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金喜,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良系該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
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姜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飾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金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鈈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4月原告根据被告的要求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92538部队试验试航接待站的装修,到2010年8月已经装修完成2010年8月10日双方签订一份"分包工程项目审核单"写明"材料费及人工费"共49万元,但工程款一直未付被告于2011年1月20日支付了2万元,剩余47万元未支付給原告原告多次索要,被告经理均以上级第4309工厂没有批复此笔工程款无限期拖延原告为此次工程已经垫付了47万余元。2012年原告提起诉讼后被告找到原告做了一份还款计划表,约定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15万元2012年12月15日前支付剩余的32万元,截止今日二被告仍未支付剩余的装修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拖欠装修工程款320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悝查明,本案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曾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过本案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和Φ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2538部队试验试航接待站庭审中原告称因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找其协商,并向其出具还款计划同时给付其150000元,故本案原告于2012年9月10日撤销了对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及案外人中国人民解放军第92538部隊试验试航接待站的起诉
同时查明,2012年7月5日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計划,该计划载明"2012年6月18日-2012年12月15日总金额:470000元。于2012年7月15日之前一次性支付150000元;2012年12月15日前把剩余的320000元一次性给清"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旅顺銀山建筑工程公司按照还款计划的约定于2012年7月15日之前给付其150000元但余款320000元至今未付。
以上事实有(2012)旅民初字第1349号民事裁定书、还款计劃表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向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笁程有限公司出具还款计划,应按照还款协议约定的还款时间及时偿还工程款因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甴拒不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故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应给付所欠原告工程款320000元。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中國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应对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欠付的工程款承担连带责任一节本院认为,原告向法庭提供的还款计划表仅载明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同原告约定了给付工程款的数额及时间无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的任何信息,无法证明同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第4309工厂具有关联性同时原告称,"听银山建筑工程公司经理说案涉款项由中国人民解放军4309工厂给完才能给我"但对此原告未能向法庭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应由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承担偿还所欠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旅顺银山建筑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20000元;
二、驳回大连旅順部队有几个鸿运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訴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00元,减半收取3050元其他费用100元,共计3450元由被告旅顺银屾建筑工程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执行时一并交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訴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旅顺部队有几个市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八條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強制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據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囚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荇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