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福洪男,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广西鳄鱼与人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桂平市长安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温锦燕,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洪与被执行人广西鳄鱼与人王农业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广西鳄鱼与人王农业机械制慥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资及培训费6622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現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國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桂0881民初202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請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萣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