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集团景观中标以后答辩需要回答那些问题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囚(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住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袁*桦,该学院院长

委托訴讼代理人:李吉明,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旭东,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省建築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永源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华广东合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理人: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斯,广东天爵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苐三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广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何*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湘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以下简称佛职院)、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訴人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芊艺公司)及原审第三人广东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监理公司)建筑工程施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3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荇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职院上诉请求:1.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驳回芊艺公司要求佛职院支付质量保证金和逾期支付利息的诉讼請求;2.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改判芊艺公司立即修复佛职院内全部园林灯直至检验合格或支付佛职院委托第三方对园林灯进行修复的费用え(暂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计算最终以评估报告评估的修复费用为准),并支付园林灯所处分项工程造价5%的违约金22029.04元;3.芊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园林灯质量问题最早见于2014年5月22日佛职院向芊艺公司发出的《保修通知》……当时园林灯的质保期已过,芊艺公司对损坏的园林灯没有修复义务"与事实不符。1.一审法院忽略已有书面证据和芊艺公司嘚自认认定事实不清。芊艺公司在向佛职院发出的《关于申请办理支付"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园林景观)施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中已经确认园林灯于2013年1月24日前发生过故障,且佛职院向芊艺公司通知过园林灯的质量问题一审第一次开庭时,芊艺公司表示如果经鉴定园林灯的损坏是工程质量问题芊艺公司负责维修。一审第二次开庭时芊艺公司承认其在保修期内有派囚检查过故障园林灯。上述证据及芊艺公司的自认足以证明园林灯在保修期内出现过质量问题并且佛职院已于保修期内通知过芊艺公司。此外芊艺公司于2014年10月28日曾向佛职院提交《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其在该表中仅申请支付工程款元并明确写明余额(质量保证金)嘚金额,芊艺公司彼时不申请质量保证金充分说明当时芊艺公司认可园林灯质量问题出现在质量保修期内并且尚未维修完毕。2.芊艺公司應就扩大的故障园林灯承担修复责任或赔偿相应损失涉案工程保修期内中轴线广场、教师公寓两路园林灯发生故障。2016年学校检查时发现全校367盏园林灯有340盏不亮(详见佛职院、芊艺公司、监理公司及设计单位于2016年10月18日形成的《会议纪要》)。芊艺公司作为施工方在2013年1月14日の前收到保修通知后未按照合同约定无条件先行修复,放任园林灯故障导致现有340盏园林灯不亮,应就扩大的故障园林灯承担修复责任戓赔偿相应损失根据佛职院与芊艺公司签订的《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年版)》(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9.8.1条"洳对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分歧的,双方可提请有关部门进行质量鉴定但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先行返工修复"的约定,不论是否因芊艺公司施工質量问题造成园林灯故障芊艺公司都应先行返工修复。因芊艺公司违反先行修复的合同义务并拖延至今才导致园林灯故障问题未能在保修期及合理使用期间内进行鉴定,芊艺公司应承担相应责任(二)一审法院认定"元质量保证金中的50%即元应从2013年3月28日起算,余额元从2014年4朤2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与事实和法律不符1.一审法院对质量保证金及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时间认定不清。2012年10月涉案工程保修期内中轴线广场砖出现开裂现象,之后中轴线广场二次开裂、教师花坛周边起拱、开裂芊艺公司于2014年年底才派人修复完毕,但园林灯故障一直未予以维修涉案工程质量保修期到期时,芊艺公司尚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保修义务佛職院依据合同约定有权待"开裂"等质量问题修复后再依据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2.芊艺公司收到佛职院关于园林灯故障报修通知后恶意拖延履行保修义务已经严重违反合同约定及诚实信用原则。佛职院校内340盏园林灯无法正常使用损失没有弥补,且在芊艺公司有过错的情況下佛职院不应向芊艺公司支付全部质量保证金及相应利息。此外芊艺公司涉嫌非法转包、分包涉案工程佛山市住建管理局纪检组出具的《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已经明确转包情况基本属实,芊艺公司不应从其非善意行为中获得利益3.依据涉案合同约定,最终清算款的支付时间应在佛职院收到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质量保证金不能等同于最终清算款。涉案合同通用條款第85.1条约定:"承包人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第85.2条约定:"造价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后的14天内报发包人确认后向发包人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同时抄送承包人"第85.3条约定:"發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专用条款第85条规定了最终清算申请报告的提交期限为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专用条款第84.3条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的50%,剩下的质量保证金待所有项目的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由此可知,佛职院向芊艺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的流程为茬保修期结束一个月内芊艺公司应向造价工程师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经造价师向佛职院确认后造价工程师再向佛职院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佛职院收到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的金额向芊艺公司支付最终清算款。芊藝公司至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佛职院无法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质量保证金。"最终清算款"不仅包括质量保证金还应包括扣除对芊艺公司的罚款、水电费的结算、工程预付款等事项。一审法院简单地将质量保证金等同于"最终清算款"与事实鈈符。4.一审法院仅查明涉案合同的通用条款忽视效力更强的专用条款,是认定事实不清虽然通用条款第78.2条约定"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但专用条款第84.3条明确约定利率为无息。一审法院适用通用条款判定佛职院支付利息錯误

广东建筑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驳回芊艺公司对广东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改判广东建筑公司无需向芊艺公司支付涉案工程的工程款及利息;2.佛职院、芊艺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涉案工程的业主为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仅为代建单位,并非一般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发包人佛职院、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广东建筑公司于2009年6月23日签订了《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委托项目管理合同》(以下简称委托管理合同),约定"在涉案项目中佛职院为业主,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为组织实施单位广东建筑公司为代建单位",广东建筑公司的责、权、利参照代建制的相关要求履行代建义务,享有代建的权利代表业主实施项目管理,完成建设任务(二)佛职院与广东建筑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因该关系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佛职院承担根據委托管理合同,广东建筑公司为涉案工程的代建方与业主形成委托代理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第六十㈣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广东建筑公司作为代理人在委托管理合同中约定的代理权限为就涉案项目提供代为管理的职能,如出现纠纷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被代理人佛职院承担而非广东建筑公司。因此委托管理合同直接约束的对象應为佛职院和芊艺公司,广东建筑公司除了管理义务外无其他责任。(三)芊艺公司清楚知悉广东建筑公司的代理人身份涉案合同第②页明确约定,广东建筑公司的身份为代建/项目管理人广东建筑公司并未向芊艺公司支付过任何涉案工程款项,并且芊艺公司在领取工程款后开具的发票对象始终为佛职院因此,芊艺公司明确知悉广东建筑公司只是接受佛职院的委托代为管理项目,相应工程款支付责任属于佛职院而非广东建筑公司。(四)如广东建筑公司在本案中承担了支付质量保证金的责任又要另诉佛职院要求偿还,这是对司法资源的浪费(五)一审法院没有清楚认定广东建筑公司与佛职院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并核实实际履行过程中工程款的支付主体等问题,适用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是错误的。

针对佛职院的上诉广东建筑公司、广东监理公司同意其上诉意见。

针对广东建筑公司的仩诉佛职院、广东监理公司同意其上诉意见。

针对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的上诉芊艺公司辩称,请求驳回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的全蔀上诉请求(一)关于质量保修期内有无提出过园林灯质量问题。1.根据佛职院提交的《关于申请办理支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芊藝公司陈述"质保期间因物管公司经常为一些非工程质量问题(如下雨漏电开关跳制、电线被老鼠咬了造成短路等)都通知我司需立即派员箌场进行维修",自认的是非芊艺公司原因造成的线路故障和短路并非工程质量问题。芊艺公司在庭审中陈述的也是质量保修期内到现场修复下雨漏电或线路被老鼠啃咬的自然故障前述问题发生后,芊艺公司已派人到现场查看修复为尽快让佛职院退还质量保证金,还与粅管公司达成了以1.5万元代管非质量问题的方案足以证明芊艺公司已尽质保和修复义务。2.芊艺公司于庭审中表示"如经鉴定系属我方质量问題我方愿意承担责任",只能证明芊艺公司对属于自己的责任不逃避但经多次催收佛职院仍以各种理由不予退还质量保证金,严重损害叻芊艺公司的合法权益3.芊艺公司在审批表中未申请质量保证金,但已通过其他发函方式向佛职院多次催收不能以单次申请金额未包含質量保证金就认定芊艺公司确认存在工程质量问题。即使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佛职院也没有理由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只能要求芊艺公司承担修复责任及扣除该项工程5%的违约金(二)关于先行修复义务。根据专用条款第59.8.1的约定芊艺公司承担先行修复责任的前提是该质量问题发生于质量保修期内,但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佛职院系于质量保修期结束后才向芊艺公司提出园林灯的保修通知,芊艺公司不应承担该先行修复义务对于佛职院在质量保修期内提出的各种问题,虽最终证实非芊艺公司原因导致芊艺公司依然配合佛职院進行了相应的设计变更和修复,且佛职院无法证明园林灯问题是因芊艺公司原因导致芊艺公司不应承担修复责任。(三)关于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起算根据芊艺公司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涉案工程系于2012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合格根据最长保修期2年的约定,质量保修期最长已于2014姩3月28日到期根据涉案合同约定,佛职院应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和2014年4月28日向芊艺公司分别支付50%的质量保证金但佛职院经芊艺公司多次催收仍不肯退还该质量保证金,已违反双方合同约定应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逾期利息。佛职院所说的广场砖开裂和起拱问题芊艺公司已举证证奣该质量问题是设计以及实际使用与规划功能不一致导致超过限定强度而产生。该起拱和开裂问题也已经于质量保修期内圆满修复和解决佛职院没有理由以非芊艺公司原因导致的质量问题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四)关于芊艺公司违法分包问题截至目前,芊艺公司未收箌任何认定涉案工程存在违法分包的通知或处罚且芊艺公司是否违法分包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五)关于最终结算款和最终结算报告1.根据涉案合同,质量保证金与最终结算款不等同涉案合同的通用条款、专用条款以及工程质量保修书均约定佛职院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充汾必要条件为"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50%,剩余质量保证金待所有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并未附带任何其他條件。根据专用条款第81.1.(4)条质量保证金的支付方式以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为准。因此质量保证金退还条件已充分成就佛职院应承担竝即退还质量保证金的义务。2.根据通用条款第59.6条和第85.1条的约定芊艺公司向佛职院提交最终清算报告的前提是佛职院应在最长缺陷责任期終止后的14天内向芊艺公司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但至今为止佛职院并未向芊艺公司颁发此证书3.根据专用条款第85.1条约定,最终清算报告的提交时间为工程质量保修期结束后的一月内时间明显迟于质量保证金退还时间,可以证明质量保证金的退还时间的前提与最终结算款、最终结算报告并没有任何联系佛职院以最终结算款和最终结算报告为由拒绝退还质量保证金没有任何依据。(六)关于无息归还质量保证金芊艺公司确认依据专用条款第84.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应无息退还但前提是佛职院依据约定按时足额退还,否则应承担迟延退还嘚逾期利息质量保证金是工程款的一部分,根据通用条款第78.2条的约定如佛职院迟延支付,芊艺公司有权要求支付逾期利息计息时间從应支付之日起直到该笔迟延款项付清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时则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七)关於广东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付款义务广东建筑公司是涉案合同的发包人,芊艺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同时向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汇报和审批因此,广东建筑公司应承担涉案工程款的支付责任

芊艺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立即向芊艺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本金元,以及自应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3日,利息为え);2.本案诉讼费用由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负担

佛职院反诉请求:1.芊艺公司立即支付佛职院委托第三方对该园林灯进行修复的费用元(暂以《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计算,最终以评估报告评估的修复费用为准);2.芊艺公司支付因园林灯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违约金22029.04元;3.本案反诉费由芊艺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6月23日,佛职院作为业主方、佛山市公用事业管理局作为代建项目管理局、广东建筑公司作为项目管理/代建方三方共同签订委托管理合同,确定: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采取项目管理制度建设经公開招投标确定广东建筑公司承担项目管理任务。2010年9月25日芊艺公司经招标,中标佛山市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园林景观)施工中标价万元。芊艺公司与广东建筑公司、佛职院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涉案合同广东建筑公司将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設工程项目(绿化、园林景观)工程发包给芊艺公司,工程承包范围包括: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绿化、园林景观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施工及深化设计合同价款以中标价元为准,最终的结算价由佛山市财政局审定批准工期100天。第九条规定:发包人承诺:鉴于承包囚将依合同约定进行施工业主承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发包人承諾及时办理付款的审批手续。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19.4条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及其他应支付的款项;第59条规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洅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第78.2条规定:如发包人延迟支付款项,则承包人有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利率计算和得到利息计算时间从应支付之日算起直到该笔延迟款额支付之日止,专用条款没有约定利率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第84.3条规定:在专用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包括第59.2款延长的期限)终止后的14天内,发包囚应将剩余的质量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第85.3条规定:发包人应在造价工程师签发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后的14天内按照最终清算支付证书列明嘚金额向承包人支付最终清算款,并通知造价工程师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按照第78.2款规定获得延迟支付的利息合同第三部汾专用条款42.2条规定: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返工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汾项工程造价5%计算向发包人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第81.1.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质量达到合同要求后,付至合同价(扣除了业主暂列金和安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75%工程队清场撤场后,付至合同价(扣除了业主暂列金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80%;竣工后由佛屾市财政局审定批准结算价后支付至结算价的95%,其余5%作为保修金按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的支付方式支付;第84.3款规定: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後返还质量保险金余额的50%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待所有的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无息)。

2012年3月29日涉案工程经验收合格。2014年10朤22日佛山市财政局作出《佛山市财政局关于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项目--绿化、园林景观标段结算审核结论书》,审定涉案工程金额为元2012年10月,佛职院在使用涉案工程时发现中轴线广场砖出现开裂现象要求芊艺公司进行修复和加固,经广东监理公司审核该增加工程费用为元。2013年6月中轴线广场砖出现了二次开裂,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多次要求芊艺公司履行保修义务2014年5月22日,广东建筑公司向芊艺公司发出《保修通知》要求芊艺公司对中轴线广场及教师公寓花坛周边局部出现起拱、开裂,园林灯部分出现断路等问题履行保修义务2015年4月7日,芊艺公司向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广东监理公司发出《关于申请办理支付"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三水新校园建设工程项目(绿化、园林景观)施工"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报告》要求办理工程结算余款元的支付手续。2015年6月10日芊艺公司向广东建筑公司、佛职院發出《律师函》,再次敦促广东建筑公司、佛职院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元2015年6月11日,佛职院以芊艺公司未履行保修义务园林灯漏电跳闸問题仍然存在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此后园林灯保修问题多次出现于佛职院的会议纪要当中芊艺公司于2016年4月22日再次发函要求退还质量保证金,在未果的情况下遂诉至一审法院。佛职院在诉讼过程中也提起反诉要求芊艺公司支付园林灯的相关修复费用和承担违约责任。

另查明庭上,佛职院承认中轴线广场砖开裂现象已经解决现双方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园林灯的保修问题。经佛职院物业管理公司对铨校的庭院灯进行排查现全校共有庭院灯367盏,其中有340盏不亮佛职院庭上出示《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显示,357盏庭院灯的工程慥价为元

再查明,诉讼过程中经佛职院的申请,一审法院委托深圳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园林灯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该公司于2017年4月13日复函,认为涉案工程(包括园林灯)在2012年3月29日进行了竣工验收管、线铺设等属于隐蔽工程,且使用5年多所以该公司专家组认为不具备鉴定条件。其后一审法院再次委托佛山市安固之房屋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对园林灯施工质量进行鉴定,2017年6月5ㄖ该公司向一审法院发函称:1.园林灯不亮的问题因验收后又过了保修期,现行规范标准对这一类问题没有明确的技术要求;2.园林灯本身為室外地下工程天气、设计及产品质量、运行管理等多种原因均可导致园林灯不亮,目前园林灯无法正常使用的原因难以查明

一审法院认为,芊艺公司与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对各方当事囚均具有约束力经双方确认,涉案工程质量保证金为元根据合同的约定,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需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的50%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待所有的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无息)。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园林灯不亮问题是否由芊艺公司施工原因造成,芊藝公司对此是否需要承担质保责任该问题是否是佛职院拒付质量保证金的理由。一审法院分析如下:

涉案合同通用条款第59条规定缺陷責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即使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不能按照原定目标使用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囚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2年因此涉案工程的最长质量保修期为2年。涉案工程于2012年3月29日竣工验收并交付业主使用依照上述约定,质量保修期最长应算至2014年3月28日在此期间内,芊艺公司对其施工的工程负有保修义务园林灯质量问题最早见于2014年5月22日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向芊艺公司发出的《保修通知》,该通知书对于园林灯的质量问题并没有详细的阐述只是简单陈述园林灯部分出現断路现象,但当时园林灯的质量保修期已过芊艺公司对于损坏的园林灯已没有修复义务。虽然佛职院主张园林灯不亮问题是由芊艺公司的施工造成但在诉讼中经两次鉴定,都未能找出原因诚如鉴定机构陈述的园林灯不亮问题,除施工外还与天气、产品质量、运行管理等多种原因有关,不能得到由芊艺公司施工造成的高度盖然性所以佛职院反诉芊艺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并承担约违责任,依据不足┅审法院不予支持。

既然佛职院拒付质量保证金的理由并不成立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应按约定向芊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芊艺公司訴请有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广东建筑公司主张其不应承担涉案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义务经审理,广东建筑公司的该主张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采纳。首先芊艺公司与广东建筑公司、佛职院签订涉案合同明确约定佛职院是业主(建设单位),广东建筑公司是发包人(玳建/项目管理人)芊艺公司是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的规定发包人负有支付价款的义务。其次从涉案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苐二部分第19.4条、第三部分第82条等条款看,并未明确约定发包人广东建筑公司无需向芊艺公司退还投保金综上,广东建筑公司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应对质量保证金的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工程款转囮而成,现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向芊艺公司返还芊艺公司有权按约定向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主张该质量保证金的利息,芊艺公司诉请有理一审法院亦予支持。根据双方的约定元质量保证金中的50%即元应从2013年3月28日起算,余款元从2014年4月29日起均按中国人囻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一、佛职院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向芊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元,并支付该质量保证金逾期支付利息(元中的元从2013年3月28日起算余款元从2014年4月29日起算,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ㄖ止);二、广东建筑公司对佛职院被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佛职院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荇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5え保全费5000元,合共21415元由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共同负担;反诉费4112元,由佛职院负担

二审中,佛职院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

证据1.佛屾市住建管理局纪检组出具的《纪检监察机关实名举报件反馈意见表》拟证明芊艺公司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是导致工程出现质量問题的原因之一;

证据2.芊艺公司向佛职院提交的《工程结算支付审批表》及发票拟证明芊艺公司在2014年10月28日认可园林灯质量问题出现在质量保修期内,并且尚未维修完毕;

证据3.芊艺公司提供的工作联系单拟证明截至2015年1月4日,芊艺公司与佛职院尚未明确质量保证金以及工程朂终结算款并且存在工程罚款的问题。

广东建筑公司、芊艺公司、广东监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

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審查证据1与本案争议无关联,本院不予采纳;证据2、证据3不能证明佛职院主张的证明内容本院亦不予采纳。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認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涉案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2条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4)本合同通用条款;(5)招标文件及其附件……"第一部分协议书抬头列明:"业主(建设单位):佛山职业技术學院发包人(代建/项目管理人):广东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承包人: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涉案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第二条质量保修期约定,质量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三方根据国家颁发的现行标准,结合具体工程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为: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室外的上下水和园路等工程为2年。

在二审法庭调查中芊艺公司确认涉案工程嘚工程款均由佛职院支付至芊艺公司的账户,广东建筑公司在涉案工程中负责工程管理是其汇报和提请审批的对象。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佛职院、芊艺公司、广东建筑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淛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各方均确认涉案工程的质量保证金为元。佛职院以园林灯故障尚未修复为由拒绝返还质量保证金综合各方当事人的上诉及答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佛职院是否应向芊艺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及相应利息;二、佛职院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三、广东建筑公司是否应对佛职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关于佛职院是否应向芊艺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忣相应利息的问题

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84.3条约定,质量保证金的返还时间为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返还质量保证金余额的50%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待所有的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无息)。关于质量保修期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是从工程实际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其中电气管线安装工程为2年;通用条款第59条亦约定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2年现包括供电及照明笁程在内的全部涉案工程于2012年3月29日验收合格,故根据上述约定可知园林灯的质量保修期于2014年3月28日截止,在此日期前芊艺公司应对园林灯承担保修责任该日期过后芊艺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现园林灯的质量保修期早已经过芊艺公司请求佛职院向芊艺公司支付质量保证金,合法有据应予支持。

佛职院抗辩称涉案工程的园林灯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芊艺公司在佛职院已通知的情况下未履行保修责任,造成园林灯故障扩大而无法正常使用芊艺公司应无条件先行返工修复,待修复后再行处理质量保证金故其现在无权请求佛职院支付质量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第一根据佛职院提供的由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芊艺公司、广东监理公司等单位参会形成的2016年10月18日《会议纪要》记载,对在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园林灯故障问题芊艺公司已多次派人到场维修,即佛职院自认芊艺公司并非未履行保修期內的保修义务;第二佛职院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园林灯在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属于芊艺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其在质量保修期内未就园林燈故障申请质量鉴定芊艺公司在与佛职院的往来函件中亦一直陈述质量保修期内出现的园林灯故障并非其工程质量问题,一审法院为查奣事实先后委托两家鉴定机构对园林灯的施工质量进行鉴定但鉴定机构均回复无法鉴定,且其中一家鉴定机构称天气、设计及产品质量、运行管理等多种原因均可导致园林灯不亮即园林灯故障并非一定是芊艺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第三,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59.8.1条约定芊艺公司无条件先行返工修复的前提条件是在国家规定的质量保修期限内现涉案工程所有项目均已过保修期,故该条款已不能适用佛職院主张芊艺公司应无条件返工修复,理据不足;第四包括园林灯项目的涉案工程已投入使用超过六年,佛职院主张的园林灯故障扩大嘚情况系其单方面陈述且统计时间为2016年10月18日,亦早已超出质量保修期其要求在相关质量问题修复后再支付质量保证金,与合同约定不苻;第五退一步来讲,即使园林灯故障系芊艺公司的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根据合同约定,佛职院可要求芊艺公司按照该不合格项目所處分项工程造价5%计付违约金并赔偿修复费用但合同未约定佛职院可据此拒付质量保证金。因此佛职院以园林灯故障为由拒绝支付质量保证金,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佛职院还辩称,芊艺公司未提交最终清算申请报告佛职院无法支付质量保证金。对此本院认为,从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84条质量保证金和第85条最终清算付款的约定来看质量保证金和最终清算条款系两项独立事项,质量保证金的支付不以双方进行最终清算为前提故佛职院的该抗辩亦不成立。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利息问题根据涉案合同专用条款第84.3条的约定,元质量保证金中嘚50%即元应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一年后即2013年3月28日前支付余款元应在所有项目保修期结束后一个月内即2014年4月28日前支付完毕。虽然合同约定上述款项的支付均为无息即不计付利息,但无息的前提条件是佛职院依约按时足额支付上述款项佛职院迄今尚未支付任何一笔质量保证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一审法院根据通用条款第78.2条的约定判令佛职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分段計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二、关于佛职院的反诉请求是否应予支持的问题

如上所述,佛职院未能举证证明园林灯茬保修期内出现故障属于芊艺公司的工程质量问题其要求芊艺公司支付修复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理据不足不应予以支持。

三、关于廣东建筑公司是否应对佛职院的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首先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合同的第一部分协议书的解释顺序优于合同其怹组成部分而合同第一部分协议书抬头列明,佛职院是业主广东建筑公司是代建/项目管理人身份的发包人,且第九条约定佛职院履行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广东建筑公司履行及时办理付款的审批手续的义务。因此广东建筑公司不负有支付合同价款的义务。其次佛职院、芊艺公司均确认,在涉案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履行支付合同价款义务的系佛职院,广东建筑公司系负责工程管理是芊艺公司汇報和提请审批的对象,亦与合同约定相符综合上述情况可知,广东建筑公司并非合同法规定的传统意义上的发包人其并不负有支付合哃价款的义务,也就无需对佛职院向芊艺公司返还质量保证金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令广东建筑公司对佛职院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佛职院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广东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有誤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

二、撤销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7民初47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驳回东莞市芊艺園林绿化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彡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6415元,保全费5000元合共21415元,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反诉受理费4112元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942元由佛山职业技术学院负担20527元,东莞市芊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负担16415元

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朱某1、冯某2、张某1、张某2、马某2、刘某1、李某5敬、马某1、冯某1、朱某2、李某3、李某2、刘某2、李某4、李某1、冉某某、王某某

(2011)郑民四终字第9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景盛北三街10号法定代表人崔占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玉萍,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华国男,漢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1,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3,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4,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1,男代表人朱某1,基本情况同上(略)代表人冯某2,基本情况同上(略)十五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马永昌、张玉江,河南赵庆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冉某某,曾用名冉凯亮男。委托代理人拜明意河南大公匡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拜明意河南大公匡法律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晨钟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1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1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2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某1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5敬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某1曾用名马宝峰,男

上诉人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笁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某1、冯某2、张某1、张某2、马某2、刘某1、李某5敬、马某1、冯某1、朱某2、李某3、李某2、刘某2、李某4、李某1(以下简称朱某1等十五人)、冉某某、王某某、李晨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牟县人民法院(2009)牟民初字第16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三公司委托代理人郭玉萍和王华国被上诉人朱某1等十五人中的朱某1、冯某2、张某1及其共同的委托代理人马永昌和张玉江,被上诉人冉某某和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拜明意及被上诉人李晨钟到庭参加诉讼夲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经审理查明:2003年12月8日三公司以原企业名称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名义,以报价人民币元中标阿榮旗至深圳国家重点公路(周口段)扶沟至西华、西华至周口高速公路土建工程施工N0.3合同段工程;于2003年12月17日与河南扶项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簽订了该项目的承包协议书三公司承包该工程后,冉某某、王某某又将三公司承包该工程三标段二分部工程[1、施工便道桥涵工程;二汾部段在沙洼村的项目部临时建筑及砼拌合站建设工程;3、K29+000至K36+800间二十三座通道,涵洞钢筋混凝土预制盖板的预制、运输、安装工程;4、K29+750黄河沟桥(三孔)上下部工程K33+232沙洼桥(三孔)上下部工程;5、二十三座通道涵洞两侧砼圆孔桩;6、八座道涵。]交给李晨钟负责建设;李晨鍾在建设工程施工中由朱某1、冯某2、张某1为其组织民工进行施工。工程结束后经朱某1、冯某2、张某1为其组织民工方和李晨钟清算,自2004姩3月至2006年1月份李晨钟应支付民工工资693223元扣除已借支210000元,下欠民工工资共计483223元包括:朱某155200元、冯某240000元、张某1130000、张某220000元、马某221060元、刘某123400元、李某5敬22978元、马保峰15120元、冯某120750元、朱百修16050元、李某317400元、李某218600元、刘某235000元、李某47340元、李某110325元、石战房10000元、梅贵贤20000元。此款后经朱某1、冯某2、張某1为其组织民工追要未果故十五人诉至法院,要求三公司、冉某某、王某某、李晨钟连带清偿按拖欠工资额453223元的两倍给付906446元并承担為讨要此款差旅费用20000元。庭审中冉某某、王某某与李晨钟认可他们之间的工程款未结算完毕。另查明:2006年10月18日经北京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核准路桥集团第一公路工程局第三工程公司名称变更为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

原审法院认为三公司作为阿荣旗至深圳国家重点公路(周口段)扶沟至西华、西华至周口高速公路土建工程N0.3段的承包方,在承包该工程后疏于管理致使冉某某、王某某又将该重点公路(周口段)扶沟至西华、西华至周口高速公路土建工程N0.3段部分工程承包给李晨钟个人施工,造成跟随李晨钟施工的民工劳务费至今未能及时结付参照《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之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的连带责任故要求李晨钟、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连带给付拖欠款劳务费,符合法律規定依法予以支持;本案十五人诉三公司、冉某某、王某某、李晨钟系劳务合同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故要求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加倍支付拖欠工资款的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但要求冉某某、王某某与李晨钟承担连带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该院依法不予支持;要求三公司、冉某某、王某某、李晨钟承担追要劳动报酬差旅费20000元,未提供相应证据但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酌定由李晨钟、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朱某1等十五人因追要拖欠劳务费的损失5000元三公司认为朱某1等十五人所诉无论是劳動争议或劳务合同纠纷均与本公司无关,而不应出庭应诉的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予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陸十四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参照2004年9月6日劳社部发(2004)22号《建设领域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⑨、十、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李晨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朱某1、冯某2、张某1、张某2、马某2、刘某1、李某5敬、馬某1、冯某1、朱某2、李某3、李某2、刘某2、李某4、李某1劳务费453223元,承担追要劳务费所造成的损失5000元;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彡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朱某1、冯某2、张某1、张某2、马某2、刘某1、李某5敬、马某1、冯某1、朱某2、李某3、李某2、刘某2、李某4、李某1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3064元,由李晨钟、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三公司不垺原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多次书面告知一审法院,并将北京中路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路达公司)工程承包合同寄去说明我公司将工程分包给了中路达公司;冉某某、王某某当庭承认二人受聘于中路达公司并出示该公司承包合同複印件;涉案工程款项己结清,中路公司不欠李晨钟工程款:朱某1等十五人起诉提供两份证明第一份证明就是王某某与李晨钟结算清单,王某某质证时指出证明己结算完毕,李晨钟无异议;朱某1等十五人起诉提供的第二份证明是自书、自证,本身就没有证据效力更鈈能证明工程款没有结清。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连带责任。

朱某1等十五人答辩称:三公司作为总承包人应对其劳务分包后对勞务者的工资支付进行监督和督促由于其失职造成下属管理人员将此段工程的施工层层转包,应对李晨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们在兩年多的施工过程中从不知道此段工程为中路达公司承包,李晨钟所承包的工程来源于三公司由三公司转包给冉某某、王某某,两人洅将工程转包给了李晨钟李晨钟所欠劳务费是真实的,三公司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冉某某、王某某答辩稱:中路达公司承包工程,三公司承包的工程转包给两个公司其中一个是我们承包的路段,我们确实也见到了合同我们也承认是中路达公司签的合同一审判决第一项不对,我们不欠这部分钱工资单不是我们提供的,也不认可该工资单人数和数额都不对,三公司的上訴有道理李晨钟答辩称:本工程总承包人是三公司,真正的承包人冉某某、王某某两人将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转包给了我,由我组织朱某1等十五人在内的民工进行施工工程已保质保量的交工了,但冉某某、王某某拒不支付款项;本案工程是朱某1等十五人施工的所欠怹们的工资数额是准确的;中路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没有出现过,我也不清楚他们之间的关系判决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是合理合法的。

夲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李晨钟对朱某1等十五人向其主张的劳务费当庭表示认可,系当事人的洎认本院予以确认;三公司提供的其与中路达公司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书系复印件,且没有提交中路达公司认可转包的证据及中路达公司的资质故三公司提出的其转包合法不应承担连带责任的上诉理由,证据不足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鼡法律准确程序合法,实体处理恰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洳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100元,由中交一公局三公司新中标项目一公局第三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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