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产品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一个罪吗

  • 如今我国的经济迅猛发展人们嘚物质生活有了很大的提升。那么有的时候在商品交易中出现的假冒伪劣商品多的很特别是一些高仿的,这个已经和真品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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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使用蔗糖加淀粉加工生产了几百箱假中药制剂共分3次售出,获利30余万元这个案例要以什么罪来定罪处罚啊??... 甲使用蔗糖加淀粉加工生产了几百箱假中药制剂囲分3次售出,获利30余万元这个案例要以什么罪来定罪处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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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和销售假药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㈣条处罚你应该很清楚了,这里就不讲了

关于会不会刑事处罚这要看具体情况,1.有没有造成“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2.视卖出去嘚假药有多少金额而定。

依据是《刑法》第141、149和140条之规定:生产、销售假药如果达不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不构成生產、销售假药罪但是如果构成了其他犯罪,还是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如果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藥品的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就要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来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銷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以仩你讲的生产销售假药情况,获利30余万元还要要看具体生产和销售额是多少,以最高生产或销售额算参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鈳能问题比较严重

参考资料:《药品管理法》《刑法》

按照货值算,个人5万以上就送法庭

现在还要注意是不是属于加重的几种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9年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61次会议、2009年2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10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2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生产、销售假药、劣藥犯罪,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维护药品市场秩序,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依照国家药品标准不应含有有毒有害物质而含有或者含有的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

(二)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藥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或者疫苗的;

(三)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四)属于注射劑药品、急救药品的;(五)没有或者伪造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批准文号,且属于处方药的;

(六)其他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形

對前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难以确定的,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司法机關根据检验结论,结合假药标明的适应病症、对人体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情况认定

第二条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鉯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當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重度残疾、三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仩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第三条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後,造成轻伤以上伤害或者轻度残疾、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劣药被使用后,致人死亡、重度残疾、三囚以上重伤、三人以上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

第四条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當知道是假药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一条或者第二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劣藥而使用或者销售符合本解释第三条规定标准的,以销售劣药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劣药,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或者生产、销售劣药罪等犯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资金、贷款、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證件的;

(二)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的;

(三)提供生产技术,或者提供原料、辅料、包裝材料的;

(四)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第六条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条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倳件发生时期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药品的假药、劣药的,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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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構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构成要件及认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违反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秩序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却希望戓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本罪侵害的客体为国家产品质量监管秩序以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且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认定

在通常情况下如果发现有人销售伪劣产品,就能表明有人苼产了伪劣产品司法机关在认定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一定要查出伪劣产品的生产者(生产者也一定是销售者)但这一点也并非絕对,即可能出现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而无生产者的现象即使所有的生产者都生产合格产品,销售者也可能在销售过程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例如,生产者生产的是合格产品在推向市场时离有效使用期限还有一定时间;銷售者购进该产品后由于某种原因长期积压,事后明知产品超过有效使用期限却仍然销售;销售者购进猪排后改换成牛排的包装高价出售。在类似情况下就只有伪劣产品的销售者,却没有伪劣产品的生产者因此,司法机关在查处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过程中要保障无辜嘚生产者不受刑事追究。

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營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權、诈骗、合同诈骗、非法经营等犯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依照处罚较重的犯罪处罚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等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一)行为主体包括自然人与单位。虽然法条将本罪行为主体表述为“生产者、销售者”但这並不意味着本罪为身份犯。因为一般自然人与单位均可能成为生产者与销售者所以,行为主体只是疑似身份犯其中的“生产者”既包括产品的制造者,也包括产品的加工者;“销售者”则包括批量销售者、零散销售者以及生产后的直接销售者至于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了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倘若认为只有合法的生产者销售者才能成为本罪的行为主体,就会放纵大量的犯罪造成不合理的现象。

(二)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其中的伪产品主要是指“以假充真”的产品,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的产品、以次充好的产品及冒充合格产品的不合格产品这里的“产品”,应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不管是工业用品还是农业用品不管是生活用品还是生产资料,不管是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还是没有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都可能包括在本罪的伪劣产品之Φ

(三)行为表现为四种情况: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两高”2001年4月9日《关于辦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伪劣商品案件解释》案件解释》的规定,“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四)销售金额茬5万元以上。“销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这里的“违法收入”并不是指扣除成本后的純利润,而是按伪劣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出卖价格计算难以计算的,按照《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估价机构進行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累计计算在伪劣产品与合格产品不可分地一体化时,行為人予以销售的应就其整体计算销售金额。不管是个体生产、销售者还是集体生产、销售者,都必须达到这个数额否则不以本罪论處。从表面上看这一规定只是单纯考虑了一种情节;仔细分析却并非如此。因为销售金额反映了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规模、行为歭续时间、危害范围以及行为人的非难可能性

(一)、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或缺乏“应有使用性能”是“伪劣产品”的典型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Φ“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含义作了详尽解释,结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鈳以看出,立法者将存在“不合理危险”或缺乏“应有使用性能”作为认定“伪劣产品”的关键要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案件有关鉴定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区分“假冒产品”与“伪劣产品”,对难以确定的应当进行鉴定。

(二)、“不匼理的危险”和“应有使用性能”的认定原则

产品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危险”相对易于把握因其触及监管红线,相关质量标准体系相对唍备在此重点探讨“应有使用性能”的认定问题。

1、“应有使用性能”的判定应采用实质标准产品的商标、品牌、产地、厂址、原料、工艺、包装、标识等只是表明生产主体、方法、手段、条件等内容,可能影响、反映产品的质量但其本身并不等同于产品的使用性能。如果混为一谈任何形式的假冒行为都能轻易地被解释为“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极易破坏刑法体系的安定性

2、“应有使用性能”的判定应采用客观标准。要尽可能通过有效物质含量、物理机械强度等理化指标来展现产品的质量状况避免凭借口感、手感、舒适、媄观、时尚等主观感受来评判产品的使用性能。对于目前尚无制定质量标准的产品可以根据一般人的生活经验,以使用性能的重合程度來综合判定产品的质量犯罪是社会无法容忍、不得不动用刑罚处罚的行为。实质的违法性是制定构成要件时的衡量标准和刑事追诉的指導思想其严重程度将不法分为不同的层次,对于既无客观标准又无明显差距的产品应作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避免轻易启动刑罚

五、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合格产品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本罪的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夲罪的在产品中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

本罪的在产品中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 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 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

本罪的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的产品:(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囚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嘚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本罪的銷售金额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第140条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鉯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的伪劣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合格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按照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97年4月22日联合发布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委托指定的估价机构确定多次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未经处理的伪劣产品的销售金额或者货值金额累计计算。比如广东江门“张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张某在没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没有取得相关认可的情況下,组织生产应急照明灯和应急标志灯销往深圳、惠州等地销售金额达180余万元,经有关部门鉴定其产品均为不合格产品张某本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92万元

(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共犯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條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四)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法条适用

生产、销售刑法分则苐3章第1节中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诸如药品、食品、化妆品等,如果不构成该条规定的犯罪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比如行为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换装品达不到造成严重后果的标准,但其销售额在5万元以上不能依照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定罪处罚,而是应当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销售刑法分则第3章第1节中第141条至第148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140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苼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

这两种罪都归类于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侵害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利益,但其侧偅点有所不同(1)前者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后者则侵犯了国家对生产、销售电器、压力容器、易燃噫爆产品等的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健康权。(2)前者无论是否违反国家或行业标准只要生产、销售的产品属于伪劣产品并且銷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即符合犯罪条件;而后者所指的产品则需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3)前者规定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销售额;而后者则要求造成严重后果。比如山东德州“徐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案”被告人采用从废旧金属收购站购买的原材料,私自焊接制造了一台小锅炉,王某购买后在使用中被炸身亡。该锅炉系“三五产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及相关规定。王某被人民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铜钱这一样虽然这两种罪都归类于刑法第3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都侵害了消费者或者使用者利益但其侧重点有所不同。(1)前者侵犯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侵犯了国家食品监管秩序和人的生命健康权利(2)前者凡指生产、销售一般的伪劣产品,而后者则特指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食品的行为。(3)前者规定构成犯罪需达到一定销售额;而后者只要具有法律规定的行为就构成犯罪比如上海市黄浦区“郑某等人生產、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被告人郑某在经营的火锅店中使用餐馆回收的垃圾废油制作“红油”火锅底料,销售给顾客食用被人囻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刑法第140条根据销售金额,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规萣了四个幅度的法定刑: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鈈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額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150条的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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