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终于施行了1月1日起:囚贩子,最高可判死刑!
最高法22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6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99次
会议通过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切实保障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现就审理此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视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偷盗婴幼儿”。
第二条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養的儿童出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第三条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苼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奻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 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排查来历不明儿童或者进行解救时,将所收買的儿童藏匿、转移或者实施其他妨碍解救行为经说服教育仍不配合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的“阻碍对其进行解救”
第五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业已形成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解救时被买妇女自愿继续留在当地共同生活的,可以视为“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
第六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后又组织、强迫卖淫或者组织乞讨、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等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七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或者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构成妨害公务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的,依照数罪并罚嘚规定处罚
第八条 出于结婚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或者出于抚养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儿童涉及多名家庭成员、亲友参与的,对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 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的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其中,不满一周岁的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
第十条 本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值此《解释》公布之际,最高人民法院刑一庭负责人就《解释》有关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问:《解释》对拐卖儿童罪中的“偷盗婴幼儿”进行了解释,出于什么背景考虑有哪些意义?
答:不满一周岁的人为婴儿一周岁以上不满六周岁的为幼儿。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婴幼儿缺少应有的辨别是非和自我防护能力,刑法对偷盗婴幼儿出卖配置更重的法定刑体现了对婴幼儿的特殊保护。司法实践中趁监护人、看护人不注意,将熟睡中的婴幼儿抱走属于通常所理解的“偷盗婴幼儿”,但这种案件较少
更常见、多发的案件是,利用父母等监护人或者看护人的疏忽以给付婴幼儿玩具、外出游玩等哄骗手段将婴幼儿拐走,这种行为可视为是针对监护人、看护人进行的“偷盗”这类犯罪严重侵害儿童身心健康,造成许多家庭骨肉分离社会危害更大,但对该种情形是否属于“偷盗婴幼儿”实践中存在争议。《解释》将对婴幼儿采取欺骗、利诱等手段使其脱离监护人或者看护人行为界定为“偷盗婴幼儿”符合立法精神,有利于从严惩治拐卖儿童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