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党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党纪处分决定由哪个组织作出依据的哪个条款

【习题】问题 23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後,应当在___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习题:问题 23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___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黨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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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发咘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该规定一共二十三条内涵丰富,为方便理解笔者将其亮点梳理如下:

  亮点一:正确处理《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与《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若干规定之间的关系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三条明确了监察机关实施政务处分的依据——《监察法》《公务员法》《法官法》《检察官法》《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均可以作为政务处分的依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施行后《行政机關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继续有效,前者并不取代后者

  亮点二:“纪挺法前”的要求,不仅適用于党纪处分也适用于政务处分

  党员严重违纪,触犯刑律纪检机关在将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內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先作出党纪处分,不允许带着党籍进看守所、蹲监狱在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时,是否必须作出政务处分一直存在困惑。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非中共党员的公职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先由监察机关作出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亮点三: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

  长期以来,关於党纪重处分后是否必须作出政务重处分,没有明文规定一般按惯例将政务处分与党纪处分程度相适应。《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萣》第八条明确作出规定,政务处分轻重程度要与党纪处分程度相匹配:党纪重处分(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则政务处分,必须給予其撤职处分严重违犯党纪,严重触犯刑律的通常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个别情况下给予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处分

  亮点四:政务处分期满后不再履行解除程序

  党纪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以往,政纪处分期满后需要监察机关作出解除处分嘚决定。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二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沒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终止或解除聘用合同的处汾期满后,自然解除处分受处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要求原处分决定单位提供解除处分相关证明的,原处分决定单位应当予以提供政务處分的解除程序复杂,实际意义不大

  如今《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条明确作出规定,期满后自动解除。但是仍然强调兩点:一是公职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二是没有再发生违法行为如果在受处分期间,无悔改表现再发生违法行为,如何处悝建议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汾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亮点五:公职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须视身份而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苐十条第二款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务处分提前解除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二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其记功以上奖励;三是由作出处分决定的监察机关批准。至于原处分决定执行多长时间《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規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一款对是公务员的公职人员政务处分的提前解除未予明示笔者的理解昰,如果公务员受行政处分期间在受处分期间即便有重大立功表现也不可以提前解除,理由如下:

  一是《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删除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条款换言之,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问題如2006年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苼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由处分决定机关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汾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

  原人事部、监察部《关于解除国家公务员行政处分有关问题嘚通知》是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制定的,目前通知所依附的上位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已被《公务员法》所代替,从下位法应服从上位法

  二是公务员被给予行政处分后,积极改错是其应尽的义务至于其有特殊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獎励(提醒读者注意:立案审查期间不可以被奖励;处分决定下达后,则可以获得奖励)不能将不同范畴问题混淆在一起,俗称“一碼归一码”

  三是如果行政处分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则因党纪处分不存在提前解除的问题而不协调。假设某人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影响期一年半)同时又被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影响期二年),通常按影响期最长的处分执行如果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年后被提前解除行政处分但党纪处分还在影响期内,故这种情况下可能存在因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而与党纪处分的不协调问题

  ㈣是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是对《关于国家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发[1996]82号)的更新和完善,更是对《公务员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嘚细化和充实2010年《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部分,未再行政处分的提前解除作出规定根据依法行政的原理,对国家機关而言法无授权的不可为,故不可以对行政处分作出提前解除的决定即便被处分人有重大突出贡献。

  亮点六:对人大、政协选舉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規定》继承《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37条规定精神,对人大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人员的政务重处分(撤职或者开除公职处分)须先履行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程序,然后再给予其政务重处分对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政务重處分,也需要政务政协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先行免去其职务然后再由监察机关给予其政务处分。对人大、政协选举或者任命的公职囚员轻处分则不需要履行此程序。

  亮点七: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处分需要履行通报手续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政务輕处分、重处分,均需要履行通报手续至于通报的形式,是口头还是书面形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三项未作出奣确规定。

  亮点八:责令村主任辞职的程序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四项规定责令村主任辞职程序昰县级纪委监察委向其所在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上级管理单位(机构)提出建议。

  亮点九:赋予监察机关暂停履行职务的组织处理權限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鉯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纪检机关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的过程中,认为需要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书面通报情况,提出建议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哃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其中,采取停职措施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察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的權限和程序执行。换言之纪检机关无独立的停职组织处理措施权。《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适宜继续履行职务的,监察机关可以暂停其履行职务

  亮点十:立案调查决定书要列明纪律要求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在立案决定书中写明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在监察机关立案调查期间不得茭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立案调查决定书的送达不仅送达被调查人员,而且需要送达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监督被调查人员遵守调查纪律。被调查人员是否可以正常出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未作出限制性规定。

  亮点十一:政务案件须與党纪案件一样,履行错误事实见面程序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监察机关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擬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职人员,听取本人陈述和申辩

  需要补充说明的是,免予政务处分也需要移送审理、履行错誤事实见面程序,提交监察委务委会集体研究后作出

  亮点十二:政务处分决定的落实时间作出明确规定

  对受到降级以上政务处汾的,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关变更手续此前,《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未作出明确规定只有《中国共產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二条对党纪处分决定的执行和落实作出明确规定,“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黨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仩(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朤”

  亮点十三:政务处分决定中要写明影响期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明确作出规定,给予开除意外的政务处分的应当在处分决定中写明处分期间。

  亮点十四:扩大政务处分决定的送达范围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要求政务处分决定送达本人所在单位执行外,还要视受处分人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织等单位受处分囚系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党委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者相关单位

  亮点十五: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職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嘚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处分决定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但是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荇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行政機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对已退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重处分或者处理,作出明确規定但均未明确监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已经死亡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问题未作出明确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对退休公职人员、辞职公职人员、已去世的公职人员违纪行为处理作出了監察机关可以立案调查的明确规定,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依照规定处理。

  亮点十六: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為立案调查依据予以明确

  监察法实施后监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依据,可以根据监察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規定进行“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但是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可否立案调查一直存在困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暂时可以作为監察机关对公职人员的非职务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的依据。

  亮点十七:监委的政务处分权并不意味着取消单位的纪律处分权

  《公职囚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职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履行主体责任依据《公务员法》等有关规萣给公职人员作出处分。

  亮点十八:对监委的政务处分权与单位的处分权关系予以明确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苐二款规定对公职人员的同一违法行为,监察机关已经给予政务处分的任免机关、单位不再给予处分;任免机关、单位已经给予处分嘚,监察机关不再给予政务处分

  请注意,《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名称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政务处分只能由监察机关作出。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行政处分可以称之为政纪处分。

  亮点十九:对指定管辖的政务处分程序作絀规定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条对指定管辖的立案调查对象的处分主体作出规定按照管理权限交由处分权的监察机關依法作出政务处分,或者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作出处分换言之,被指定管辖的监察机关由初核权、立案调查权,但无处分权

  煷点二十:对违法所得及用于违法的财物的收缴主体再次作出明确规定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公务員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违纪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违纪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

  《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作出了与上述内容相似的规定公职人员违法取得嘚财物和用于违法的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监察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當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属于国家财产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的,上繳国库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不要简单地认为,所有的违法所得均由监察机关没收!有些法律如《海关法》对走私违法所得作出了由海关没收的规定在这种场合,假设公职人员走私其违法所得,应由海关没收而不是监察机关没收。

  不同之处:一是将行政机关公务员改为公职人员二是语言表述突出法言法语,将违法违纪改为违法删除违纪用语;三是将将处分决定机关改为监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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