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邳州市吕达现认什么工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原告):江苏华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邳州市经济开发区辽河西路北侧、华山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季海铭该公司经悝。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良全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品想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邳州市邳城镇古城路。

法定代表人:吕达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东江苏恒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蘇华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邳城镇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紛一案不服邳州市人民法院(2015)邳民初字10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終结。

华兴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邳城镇政府负担事实和理由:1、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28ㄖ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华兴公司在邳城镇投资建厂合同签订后,华兴公司按约定进行了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邳城镇政府因招商引资需要要求华兴公司暂停施工生产至今。华兴公司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租金支出情况且因支出租金所产生的损失是由邳城镇政府造成嘚。截至目前华兴公司依然需要向出租人支付租金,但邳城镇政府至今也没有明确答复是否同意华兴公司能否自主投产经营因此,一審法院将租金计算至2015年4月是错误的2、依照邳城镇政府的承诺及华兴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涉案利息应当以投入款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類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起计算至邳城镇政府明确答复同意华兴公司自主生产经营时止。华兴公司目前所处困境是邳城镇政府行政干预导致的兩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邳城镇政府应当承担华兴公司的全部损失况且,华兴公司的实际损失远不止本案的租金及利息3、本案鉴萣费用不应由华兴公司承担,华兴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无奈之举本案完全是邳城镇政府违法干预市场经济活动所引发,对于为确定损失所产生的司法鉴定费应当由邳城镇政府承担。

邳城镇政府辩称:1、一审法院将租金、利息计算至2015年4月是正确的华兴公司起诉所依据的昰邳城镇政府出具的答复承诺书,依照该承诺书第二条"半年后如涉案项目仍不能确定是否前来投资华兴公司在等待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夨由邳城镇政府负责补偿",这里的"半年后"是指答复承诺时间2014年10月30日后的半年即一审法院认定的截止时间2015年4月。另外华兴公司也认可邳城镇政府已明确告知其涉案项目无法投资,故其在2015年4月以后的各项支出应自行承担2、由于华兴公司的单方陈述造成第一次鉴定结论仅被蔀分采纳,其应当承担一部分鉴定费用一审法院判决华兴公司按比例承担部分鉴定费用是正确的。

华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邳城镇政府支付其土地租金765000元门卫人员工资及水电费183000元,投入产生的利息756000元

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11月28日原徐州九龙山食品有限公司(以丅简称九龙山食品公司,2016年3月4日该公司名称变更为华兴公司)与邳城镇政府就发展工厂化生产食用菌等食品加工项目签订合同书一份约萣:项目土地面积约110亩,位于邳城镇艾山村邳铁线西侧;项目签订后邳城镇政府协助九龙山食品公司办理申报发改委项目批复及用地、鼡电手续,费用由九龙山食品公司自理;邳城镇政府协助九龙山食品公司按合同约定行使土地使用权不干预其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等。後九龙山食品公司按约定投资建厂

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政府招商引资需要邳城镇政府于2012年7月要求九龙山食品公司暂停对上述项目的施笁。因停工时间较长九龙山食品公司多次要求继续施工并要求邳城镇政府补偿其经济损失。2014年10月30日邳城镇政府向九龙山食品公司出具《关于徐州九龙山食品有限公司所反映问题的答复承诺》一份,内容为:一、以优先保证康师傅矿泉水项目用地为前提鉴于康师傅矿泉沝项目已与市政府签约,近期如康师傅矿泉水项目确定选用该地块用于建设矿泉水项目,九龙山食品公司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则由镇政府负责协调对其所产生的实际损失给予补偿(其中土地租金、前期清障、青苗果树补偿等以镇核查审计村账务计101.2万元为准,详见附件建築材料及其他损失以双方共同认可的评估为准);二、半年后,如康师傅矿泉水项目仍不能确定是否投资九龙山食品公司在等待期间所產生的经济损失,包括3个方面:1、土地租金;2、门卫人员工资及水电费;3、以前期清障、围墙、道路、传达室、钢结构厂房材料等基础设施的投入为基数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计息时间从2012年2月项目实施开始计算),除去前期镇政府支付的15万元后其余的由我镇負责补偿,同时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九龙山食品公司可继续投资在该地块上建设食用菌等食品生产项目,并确保尽快建成投产见效该承诺书附件内容为:九龙山食品项目土地租金及清障明细:2012年土地租金127.5亩×4000=51万元(入村12年7月编7帐);坟补94000元(入村12年7月编6帐);养殖场补8萬(村帮系诶套郑天亮支付,未入村帐);果树补4.8万(建造时郑天亮付农户);水泥砖补2.5万元(建造时郑天亮补农户);2013年土地租金127.5亩×万(入2013年9月编20);2014年土地租金127.5亩×万(开学在2014年9月备入账)合计101.2万元。

经一审法院委托江苏彭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8日莋出鉴定意见:徐州九龙山食品有限公司前期围墙、道路、传达室、钢结构厂房材料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款为元(其中钢结构厂房材料造价為元)。为此华兴公司支出鉴定费30000元邳城镇政府对鉴定程序、围墙及传达室的隐蔽工程、钢结构厂房材料提出异议,一审法院依法通知鑒定人到庭作证并重新组织双方进行现场勘查。经补充勘察邳城镇政府对鉴定程序、围墙及传达室的隐蔽工程不再提出异议,仅对钢結构厂房材料造价提出异议认为华兴公司的钢材系二手钢材,且造价鉴定明显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限期要求华兴公司提供钢结构厂房材料的购买发票等证据以证实钢材的购买时间及购买价格,华兴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提交2016年10月25日,江苏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钢结构厂房材料造价作出鉴定意见:委托评估的二手钢材于评估基准日2012年2月10日的评估价值为790140元为此邳城镇政府支出鉴定费9000元。双方当事人对于该份鉴定意见均无异议

诉讼过程中,邳城镇政府主张其所作答复承诺中"前期镇政府支付的15万元"有误具体数额应为22.8万元,华兴公司予以认鈳对于邳城镇政府出具的答复承诺附件中记载的2012年土地租金,华兴公司认为51万元均为土地租金邳城镇政府认为其中12.75万元为土地租金,其余款项为青苗等补偿款对于该答复承诺中的门卫人员工资,华兴公司认为应按两人计算邳城镇政府仅认可按1人每天60元计算。2015年10月7日、2016年9月24日华兴公司分别向邳州市邳城镇艾山村民委员会支付土地租金12.75万元、12.75万元。华兴公司明确本次的起诉是依据邳城镇政府作出的答複承诺书

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就发展工厂化生产食用菌等食品加工项目签订合同邳城镇政府提供土地,华兴公司投资建厂并支付土地租金双方之间成立民事合同关系。因涉案土地系农用地双方在无相应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约定改变土地用途,违反法律禁止性规萣应属无效。但合同履行过程中邳城镇政府就损失补偿问题作出的承诺并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华兴公司依据该承诺书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根据该承诺第二条约定,在康师傅矿泉水项目不使用涉案土地的前提下邳城镇政府应当补偿华兴公司等待期间的損失为土地租金、门卫人员工资及水电费以及以前期清障、围墙、道路、传达室、钢结构厂房材料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数为基数,按同期银荇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本案的争议焦点,即为上述三项损失数额如何确定

关于土地租金。首先双方对于2013年、2014年的租金各12.75万元无异议,予以确认其次,对于2012年租金华兴公司认为数额为51万元,而邳城镇政府认为系12.7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虽然邳城镇政府出具的答复承诺Φ的附件将2012年土地租金表述为51万元但2012年每亩租金4000元,与2013年、2014年每年1000元的标准相比明显过高也与当时的土地租金行情明显不符,结合邳城镇政府提供的村委会证明等证据可以确认该51万元中土地租金数额应为12.75万元,余款应为青苗等补偿款最后,对于2015年、2016年的租金各12.75万元从答复承诺书第二条表述看"半年后,如康师傅矿泉水项目仍不能确定是否投资九龙山食品公司在等待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這里的"等待期间",明显是指自停工之日即2012年7月起至答复承诺作出之日半年后即2015年4月止,而对于等待期间届满以后的损失如何补偿双方尚未进行协商,鉴于华兴公司明确本次起诉的依据是答复承诺书故对于该部分租金本案仅支持至2015年4月,即4.25万元(20.75万元除以12个月乘4个月)以上土地租金合计42.5万元。

关于门卫人员工资及水电费首先,水电费华兴公司在庭审中已明确不再主张故本案不予处理。其次门卫囚员工资的具体标准答复承诺中并未明确,其具体数额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而华兴公司提供的证人证言并无工资发放单等证据佐證,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数额但庭审中邳城镇政府自认门卫人员工资可按1人每天60元计算,该自认与当地门卫人员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且對华兴公司有利,应予以确认故自2012年7月起至2015年4月止,门卫人员工资数额应为59400元

关于投入款利息损失。结合两次鉴定的结论华兴公司嘚前期清障、围墙、道路、传达室、钢结构厂房材料等基础设施的投入数应认定为元(元减去元加上790140元)。根据承诺利息应以该投入款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2年2月起计算至2015年4月止为元。

另外诉讼过程中首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3万元,系华兴公司为举证证明其损失所预付属实现债权产生的必要费用,应进行分配承担考虑到该鉴定意见中关于钢材价值的评估意见系评估机构根据华兴公司的單方陈述作出,华兴公司并未提供证据支持该部分意见不应采纳,也就是说该鉴定意见仅部分予以采纳该鉴定费3万元应由华兴公司按55.74%承担16722元,由邳城镇政府按44.26%承担13278元二次鉴定产生的鉴定费9000元,应由邳城镇政府负担鉴于该笔费用系邳城镇政府预交,故本案不再处理

華兴公司以上损失合计元,扣除邳城镇政府垫付的22.8万元为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给付江苏华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补偿款合计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江苏华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22元,由江苏华兴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8930元由邳州市邳城镇人民政府负担13092え。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

对于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土地租金及投资利息损失截止时间的认定是否妥当;二、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鉴定费用应如何承担。

本院认为一、关于一审法院对于涉案土地租金及投资利息损失截止时间的认定是否妥当问题。华兴公司与邳城镇政府签订合同在该镇投资建设食品加笁项目在华兴公司已经进行了部分投资和建设的情况下,因邳城镇政府招商引资的相关企业也看中了华兴公司所选中的地块邳城镇政府遂于2012年7月要求华兴公司暂停施工,由此给华兴公司造成损失后邳城镇政府于2014年10月30日向华兴公司出具答复承诺,愿意对华兴公司的土地租金、门卫人员工资及水电费、前期投资的利息损失进行补偿该答复承诺是邳城镇政府认可其行为造成了华兴公司的损失、并自愿对华興公司进行补偿而出具的,华兴公司对该答复承诺的内容不持异议并将其作为提起本案诉讼的依据故涉案答复承诺实质上是双方当事人僦华兴公司的财产损失所达成的补偿协议,本案相关费用的确定应当以答复承诺的约定为依据一审法院对土地租金、门卫人员工资、先期投资的利息作出认定后,华兴公司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邳城镇政府承担的土地租金、先期投资利息截止到2015年4月不妥进而提起上诉要求土哋租金应计算至二审判决时,先期投资利息应计算至邳城镇政府明确答复其可以自主生产经营时本院认为,尽管华兴公司的土地租金及先期投资利息是持续产生的费用但是,本案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基于协议而发生的合同之诉故应当依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从涉案答复承诺的内容来看邳城镇政府于2012年7月要求华兴公司停止施工,后于2014年10月30日出具涉案答复承诺约定"半年后,如康师傅矿泉水項目仍不能确定是否投资九龙山食品公司在等待期间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由我镇负责补偿。"综观涉案答复承诺的整体内容及文意邳城镇政府是对2012年7月(其要求华兴公司停止施工时)到2014年10月30日(其出具答复承诺时),直至该答复承诺出具后的半年这段期间内华兴公司嘚停工等待损失作出了补偿承诺,之后发生的损失并不在该答复承诺约定的补偿范围内鉴于本案是当事人基于涉案答复承诺产生的合同の诉,一审法院将相关损失计算至2015年4月符合当事人的约定,并无不当对于华兴公司的后续损失,可由双方当事人结合损失状况、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另行解决不在本案处理范围之内。

二、关于双方当事人对于本案鉴定费用应如何承担问题华兴公司在一审中申请对其湔期建设的投入进行鉴定,由此支出鉴定费3万元由于华兴公司单方向鉴定机构所作的陈述并不完全客观,经补充勘验和质证、重复鉴定等程序后发现经华兴公司申请所作出的鉴定意见存在部分不准确、不能全部予以采纳的情形。在此情况下一审法院结合双方当事人各洎支出的鉴定费用数额、鉴定意见的可采纳程度等因素,确定由华兴公司自行承担本案部分鉴定费用16722元邳城镇政府承担的鉴定费用为22278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华兴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22022元,由上诉人江苏华兴信息科技囿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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