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請需要提交的文件商标申请人须向商标局呈交以下文件及资料以完成申请手续: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商标注册委托书;
(3)十三份清晰的商标打印图样;
(4)列出寻求注册的商品或服务,须严格按照《尼斯协定》分类表指出商品或服务类别;
(5)申请人资格证明资料:a.公司名义申请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b.以个人名义申请,附身份证或护照副本;
(6)非英语字体、字形商标的音译及翻译(须认证)
(7)如商标由颜色或颜色组合构成,须附明确描述
与注册申请书同时递交或递交申请后的 60 天内 |
申请《巴黎公约》优先权附加文件:
一份基本申请证明副本(非英语文件须附英译本) |
递交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递交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递交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递交申請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注明拥有者新名的委托书 |
递交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公司注册处或相关部门名字转换的发出证书正本 |
递交申请当日或遞交后 60 天内 |
提出异议或反异议请文件:
(注:提出异议申请须在该商标公告 3 个月内提交)
递交异议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
商标市场存在证奣,如广告、宣传册子、荣誉颁发证明书等 |
递交异议申请当日或递交后 60 天内 |
申请(官费按每项商品或服务收取) |
公告+证书费(官费按每项商品或服务收取) |
商标保护期自申请日起算共计10年且可延展,权利届满前3个月内须办理不得延迟。每次延展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