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韩刚,男,1976年9月2日出生,39岁,住湖北省潜山市竹根滩镇竹中街
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宋宗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包民二初字第0213号民事判決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尚欠本金人民币670825元,诉讼费5380元执行费9108元,总计685313元及逾期利息(以670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70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點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第二百伍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685313元及逾期利息(以67082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从2014年1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止;以67082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自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