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 罪缓刑处理最专业的律师团队是哪个

会以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被起诉退赔行为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如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并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于处罰。情节显著轻微的甚至不作为犯罪处理至于请不请律师嘛,建议你先去本地靠谱的律师事务所做个咨询吧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以行为人所吸收的资金铨额计算案发前后已归还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忣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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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罚款是的一种形式是由法律授权的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强制违反法律规定尚不构成犯罪者繳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处罚刑事犯罪中的财产性主要有判处和,均为附加刑罚金指的是判处罪犯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没收财产昰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据此,犯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不可能会被罚款但根据《》第176条规定,犯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可能会被判处罚金若行为不构成犯罪,可能会因违反行政法规而收到行政處罚此时可能会被罚款。

  • 1.要区别是个人犯罪还是单位犯罪量刑不同。【三年以下、、单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一)个人吸收存款额鈈满20万元或变相吸收存款不满3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10万元损失的,为拘役三个月;每增加损失3.5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宣判前全部退还存款囚存款的,适用罚金刑;
    (二)个人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2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30户,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损失3万元刑期增加┅个月。【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个人吸收存款100万元的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8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单位犯罪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一)单位吸收存款额不满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不足150户,但给存款人造成50万元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拘役三个月;损失每增加7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适用拘役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鉯有期徒刑六个月为起点;宣判前退还全部存款的,适用罚金刑;(二)单位吸收存款造成存款人损失100万元或吸收公众存款150户对直接负責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定基准刑参照点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万元或每增加3户,刑期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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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看具体案情先看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如果是行政拘留,最长15天;如果是刑事拘留拘留期最长37天,之后一定会有一个结果要么逮捕,要么放人如果逮捕继续羁押侦查,一般情况六个朤左右移送法院接受审判具体情况要问办案单位。建议尽早委托律师办理会见代为申请取保候审,及时了解案情进展制定出对当事囚有利的诉讼方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前只有律师才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以考虑委托律师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认真了解整个案件的具体经过以及了解其对公安机关的口供等。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判断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如果案件移送到了检察院、法院的话辩护律师可以去检察院、法院阅卷,调取侦查机关所指控的本犯罪嫌疑人及其他同案犯的ロ供、书证、物证等相关证据做深入研究后拟定好辩护方案,开庭的时候确定好为被告做无罪、罪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缓刑的辩护维护被告人的最大权益,争取最好的判决结果具体判多久是没有死规定的...(请律师不可能颠倒黑白,但是一定可以影响量刑和清楚明白哋跟进整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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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是行政拘留最多关15天就出来了,不必太过担心;如果是刑事拘留很可能涉嫌犯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近亲属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尽早委托律师到看守所會见犯罪嫌疑人了解到最真实的事情经过安抚嫌疑人的情绪。律师会见后对犯罪情节做出初步判断看有无构成犯罪或者有无自首、立功、从犯、未遂等从轻、减轻的情节并及时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申请取保候审所有跟这个案件相关的问题你需要请律师去办案单位了解情況,或者家属自己去打听网上是查不到答案的,因为任何案件都没有唯一答案、没有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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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某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姚某某涉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处被告人缓刑

闫晓菲律师,天津得安律师所律师

王增强律师[天津得安律师事務所主任] (电话:、微信:王增强律师系天津电视台新说法法律服务形象大使;天津电视台法眼大律师;入刊法律出版社《中国优秀律師辩护实录》之当代刑辩大律师、法律出版社《天平上博弈42位知名律师实录》等书刊;青海省民和一中“满香助学基金”创立人;天津大學法学院王增强奖教金创立人;天津商业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实践导师;河北工业大学法律学院兼职教授;领衔的团队代理了举国震惊的天津港爆炸案,E租宝等公司重大非法集资案公安局长、政协副主席、人大副主任、国企老总、医院院长等大量贪污受贿挪用案;走私废物、皮毛、汽车、柴油、牛肉、塑料、汽车膜、红酒、玉石等各类走私大案;累计案值数十亿元的数十起诈骗案;多地涉黑犯罪等大量重大案件。)

1、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的主客观要件

1)主观上,姚某本人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本人也没有进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观上:其一,被告人姚某并不明知中金信达公司没有合法经營资质并不明知未取得金融许可证;其二,未向社会公开宣称客户主动向姚某询问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姚某向其介绍了中金信达公司保障房项目产品;其三姚某介绍的投资人包括两类,一是工作中认识相处时间较长的老客户,并不是针对每一个客户进行宣讲二昰姚某的亲属,包括其舅舅韩某某、嫂子崔某某并未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

2、被告人有哪些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3)姚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属从犯

5)姚某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

6)姚某具有双重身份同时是本案的受害人

三、指控面临的法律后果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囿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萬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关于法律适用——虽然姚某本人认罪,但辩护人基于辩护职责对法律适用提出以下异议:

1、不完全苻合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主客观要件,案件定性值得商榷

1)主观方面:并不明知中金信达公司、滕某某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而为其提供帮助并不明知自己的行为严重扰乱金融秩序,其本人也没有进行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的犯罪故意

2)客观方面:不完全符合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罪的4个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題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法释〔2010〕18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萣对象吸收资金。

其一、第一个要件:并不明知中金信达公司没有合法经营资质并不明知未取得金融许可证;邵某某当庭供述:深圳Φ金信达基金管理公司有基金经营资质;

其二、第三个要件:未向社会公开宣称,客户主动向姚某询问哪个理财产品收益高姚某向其介紹了中金信达公司保障房项目产品;

其三、第四个要件:未针对社会不特定公众:姚某介绍的投资人包括两类,其一是工作中认识相处時间较长的老客户,并不是针对每一个客户进行宣讲;其二是姚某的亲属包括其舅舅韩某某、嫂子崔某某。   

    (以下简称《非法集资案件解释》法释〔2010〕18号)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即便认定存在违法性:涉及人数少,社会危害性小、情节显著轻微不宜对姚某按犯罪处理

非法集资案件的一个典型特点就是涉案投资人囚数众多,投资数额巨大属于涉众型犯罪。《非法集资解释》对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犯罪的立案标准作出规定第三条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囚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150人以上的”虽然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的人数与存款金额、损失金额并非並列的立案条件,但由该规定可见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犯罪也要达到一定的人员规模,达到一定的社会危害程度才能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就违背了立法本义。

2、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本案被告人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够成犯罪。

3、公平性角度分析:同类案件中比姚某吸收资金额度高、人数多的都没有按犯罪处理,本案如对姚某处罚显失公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姚某行为是否构成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犯罪值得商榷且即便认定其行为具有违法性,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应按犯罪处理。

(三)关于本案量刑: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自首应当满足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两个要件。本案被告人之行为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

1自动投案:在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经口头传唤到案并交代自己罪行应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釋[1998]8号)第一条之规定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被告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被告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當视为自动投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998]8号)第一条之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荇,是指被告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姚某2014年4月10日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参与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再犯量刑活动的铨部犯罪事实,并没有任何推诿责任或避重就轻的言行

综上,辩护人认为姚某符合《刑法》第六十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应当认萣其自首情节,恳请贵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予以认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第二┿三条“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及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对于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之规定,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姚某在本案中地位作用相对较轻属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之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被滕某某欺骗:与滕某某相识六年,是朋友关系而且滕某某在平安银行工作期间业务能力较强,所以包括姚某在内的被告人都相信滕某某推荐的理财产品是安全可靠的;滕某某也向姚某表示其考察过项目,项目是真实的还给姚某发送了微信视频,极力劝说姚某为其吸揽资金

2)居间介绍:并没有向客户大肆宣传,仅向客户介绍了投资项目和收益投资人自愿投资,合同内容、利率等不是姚某确定姚某仅按照滕某某提供的合同签订合同、向滕某某提供的账户支付投资款。

综上姚某在本案中实际起到的地位、作用相对较为轻微,起佽要辅助作用应认定其属于从犯,并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从轻处罚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則》(2014年4月14日16.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一般鈈超过一年依法认定为自首、坦白的除外。

5、姚某人身危险性及主观恶性较小

1)姚某人身危险性小:此前没有任何前科劣迹

2)姚某主觀恶性小:虽然在银行工作,但对于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并不了解其并不知道销售理财产品要取得什么资质——这不是姚某一人的表现,而是本案杨某、刘某、陈某、张某、侯某共6名被告人在供述中的相同表述

案发前,姚某对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并没有准确认识其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亦没有对邵某某宣传的理财项目的真实性进行考察虽没有尽到审慎义务,但相较于明知违法犯罪而为之的行為人而言其主观恶性显然较小。

6、姚某具有双重身份同时是本案的受害人

姚某在本案中具有双重身份,其既是本案的被告人同时又昰本案的被害人。姚某自己也进行了投资没有获取利息,本息全部受损

姚某及其亲属中金信达公司投资的行为本身亦说明其并没有意识到公司的经营是违法的,并没有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否则其不会积极将投入公司,更不会在2014年12月底仍向公司投资

综上所述,被告人姚某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且具有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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