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发展目标

刘英申请执行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川0704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成都市光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的存款、收36161元(执行费:436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財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訴四川万鸿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侯大道双楠段97号3栋4单元2层1号。

法定代表人:薛少清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玳理人:汪先富成都市锦江区锦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四川万鸿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忠心镇通兴村。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定伦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春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忠心镇通兴村*组。

法定代表人:王红该颐养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超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四川万鸿养老服务集团囿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請求对被申请人四川万鸿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价值19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担保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为避免可能因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提出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其申请

符匼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四川万鸿养老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绵阳市游仙区万鸿颐养院共计价值190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四川顺诚建筑施工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圵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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