战略配售发行数量为
。战略投资者最终配售数量与初始配售数量的差额部分

亿股以上的,战略投资者获得配售的股票总量原则上不得超过本次公开发行

第六条“首次公开发行股
亿股的,战略投资者应不超过

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参与规模:

1、招证投资将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中一定比
具体比例根据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规模分档确定:

(1)发行规模不足1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5%,但不超过人民币4,000万元;

(2)发行规模10亿元以上、不足2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4%,但不超过人民币

(3)发行规模20亿元以上、不足50亿元的,跟投比例为3%,但不超过人民币

(4)发行规模50亿元以上的,跟投比例为2%,但不超过人民币10亿元。

因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与最终实际发行规模相关,招商证
券将在确定发行价格后对保荐机构相关子公司最终实际认购数量进行调整,具体
跟投金额将在发行价格确定后明确。符合
荐机构相关子公司应当承诺按照股票发行价格认购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2、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合计参与战略配售的数量为不超过本次公开
同时参与认购规模上限(含战略配售佣金)
日确定发行价格后确定。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可以设立专项资
产管理计划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前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获配的股票不得超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
战略投资者同意发行人以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进行配售,
、获配金额及战略配售佣金将在

,本次战略配售规模符合《业务指引》第六条和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等
配售协议,不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并
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其承诺的股票数量。

符合《业务指引》第七条的规定。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

符合《业务指引》第十九条

1号资管计划和2号资管计划承诺
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为自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符合《实施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获配股票的限售期为
技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友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南方工业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上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符合
战略投资者应当承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

发行人就战略配售事宜出具《承诺函》,如下:

、本公司未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本
公司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本公司未承诺上市后认购本公司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本公司未承诺在本公司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
资者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本公司的
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除《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
的情形外,本公司战略投资者不存在使用非自有资金认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存

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本公司和本次战略投资者之间不存在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

发行人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投资者分别签署了《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与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参与跟投的保荐机构另类投资子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
海冠宇电池股份有限公司
(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资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作为战略投资者)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
(作为发行人)与招商资产管理
有限公司代表“招商资管
号员工参与科创板战略配售集合资产管理计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
股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配售协议
《电池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之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

缴款时间及退款安排、锁定期限、保密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不存在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的配售情况中配售数量、参与规模、
符合《实施办法》、《业务指引》

四、关于《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情形核査意见

根据发行人与战略投资者
分别出具的承诺函等资料。

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如下情形:

向战略投资者承诺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
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以承诺对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
配售、返还新股配售经纪佣金等作为条件引入战略投资者;

、发行人上市后认购发行人战略投资者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

、发行人承诺在战略投资者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委任与该战略投资者存在
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但发行人的高级管理
人员与核心员工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参与战略配售的除外;

、除《业务指引》第八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外,战略投资者使用非自有资金
认购发行人股票,或者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

、其他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发行向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

投资者的选取标准,具备本次发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者配售情况符合《实施办法》、
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不存在《业务指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战略投资者专项核查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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