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公开信息可信吗

公安部公通字〔2018〕26号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行为,促进公安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实现便民利民,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安机关主动公开执法信息,以及开展网上公开办事。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执法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 执法公开应当遵循合法有序、及时准确、便民利民的原则。

第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采取措施使社会广为知晓执法公开的范围、期限和途径,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执法信息。

第五条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普遍关注、需要社会知晓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对不宜向社会公开,但涉及特定对象权利义务、需要特定对象知悉的执法信息,应当主动向特定对象告知或者提供查询服务。

第六条 公安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以及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公安机关不得向权利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执法信息。但是,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公安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

第七条 公安机关公开执法信息涉及其他部门的,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部门确认;公开执法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应当在批准后公开。

第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执法信息不应当公开而公开的,应当立即撤回;公开的执法信息错误或者发生变更的,应当立即纠正或者更新;执法信息公开后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依法紧急处置。

第九条 公安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信息:

(一)公安机关的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权利义务、纪律要求和职业道德规范;

(二)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三)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的受理范围、受理部门及其联系方式、申请条件及要求、办理程序及期限和对外法律文书式样,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四)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五)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六)举报投诉的方式和途径;

(七)承担对外执法任务的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的名称及其职责权限;

(八)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以及民警姓名、警号;

(九)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信息;

(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方式、区域、起止时间等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所列执法信息,上级机关公开后,下级公安机关可以通过适当途径使社会广为知晓。

第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开涉及公共利益、社会高度关注的重大案事件调查进展和处理结果,以及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重大决策和行动。但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或者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除外。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逐步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结果的生效法律文书。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生效法律文书可以不向社会公开。

第十三条 法律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 案件事实涉及国家秘密或者警务工作秘密的;

(二) 被行政处罚人、行政复议申请人是未成年人的;

(三)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对文书中载明的自然人姓名作隐名处理,保留姓氏,名字以“某”替代。

第十五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应当删除文书中载明的下列信息:

(一)自然人的住所地详址、工作单位、家庭成员、联系方式、公民身份号码、健康状况、机动车号牌号码,以及其他能够判明其身份和具体财产的信息;

(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涉及具体财产的信息;

(三)涉及公民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信息;

(四)案件事实中涉及有伤风化的内容,以及可能诱发违法犯罪的细节描述;

(五)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工作专用章;

(六)公安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

删除前款所列信息影响对文书正确理解的,可以用符号“×”作部分替代。

第十六条 向社会公开法律文书,除按照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隐匿、删除相关信息外,应当保持与原文书内容一致。

第十七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众需要即时知晓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和现场管制的信息,应当即时公开;辖区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和安全防范预警等信息,可以定期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公报、发布会、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

第十九条 向社会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必要时,征求政务公开、法制、保密部门的意见,并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发现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向特定对象公开

第二十一条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等案件,或者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除按照本规定第二十一条向特定对象告知执法信息外,公安机关应当通过提供查询的方式,向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一)办案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刑事立案、移送审查起诉、终止侦查、撤销案件等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三)行政案件受案、办理结果。

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时,应当告知报案或者控告的被害人、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家属前款所列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三条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向特定对象提供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向特定对象公开执法信息,由制作或者获取该信息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负责。

第四章  网上公开办事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行政许可、登记、备案等行政管理事项的网上办理。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到现场办理的事项或者环节外,公安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

第二十七条 网上公开办事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一)公开网上办事事项的名称、依据、申请条件、申请途径或者方式、申请需要提交材料清单、办理程序及期限,提供申请文书式样及示范文本;

(二)公开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的名称、依据、收费标准、办事程序和期限;

(三)网上咨询,解答相关法律政策、注意事项等常见问题;

(五)申请文书的在线下载、网上制作,实现网上申请;

(六)受理情况、办理进展、办理结果等执法信息的网上查询。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申请人告知执法信息的,还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告知。

公安机关在网上或者窗口单位接受办事事项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执法信息的查询方式和途径。

第二十八条 向申请人提供办事事项执法信息查询服务,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开展网上公开办事,应当通过互联网政府网站进行,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

向申请人告知办事事项执法信息,除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式执行外,同时可以通过移动客户端、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告知。

第五章  监督和保障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推动执法公开工作,并为开展执法公开提供必要的人员、物质保障。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执法公开审核审批、保密审查、信息发布协调的程序和机制,实现执法公开规范化。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设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统一公开本机关执法信息。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统一互联网公开平台的,可以通过该平台公开。

公安机关应当完善互联网政府网站办事服务功能,统一提供本机关网上办事服务。上级公安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提供统一互联网办事服务载体的,可以通过该载体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应当推动发展信息安全交互技术,为高效便捷开展执法公开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开展执法公开满意度测评,可以通过互联网公开平台或者政府网站、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电话等方式进行,也可以在窗口单位现场进行。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执法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并参考评估结果改进工作。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将执法公开情况纳入执法质量考评和绩效考核范围,建立完善奖惩机制。

第三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安机关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可以向该公安机关或者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处理:

(一)未按照本规定履行执法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的信息错误、不准确且不及时更正,或者弄虚作假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且不及时撤回的;

(四)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公开事项,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2012年8月18日印发的《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同时废止   

来源:羊城晚报•羊城派 发布时间:

  8月27日,广东省公安厅召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新闻发布会,通报一年来广东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取得的新发展新进步。

  “平安厅”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3375个

  今年来,广东公安聚焦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精心打造“平安厅”品牌,“小窗口”发挥大作用。据了解,全省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平台开设“平安厅”厅局长信箱,组建专班,建立机制,快速处置群众来信。

  5月1日上线以来,共接收群众来信62217件,答复率95.01%,办结率84.2%,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3375个,制定工作规范38个,以个案促类案,系统性根本性帮助群众解决“急难愁盼”问题。

梅州市公安局出入境办证大厅开设老年人服务绿色通道。摄影/谢瑜琳

  聚焦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广东公安扎实推进便民利民八件实事。目前,全省共设置老年人办理出入境、户政、交管业务服务专窗1800多个,提供“上门办”“委托办”服务次数累计超3万人次;制定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一站式”取证救助工作指导意见,建成“一站式”专区148个,协助破案508宗;推出DNA比对寻亲绿色通道,查找解救被拐失踪儿童261名,帮助95个被拐儿童家庭实现团聚;开展城市机动车喇叭噪音治理,重点道路乱鸣喇叭率环比下降30%。推行122项高频公安业务办理免提交纸质证件(证明),11项重点公安政务服实现跨省通办。持续深入推进“平安湾区”“便利湾区”“共享湾区”警务优创计划,其中港澳居民“回乡证”实现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换领补发,出入境证件便利化应用试点工作成效显著;推出20项服务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举措,出台支持深圳示范区综合改革试点8项措施。

  “粤省事”上线执法信息公开平台

  已提供近1000万次服务

  一年来,广东公安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省公安厅制定《全省公安机关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宣传教育工作方案》;依据公安部异地办案协作“六个严禁”,制定印发我省刑事办案协作办法,出台毒品犯罪案件管辖、涉案资产处置等执法指引;目前全省已完成553个智能执法办案场所的建设,执法民警全方位接受监督;建设广东公安执法信息公开平台,群众可以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登陆平台,及时获悉执法信息,平台上线以来为群众提供近1000万次执法信息查询服务;今年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深入开展集中开展整治执法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对全省县(市区)公安机关、1200多个基层所队督察检查,深入查纠整改有案不受、受而不立、压案不查、降格处理、违规取保候审等问题。

  此外,全省公安全面开展涉案财物专项清理处置,集中发放涉案财物406批次;探索建立“阳光冻结”制度,组织对已冻结涉案银行账号开展排查清理,严格依法解冻无关账号,倒逼资金冻结依法规范、精准公正、高效廉洁。

  锚定“四个铁一般”标准,广东公安深入推进从严管党治警,推动全省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作风形象明显提升。今年2月底以来,全省公安机关扎实推进第一批公安队伍教育整顿工作和“回头看”,取得明显成效;举办“全省公安系统优秀单位优秀人民警察”“新时代南粤民警之星”等评选宣传活动,努力建设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的南粤公安铁军。

  稳妥推进警务机制和勤务制度改革,探索构建网上网下立体化合成作战体系,深化推进执法监督管理机制改革和执法责任体系改革,规范武器佩带使用和公安特警队建设,健全完善警务效能评价体系,推进警务信息化和数据治理,研究推出更多更好的“放管服”改革举措,推动广东公安工作高质量发展。

  深入推进党史学习教育,大力加强和改进公安党建工作,扎实推进全省第二批公安队伍教育整顿,持续抓好“六项纪律规定”落实,完善具有广东特色的全警实战大练兵体系,推动公安队伍纪律作风持续向好。

  案例一:港籍学生遇办证难题广东出入境加急解难题

  今年7月15日,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接到廖某通过厅长信箱求助,其女儿张某7月13日前往香港中旅申请办理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时被香港中旅告知首次办理该证件需15个工作日。因张某目前在深圳就读高中,需8月2日返校且深圳目前对香港入境人员执行14+7天的隔离政策,张某难以在8月2日准时返校上学。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迅速跟进、立即致电咨询人了解详细情况。同时,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深圳签证办事处工作人员迅速打通各环节,帮助其当日获批。最终,求助人于17日顺利在香港中旅处申领该证件。

  7月16日,廖某再次致信厅长信箱写到:“广东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的办事人员得知情况后,急市民之所急,想尽各种办法解决。以最耐心的态度,告诉我们该如何操作;以最快的速度协调相关部门人员,加急办理证件。我们深受感动,特此写信以表达感谢之情。”

  案例二:广州警方上门办证

  为年迈华侨换发护照

  7月28日,广州市海珠区公安分局人口大队办证中心接到陈先生求助,称他们的舅父刘伯(华侨)在广州市一养老院居住,因刘伯早年侨居英国注销了户籍,中国护照是他在国内唯一的身份证件,护照8月份即将过期,但老人患有严重的帕金森症和腰椎疾病,不能行动。同时,养老院的疫情防控要求,无法亲自到窗口办证,老人为此事已连日寝食不安。

  接到陈先生求助后,办证中心一方面向广州市公安局出入境支队咨询上门办证的业务要求,一方面联系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分局科技科协助解决公安网无线上网的技术困难,解决了上门办理出入境证件的难题。
8月4日下午,经办民警来到广州市泰宁养老院,上门为刘伯受理了护照换发申请,开创了办证中心上门受理出入境证件的先例,为群众解决了急难愁盼问题。数日后,民警把新办的护照送到老人院并亲手将证件交到刘伯手上。

  事后陈先生致信省公安厅厅长信箱,在信中写道:“我将此事告诉大洋彼岸的华人同胞,大家都说只有伟大祖国的人民警察才会这样真心实意地为民办实事!这件事让我们华人华侨深深感受到了祖国的伟大和温暖!”刘伯还嘱托外甥潘先生专程将两面分别写有“真心为民办实事 用心用情暖侨心”和“感谢人民好警察 排忧解难贴心人”的锦旗送到办证中心。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有哪些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