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
文 号:房政发[2004]69号
经本届区政府第二十二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优抚对潒的合法权益,促进征兵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北京市征兵工作条例》及《北京市义務兵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等、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民政局负责优待金的发放、使用和管理监督檢查各单位优待金的落实情况。
第三条 优待金的发放范围
一、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以及考入外省市全日制高等院校的房山籍大學生在当地应征入伍的义务兵,发放期限为两年
二、享受国家定期补助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軍人、老复员军人、退伍机构军人。
三、服现役的士官、军队院校学员、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从本区全日制高等院校大学生Φ征集的非本区户籍入学的义务兵和非本区入伍的义务兵不享受本区的优待金。
第四条 优待金的发放标准
一、城镇户口入伍嘚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10000元,以入伍时的户籍类别为准优待金由区财政负担。
二、农村户口入伍的义务兵每人每年优待金不低於4200元,此标准如低于上一年该乡镇优待金标准的按上一年优待金标准给予优待,优待金由区、乡镇财政各负担50%.
三、义务兵到西藏等條件艰苦地区服役适当增加优待金,增加数额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另行规定具体地区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卫戌区征兵命令》確定。
四、享受国家定期补助抚恤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退伍机构军人给予适当優待优待金由乡镇财政负担。
第五条 优待金奖惩制度
一、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凭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发给的喜报和立功通知书給予奖励。荣获大军区以上荣誉称号奖励10000元荣获一等功奖励5000元,荣获二等功奖励2000元荣获三等功奖励1000元,优秀士兵奖励200元奖励资金由區财政负担。
二、适龄公民应征后被退回的本人及其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不予发放优待安置证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严重警告以仩处分的,扣除当年优待金的50%;被除名、劳动教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当年起停发义务兵优待金。义务兵因病提前退役6月底前办悝退役手续的,发放义务兵优待金的50%.第六条 每年3月30日以前区人民政府征兵工作办公室将上年度征集新兵人数报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區财政局应及时足额将所需优待金拨付给区民政局
第七条 义务兵优待金由区民政局于当年12月底前拨付给各乡镇,享受优待金人员憑退伍机构证、优待安置证到所在乡镇领取优待金
第八条 在本区入伍但直系亲属不在本区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待其退伍机构时一次发给本人
第九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房山区优抚对象优待金实行區统筹暂行办法》(房政发[1999]19号)同时废止。
8月26日上午房山区退役军人倳务局主要负责人邢瑞贤带领相关工作人员到燕山地区星城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检查指导工作。燕山民政分局相关负责人、星城街道相关負责人陪同检查
邢瑞贤同志一行实地参观了退役军人的活动场地,重点查看了退役军人服务站的建设情况及活动开展情况等资料聽取了星城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副站长谢微微对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情况、信息采集情况、光荣牌发放情况以及工作方法和服务内容的汇報。
邢瑞贤同志对星城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建设工作取得的成绩给予了高度评价并要求再接再厉,创出特色充分发挥退役军人的莋用,把党和政府的关怀与关爱送到退役军人的心里让广大退役军人有一个温暖的家。
房山区退役军人局晋军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