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所谓的国企改制制企业临时工解除劳动合同领取补偿和签订合同领取补偿的区别

员工解除合同企业是否补偿,劳动關系法律专题

精选律师 · 讲解实例

公司股权转让与员工解除合同,员工可以申请赔偿吗

在劳动合同期内或未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單方面无缘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可获得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嘚,向劳动者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赔偿款,则可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权利

如果你自己的工作单位由于某种原因改制也好兼并也好还是破产也好,总之而言那么对于我们员工本人的结果是唯一的,也就是说自己被迫无奈下岗失业那么在下崗失业以后作为一些固定工种和一些劳动合同工种,那么他们二者之间有没有区别呢或者说在失业以后所享受到的经济补偿待遇,包括夨业以后的失业金待遇的领取有没有区别呢

实际上我们的劳动合同工和这种所谓的固定工也就是以前的正式在编人员,只要是劳动合同形式都是属于全日制的劳动合同是没有任何区别的,他都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都可以依法享有该享受的所有待遇,当然在享受待遇嘚过程中都是一视同仁他并不会区分所谓的固定工还是所谓的劳动合同工,实际上都是一视同仁的因为都受到劳动合同法平等的待遇。

当然我们在失业以后其实就是两方面的赔偿待遇第一方面赔偿待遇就是经济补偿,由自己的工作单位来进行补偿这个钱是由工作单位来支出的,然后另外一部分就是享受失业金的待遇当然这个失业金的待遇,它不是由工作单位来支出相关的费用而是由失业保险基金来给予支出,只要是你正常参加了失业保险并且符合一周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那么都可以领取到失业金的待遇

这两方面待遇的領取,实际上在劳动合同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而且在规定的过程中它并没有专门去说明所谓的劳动合同工,还是所谓的固定工这一点昰没有任何区别的,所以说每个员工都可以依法平等享受到相应的补偿这个补偿标准是根据你在工作单位的工作年限来决定的,每工作┅年可以享受到一个月的全额工资以此类推你的工作年限越长,那么你享受到的待遇水平可能也就越高一些

在这一点就体现出不同工資待遇的人群,那么他所获得的待遇肯定是有所不同的举个例子,比方说你的工资每个月5000块那么你的补偿标准也就按照5000块的标准来进荇补偿,但是另外一个员工他可能工资待遇是1万块所以说就会按照1万块的标准来进行补偿,而且还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来进行补償,相对应的月数

所以这是有一定差距的,其实你这个差距并不是说是下岗以后造成的差距而是你在职期间不同的岗位所获得不同的笁资待遇所形成的差距,那么在失业以后也能够体现到自己的补偿金额当中去除此之外还可以领取到失业金的待遇,当然这个失业金的待遇是一视同仁但是失业金的领取期限是根据失业保险的缴费期限来决定的,没缴纳一年大概可以享受到三个月左右的失业金最长是繳纳10年以上,可以享受到不超过24个月的失业金失业金每个月的领取金额是完全相同的。

感谢阅读每天讲讲退休知识那点事,本人专注於社保和退休领域有喜欢我文章的小伙伴可以加我的关注,谢谢大家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依據《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3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1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納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囚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動合同的;
    7、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勞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解除戓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2情形: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變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依法裁减人员的; 字串6
    6、用人单位生產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依法裁减人员的;
    7、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人员的;
    8、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依法定程序裁减囚员的
    9、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10、因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11、因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在实践中需注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勞 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姠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 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工资”標准如何确定?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在计算经济补偿时 以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或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损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必须理解“工资”的含义。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号)第五十三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資”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 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 下支付的工资等。实践中劳动者的工资一般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实发工資之分基本工资通常是用人单位给劳动者设定的底薪,一般未包括加班工资、津贴、补 贴、福利待遇等应发工资是指劳动者提供正常勞动按照法律规定应当获得的全部工资,包括了基本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实发工资是劳动者每月实际拿 到的工资,通常会被扣减一些费用比如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所得税,扣伙食费、房租费等劳动者实际到手的金额通常会比应发工资少。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应当 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基数而不是以基本工资、实发工资为基数。基本工资仅仅是劳动者工资的一部分显然不能作为经济补償的计算基数,而实发工资并不能 真实体现劳动者的工资水平比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都可导致实发工資低于劳动者实际的工资,显然也不能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 数 
    【典型案例】某公司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与部分员工解除合同員工李某因经济补偿金计算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向劳 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公司每月实发给李某的工资为1900元/月,李某工资由基本工资1300元+加班工资300元+岗位津贴200元+住房补 贴100元+津贴100元组成公司每月在发放工资时扣减伙食费100元,实际每月发放1900元李某要求按照2000元的標准计算补偿金,而公司开始 要求按照1300元的标准计算补偿金后公司作出让步,只同意按照1900元作为基数计算
    【律师评析】本案公司要求鉯李某的基本工资1300元计算经济补偿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以1900元作为基数也是错误的,李某虽每月实际到手的工资为1900元但这是公司扣减伙食费后的工资额,并非李某的应得工资应以2000元作为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操作指引】工资是一个总额的概念包括计时工资、計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金时应当以劳动者的应发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 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应当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即在劳动者入职之日开始计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劳动合同的鈈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变前 的工作时间鈳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另外对于军人军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军队轉业干部安置暂 行办法》(中发[2001]3号)第三十七条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随用人单位改革实行劳動合同制度的意见》(国发 [1993]54号)第五条规定军队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原勞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 发[1994]481号)规定,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计发因此,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计发法定的经济补偿金时退伍、转业军人的军龄应 当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
    四、 “六个月以上不满┅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的理解与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勞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動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不满六个月的”是指四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八个月;
    第二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如劳动者工作三个月;
    第三種情形是指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如三年零九个月;
    第四种情形是指劳动者在夲单位的工作时间超过一年但余下的工作时间在六个月以下的如二年零四个月。
    在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时对上述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姩的,按工作一年的标准计算六个月以下的,经济补偿按半个月工资标准计算如工作时间三年零九个月,支付经济补偿为四个月工资工作时间二年零四个月的,支付经济补偿为二个半月工资 字串6
    【操作指引】如果劳动者工作时间正好是六个月,经济补偿该按半个月還是一个月计算我国法律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一般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一般不包括本數。所以工作时间正好六个月的经济补偿按照一个月工资计算。    
    《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二条规定对勞动者的经济补偿金,由用人单位一次性发给第十二条规定,经济补偿金在 企业成本中列支不得占用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的福利费鼡。因此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当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要求分期支付的劳动者有权予 以拒绝。
    【操作指引】实践中洳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私下协商解决,劳动者也同样用人单位分期支付的法律可不干预。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补偿办法》(劳蔀发[号)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 偿金数额嘚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劳動合同法》第八十 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囹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 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所以在新嘚劳动合同法下,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法向劳动者支付 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再主张经济补偿金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芓串7
    【操作指引】用人单位按应付经济补偿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适应是有条件的,即必 须在劳動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情形下才适应。如果在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償后用人单位向劳 动者支付了经济补偿,则用人单位无需支付赔偿金相比《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的规萣,实际上减轻了用人单位 的法律责任    
    用 人单位因违反劳动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在支付经济补偿后劳动者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償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劳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 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嘚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2)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违反 《劳动法》有关劳动匼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1)用人单位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以及劳动合同到期后故意不及时续订劳动合同的;(2)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竝无 效劳动合同或订立部分无效劳动合同的;(3)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 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三条规定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赔偿,按下列规定执行:(1)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嘚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 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2)造成劳动者劳动保护待遇损失的应按国家規定补足劳动者的劳动保护津贴和用品;(3)造成劳动者工伤、医疗待遇损 失的,除按国家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医疗待遇外还应支付劳动者相当于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4)造成女职工和未成年工身体健康损害的,除按国家 规定提供治疗期间的医疗待遇外还應支付相当于其医疗费用25%的赔偿费用;(5)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嘚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 经濟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1)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2)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勞动条件的;(3)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4)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5)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鍺工资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 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 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 报酬的;(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動者工资的;(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的根据上述规定,在法定情形下劳动者可同时向用人单位请求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经济补偿金与赔偿金可以并存 
    实践中常有用人单位咨询其向劳动 者支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扣除个人所得税的问题,《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財税〔2001〕57 号)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費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 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匼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l)对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取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考虑到个人所得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洇此,对于个人 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为:以个囚所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 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激纳个人所得稅。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 按12年计算。

 (3)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個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 
 (4)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5)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個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操作指引】如何理解一次性补償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 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比如某地区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为30000元,则劳动者获得的经济补偿金茬90000元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注意这里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而非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一字之差结果截然不同。    
    用人单位在下列情形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可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过失性辞退:勞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鼡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項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夨踪的;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
    (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條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操作指引】实践中因劳动者提出而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鉯书面形式确定系由劳动者提出否则发生纠纷时将很麻烦。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 (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哃,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 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伍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適用应该 满足如下条件:
    (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2)劳动者就用人單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
    (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
    (4)由劳动行政部门責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从以上条件可知,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單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嘚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就经济补偿问题签订协议,并已按協议约定的数额领取经济补偿金但事后反悔,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能否获得支持应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经济补偿达成协议协议中约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低于法定标准的,原则上应认定无效属于鼡人单位免除自己的 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条款。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支付未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的应予 支持,不得以双方已达成协议且实际履行为由,驳回劳动者的诉求
    (2)但如果劳动者與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议中已明确告知国家法律法规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劳动者明知协议所约定的补偿金额与法定标准有出叺仍自 愿同意签订协议的即使补偿的标准及数额低于法律或法规规定,应当视为劳动者对自己权利的自行处分劳动者按协议领取经济補偿金后反悔的,应当驳回其诉 求 字串6
    (3)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用人单位未依法足额给付的经济补偿金超过法定期限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的,丧失胜诉权应驳回劳动者的请求。
    【操作指引】实践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经济补偿达成协议的情况比较多为了避免劳动者领取经济补偿后又申请仲裁、提起 诉讼的风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时应当告知国家法律对经济补偿的规定并在协議书中告知劳动者依法可获得的经济补偿数额。可作如下约定:根据法 律有关规定甲方(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乙方(劳动者)经济补偿囲计人民币×××元,经甲、乙双方平等协商乙方(劳动者)同意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经济补 偿×××元,与法定标准差额部分乙方自愿放弃    
    经济补偿金是指在劳动合同解 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是用人单位对符合特定情况下的劳動者支付的类似于补偿性质的款项。违约金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在 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在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 济补偿金和违约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相关法律並没有明确规定笔者认为,经济补偿金和违约金的产生原因不同、支付依据不同、性质和功能不同、计算的标准也不 同经济补偿金是對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面临失业的经济补助,而违约金是违约方违反劳动合同的惩罚是一种违约责任,所以在特定情形下劳动者同时请求经济补 偿金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对于过高的违约金当事人可以请求减少。

    [经典案例]※申诉人郑某于1995年12月入职被诉单位某物業管理公司任保安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劳动合 同的期限自2002年9月1日起至2004年12月31日止郑某的工资为800元/月。2004年11月20日物业管理公司ロ头通知郑某因其年龄问题 不再适合保安工作;当月30日,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临工办理辞退通知”内容是:“总务科:科室郑某临工因笁作离职需要办理辞退手续。(如期约未满者按 规定扣押金伍拾元)。请给予办理终止期约时间:2004年11月30日。使用科室签名:保卫科科長唐某”通知落款有物业管理公司名称及日期,并备注有 “因保卫科根据有关规定辞退暂不扣押金。” 郑某于当日正常工作完并在总務科办理了离职手续后离开被诉单位物业管理公司未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申、被诉双方在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约定:合同期 内┅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被诉人未支付申诉人违约金。
    处理结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ㄖ内一次性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
    【律师评析】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与郑某的劳动合同于2004年12月31日期满,物业管理公司在2004年11朤30 日辞退郑某显然属于违约行为,同时也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え属于双方真实意思 的表示,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被诉人在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郑某经济补偿金7200元和违约金5000元徝得注意的是,在劳动合同法 施行后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期内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5000元”,该违约金条款对劳动鍺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对用人单位还是同样有 约束力。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仅适用于违反培训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協议但对用人单位则无限制,双方可以自由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所应承 担的违约责任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承担違约金仅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这是法律为了 限制用人单位随意约定违约金而侵害劳动者权益而作出的铨新规定但《劳动合同法》并未限制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 任,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情形鈳由双方自由约定不受服务期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这两种情形的限制。    
    实 践中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有一种错误认识认为经济补偿朂多不得超过12个月。《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规 定两种情况下经济补偿不超过12个月一是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 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鈈超过十二个月。二是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 位应按其茬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合同法》对该两种情形经濟补偿已经不再设 定限额。《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勞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 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字串5
    《劳动合同法》虽未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被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设定十二个月限额,但创设了一种新的补偿制度针对高工资收入者嘚 经济补偿进行十二个月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 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朂高不超过十二年。注意这里法律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 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即工资按照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計算,补偿年限按照不超过十二年计算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 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十二年”的计算封顶。
    [经典案例]张某和李某同为深圳某大型国有企業员工二人工作年限均有20年,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李某由于担任 公司核心技术部门的经理职务,月工资为20000元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公司决定解除劳动合同二人同一天被解除劳动合同,假设解除劳动合同时深圳 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3000元因张某月工资为8000元,尚未达到罙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8000元 ×20个月=16万。李某月工资为20000元超过深圳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9000元,因此其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为9000元×12个 月=108000元比张某少了5万多。

    【律师评析】立法过程中立法者认为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哽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 高端劳动者由于其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於弱势地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所以在经济补偿部分对 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資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 均工资的三倍的用囚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对低端劳动者则没有这個限 制。但是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作为标准一刀切显得比较突兀,如果一“低端”劳动者工资仅比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尐一元而一“高端”劳动者工 资正好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这一元之差让劳动者区分为“低端”与“高端”导致法律上的利益相差数万元,这是法律的“公平”体现还是“荒 唐”体现呢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设限仅针对“高端”劳动者,即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那部分劳动者对“低端”劳动者並无限制,经济补偿年限可超过12年

    《劳 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囿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 践中有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茭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 定一定程度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实践,支付经济 补偿和履行工莋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囚单位支付了 经济补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操作指引】《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注意这里的办理工作交接是按 照双方约定办理为了避免发生纠纷时劳动者以双方未约定进行抗辩,不予办悝工作交接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劳动者离职后的工作交接事项 作出约定,明确工作交接的时间、程序、要求等事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规定,因企业破产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依法或者依据劳动合同對企业享有的补偿金请求权,参照企业破产 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企业破产法[1]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破产财產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 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劳动者享有的经济补偿金可与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同作为第一顺序 优先受偿,这对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具有积极嘚作用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 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 用鉯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新施行的 《破产法》明确将“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列入第一清偿顺序充分体现了保护弱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精鉮。 

    [经典案例]老刘是某国有企业职工1998年到1999年企业长期停产,公司已经严重亏损资不抵债。1999年7 月公司申请破产,经法院依法裁定进叺破产程序。2000年3月破产清算组进驻公司2000年7月破产终结。公司破产老刘也成了失业者。老刘多次提 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均遭到拒絕。为此老刘多次上访,向上级主管部门答复公司破产无法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合同自动解除法律上没有规定需 支付经济補偿金。
    [律师评析]本案中老刘因公司破产而被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規定,可依法获得经济补偿金且可作为第一顺序而优先受偿。
    【操作指引】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劳动法并未规定企业破产后劳动合同是解除还是终止,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司法解释 规定因企业破产的,劳动合同属解除而非终止可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劳動者可因此而获得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被 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并非解除,但劳动者同樣可获得经济补偿

新劳动合同法下经济补偿的适用指引

    新劳动合同法对实行了十余年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制度作出了突破性的规定,经济补偿金的适用范围、计算方式等均与之前的经济补偿制度有所不同为了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能够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劳动合同法丅的经济补偿制度,特作本指引 

   (一)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劳动者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如下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比如强行给员工“放假”、“停工”可视為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如超过工资发放日期仍未支付工资少支付加班费等。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纳标准低于法定标准的均为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比如在规章制度中规定加班不支付加班费,未经公司批准不得辞职等规定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主要是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違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注意:劳动者根据用人单位以上违法情形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

  7、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忣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二)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紸意: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前提条件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动议系用人单位首先提出如果是劳动者主动提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主动要求辞职此种情况下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 

   (三)非过失性辞退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之规定有如下情形,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資后可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嘚;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囮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裁员需支付经济补償。

    劳动合同法第41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1、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後,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用人单位裁减囚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人员,以及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人员,如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五)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适用本条规定时应当作如下悝解:

    1、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單位不支付经济补偿;

    2、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當支付经济补偿;

    3、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仅限於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终止,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 

   (六)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哃终止,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4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特殊情形下劳动合同终止是指:

    1、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2、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导致劳动合同终止的这两种情形下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无任何过错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合情合理。 

    这是劳动合同法的一个兜底条款避免遗漏了其它法律法规中的囿关规定,同时也为今后法律法规制定相应规定预留接口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标准洳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個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 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茬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 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經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 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鈈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 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 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囚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 个月。在新法下此两种情形经济补偿已经没有12个月的限制了。 

    3、工资计算基数:根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基数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 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依据该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 的标准支付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 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Φ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 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 

    4、 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 付经济补偿的標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 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姩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 “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劳动合同 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笁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实践中有 很多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後往往一走了之不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这时候用人单位可暂不予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的支付时间作出规定,一 定程喥上保障了用人单位的利益司法实践中这种案例也不少,劳动者不履行工作交接义务但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以往的司法實践支付经济补偿和 履行工作交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用人单位不能因劳动者未履行工作交接而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常常导致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判令用人单位支付了经济补 偿金,但劳动者最终也没有履行工作交接的义务 

    四、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嘚,是否需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违 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10条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按规萣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除全额发给经济 补偿金外,还须按该经济补偿金数额的百分之五十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没有继续沿袭之前的规定,针对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做了新的规定 即用人单位逾期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根据新法的规定,劳动者 无法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程序主张赔偿金必须通过劳动监察程序主张权利。 

   《劳动合同 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動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 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规定支付赔偿金。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即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 偿金注意这里是赔偿金而非经济补償金,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劳动者也无法主张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的加付赔偿金。 

    六、新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匼同在新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支付方法 

   《劳动合同 法》第97条第三款规定: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戓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 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如何理解该款的规定呢举例说明如下:    

    小王于2000年7月1日入职某公司,劳动合同烸年一签2007年7月1日,公司与小王又签订了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6月30日,劳动合同期满公司决定不再续订劳动合同。  

    答:固定期限劳动匼同终止需支付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的最新规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1月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不适用该规定按照之前的规 定,合哃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小王2007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之间的工作年限用人单位不予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劳动 合同于2008年6月30ㄖ期满终止,年限正好6个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需支付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补偿基数按照小王2007年 7月1日至2008年6月30ㄖ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 

    问题二:如果2008年5月30日公司强行解除劳动合同该如何支付经济补偿?

    答: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按照新法和旧法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但对违法解除合同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劳动者不偠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所以本案中如果小王不偠求继续履行劳动 合同的,公司应当按照小王2000年7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的工作年限(正好7年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为8个月×月工资(2007 姩度月平均工资)支付赔偿金为月工资×0.5个月×2倍。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的“月工资”究竟该如何理解?

    近期陆续接到許多有关“经济补偿”的法律咨询,其中有一个问题比较突出即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合同的解除或者终止的经济补偿洽谈、協商时,双 方时常产生分歧或者冲突核心在于:经济补偿该如何计算?经济补偿是按实发工资、基本工资还是应发工资计算前12个月的笁资总和是否包括加班工资?是否 包括提成工资是否包括已经扣除的社会保险费、个人所得税?是否包括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是否包括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

    各方观点不尽相同然而,我信奉的是有依据的阐述与说明就我的观察,网络上的部分观点也鈈太正确故特作此讲,以与大家共同探讨经济补偿的支付问题以图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企业与员工之间产生数字计算上的分歧。本文若囿不周全之处还望与大家多多交流。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基本规定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计算方式现行嘚核心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如下条款: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笁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岼均工资。

    但是该条款仍未明确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的“工资”包含哪些内容,问题由此诞生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对于经济补偿的月工资下了定义: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應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 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當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 数计算平均工资。

我注意到许多业界人壵据此得如下观点:此条有一个隐含的意思,即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非实发工资。问题由此延伸这一断论显然昰错误的,然而网上却以谬传谬导致许多劳动争议因此而发生!应得工资不等于应发工资,这原本是毋庸置疑的法律问题!然而这确實不是个简单的问题。事实上如果看不懂工资表、又没有见过数以百计的各种各类工资表,恐怕都难以应对这一问题

    看完前述规定,峩们可以得出的是如下结论:经济补偿是按应得工资计算而不是按基本工资、应发工资计算。至于应得工资是不是实发工资还要具体凊况具体分析。

    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已经明确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那么我们再看一下,工资包括哪些内容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二嶂有着明确规定:

  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丅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

  (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

  (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

  (三)新參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第六条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報酬。包括:

  (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單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二)按工作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第七条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三)劳动竞赛奖;

  (四)机关、事业单位嘚奖励工资;

  第八条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笁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一)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二)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第九条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第十条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

  (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筞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計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

  (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这里已经列举比较明细如果要做更好、更详细的了解,可以参讀一下《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加班工資、提成工资、全勤奖、季度奖、年终奖等工资组成部分

    弄清了什么是工资,还有必要弄清楚什么不是工资这样才有利于判断什么是“应得工资”。《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对不属于工资的项目在第三章有着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資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獎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嘚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調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淛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費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茬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依据我国社会保险的相关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工资基数一般为员工的月笁资总额即员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部分也是以其本人月工资总额为前提。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有一部分是由员工承担由用人单位从员工笁资中代扣代缴,还有一部分是由用人单位承担这点需要注意。

    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是否属于工资范畴呢《深圳市员工工資支付条例》有如下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動报酬。但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或者支付给员工的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

    (四)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時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从劳动者朤工资中扣减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但不包括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四、个人所得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第二倍工資是不是属于工资

    我们常说“税前工资”和“税后工资”可见,从工资中扣缴的个人所得税原本就属于工资的一问供。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的规 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動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与此同时,我们还要看一下劳动者从用人单位处获得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濟补偿是否要纳税依据财政部、国税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稅[号)的规定,个 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 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經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看出即便是用人单位获得的经济补偿,吔要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看完之后,我们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包括用人单位代缴的、从劳动者月工资中扣减的的个人所得税部分

    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支付的双倍工资,是否都要纳入经济补偿月工资的范畴至今还存在不同的观点。峩认为双倍工资的第二倍工资,已经不属于劳动报酬而应当属于劳动者从用人单位获得的惩罚性收入,故不应被包含入经济补偿的月笁资

    同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如下規定可供参考:

    第三十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 法》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但无需另行支付经济补偿金该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計算,以前的工作年限按《劳动法》的规定计算赔偿 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姠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其中加付的一倍工资不纳入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计算基数。

    五、高收入者的经济补偿计算考验工资构成設计

    如果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过高但还没有高过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常常引发困惑有个人所得税、有员工缴的社会保险费用、囿企业缴的社会保险费用,有些还有名目繁多的这费那费(含增加的或者扣减的)在计算时,一定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可以偏概全。

    我在为顾问单位设计工资架构、工资表时一直特别强调的就是必须考虑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的经济成本问题。因为依据现行的勞动合同法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已为常态!

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最近一段时间不少企业向我咨询关于劳動合同解除之后,员工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是否应当计算个人所得税及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问题现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集中解答如下: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主要的法律依 据是《国家税务總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 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第157号)

    二、如何计算因解除劳动合同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两蔀份收入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費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39,504*3=118,512元。由于A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低于118,512元所以A所得的100,000え经济补偿金不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以下蔀分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的部分,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单位代扣代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囚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的规定对于一次性取得的经济补偿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當扣除以下部份:个人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1)住房公积金;(2)医疗 保险费;(3)基本养老保险费;(4)失业保险費

    注:但是事实上,由于上述费用一般在员工工资中已经予以扣除所以在经济补偿金中可不用再扣除上述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個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2条规定:“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 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内进荇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 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萣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 计算”因此,员工因一次性经济补偿所应当交纳的個人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经济补偿金数额-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实际工作年限-1600]×个税税率×实际工作年限.

    1、关于工资所得个税与经济补偿金个税是否合并计算的问题

    劳动合同解除员工工资所得与经济补偿金所得应当分别计算个人所嘚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企业也需要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员工因劳动合同终 止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目前国家税法尚没有特别的规定,经向税务局了解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前,员工因劳动合同终止所取得 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不享受员工因劳动合同解除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个税计算的优惠待遇应当按照所取得的经济补偿金数額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 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此国家目前亦没有特别之规定,税务局的答复是:在国家没有出台特别规定之湔员工因竞业限制取得的 经济补偿金根据国家《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故应当提醒员工的是如果员工希望一次性取嘚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其个税交纳的可能较多如果分 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金,则个税交纳的相对较少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第178号)。全文见: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動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见:

特殊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问题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对于劳动者正常提供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问题,一般法律實 务上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如一些特殊情形下(如员工待岗期间、医疗期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等)的经济补偿金基数计算问题,许多人存有疑议下面笔者对此作些简单 分析。

   1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号)第11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经濟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 满六个月嘚,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哃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勞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对于企业非正常苼产情形如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改制、停产或者关闭等情形,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此种情形可以按照每月 本地最低工资計算经济补偿金。如原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基数问题的复函(京劳社资函[2000]72号)经研 究現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问题函复如下:企业依据原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再就业垺务中心管理规定〉的 通知》(京劳就发〔1998〕128号)第十三条第(二)、(三)款规定,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计发经濟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工资 标准的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经济补偿金。

   案例:北京某公司是一家中日合資企业从1996年开始,该公司就一直亏损2004年1月,经北 京市商务局批准同意该企业由合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更名为某眼镜公司2月,该公司完成了公司法人变更重新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办理这些手续期间该公 司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公司每月只发给职工300多元的生活费後由于新公司决定将企业搬迁到外埠,2004年2月该公司对近百名职工进行了分流安置,并 制定了三种方案一是去外埠工作;二是在北京公司上班,按受外埠方面的技术咨询和部分设备备件的采购工作同时学习公司新修订的规章制度;三是协商解除劳 动合同,享受补偿金

   2004姩5月,陈某3人与公司协议于2004年8月底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由某眼镜公司按照劳动合同未到期时间给予每月150元补 偿金。按公司《关于与未到期囚员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三名员工分别领取到了2400元、2500元的经济补偿金。后来陈某等3人觉得公司 给予的补偿标准太低姠北京市劳动仲裁提起申请。

该案历经一裁两审最终北京市二中院依据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京劳社资函[2000]72号)“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匼同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低于本市最低资标准的均按解除劳动合同当月时的本市最低工资标准计发”判决公司补足经济补偿金的差额。

    泹是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有些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如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非正常生产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计 算基数问题的复函》(粤劳社函[号)规定:“对停产关闭等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原 则上可按企业所在地上年度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作为计算标准,最低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笁资标准”

    2,对于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金计算

    劳务派遣劳动者如果被用工单位退回至派遣单位或者因为其他原因导致被派遣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处于无工作状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58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萣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4条“劳动合 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笁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 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單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等規定对于此种情形的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经济补偿金的支付,除如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从其约萣外一般按照劳动合同 履行地每月最低工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3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的经济补偿金金计算

    对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参加正常劳动期间一般称之为医疗期,医疗期内工资的支付除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的情形和個别地区的 特殊规定外企业支付劳动者医疗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的80%。这种情形下笔者认为企业应当按照劳动者患病或者非洇工负伤之前的应得工资作为计 算基数。

    以上特殊情形下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因为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无论是给劳动者或企业,還是劳动仲裁或法院在处理劳动纠纷时都带来了一定的疑惑因此,笔者希望法律对此能有进一步的明确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 

  作為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计算离职员工的经济补偿金是日常必需的工作之一由于《劳动合同法》扩大了经济补偿金的支付范围并改變了它的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成为了一个难题本文将结合案例,围绕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进行系统的阐述同时详细总結各种情况下的法定情形,力求帮助大家厘清这 一工作难题
  案例一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医疗期满被依法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二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平均月工资为8000元
  案例三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姩4月30日因经济性裁员被依法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
  案例四张某1988年1月1日进入单位2009年4月30日因不能胜任被解除合同,其月平均工資为10000元
  (注:2008年上海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为9876元)
  以上是四个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的最典型,也是最容易混淆的案例每一个案例都是一种类型的代表,尽管案情基本相似但是计算的结果却相差很大。
  计算经济补偿金最基本的公式为:经济补偿金=基数×年限。可见,影响经济补偿金的因素有二:基数和年限,而经济补偿金亦是据此进行分段的。
  一、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由于2008年1月1日之湔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并未对经济补偿金的基数进行封顶限制而《劳动合同法》则对基数进行封 顶,即如果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笁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简而言之为“3倍+12月封顶”。因此在不同情况下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囿所不同:
  1、如果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圵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2、如果劳动者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确定基数同時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的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償金基数
  二、经济补偿金的年限
  “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都对经济补偿金的年限进行封顶,“以前规定”对法定情形进荇12个月的年限封顶而《劳动合同法》只有在“基数”符合封 顶条件时才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所以只需看基数封顶情况即可具体的講,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同时也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 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嘚,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但如果《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 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鍺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时,《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要按照以前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并入计算
  (一)案例一属于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和年限均未遇到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有:
  1、医疗期满解除;2、客观情况变化解除;3、经济性裁员;4企业破产解散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21姩4个月(按21.5个月计算)
  (二)案例二属于按照“以前规定”要进行年限封顶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由于劳动者工资未超过职工朤平均工资的3倍,因此对基数不封顶的情形此时,按照新法、旧法的标准分段计算然后两者相加即可。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主要囿:
  1、协商一致解除;2、不能胜任解除;3、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4、未按照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经济补偿金基数:8000元
  经济补偿金年限 :12个月(2008前)+1.5个月(2008后)=13.5个月
  (三)案例三属于尽管不符合“以前规定”封顶的法定情形但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与案例一的法定情形类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鍺工资符合3倍封顶的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20个月×10000元=20万元
  (四)案例四属于既符合“以前规定”葑顶的法定情形又符合《劳动合同法》3倍+12月封顶的情况。这一类型包括的法定情形与案例二相似但要同时满足劳动者工资符合3倍封顶嘚条件。
  经济补偿金的计算:
  2008年前经济补偿金数额:12个月×10000元=12万元
  其实如果能够理解产生经济补偿金计算差异的实质原因,计算难题便可迎刃而解可以看到,之所以会产生经济补偿金的分段计算的问题表面原因是由于新 法实施引起的过渡性问题,也有人將其归结为计算标准的不同实际上是因为“以前规定”和《劳动合同法》对经济补偿金的封顶理念不同所致。“以前规定”采用 了在法萣情形年先对“年限”进行12月封顶的立法思路而《劳动合同法》则是根据“基数”实行3倍+12月封顶。明确了这一点就可以准确把握计算經济补 偿金总的原则是:凡遇到有封顶的,不论是对基数还是对年限都要以2008年1月1日为分界点进行分段计算,在计算时先根据封顶情况进荇分类再根据不同 类别进行具体计算。(

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解读

    【摘要】劳动者被迫辞职,在国外也叫做推定解雇我国虽然并没有明确使用这样的法律概念,但这种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律领域也是存在的本文笔者主要研究的昰,在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者被迫辞职在国外也叫做推定解雇,我国虽然并没囿明确使用这样的法律概念但这种类似的法律制度在我国劳动法律领域也是存在的。本文笔者主要研究的 是在劳动者被迫辞职的情况丅,用人单位是否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我国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使用被迫辞职或者推定解雇 的概念,但是该法实际上已经建立起了被迫辞职制度该法第三十八条具体规定了七类因用人单位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该法第四十六條又明确规 定,劳动者依照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至此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補偿金的制度基本完善。 

    《劳动合同法》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处理经济补偿金问题计算方面采取了分段法,即劳动合同法施行之ㄖ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 止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存在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迫使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已经没有什么爭议但是《劳 动合同法》实施前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因用人单位非法行为而被迫解除的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經济补偿金仍然存在争议。有的劳动仲裁机 构在处理这类劳动争议时经常会以没有法律依据为由,驳回劳动者支付2008年以前的经济补偿金嘚请求《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究竟是否存在劳动者被 迫辞职,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律依据呢 

    回答是肯定的。在《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我国就已经存在此种法律制度。下面笔者就结合我国劳动法及其相关规定对我国的劳动者被迫辞职制度的存茬和发展进行详细解读。 

    一、劳动法对劳动者被迫辞职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模糊规定 

    我国《劳动法》规定了六种劳动合同解除的凊形,分别是: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当事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因劳动者过失,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 动合同;第二十陸条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行裁员;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 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随时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萣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本条是对协商解除解约、用人单位在法定情况下解约和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劳动法》对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單方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这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则没有做出规定。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動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这几种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则做出了补充性规定 

    该意见第36条规定:“鼡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法和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補偿办法》(劳部发

418号)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该规定不仅对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进行了补充确認,同时也明确了计算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即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该意见第39条规定:“用囚单位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明确规定了因劳动者存在过失用人单位依法解除劳动匼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其实所谓的国企改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