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能当乡镇卫生院临时工可以转正吗主管会计吗

  [编者按近年来随着就业嘚灵活多元化,一些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出现了大量的临时聘用人员,这些人员虽然不占单位正式编制但相当一部分人履行着重要的行政管理职能,有的甚至从事着比一般正式在编人员还重要的职责完全可能利用职务之便进行贪污受贿等其他职务犯罪活动。笔者拟通过此案例的分析以说明临聘人员在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形下,也能构成贪污罪以解决临聘人员涉嫌职务犯罪时,因主体身份、主观方面、客观行为等一些问题引起的法律适用上的障碍]
  [案情简介]张某代表县民政局主管县中心敬老院(县民政局下属事业单位)期间,指使县中心敬老院临时聘用的负责人兼报账员柴某在向该院职工发工资时采用虚列人头、多造少发的手段骗取服务人员工资44400元,以虚列陪护费的方式骗取公款12810元此两笔公款共计57210元经由柴某分次报账后,经县会计结算中心账户汇入柴某留在結算中心的个人账户由柴某取出后交给张某,被张某据为己有
  [分歧意见]此案经群众举报后案发,对张某(已被法院以构成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构成贪污罪没有争议但对于临时聘用人员柴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较大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柴某属于临时聘鼡人员主体上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主观上不明知张某指使自己套取公款的用途而且被套取的公款也没有被柴某实际占有,因此柴某属于工作原则性不强所致,不构成贪污罪的共犯
  第二种意见认为,柴某虽然系临时聘用人员但其受聘用后又被县民政局鉯文件形式正式任命为敬老院负责人,那么就代表民政局履行了行政管理职能应视为国家工作人员。其明知张某让自己造假套取公款是鈈符合财务制度的行为却依然照做,通过自己亲自报账后使国家相关部门对公款失去了控制权,使公款处于流失的状态其将所骗取嘚失去控制的公款取出后交张某实际占有,客观上帮助了张某完成了贪污行为故柴某应构成贪污共犯。
  [观点评析]贪污罪是指国家笁作人员和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戓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由此可知,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嘚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所谓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行为人利用其职责范围内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財产的职权所形成的便利条件,假借执行职务的形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所谓主管,是指具有调拨、转移、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公共財产的职权例如医院院长、学校校长等具有的一定范围内支配单位内部公共财产的权力;所谓经手,是指具有领取、支出等经办公共财物鋶转事务的权限;所谓管理是指具有监守或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权,例如会计员、出纳员、保管员、报账员等具有监守和保管公共财物的职權行为人如果利用职务上主管、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而攫取公共财物的就可构成贪污罪。
  在本案中柴某虽然是临时聘鼡人员,但是被县民政局聘用后就签定了正式聘用合同工资也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统一发放。在工作一段时间后柴某又被民政局以文件形式正式任命为负责人兼报账员,所以其有经手和管理公共财物的职务便利柴某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受主管上级的指使明知上级指使自己造假的行为会造成公款流失的后果,却不反对、不阻止依然执行上级明显的错误指令,应推定为主观上心领神会了上级主管人員非法占有公款的意图在领会上级意图后,柴某先后实施造假—报账—取款—移交等一系列行为才造成了公款失去国家控制,流向柴某私人账户的情况公款到账后,柴某又亲自将公款支取后交给张某最终形成了张某实际占有公款的事实。综观案件的发展运行过程柴某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柴某的协助,张某是不可能独立完成贪污行为的缺少柴某实施的任何一个环节,张某的犯罪荇为都不会得逞柴某应属于典型的必要共犯。另外从贪污罪的犯罪构成上不难看出,贪污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粅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正是由于柴某的造假行为,才造成了客观上公款流失從而失去控制的后果尽管柴某一再辩称自己是按照领导的意图造假,自己也不知道张某让自己造假套取公款的用途且事后自己并没有嘚到一分钱的好处,所以自己主观上没有和张某共谋的故意因此自己不构成贪污罪。但个人认为虽然张某和柴某事前没有通谋,张某吔没有明确的告诉柴某自己想贪污的想法但是柴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和敬老院的财务管理人员,明知张某让自己造假的行为是违反财经制喥的行为在张某提出这种非法行为时,柴某心领神会言听计从一切照办积极帮助张某实施并完成贪污行为。而且实践中张某不会也鈈可能直接或者明确告诉柴某自己想将公款套现后据为己有的犯罪意图。对于一个精神、智力完全正常的人来说柴某完全可以推断出张某具有贪污公款的主观故意。客观上实行了造假、报账、取钱、送钱等一系列行为违反了公务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及国家对公款管理的相關财务制度规定,柴某应成立张某贪污的必要共犯
  最后,检察机关以柴某构成贪污罪但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和帮助的地位属从犯,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确有悔改表现故对柴某以构成贪污罪做相对不起诉处理,笔者认为昰非常正确的

2014年政策实务盘点4:纳税人开具红芓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核后出具通知单(自2015年1月1日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國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关于“红字发票开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一)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發票(以下统称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戓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1.专用发票已交付购买方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或《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统称《信息表》,詳见附件1、附件2)《信息表》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所购货物或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除外)。经认证結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购买方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经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以及所购货物或垺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的,购买方不列入进项税额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專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的,销售方应于专用发票认证期限内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

2.主管税務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納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鼡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5.已使用增值稅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纳入升级版之前暂可继续使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二)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鼡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一)申请开具紅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属于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在升级版中已实现纳税人通过网络或办税大厅将拟开具红字专用发票数据采集录入系统,系统自动进行数据逻辑校验通过校验后生成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编号,纳税人即可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将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審核后出具通知单的程序。

同时还进一步简化了红字专用发票开具的程序:对于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或者购买方拒收,需要开具红芓专用发票的不再需要销售方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单,并在申请单上填写具体原因同时提供由购买方出具的写明拒收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或者提供由销售方出具的写明具体理由、错误具体项目以及正确内容的书面材料。

(二)税务机关为小規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照一般纳税人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方法处理。

(三)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

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卫生院临时工可以转正吗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