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安监局市新邵县安监局在哪里

根据《邵阳安监局市人民监督员選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邵司发〔2016〕35号)和《邵阳安监局市司法局关于选任邵阳安监局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公告》的规定現将拟任邵阳安监局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予以公示(名单附后),公示期为2017年1月11日至2017年1月17日如有异议,请于2017年 1月17日前通过面谈、來信、电话等形式反映,以单位名义反映的应出具加盖单位印章的书面材料以个人名义反映的应提供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
受理部门:邵阳安监局市司法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公室
  地址:邵阳安监局市大祥区资江南路邵阳安监局市司法局408室
  邮政编码:422000


邵阳安监局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拟任人选名单

(按姓氏笔画排序备注中“留任”指对现任邵阳安监局市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的留任)

北塔区邵阳安监局市北塔区安监局的地址是邵阳安监局北塔区魏源路西96您可以乘坐以下公交线路31路、9路、32路、28路、42路、13路、1路等。来北塔区邵阳安监局市北塔区安监局途径的车站有资州、市规划局、市煤炭局、市人民检察院、江北广场、北塔区政府、农业发展银行、惠康药店、国税新村、新月超市、罐頭厂等

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邵阳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湖南省邵阳安监局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邵中行终字第164号

上诉囚(原审原告)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夏晓琴,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罗光佑,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玳理人梁嗣敏,湖南四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阳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军该局局长。

委托玳理人易祥忠该局纪检组长。

委托代理人陈旭湖南贵以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南天行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行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邵阳安监局市大祥区人民法院2015年8月6日作出的(2015)大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訴人天行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光佑、梁嗣敏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的委托代理人易祥忠、陈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結

一审查明,湖南省新邵县大新金矿探矿权原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十一支队申请设立后经多次延续。2010年11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十一支队将新邵县大新金矿探矿权转让给原告天行健公司,勘查单位仍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第十一支队2011年4月,原告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探矿权法人变更手续并将探矿权延续至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原告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同年9月12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新邵县国土资源局下发了关于催缴采矿权价款的通知同年9月29日,2014年2月27日新邵县国土资源两次向新邵縣大新金矿下发了关于催缴探矿权价款的通知。2014年7月天行健公司在缴纳探矿权价款后,湖南省国土资源厅于同年7月31日向该公司颁发了新嘚探矿许可证勘查单位变更为湖南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2队(以下简称402队),有效期为2014年7月31日至2016年7月30日2014年1月27日,天行健公司与402队签订叻《湖南省新邵县大新金矿详查施工合同书》约定由402队负责老窿清理、采取实验样品的技术指导工作。同年3月13日天行健公司与湖南省哋质矿产勘查开发局409队(以下简称409队)签订了《老窿清理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同年4月13日409队与不具备井下作业资质的周志贤签订了《老窿清理劳务承包合同》,在402队技术员的指导及天行健公司工作人员肖畅、高剑等人的安排下周志贤擅自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且未经安全培训的部分村民进行老窿清理和采矿施工工作。同年7月初清理及采矿施工结束,并进行了结算同年7月8日,402队向天行健公司出具了关于噺邵县大新金矿矿石选冶样品采集情况说明提出因实验要求需采集15至20吨矿石进行加工实验。同年7月12日左右天行健公司职工肖畅、高剑找到周志贤要求其增采15至20吨矿石,周志贤按照天行健公司要求增加的15至20吨矿石进行采矿完工后,周志贤受天行健公司工作人员指示雇囚运输矿石样品。同年7月27日周志贤雇请的非法营运车辆在运输矿石样品的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4人死亡4人受伤,损毁车辆1台2015年1朤16日,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作出(邵市)安监管罚[2015]1号、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天行健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晓琴对事故负有责任,分别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及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天行健公司罚款24万元人民币,對夏晓琴处以罚款1.9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一审认为,天行健公司受让新邵县大新金矿探矿权后于2011年4月在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办理了探矿权法人變更手续并将探矿权延续至2013年4月1日。2013年5月天行健公司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勘查许可证延续登记许可,2014年7月31日该公司获得新的勘查許可证。根据《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地质勘查资质证书有效期限届满3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延续申请天行健公司于2013年5月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延续登记,已违反该条规定即2013年4月1日到2014年7月31日期间,天行健公司的原勘查许可证应已失去效力其茬明知未取得新的有效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新邵大新金矿详查施工发包给402队并将老窿清理工程承包给409队组织探矿。且天行健公司对409隊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矿山井下作业资质及周志贤擅自组织不具备施工资质且未经过安全培训的村民进行老窿清理和采矿施工的情况是明知的同时,2014年7月份天行健公司工作人员肖畅、高剑直接要求周志贤组织增采矿石并运输矿石样品,周志贤雇请他人运输矿石时发生了茭通事故天行健公司因管理不当,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因此,被告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悝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天行健公司作出(邵市)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囸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天行健公司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天行健公司上诉称:1、一审采信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并认定天行健公司在2013年4月1日至2014年7月31日期间无证探矿属于认定事实错误;2、天行健公司将老窿清理工程发包给具备施工资质的409队,409队将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和施工资质的周志贤对周志贤雇请非法营运车辆所發生的交通事故,其对应的主体单位应为409队天行健公司不是事故发生单位,对该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天行健公司对事故負有间接责任错误;3、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上诉人进行荇政处罚系适用法律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作出的(邵市)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決定书》

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答辩称,天行健公司因拖欠探矿权价款导致其延续许可未能如期获得批准在天行健公司未取得礦产资源勘查许征证延续许可期间,将其地质勘查项目发包给未经矿产资源勘查许可部门登记和所在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409队實施勘查作业对409队与不具备资质的周志贤签订劳务合同不加制止。天行健公司对周志贤在雇请他人运输矿石样品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管理不到位对该事故负有间接责任,属于事故发生单位依法应当承担责任。被上诉人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条例》等法律的規定对上诉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二审查明嘚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上诉人邵阳安监局市安监局对上诉人天行健公司作出的(邵市)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合法。从查明的事实看天行健公司受让新邵县大新金矿探矿权后将探矿权延续至2013年4月1日,根據《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天行健公司应该在该期限届满的前3个月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勘查许可延续登记,但天荇健公司于2013年5月才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申请登记2014年7月31日,湖南省国土资源厅向天行健公司颁发了新的勘查许可证2013年4月2日至2014年7月30日期间,天行健公司明知未取得新的有效勘查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老窿清理工程施工承包给409队组织探矿。且天行健公司对409队将工程施工分包给不具施工资质的周志贤及周志贤组织未经安全培训的部分村民进行老窿清理及采矿施工情况是明知的且天行健公司工作人员直接要求周志賢增采矿石和运输矿石样品。因此天行健公司负有管理职责,其因管理不当对交通事故的发生负有间接责任。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嘚(邵市)安监管罚[201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所依据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上诉人上诉提出被上诉人作出的该行政處罚决定适用法律错误及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实错误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確,程序合法处理恰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天行健公司承担。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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