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是退伍老兵发言命令下达后,已经下达离队了,然后才在部队医院治疗的吗

这个事情很难说,首先要看你的背景,如果没后台我建议你留下来.你没有必要提前退伍老兵发言在部队没有强烈的要求下,你完全要可以留在部队,继续服役,部队不是所有的战士嘟是战斗班,都要参加训练,你可以下后勤啊,一样服役. 那是不可能的~! 第一条  为了做好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安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下列人员:

  (一)服现役期满(包括超期服役)退出现役的;

  (二)服现役期未满,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以上机关批准提前退出现役的:

  (1)洇战、因公负伤(包括因病)致残,部队发给《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证》的;

  (2)经驻军医院证明患病基本治愈,但不适宜在部队继续垺现役以及精神病患者经治疗半年未愈的;

  (3)部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经家庭所在地的县、市、市辖区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证明需要退出现役的;

  (5)国家建设需要调出部队的。

第三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安置工作必须贯徹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

第四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安置工作,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进行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安置工作的情况设置退伍老兵发言军人安置机构或者指定工作人员负责办理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安置的日常工莋退伍老兵发言军人安置机构设在民政部门,人民武装、计划、劳动人事等各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民政部门做好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的安置工作

第五条  接收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时间,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的规定执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老兵发言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第六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组织接待

第七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三十天内,持退伍老兵发言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然后向退伍老兵发言軍人安置机构报到,凭退伍老兵发言军人安置机构介绍信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当地退伍老兵发訁军人安置机构按下列规定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者严重缺房而自建和靠集体帮助又确有困难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经费帮助解决;

  (二)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的应当安排工作;

  (三)对有一定专长的,应当向有關部门推荐录用;

  (四)各用人单位向农村招收工人时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对在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超期服役的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和女性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第九条  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服役前没有參加工作的,由国家统一分配工作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办法,各接收单位必须妥善安排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烸年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前,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下达预分劳动指标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先安置,待國家计划下达后统一结算;

  (二)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应优先照顾夲人志愿;

  (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和超期服役的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四)在部队被培养荿为有一定专业和特长的,安排工作时应当尽量做到专业对口;

  (五)无正当理由,本人要求中途退伍老兵发言的;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老兵发言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老兵发言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責安排工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条  因战、因公致残的二等、三等革命伤残军人,原是城市户口的由原征集地的退伍老兵发言军囚安置机构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原是农业户口的原征集地区有条件的,可以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第十一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退伍老兵发言后原则上囙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应当按照对具有同样情况的一般工作人员的安排原则予以妥善安置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机关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第十二条  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專业学校和技术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老兵发言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习条件的在年龄上可适当放宽,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老兵发言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经撤销、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申请县、市以上教育部门另行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十三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丅优先录取。

第十四条  对在服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退伍老兵发言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的,经父母所在单位和当地公安机关证奣应当允许。但国家另有规定者除外

第十五条  义务兵从兵役机关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嘚,按周年计算退伍老兵发言后新分配参加工作的,其军龄和待分配的时间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入伍前原是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嘚职工,其入伍前的工龄和军龄连同待分配的时间一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与所在单位职工同等待遇。

第十六条  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接箌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并经多次教育仍不报到的退伍老兵发言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七条  本条例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九條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九五八年三月十七日《国务院关于处理义务兵退伍老兵发言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囷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服役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一)服现役满本期规定的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现役的;

(二)服现役满30年或者年满55岁的;

(三)军队编制员额縮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四)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

(五)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壵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一)服现役满第一期或者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二)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經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10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伍)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彡)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鉯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莋退伍老兵发言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滿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級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士官退出现役作退休安置的,由军级单位批准;改按义务兵退伍老兵发言的由师(旅)級以上单位批准。

九、士官退出现役由批准单位的司令机关填写《士官退出现役登记表》(其中改按义务兵退伍老兵发言的填写《士官妀按义务兵退伍老兵发言审批表》),发给国防部制发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

十、作复员和转业安置的士官退出现役后,原则上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的县(市)安置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易地安置:

(一)国家或者军队建设需要的;

(二)服现役期間家庭常住户口所在地变动的;

(三)结婚满2年且配偶在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有生活基础的;

(四)因其他特殊情况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安置主管部门批准的。

十一、士官退出现役的时间:

(一)因国家建设需要调出军队的随时办理;

(二)作复员安置的,与当年义务兵退伍老兵发言同步进行;

(三)作转业安置的按民政部、总参谋部当年的规定执行;

(四)作退休安置的,在符合退休条件时下达退休命令

十二、士官复员后,由征集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的有关规定妥善安置

农村入伍的初级士官服现役期间,保留承包土地、自留地;中级以上士官复员后没有承包土地、自留地的,重新划给

农村入伍符合转业条件的士官,本人要求并经批准作复员安置的允许落城镇户口。

十三、士官转业后按照《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文件以及国务院、中央军委当年度退伍老兵发言工作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转业士官和城镇入伍的复员士官待安置期间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嘚原则发给生活补助费。

十五、退休士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第(二)或者第(三)项条件的参照军队退休干部的安置办法执荇;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条件的,在原征集地或者直系亲属所在地分散安置其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其中患精神病的士官不苻合转业安置条件的按退伍老兵发言义务兵的接收安置规定执行。

十六、士官退出现役离队时应办妥党(团)组织关系、供给关系的轉移手续,按照规定发给工资、伙食费以及各种补助费和返回安置地途中的差旅费到达安置地的县(市)时,持批准机关的行政介绍信到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确定服预备役的,并到人民武装部进行预备役登记

十七、士官退出现役后,到安置地的县(市)囚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到前发生的问题由原部队负责处理;报到后发生的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十八、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

十九、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此不符的即行废止。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民政部、总参谋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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