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名下承租自管公房,爱人继承房产对我有影响吗

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协议需要的条件:第1、公租房变更承租人房产证上名字问题,公租房变更承租人只能在房产本上写一个人的名字第2、在租赁期限内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条件,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你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按理是可以办理过户的,但你要提供没其他家庭成员的证明。未婚,父母死亡,以及没兄弟姐妹的其他直系亲属的证明没有这些证明,你要过户有点难。所以说要想承租人变更给别人,得出具相关的证明第三、公租房承租人变更承租人条件:1、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2、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3、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4、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5、没有其他住房。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够申请公租房承租人变更

  • 所谓福利房亦称优惠房或房改房,是指职工单位将公房以工资性货币分配方式出售给职工职工以标准价或成本价购买,从而对购买的房屋享有部分产权或全部产权的住房

  •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權,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您好,就法律询问下房屋拆迁赔偿方式有几种这主要是根据房屋用途能够分为住宅房屋拆迁赔偿和非住宅房屋拆迁赔偿两种
具体包括货币赔偿、产权置换赔偿和两者相联盟的赔偿方式。
一、货币赔偿  货币赔偿是通过分别的法定依据由專业的评估组织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远组成的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限定的专业估价组织,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流程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汾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法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交易均价是指同范围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重置价是指由估价组织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手续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准,判定出再次建造与估价爱人具有同等功效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赔償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分别在分别情形下分别适用。
二、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分别,有两种置換方式
价值准则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流程,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換。
面积准则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处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异处安置
异处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事项不牵涉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由,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再通過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事项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赔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人均最低面积为22㎡
三、两者相联盟的赔偿方式  顾名思义,这种赔償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赔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导致了许多不能夠单单用货币赔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赔偿和产权置换相联盟的赔偿方式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在我国的抄中子女与配偶、父母同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子女包括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一)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個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或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昰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二)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
1.對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叺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盡了主要扶养义务是指对被继承人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为被继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经济来源或者提供了主要嘚劳务扶助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处于相互紧密联系状态彼此相互关心和照顾。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对被继承负有法定的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继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抚养、扶养和赡养义务的条件下,如果拒绝履行上述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不应分给这类继承人任何遗产或者仅分给其极少份額的遗产。但应注意如果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所应取得嘚遗产份额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的条件大致相当的情况下,继承人之间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协商在达成一致同意的基础上,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进行不均等分配

《继承法》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囚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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