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公积金信用贷款应该怎么办理?

现在购房置业的人越来越多,但能一次性全款买房的还是极少数,大部分购房者还是需要通过贷款买房,而其中最合理,最经济的贷款方式莫过于公积金贷款,了解公积金贷款这也是几乎每一个工薪购房者的必修课。

比如同样贷款70万,等额本息方式还款,期限30年,公积金基准利率3.25%,商贷按成都市目前信贷政策LPR加点约95,5.65%,公积金贷月供约3046元,商贷月供约4041元。

所以了解公积金,发挥它的最大作用,一个月就能省下不少钱,长久下来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公积金的使用主要分公积金贷款和公积金提取两大类。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且未满法定退休年龄,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

(二)具有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等;

(三)申请时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状态为正常;

(四)没有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所购住房的首付款;

(五)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无公积金贷款余额;

(六)具有经房管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或协议,且为买受人;

(七)首付款金额不低于所购住房价值的规定比例,且首付款金额加上贷款金额应等于住房价值;

(八)有较稳定经济收入,具备相应的贷款偿还能力,个人信用良好;

(九)能提供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认可的担保。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

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一)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

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的,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的,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 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存在严重逾期或不良信用记录的,将视具体情况相应提高最低首付款比例或拒贷。

1、借款申请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

2、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已达到两次及以上的。

3、存在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4、存在提供虚假资料或承诺等情形的。

5、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或所购再交易房买卖双方存在利害关系。

6、再交易房存在楼龄超过30年。

等不宜处置情形的,将被拒绝住房公积金贷款。

答:(一)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 年,最长为30 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 年。

(二)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三)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不能超过抵押房产剩余的土地使用权年限,其中所购再交易房楼龄不超过30年。

答:在还款期间,借款人可向受托银行申请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公积金贷款。若部分提前还款,每年可提出一次申请,金额应为5000 元的整数倍。 

答: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答:贷款期限为1 年的公积金贷款,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贷款期限在1 年以上的公积金贷款,按月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可自行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

(一)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3.本市无房职工租房自住的;

4.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出资为拥有所有权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

5.本人或配偶、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6.遭遇突发重大自然灾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7.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二)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两年仍未重新就业的;

5.非本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未在异地继续缴存,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的;

(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存储余额。

(四)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1、职工到公积金业务委托银行办理银行卡关联公积金账户。

2、职工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应提取申请材料。

3、工作人员受理并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查确认无误。

4、实时划转提取资金至提取人公积金联名卡或有效的银行储蓄卡。

1、租房在五城区+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万;

2、租房在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不超过1.2万;

3、租房在其他三圈层的,每年累计提取不超过9600元。

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8400元。

答:可以,非成都市户籍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 未在异地继续缴存, 账户封存或托管满半年,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大修是指由当地房屋鉴定部门鉴定为严重损坏房、危房,需要牵动或拆换住房部分主体构件,但不需要全部拆除住房。因此,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般的家庭装修、装饰、中修、小修等行为则不可以提取。

答:不能。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释义》明确规定购买的定义是指职工买下住房,拥有所购住房的所有权。住房可以是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私产房等,不包括商铺、车库、办公性质房屋、工业产权房、“小产权”房。

答: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存款,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公积金存款的结息日为每年的六月三十日。

答:可以,且不超过商品房或再交易住房规定的提取额度。

■天府早报记者 冷宏伟

异地贷款职工如何办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如何界定?针对3月15日即将实施的《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细节,1月30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做了详细解读。

1 异地贷款职工如何办理?

《细则》第四条:在成都市(含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下同)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含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在成都市以外的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

解读: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在异地公积金中心正常缴存的职工也可向成都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贷款职工需具有成都市户籍等规定,享有与同本地贷款职工同等的权益。

2 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如何界定?

《细则》第七条:借款申请人在首次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解读:根据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惠及更多刚需购房职工的贷款需求,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累计次数不得超过2次的规定。

3 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如何认定?

《细则》第九条: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属于下列情形的,认定为购买首套住房,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无住房且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二套住房,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有一套住房但无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无住房但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为同一套住房(须提供借款合同及房屋权属资料等佐证资料)。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贷款:有两套及以上住房;有两笔及以上未结清的住房贷款;有一套住房,有一笔未结清的住房贷款,且非同一套住房。

《细则》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况的,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住房套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棚改项目被拆迁的住房,提供被拆迁房屋补偿安置合同和补偿安置合同备案表等;集体土地上修建的住房,提供农村房屋的产权权属证书和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等。

解读: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成公积金委〔2018〕6号)、《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体现国家“房住不炒”,的要求,精准支持刚需职工住房消费,结合本市实际,严格界定公积金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标准。

4 征信逾期记录如何防范?

《细则》第十三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存在以下不良信用记录之一的:当前贷款逾期的,或担保人代偿的;近两年内,贷款连续逾期超过6期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存在呆账、核销、止付、被强制执行等的。

另外,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存在提供虚假资料、虚假承诺等情形的;被纳入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登记的;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情形的。

《细则》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细则》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解读:为推进诚信社会建设,提升缴存职工诚信意识,防范贷款潜在风险,借鉴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重点关注近两年内出现的逾期情况,采取拒贷或提高其首付款成数的措施,以控制贷款风险。

5 所购再交易房不予贷款如何细化?

《细则》第十四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所购再交易房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买受人与售房人之间存在夫妻、父母、子女关系的;楼龄超过20年,砖木结构,无独立厨卫,被有关部门鉴定为危房,被有关部门认定为已改变产权用途,或存在其他不宜处置情形的。

解读:为防范职工通过直系亲属间交易买卖套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借鉴了行业中心做法,对所购再交易房的买受人与售房人属于直系亲属关系的情形不予贷款。

6 收入还贷比例如何确认?

《细则》第十九条中的: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解读:根据住建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的相关规定,及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工作的情况通报》(川建金管〔2018〕961号)的工作要求,强化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管理,借鉴了行业中心及商业银行的经验,严格审查借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

7 贷款结清前要继续缴纳公积金

《细则》第三十四条: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

解读:为保障贷款权利与缴存义务的一致性,切实防范违规套取贷款风险,明确借款人贷后的缴存义务,强化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实施细则》自2019年3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以下为成都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贷款担保相关条款。

成都市公积金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十五条每笔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按照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贷款额度计算公式、首付款比例、还贷能力系数、信用状况等规定,综合评估借款申请人实际情况后,取最低值确定(向下取整为1000元的整数倍)。

第十六条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7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本市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第十七条贷款额度计算公式为:

贷款额度=(借款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共同申请人公积金缴存余额)×缴存时间系数×20倍

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由成都公积金管委会确定。

(一)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申请人的正常缴存余额,以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的认定为准。

(二)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小于12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5;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12个月至24个月的,缴存时间系数为0.9;连续正常缴存时间在24个月以上的,缴存时间系数为1。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连续正常缴存时间较长的一方确定缴存时间系数。

(三)申请公积金贷款时,近两年内发生补缴的,借款申请人须提供相关资料,经成都公积金中心经办部门认可后,方可纳入贷款额度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1.因单位补缴以往年度未缴、少缴的,应提供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及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补缴情况说明,用于核实入职时间和实际收入等情况;

2.因异地转入而补缴的,应提供异地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3.因军队转业而转入补缴的,应提供原所在部队出具的转业证、公积金缴存证明、明细等资料,用于核实缴存情况。

第十八条首付款比例是指首付款金额占所购住房价值的比例。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

(二)所购再交易房楼龄超过10年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10%。

(三)所购住房价值的认定。

1.所购住房是期房、现房的,应以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作为住房价值;若为成品住宅,可按全装修住宅总价款确定住房价值。

2.所购住房是再交易房的,应以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的住房价值及房管部门确认的住房交易价格的低值,确定住房价值。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是具有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证书,并经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借款申请人可在成都公积金中心认可的专业机构中,自行选择评估机构。

第十九条借款申请人偿还住房贷款月还款额不得高于月收入的50%。

(一)住房贷款月还款额是指个人征信系统显示的住房贷款月还款额和申请的当笔公积金贷款月还款额之和。

1.单位缴存职工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准,不再另行提供收入证明。借款申请人缴存公积金单位与申报的工作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工作单位开具的代缴关系说明等资料佐证。

2.个人自愿缴存者的月收入,以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缴存基数为依据。缴存基数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3.未缴存公积金的共同申请人的月收入,以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为依据。收入证明显示月收入在个税起征点以上的,还需另行提供近6个月的个人储蓄账户资金流水单(显示为工资、津补贴等)或社保个人参保缴费资料等佐证。相关资料显示月收入不一致的,取最低值确定月收入。

第二十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借款申请人近两年内存在下列逾期情形之一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相应提高30%:

(一)贷款连续逾期超过3期但未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6期但未超过12期的;

(二)信用卡连续逾期超过6期的,或累计逾期超过12期的。

第二十一条借款申请人的信用状况以个人征信系统、公积金贷款信息系统等查询结果为依据,同时结合具体逾期时间、逾期金额等因素综合评估,不依据商业银行开具的非恶意逾期证明等。

如因信用卡年费、挂失手续费等产生的逾期记录,应提供商业银行开具的说明或流水明细,经认定后可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

第二十二条贷款期限应以整年计算,最短为1年,最长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即男性未满65周岁、女性未满60周岁(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未满65周岁)。

符合贷款条件的两人及以上借款申请人,可按期限较长的一方确定贷款期限。

申请再交易房贷款的,贷款期限加所购住房楼龄不超过30年。所购住房楼龄以当地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信息摘要或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确认的使用年代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公积金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利率执行。

(一)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法定公积金贷款利率;

(二)执行第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贷款利率为同期首套房公积金贷款利率的1.1倍。

第二十四条在贷款还款期内如遇法定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一)贷款期限为1年的,不分段计息;

(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于次年1月1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二十五条借款申请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额度不能全部满足贷款需求时,可同时向贷款银行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组合贷款。

组合贷款中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与公积金贷款由贷款银行与成都公积金中心分别审批,其中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应保持一致。组合贷款按资金来源分别执行相应的法定利率。组合贷款的担保应采取同一种担保方式,设定同一抵押物。

第二十六条公积金贷款采取所购住房抵押和担保机构保证相结合的担保方式。

借款人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成都公积金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二十七条借款人应将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进行担保,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按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同时应将住房价值全额用于抵押,借款金额不超过抵押物价值的70%。

在抵押期内,借款人应妥善保管好抵押物,不得擅自处分,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

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缴存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服务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公积金委〔2021〕4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灵活就业人员为年满16周岁不满6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经营者及其雇工、非全日制工作人员、新就业形态人员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缴存管理。

第四条灵活就业缴存人(以下简称缴存人)与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成都公积金中心)签订《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以下简称《灵活就业参制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条缴存人主要通过天府市民云、成都公积金中心手机App等线上渠道(以下简称线上渠道)办理缴存业务,并按规定如实申报相关信息。

特殊情况的缴存业务通过成都公积金中心服务窗口(以下简称服务窗口)办理。

第六条缴存人申请办理缴存业务时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件:申请人为中国大陆公民,提供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为港澳居民,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申请人为台湾居民,提供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人为外籍人士,提供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

第二章账户设立及个人信息变更

(一)缴存人只能维持一个正常缴存账户。申请开设缴存账户时,未在全国任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或原有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托管或注销。

(二)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人脸识别方式,完成缴存身份实名认证,并填报开户申请信息,签订《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三)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者转入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成都灵活就业参制体系的,需先开设灵活就业缴存账户。

(四)未能通过实名认证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士等通过服务窗口申请开设缴存账户,需提供以下资料:

1.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2.《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开户申请表》;

3.与中心签订的《灵活就业参制协议》。

(一)缴存人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不能代办。

(二)个人信息变更包括缴存人姓名、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婚姻状况、职业、学历等信息变更,其中前四项为关键信息变更。

(三)缴存人非关键信息变更通过线上渠道办理。

(四)缴存人关键信息变更通过服务窗口办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个人信息变更申报表》;

2.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缴存人在公安机关变更关键信息的,需同时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材料原件。

第九条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7×24小时均可以缴款。

第十条缴款方式、金额自主灵活,缴存人可结合自身收入或需要,确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时间、金额,没有缴存频率和额度上下限的限制。缴存资金是以元为单位的整数资金。每笔缴存资金的存储时间从计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开始计算。

第四章缴存计息和缴存补贴

第十一条缴存资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计息。发生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提取,对应资金按提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缴存账户中存储时间满一年的资金,每年给予0.5%—1%的缴存补贴。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转入资金、年度结息利息、提取退回资金、有权机关扣划退回资金和异地转移被退回资金视同为缴存资金。每年补贴标准由成都公积金中心根据上年增值收益实现情况结合当年增值收益预估情况提出,向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报备后执行。

缴存人可通过线上渠道查询每年应获得的补贴情况,在发生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的销户提取公积金时、或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一并兑现补贴。缴存人获得的缴存补贴应按国家税法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都公积金中心应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缴存人发生住房公积金贷款后,缴存补贴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终止;不符合专用性管理要求提取或异地转出住房公积金的,与提取或转移资金相对应的补贴将予以扣除。

第十三条缴存人进入建制单位缴存的,需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账户封存。封存账户内的资金对应享有的计息、缴存补贴、贷款额度计算的权益按规定继续保留。

缴存人账户已封存需恢复缴存的,应符合灵活就业缴存规定并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启封手续。

第十四条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与建制单位缴存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互不转移,使用管理各按相应规则进行。

第十五条成都公积金中心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通过线上渠道办理转移手续。计算贷款额度的资金存储时间从个人自愿缴存起连续计算,计算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灵活就业缴存账户之日起计算。转移后,原个人自愿缴存账户注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终止。

第十六条缴存人将其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入灵活就业缴存账户的,计算贷款额度及缴存补贴的资金存储时间从转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之日起计算。

缴存人通过线上渠道发起住房公积金转入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将申请信息传递至转出地公积金中心,由转出地公积金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缴存人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转出成都公积金中心的,需先行通过线上渠道办理封存手续。缴存人在转入地公积金中心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发起转移申请,成都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的,办理资金转出手续。

缴存人在成都公积金中心已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贷款尚未结清的、缴存账户或账户余额被依法冻结的,不能办理转出。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成都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自2021年8月16日起施行。

附件:成都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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