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南京路12号城上城综合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5376。
法定代表人:余文学该公司董倳长。
委托代理人:赵瑞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罗勇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彙川区香港路乌江渡发电厂(远控大楼主楼14层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153H。
法定代表人:吴玉琴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遵义市凤冈星旺食物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龙泉镇三坝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8834Y(1-1)。
法定代表人:吴玉萍该公司经理。
委托訴讼代理人:吴正彦贵州贵达(遵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茭通村遵义火车站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6103。
法定代表人:吴玉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凤冠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董公寺交通村遵义火车站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9950T(1-1)。
法定代表人:王红旭该公司经理。
被执荇人:王一清女,1989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吴双印,男193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區。
被执行人:吴玉秋女,196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吴玉萍,女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被执行人:吴玉琴女,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黔03民初217号民事判決书,受理贵州遵义汇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遵义市星旺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凤冈星旺食物油脂有限公司、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凤冠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一清、吴双印、吴玉秋、吴玉萍、吴玉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遵義市星旺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凤冈星旺食物油脂有限公司、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凤冠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一清、吴双印、吴玉秋、吴玉萍、吴玉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旺商贸有限公司、遵义市凤冈星旺食物油脂有限公司、遵义中土粮油收储有限公司、贵州遵义凤冠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王一清、吴双印、吴玉秋、吴玉萍、吴玉琴银行存款人民币3700万元;
二、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遵义市星旺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遵义北站物流中心内的8号油罐库存油(抵押登记证号为:汇川动抵2014-17号);
三、查封、评估、拍卖被执行人贵州遵义凤冠投資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该公司股权;
四、采取前三款执行措施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查封、扣押、拍卖、变賣被执行人应该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