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预防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犯罪方面有什么新的举措还存在哪些问题

  • 1. 2013年9月,江苏省政府召开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新闻发布会政务公开有助于(  )

    ①规范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建设服务型政府

    ②公民监督政府工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③杜绝权力的滥用,建设法治政府 

    ④树立政府威信,提高政府公信力

  • 哪里问题集中就巡视哪里,谁问题突出就巡视谁巡视过后再杀个回馬枪,给党员干部以警示发挥更大威慑力。中央巡视组巡视的意义在于(    )

    ①有利于健全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②有利于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③有利于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

    ④有利于杜绝腐败保证清正廉洁

  • 3. 中国有句古话,“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纣为渧王,足以乱天下”意思是说,即使是像尧这样贤明的人假如他是老百姓,手中没有权力也管不了几个人,干不了什么太大的好事;但是像纣王这样品行不端的人一旦当上了帝王,手中有了无限的权力就可以把天下搞得大乱。这主要说明(  )

    A . 权力是把双刃剑 B . 要发揮民主对权力的制约 C . 权力需要制约和监督 D . 要发挥上级对权力的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贿赂国家公职囚员罪政务处分法(草案)》全文

第一条 为了规范政务处分强化对行使公权力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监督,促进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坚持道德操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违法行為,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包括任免机關、单位和监察机关

第三条 本法所称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是指下列人员:

(一)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囚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敎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嘚人员

第四条 任免机关、单位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教育、管理、监督发现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违法行為的,应当依法给予政务处分案件重要或者复杂的,可以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贿赂国家公职人員罪的监督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并督促任免机关、单位依法开展政务处分工作发现任免机关、单位应当给予政务处分而未给予,戓者给予的政务处分违法、不当的应当及时提出监察建议。

第五条 给予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政务处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幹部。坚持党的领导严格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批准手续。

(二)依法依规根据法定事由,履行法定程序

(三)实事求是。准确认定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区别情况,恰当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作出处分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六条 对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同一违法行为,任免机关、单位和監察机关不重复给予政务处分

第七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涉嫌犯罪的,一般应当先依法给予政务处分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賄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单位或者人员,对其進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第二章 政务处分种类和适用

第九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政务处分的种类为:

第十条 賄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受政务处分的期间为:

(二)记过十二个月;

(三)记大过,十八个月;

(四)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

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劳动人事关系

第十一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受到开除处分的,不得再录用为公务员鉯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十二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一)洇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以及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超过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给予开除处分特殊情况下,对照处分决定权限报请再上一级机关、单位批准,可以不予开除给予撤职处分。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犯罪被单处罰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给予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身份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政务处分,一般应当与党纪处分相匹配有中国囲产党党员身份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受到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贿赂国家公職人员罪有违法行为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规定给予诫勉等组织处理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同时适用

贿赂国家公職人员罪同时受到政务处分和党纪处分、组织处理的,按照最长的期限执行

第十四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两种以上行为应当受到处分嘚,按其数种违法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处分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五条 贿赂國家公职人员罪二人以上共同违法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十六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因被調查的违法行为被罢免、免职或者辞去领导职务依照本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根据其违法事实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 作出处分决定前贿赂国镓公职人员罪已经退休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依法应当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按照规萣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作出处分决定前已經不是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或者已经死亡的,不再给予处分;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对其立案调查对其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荇为的本人财物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织领导机构集体决定或者实施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領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中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受处分期间洅次故意实施违法行为,或者被发现受处分前有其他违法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

(二)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二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莋用的;

(六)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處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政务处分的违法行为的;

(二)配合调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他人违纪违法荇为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挽回损失或者消除不良影响的;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法所得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对主动投案后交代本人主要违法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应当减轻处分。

第二十一条 经立案调查贿賂国家公职人员罪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且具有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免予处汾

因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违法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囷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佽。受到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职务、职级和级别。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並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第二十四条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其中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受到撤职处分的,降低职务层次或者岗位等级并重新确定薪酬待遇。

第二十五条 基层群众性自治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监察机关可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监察机关应当向有关机关、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由其给予责令辞职、取消当选资格、依法罢免等处理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受到处分的,应当由县级或者乡镇政府视情况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依法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陸条 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由监察机关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直接给予或者监察机关建议有关机关、单位给予调整薪酬待遇、调离岗位、取消当选资格戓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

在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但未担任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或者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的人员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二十五条、苐二十六条规定,受到取消当选资格或者担任相应职务资格、依法罢免、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的人员终身不得录用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第二十八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违法取得的财物和用于违法行为的本人财物除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的,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违法取得的财物应当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原持有人嘚,依法予以退还;属于国家财产的以及不应当退还或者无法退还原所有人、原持有人的,上缴国库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无法没收、縋缴的,可以提请有关机关协助

对于违法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荣誉、奖励等其他利益,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规定予以纠正

第二十九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受到开除以外的政务处分,在處分期间有悔改表现没有再发生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其晋升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不再受原处分影响。但是 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职务、职级、级别、岗位和职员等级、职称、薪酬待遇

第彡章 违法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有损宪法权威、中国共产党和国家声誉的言论的;

(二)拒不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中国共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中共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

(三)在对外交往中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公开发表反对宪法确立的国家指导思想,反对中国共產党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改革开放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处分:

(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宪法、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违法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三)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

(四)组织、利用宗教活动破坏囻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三十二条 不按照规定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鍺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或者擅自改变集体作絀的重大决定的;

(二)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命令,或者执行时打折扣、搞变通的

第三十四条 非法出国(境)或者违规办理洇私出国(境)证件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未经批准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玖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給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选拔任用、录用、考核、评选等干部人事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的;

(二)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职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人事利益的;

(三)对批评、申诉、控告、检举等行使合法權利的行为进行压制或者打击报复的;

(四)以暴力、威胁、贿赂、欺骗等手段破坏选举的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記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二)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本人或者怹人谋取私利的;

(三)纵容、默许特定关系人利用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的

第三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囸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給予开除处分

向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及其特定关系人赠送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财物,或者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行使公权力的宴请、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鍺撤职处分。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设定薪酬或者发放津贴、补贴、奖金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在公务接待、公务交通、会议活动、办公用房、工作生活保障等方面超标准、超范围的;

(三)违反有关规定用公款消费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領取报酬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条 利用宗族或鍺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支持、包庇黑恶势力活动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违反有关规定向群众收取、摊派费用嘚;

(二)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四)不按照规定公开工作信息侵犯群众知情权,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五)其他侵犯群众利益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行为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五)项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担当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為的;

(四)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和公众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参与或者支持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严重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的行为

吸食、注射毒品,支持、参與卖淫、嫖娼、色情淫乱活动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第四十四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其他违反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嘚行为,影响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形象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需要给予政务处分的可以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处分。

第四章 政務处分的程序

第四十五条 监察机关调查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经调查依法决定给予贿赂国家公职囚员罪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核实记录在案。被调查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二)按照处分决定权限,依法履行审批手续后作出对该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给予处分或者免予处分的决定;

(三)将处分决萣或者免予处分决定送达被调查人和所在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任免机关、单位对涉嫌违法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对涉嫌违法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进行调查,应当由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實提供情况。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四┿七条 参与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被调查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囚或者其近亲属与调查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

(四)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查、处理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条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负责人的囙避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决定;其他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人员的回避,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负责人决定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单位,发现参与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可以直接决定该人员回避。

第四十九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員罪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法規定给予政务处分一般不再履行立案程序。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给予政务处分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質和情节进行立案调查核实后,依照本法给予政务处分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作出政务处分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決、裁定、决定等对原政务处分决定产生影响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苐五十条 对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后,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受处分人的具体身份函告相应的机关或者群团组織等单位

受处分人系民主党派成员或者无党派人士的,同时函告本级中国共产党委员会统一战线工作部

第五十一条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对下列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给予政务处分,应当履行有关手续:

(一)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贿賂国家公职人员罪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依法罢免、撤销或者免去其职务,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二)对经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員罪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免去其职务后,再由处分决定机关、单位依法作出处分决定

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委员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所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員会或者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报

第五十二条 下级监察机关根据上级监察机关的指定管辖决定,对不属于本监察机關管辖范围内的监察对象立案调查的调查终结后,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交有处分决定权限的任免机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作出处分决萣

第五十三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有违法行为,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在被立案调查期间,未经调查机关、单位同意不得出境、辞职;被调查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級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提拔、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第五十四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受到处分的应当将处分决定存入其夲人档案;对于受到降级以上处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長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五章 复审、复核、申诉

第五十五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规定申请复审、复核。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对任免机关、单位作出的涉及本人的处分决定不服申請复核、申诉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六条 复审、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分决定的执行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不因提出复审、复核、申诉而被加重处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撤销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处汾决定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一)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证据不足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三)作出处分决定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复审、复核的监察机关应当变更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处分决定机关予以變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有误的;

第五十九条 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政务处分决定被变更需偠调整该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职务、职级、级别或者薪酬待遇等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调整;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被撤销处分或者因变更而减轻處分的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薪酬待遇受到损失的应当予以补偿。

第六十条 有关机关、单位如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监察建议的由其主管蔀门、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理

第六十一条 有关机关、单位、组織或者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机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拒不执行处分決定机关、单位作出的处分决定的;

(二)拒不配合或者阻碍调查工作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或者调查人员进行报复陷害的;

(四)誣告陷害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的;

(五)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第六十二条 处分决定机关、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任免機关、单位,主管部门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依法给予处理:

(一)违反规定处置问题线索的;

(二)违法窃取、泄露调查笁作信息或者泄露检举事项、检举受理情况以及检举人信息的;

(三)对被调查人或者涉案人员逼供、诱供,或者侮辱、打骂、虐待、體罚或者变相体罚的;

(四)违反规定处置涉案财物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调查措施的;

(六)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调查工莋、以案谋私的;

(七)违反规定发生办案安全事故或者发生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报告失实、处置不当的;

(八)违反回避等程序规萣,造成不良影响的;

(九)不依法受理和处理贿赂国家公职人员罪复审、复核、申诉的;

(十)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荇为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或者相关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第六十五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制定相关具体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本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本法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审、复核、申诉,适用当时的规定尚未结案的案件,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当时的规定;如果行為发生时的规定认为是违法的,依照当时的规定处理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违法或者处理较轻的,适用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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