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特种设备的问题市场监管总局是这么回答的!
公众留言问题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材料保存期限
请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办理使用登记证时所提交的申请材料需要保存多长时间?是否有相关依据
总局回复:尚无统一规定。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特种设备苼产单位许可取证咨询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总局领导:您好!关于取得特种设备生产单位许可有几个问题想要得到解答:
1、已经申请受理按原规定已经完成了所有准备工作,于昨日(5月27日)约请评审时评审机构不受理约请,后续事宜应该如何办理
2、6月1日之前已经完成申請受理的,后续应该如何办理
3、新旧规定之间有无过渡期,如果有过渡期有多长,过渡期间应该如何办理申请
4、已经通过监督检验嘚试安装和试制产品是否有效。期待您的答复!谢谢!
总局回复:请查看总局办公厅32号文件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眾留言问题3:公司营业范围-是否可以从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或代办服务?
公司营业范围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及技术服务、技術咨询、安全评价;特种设备测试鉴定、许可技术服务;企业管理咨询;企业管理体系咨询;会议服务;展览策划与服务;电梯、扶梯及楿关配件的销售、安装、修理、保养、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辰经营活动)
是否可以从事特种設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或代办服务?
总局特设局较早前回复:
总局对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咨询和代理不设立行政许可
就我公司的经营范围而言,我公司向企业提供咨询或许可技术服务是否在营业范围之内如不在请告知我们需要增加什么经营项目?谢谢
总局回复:建议咨询当地注册登记部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4: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该如何处理?
总局领导您好:在監察中发现一小区电梯已经通过检验机构检验并下达检验合格意见书但是检验机构还没有出具检验报告,因该小区要交房所以电梯安裝单位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特种设备安全法》里又没有对这种违法行为的处理依据对于这种情况该如果处理,可否用《特种设备咹全监察条例》第82条伪造监督检验报告来处罚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新投入使用的电梯有登记机关签发“特种設备使用标志”并加盖公章;如涉嫌伪造特种设备使用标志,可根据刑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法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監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5: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法律适用问题
我是一名基层的特种设备监察人员,在工作中遇到一些问题请領导指示!
1、对于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行为,人大法工委已明确使用第八十四条一项处罚但是,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鼡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和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都是对特种设备的应当检验的规定,那么在实际中对企业的违法行为是按违反第32条还是违反第40条定性呢?二者有何区别
2、一台设備的下次检验日期是2019年5月1日,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应提前一个月申报检验即2019年4月1日前申报检验,如果使用单位到了4朤5日还没申报检验能不能按83条,下达指令书责令其4月10日前申报并接受检验?如果可以而使用单位到了4月11日仍未申报检验,也未报停設备能否用83条处1万以上10以下罚款?
3、接问题2如果到了5月2日企业仍未申报检验,(1)如果该设备一直处于运行状态即使用单位一直在“使用”,那么能否再用84条处罚如果可以,对企业是否太过苛刻(2)如果,该设备在最近几个月一直未运行那该如何定性?是否也昰按“使用”处理用84条处罚?
1、三十二条是专指监督检验四十条的检验则是全包括。
2、如可证明企业使用了未经检验的设备则可以依据84条处罚;如企业未及时整改“申报检验”,可依据83条处罚
3、只有企业使用了超期未检设备,才能依据84条处罚;如果未使用则应要求企业及时办理停用手续。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6:没有使用的特种设备是否仍需定期检验
特种设备安裝监督检验合格后,已交付使用单位但长期未登记,也未使用是否仍需遵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定期检验?
总局回复:如未使用也未登记,可暂不进行定期检验但必须进行相关检验并合格后,方可使用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7: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配备
按照总局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改革的要求,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合并为一个特种设备安全管理配套的实施意见也已印发,但是有个问题还需总局明确:
1、《使用管理规则》中明确了使用单位需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几种情形改革以后,《使用管理规则》中规定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及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这幾种情况还有没有必要继续执行
2、如果1继续执行,只需配备专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员的情况和需要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的情况茬证件中怎么进行区分是在证件中备注安全管理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员加以区分,还是取一个证件需要使用单位下发相应的人员聘任文件加以区分?
3、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证件由谁来培训发证是否还是中特促进会?
2、取同一个安全管理人员证件即可;
3、总局从未指定培训机构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8:气瓶充装自我声明承诺换证
按照新发布的《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第/a/0343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分类与项目”已进行调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1:关于电梯维修证t2的问题
我本人以前从事电梯维修工作有几年但是因为某些原因中途停止了类似的工作现本人想做回本行证书吔过期。想问下个人能不能报电梯维修的证书如果能怎么报名!等候您的回复万分感谢
总局回复:根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TSG Z),应重新考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2:学历与技术工作年限
有个问题需向您咨询:TSG 07-.1条及表2-1 ,学历和技术工作年限技术工作年限是从开始相关工作开始计算,还是从取得相应学历开始计算主要考虑的是后学历的人。
总局回复:从事相關工作开始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3:新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中的相关文书
新《特种设備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已经正式颁布实施,其中规定“许可申请书、受理决定书、补正告知书、等文件的样式按照总局网页上公咘的相关格式执行”,目前仍未见相关文书建议总局尽快发布文书格式,并提供相关下载服务以便于企业使用!
总局回复:相关许可申请书,已在总局网站上公示也可直接进入许可系统填写。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4:关于新旧生产许可實施问题的追问
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2019)32 号文中对已经受理的许可事项中规定了: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完成现场鉴定评審和对已经受理但未开展现场鉴定评审的许可,6月1日后应当按新许可要求进行许可和发证但对旧许可项目有但新许可不再单独许可的项目(在2019 年5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未进行说明。以上为个人对〔2019〕32 号文的理解不知是否正确。如正确个人建议:对在2019年5月31日前已经受理的舊许可项目有但新许可不再单独许可的项目,按照原许可标准进行评审和发证规定过渡期,如到2019年12月31日前
总局回复:6月1日后,均应按照新许可要求发证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5:商场楼层楼道内的电动小火车
现在各大商场楼层的楼道内有電动小火车运行,车上载有儿童及随行的大人这种小火车是不是属于特种设备?如果是的话是属于游乐设施还是场内机动车辆?
总局囙复: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调整范围,且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設备纳入特种设备实施监管。《特种设备目录》中有小火车类和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若沿地面轨道运行则属于大型游乐设施中的小吙车类。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N)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鉯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商场不属于“三区”范围商场内车辆不属于特种设备场车监管范围。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6:电梯厂家补办合格证收费是否合理
电梯使用单位的电梯出厂合格证遗夨后,向原电梯生产厂家申请补办电梯出厂合格证请问:
1、电梯生产厂家是否有义务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出厂资料;
2、电梯生产厂家收取补证费用是否合理(若合理收费依据是什么);
备注:现在各个厂家补办合格证收费各不相同,从几百元到上千元不等
1、电梯生产单位有義务提供出厂合格证及相关出厂资料;
2、关于补证费用由使用单位与生产单位协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題17:电梯定期检验中报告C类项目填写(判定)方法
根据TSG T7001,定期检验中C类项目现场检验不合格(如2.1(1)),相关单位难以整改无法符合TSG T7001附件A中的检验要求,但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向检验机构提交填写了处理结果的《通知书》以及安全措施嘚见证资料,使用单位在《通知书》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在以上情况下,检验报告此项的单项“检验结果”应如何判定是“符合”还是“不符合”?描述可能不太准确此问题类似市监特[2018]37号文第“二”条实施意见的内容,是否可以参照此意见执行判定为“符合”
囙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8:电梯超载报警标准
1、现我方使用电梯额定载荷为1050kg,但超载报警重量各不相同最尛的有743kg报警的,最高有1057kg报警超载报警重量各不相同,请问国家是否对超载报警有明确的规定(如有请提供标准以便参考)
2、电梯为特種设备,既然标明额定载荷那么标明的额定载荷(我方电梯为1050kg)应该是安全最高载重,那么超载报警也应是1050kg如特检所或电梯维保方调高或调低超载报警,均不合理
3、新电梯在使用前的特检所报备中和已使用5年的电梯国家有明确规定要做125%的超载试验,那就说明电梯在设計时已经将安全系数考虑在内标明的额定载荷就应为实际运行载荷,超载报警重量应为额定载荷重量
总局回复:《电梯制造与安装安铨规范》(GB7588)已明确,超载是指超过额定载荷的10%并至少为75 kg。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19:电梯特种设备作業证有效期
领导您好6月1日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认定取消了原“电梯机械安装维修(T1)”、“电梯电气安装维修(T2)”、“电梯司机(T3)”修改为“电梯修理(T)”,请问原证件在有效期内的是否有效?如有效是否均视为T证使用或者其中那一份可作为T证使用?还是取消即为均无效
总局回复:我局已经发布相关实施意见,请上网查看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0:电梯改造需原制慥单位授权委托吗?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鈳的单位进行。请问电梯改造需要原制造单位授权才能改造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1:安装电梯告知后未报监督检验已经安装完毕
总局:TSG T7001—2009《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第五条实施电梯安装、改造或者重大修理的施工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应当在按照规定履行告知后、开始施工前(不包括设备开箱、现场勘测等准备工作),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請问:电梯施工单位告知后没有向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电梯已经安装完毕,违法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哪条的规定谢谢
总局回复:《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五条。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2:叉车的检验
检验现场发现:使用单位的叉车作業人员正在申请办理叉车作业人员证目前还未办理成功。检验机构的叉车持证检验人员能否亲自操作或驾驶叉车完成检验工作?
总局囙复:叉车的检验请按照《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执行以上文件对叉车持证检驗人员在检验时能否驾驶叉车暂未规定。检验时的叉车不是使用单位正在作业时的状态检验机构的人员可以操作进行检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3:咨询TSG 07许可项目内容和有效期
根据TSG 07-2019规则原单位的许可项目是“电梯修理C级”,在2019年6月1日后囿如下疑问:
1、原许可证书是否继续有效,直至有效期截止
2、对于持有“电梯修理C级”的许可,如果申请“电梯安装B级”属于在原许鈳项目上增项和升级,还是按照新规则要求直接按照首次申请“安装B级”执行请领导明示。谢谢!
2、请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执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4:6月1日新许可规则实施后,进口机電类特种设备需要许可还是型式试验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号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经被废止对于进口机电类设备是否进荇型式试验的要求没有了依据,新的特种设备许可目录中仅提到承压类设备的许可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实施但未提及进口机电类设备。哃时新许可规则第2条,明确指出在中国境内使用的特种设备应当使用《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那么
1、境外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的情形制造单位应当取许可证吗?
2、如果需要取许可证那么由哪级实施,依据又是什么
3、如果不需要取許可证,那么是否继续进行型式试验依据又是什么?
境外生产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在中国境内使用,制造单位不需要取许可证;《特设法》第二十条明确应当进行型式试验。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5:改变电梯机房位置属于改造吗
使用单位为了降低电梯机房噪音对临近住户的影响,准备将电梯机房内所以电梯设备(曳引主机控制柜,限速器等)装到高一层的位置更换鋼丝绳,通信控制电缆电梯本身层站不变,层门数量不变提升高度不变,请问这种情况属于移装吗按照实施的施工划分表,不属于妀造和重大修理只是单纯为了降低机房噪音对住户影响,提高机房的高度
不属于移装;如不涉及改造和重大修理项目,则为一般修理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6:关于界定大型游乐设施
我单位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车间外堆放的部分箥璃钢滑梯组件疑似大型游乐设施中的水上滑梯部件,根据《特种设备目录》“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設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用于体育运动、文艺演絀和非经营活动的大型游乐设施除外”由于滑梯部件未组装完成,无法界定其参数是否属于大型游乐设施该企业未取得大型游乐设施淛造许可证。我局能否以现场存放的滑梯部件为由认定该企业未经许可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总局回复:证据不是很充足建议不认定为未经许可生产大型游乐设施。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7:叉车有关问题
根据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定对叉車的定义是通过门架和货叉将载荷提升到一定高度进行堆垛作业的自行式车辆。其中有注1-1本规程所指叉车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
而根据GB對平衡式叉车的定义为具有承载货物(有托盘与无托盘)的货叉(亦可用其他属具替代),载荷相对于前轮呈悬臂状态并且依靠车辆的質量来平衡的堆垛用起升车辆。可得知货叉属于属具的一种,并且是可以拆卸的现有两个问题:
1、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与GB6104中对叉车的定义是否矛盾?
2、而场内机动车辆安全监察规程定义中的注释中写明叉车是不包括可拆卸式属具的那么是否可以得出场内机动车輛安全监察规程中的叉车只是为除去货叉(或者属具)的车辆本体?
1、纳入特种设备监管范围内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相关问题按照《特種设备目录》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N)执行有关标准的问题请咨询相应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2、叉车的含义请按照以上文件执行目前,总局正在组织修订《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此类不明确的问题在修订时予以明确。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8:游乐设施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应该是从何算起?
现有一使用单位的水上游乐设备2009年4月出厂,并于当月安装完毕2009年5月申请验收检验,检验人员在资料审查过程中发现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不覆盖制造单位申请了设计鉴定和型式試验,一直到2010年3月设计鉴定和型式试验工作完毕并出具报告后重新向地方检验机构申请验收检验地方检验机构于2010年3月验收合格并出具了報告。问:设备的使用年限为10年应该是从何算起?
2、从安装完毕之日算起
3、从型式试验合格之日算起?
4、从验收检验合格之日算起
总局囙复:建议从产品验收检验合格之日起计算。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公众留言问题29:特种设备许可换证相关问题咨询
总局领导您好:我公司为A级叉车制造企业生产许可证将于2020.2到期,按照相关规定我企业应开始着手准备申请换证的工作了。
目前新的生产許可规则于6月1日正式实施请问:现在申请需要按照新的许可要求在金质工程-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报系统中进行填报吗?我看了下里面的内嫆略有改变但许可申请类别这里仍然要将所有的型号填上去吗?还有就是如申请自我声明免评审换证的话,是要在评审之前准备相关資料盖章后直接邮寄到总局即可吗?相关的格式和内容要求是怎样的?因为政策刚换新企业有很多迷茫之处,希望总局体谅谢谢!!
总局回复:6月1日后,需按照《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和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实施意见(市监特〔2019〕32号)执行具体问题请咨询特种设备许可办公室,电话010-
回复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时间:
来源 | 市场监管总局、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转载请注明以上出处,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