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一次交了一年房租现在还有俩月租期,房子卖了,这俩月租金算谁?

最近,西安的一些市民在租房时遇到了一件荒唐事:明明已经缴纳了半年到一年的房租,但才住了不久,就被房东要求搬出去。租客去找房东理论,房东却说,自己只收到了三个月房租。这里面到底有什么猫腻呢?

近日,从兰州举家搬来西安生活的周先生遇到了一件荒唐事:今年7月5号,自己通过中介和一家名叫西安左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房屋托管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一年的租房合同,也足额支付了一年的房租,但仅仅住了3个月就被房东要求退房。

租客 周先生:我们签订的租期是一年,包括押金交了28000块钱。租到第三个月的时候房东突然给我打电话说,左旗公司只给他付了3个月房租。 他现在收不到房租了,所以要求我立刻退房。

交了一年的房租,却只能住三个月,周先生立即联系了租房中介,对方说左旗公司“出事情了”,联系不上。周先生又赶到了西安左旗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发现这里已经人去楼空,而且有同样遭遇的人还不在少数。

租客 吴先生:我只交了一年的房租,却只住了7天就被房东赶出来了。

事实上,不只租客在找左旗公司维权,不少房东也在找左旗公司讨要说法。

房东 刘女士: 我这个房子左旗公司和我签订的合同是单价2100元一个月。他们按季度给我付钱,但我只收到第一季度的钱,第二季度他们就不给我打钱了。找不到人,我只能去找我的房客。房客对我说,他已经给左旗公司付了一年的房租,所以我不能去找他(房客),我只能去找左旗公司谈说法。我问房客一个月房租多少钱,他说是1700元。 左旗公司明显就是高价收了我的房子,然后低价租给我的租客。不仅如此,左旗公司收房客12个月的房租却只付给我3个月房租,还多收人家一个月押金,然后公司就失踪了。 

根据调查,左旗公司和房东签订的是房屋托管合同,托管期限从1年到3年不等,和租客签订的则是租房合同,时间最少为一年。查阅合同可以看到,左旗公司从房东手里收房的价格,竟然比给租客的月租金还要高100到500元不等。此外,公司通常只付给房东3个月的房租,却一次性收取租客半年到一年的房租,也就是说,这是典型的“高收低租,长收短付”行为。

事实上,除了西安左旗公司,还有包括西安左旗、陕西龙德、西安木浮生、西安喔客在内的多家公司均已失联,受损的租客和房东人数超过千人。西安市住建局表示,从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陆续接到一些遭受损失的租客和房东投诉,西安市住建局随即联合公安等多部门介入调查。

西安市住建局房屋租赁管理处处长 王文江:的确有部分企业存在有涉嫌失联的情况。目前我们已经把这个情况报告给公安部门,据我们了解大概有18、19家企业。

针对这些情况,西安市住建局、公安局等七部门已联合印发《联合开展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重点整治住房租赁中介机构违规经营、违规出租住房、违规分割出租、发布虚假租赁信息、违规提供“租金贷”、违规提供经纪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

目前,受损租客和房东已经报案,当地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房子租给一家提前给租客开了一年的房租发票,现在租期还剩下3个月,租客失联了还能开出新发票吗?

详细描述(遇到的问题、发生经过、想要得到怎样的帮助):

房子租给一家提前给租客开了一年的房租发票,现在租期还剩下3个月,租客失联了,发票怎么处理?后面把房子重新租出去,新房客如果也要开发票,时间上就会有重合,还能开出新发票吗?

真是自己给自己找麻烦……做人要厚道,下次订立这种租赁合同记得找有法律知识的人去撰写,或者找个律师代写,至少房屋中介都有格式合同的范本。没有哪一个出租方会那样写条款的。 你朋友这点要么不写,既然写了,又反悔想涨价,实在是缺德。

另外,我讨厌新的标记[答非所问]功能……

1、从法律关系上分析。

本合同是针对于出租物的房屋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人针对于房屋的处分行为。根据上面的表述,其实是针对于本出租标的进行的两次处分行为:

即第一次处分行为为通过订立本合同订立的租期为1年的租赁关系;

第二次处分行为为一种预期处分行为,通过订立附条件的条款,对于将来可能发生的租赁关系进行的限定和约定,即约定如果承租人将来在本合同届满后继续进行长期的承租行为,对于其租金进行了限定。

2、关于本合同的期限。

就本合同而言,已经明确规定了出租标的的租赁期限为1年,这点毫无疑问。

虽然声明了“若租赁方长期租住,租金三年内XXX不变”表面上看似是将合同延长至3年,但这一条款仅仅是对于将来可能订立的另一份合同的承诺,或者说是一种预期愿望,而并非是一份新的三年期合同。我国《合同法》上要求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明显的,上面的约定内容仅仅是针对于租金一项进行的约定,完全无法构成合同,更不具有合同的效力。

或者再退一步讲,这一约定可以看做是附条件的条款,即只有当本合同1年期届满后,双方表示同意续租,新的租赁合同成立,本条款方才生效,只要新合同成立的条件无法成就,本条约定归于无效。

既然合同已经约定了租赁期限为1年,则效力期间自然限于这1年以内。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也就是说,当本合同1年期届满后,出租人应当明确表示不予续租,则原租赁合同由于到期届满失效。

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租房子最后一个月要交房租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