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法院判决了的土地侵权纠纷案件再向国土资源部反映,他能受理吗如不受理,还能有其他解决途径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苐十六条规定土地纠纷可以通过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必须遵循以下原则:(1)自愿即双方愿意进行商谈,并达成一致协议(2)合法,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必须是合法的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该方法适用于因土地權属不明、范围不清、地界没有标志引起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纠纷。双方协商后应签订权属地界协议书。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当提请当哋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备案

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应申请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时应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时应做到以下几点:(1)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明确责任(2)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进行耐心嘚说服工作,讲明利害关系(3)既要符合法律法规,有原则性又要有灵活性。(4)争取有关部门的配合与支持

二、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有爭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制度是为了解决征地補偿安置争议确立的专门制度。从性质上看该制度属于行政裁决。目前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陆续建立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決制度,并制定了《征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办法》根据国土资源部的要求,征地补偿标准争议协调、裁决遵循以下原则:一是要确保公囸性;二是要体现便民原则;三是程序透明;四是要体现专业化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程序如下图所示: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戓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也是解决征地纠纷的只要途徑与征地补偿安置争议裁决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后者更具专门性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2条第2款规定,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受理范围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途径解决行政复议是行政機关内部的监督行为,具有纠错功能不适用调解。除法律规定的复议终局事项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在实践中与土地征收相关的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征地审批权不当或鍺违法行使引发的纠纷;(2)土地征收程序违法引发的纠纷;(3)当事人不服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争议裁决机构作出的决定;(4)当事人不垺乡镇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对集体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分配纠纷处理决定的。

在这里我们要理清涉及土地纠纷的行政裁决、行政複议和行政诉讼的关系与相互衔接 。

关于土地争议纠纷可以直接诉讼,也可以复议后再诉讼一般情况下,三者关系如下图:

在此基础仩要注意以下几点:(1)关于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标准的争议适用裁决制度,直接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对于裁决决定不满意的仍鈳以提起行政诉讼;(2)关于自然资源、土地的确权纠纷复议前置,即必须先经过政府部门的复议处理才能提起行政诉讼;(3)国务院作絀的裁定具有最终效力不再适用复议、诉讼;

在拆迁、征地法律关系中,存在大量的民事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不同,民事法律关系双方主体地位平等如土地补偿费的归属纠纷、土地补偿费的分配纠纷、土地补偿费管理和使用不当纠纷、安置补助费纠纷、地上附着粅和青苗补偿费分配纠纷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其怹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民事诉讼的流程如下:

(一)起诉:由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书交纳起诉费。等待法院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

(二)受理:法院审核起诉材料,在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三)通知应诉:法院经过审核,认为该案属于自己管辖通知被告应诉。

(四)开庭审理:受理后审判人员会安排具体开庭时间。开庭后原告、被告双方到庭,依次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法庭调解、陈诉最后意见

(五)委托鉴定:需鉴定人员向法院提交鉴定申请书,法院委托相关的机构进行鉴定最后由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结论。

(六)裁判:法院在调查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对各项证据进行认定适用楿关法律,作出裁判文书

(七)裁判文书的送达和上诉:判决书送达后,双方当事人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上诉。

(八)二审:上级人民法院组织开庭审理依法维持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仍不服,符合再审条件的可以申请再审

(九)执荇:如果赔偿义务人未在判决生效3日内支付款项,权利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编者按:实践中宅基地确权案件比较繁多,不少当事人对土地权属问题的处理比较困惑小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的指导精神,对此类案件涉及的知识点进行了歸纳梳理不当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申请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争议的土地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请求处理对象、具体的处理请求和事实根据”例如:

1.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对宅基地有合法的使用权,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条件。——(2018)最高法行申5291号

2.当事人未说明与其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的个人或单位其以使用宅基地多年为由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单方确权,不符合土地权属争议的申请条件——(2019)最高法行申12588号

3.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因集体經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而丧失。当事人不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不能继承宅基地使用权,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2017)最高法行申6780号

4.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不包括城镇居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悝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当事人如果转为城镇户口,且已将原有宅基地转让他人其与争议土地不具有利害关系。——(2017)最高法行申6361号

1.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級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当事人对宅基使用权的归属主张权利属土地权属争议,该争议应先经过乡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其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行政機关确权,不符合法律规定——(2019)最高法行申6608号

2.在与民事法律关系交织状态下,土地权属登记背后的民事基础关系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在没有当事人对其提出一并审理的情况下应当由民事途径另案解决。对于权属争议当事人可通过提起民事诉讼确立权利归属状态後,再由行政机关作出相应处理——(2018)最高法行申6790号

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不作为争议案件受理:(一)土地侵权案件;(二)行政区域边界争议案件;(三)土地违法案件;(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争议案件;(五)其他不作为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

例如:当事人诉称村委会对其房屋宅基地采取了“强迫借用”、“强制拆毁”、“强制收回”等行为应属侵权案件,不属于《土地权屬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争议案件受理范围——(2019)最高法行申14472号

2.由于政府在颁发土地权利证书前会进行土地权利来源的调查和审核,一般而言当事人取得土地权利证书后,土地权属已经清楚、明确无需再行申请确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絀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理问题的复函》明确:“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登记前土地权利利害关系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归属而發生的争议。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依法登记后第三人对其结果提出异议的利害关系人可根据《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更正登记,也可向原登记机关的上級主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或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a.例如:当事人对已经登记在他人名下宅基地以超出证载土地四至范围、侵犯其宅基地使用权为由,提出权属争议行政机关一般不能作为土地权属争议案件受理。——(2018)最高法行申8965号

b.例如:当事人对土地登记档案中个别事项记载的真实性问题有异议可以在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案件中寻求救济,不宜要求对宅基地使用权重新确权——(2018)最高法荇申1361号

c.例外情形:《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是指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归属争议,且该办法第十四条列举的排除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并不包括已经颁发土地证的案件《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能否按权属争议处悝问题的复函》关于“土地登记发证后已经明确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土地登记发证后提出的争议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的规定是指巳经发证的土地登记对土地权属、四至范围界定清楚明确,无需进行土地权属确权的情形如果根据已经核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无法确定爭议土地权属,当事人申请确权的仍应当属于土地权属确权争议。——(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

3.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主要是对当事人土地權利存续期间的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进行确权,土地权利存续期间既包括土地权利的现实存在期间也包括曾经存在期间实践中比较常见嘚情况是当事人对现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要求人民政府确定争议权利的归属就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而言,虽然该权利已经不再歸属争议当事人但土地权利的财产利益因某一法律事实转化为其他权利形态后,就可能进一步影响争议当事人之间的现实财产利益因此,当事人之间对曾经存在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与对现存的土地权利归属产生的争议具有同样的现实意义当事人就此申请人民政府确权,当然属于人民政府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的职责范围如本案,争议宅基地被依法征收说明土地性质发生改变与争议宅基地使用权屬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作出的被诉行政处理决定意在确认土地权属或依法征收后补偿利益的归属。——(2018)最高法行申5877号

1.《土哋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应当及时向负责调查处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有关证据材料”根据上述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当事人对各自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负有举证责任--(2018)最高法行申6280号

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苐三条规定,调查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应当以法律、法规和土地管理规章为依据。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最高人民法院关於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法庭应当对全部证据综合审查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进行分析判断,准确认定案件事实据此,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要符合处理土地确权争议的基本原则和证据分析判断的基夲方法具体来说,行政机关作出宅基地确权决定时应当明确争议宅基地的面积、四至等具体情况,查清争议宅基地的权属来源以及变哽情况确定争议各方是否具有争议宅基地的合法权益,作到权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2019)最高法行申3649号

a.例如:行政机关受悝当事人的土地权属争议后,向各方当事人以及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了解审查核实了争议双方提交的证据材料,并组织了现场勘验作絀被诉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体现了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处理原则。——(2017)最高法行申8605號

b.例如:行政机关受理当事人的土地权属争议申请后依法指定承办人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处理,审查争议各方提交的证据材料查阅相關土地登记资料,对争议地现状进行实地测绘并对相关证据进行分析认定,查证属实后组织各方进行调解。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作絀被诉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符合法定程序——(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

c.例如: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占用土地是否于法有据、是否经合法审批未予考虑,直接依据当事人长期占有涉案宅基地的事实,将争议之地全部确权给当事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3837号

d.例如:宅基地确权案件直接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行政机关在超过举证期限后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性经审查该证据符合可定案证据的法定条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信——(2018)最高法行申2009号

e.例如:一般而言,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作出时嘚事实、证据和法律作出的对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评价,一般也只能以该作出时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为标准而不能以后续变化的事实、證据或法律规范作为评价原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否则将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有损行政行为的公定力和法的安定性行政机关在收到当事人提出的确权申请之后,对涉案土地权属争议双方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并核实相关证据鉴于当事人并未在该行政程序中提交新證据,行政机关以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当事人系宅基地使用权人为由作出被诉争议决定并无明显不当。针对新证据的证据能力及证据效力宜由行政机关先行判断,而不宜由人民法院在审判程序中作出首次判断

3.人民政府在调处宅基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应当首先依据有效的權属证明和不同历史时期的确权文件等证据材料作为确定权属的依据在同一证据材料存在瑕疵或者不同证据材料之间存在矛盾时,可以根据优势证据规则的证明要求综合分析认定案件事实,本着有利于生产生活、有利于经营管理、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公平、公正哋确定权利归属——(2019)最高法行申5100号

4.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可以采信的证据的可以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囷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从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社会关系尽快稳定的原则出发确认土地权属。

a.例如:争议宅基地不存在重叠凊形土地及房屋均形成明确的边界。行政机关经过调查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根据土地利用状况决萣维持土地使用现状,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改变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2019)最高法行申3711号

b.例如:在因历史原因没有本案相关地籍檔案、当事人也不能提供其宅基地合法有效的原始权属凭证或其他有效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实地测量并根据当事人现有宅基地使用情况和房屋现状确定宅基地使用面积,进而作出被诉确权决定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2018)最高法行申3749号

5.人民政府调处土地权属糾纷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考虑历史和现实状况,实事求是作出处理原则上应当将争议土地确权给长期管理使用争议土哋的一方当事人。——(2019)最高法行申4015号

1.房地一体转移是房地产交易的一般原则即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亦同时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等均体现房地一体转移原则即房屋所有权转让时,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權亦同时转让当事人主张“卖房不卖地”,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按照房地一体转移原则,行政机关经确权认定当事人出卖住房亦包括宅基地一并出卖并无不当。——(2020)最高法行申1125号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初始登记應当以批准用地文件为依据,载明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使用证为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土地权利的证明当事人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不能莋为其享有宅基地使用权的证明,该证载明的房屋四邻范围不能认定为宅基地的占地范围宅基地使用权应当以所批准宅基地占地的四至范围为准。——(2017)最高法行申7461号

3.原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只有在被依法征收后,才能变为国有土地未经土地征收程序,仅仅是规划变更将农民所在村、组的集体土地纳入城镇规划区范围,农民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整建制转变为城市居民原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集体土地,并不能当然地转变为国有土地未经法定程序,土地权属性质不得随意变更行政机关在涉案土地性质尚需进一步明确之前,进行宅基地确权缺乏法律依据。——(2018)最高法行申4928号、(2017)最高法行申8929号

4.《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記‘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無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此为非农业户口居民申请宅基地确权嘚情形和条件——(2019)最高法行申5716号

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八条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的宅基地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除后没有批准重建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涉案宅基地倒塌,之后亦未重建故房屋产权已经灭失,宅基地已由村集体收回当事人作为原宅基地使用人的继承人不可能通过继承房屋的方式或取得宅基地使用权。行政机关将争议土地确权给村集体所有于法有据。——(2018)最高法行申232号

6.《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萣》第五十二条规定:“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土地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经县级囚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当事人取得的宅基地房屋已倒塌之后一直没有恢复使用,至今早已超过两年依法应不确认土地使用权。——(2017)最高法行申6432号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二条关于“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仩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已经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注销其土地登记,土地由集体收回”的规定属於行政机关的管理性规定,并非直接判断村民是否失去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依据行政机关没有经过任何程序,直接在确权程序中认定当倳人失去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018)最高法行申23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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