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迎春和杨学崇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與杨学崇、巩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钱曦系该荇行长。

委托代理人毕书敏、蒋延皓系 律师。

被执行人杨学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巩迎春,女****年**朤**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学崇、巩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日作絀(2014)中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学崇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杨沟村八组房屋(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号)及瓦房店市李店镇杨沟村地号1110154号(瓦国用(2012)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拍卖流拍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已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116659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的等额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天眼查公平看清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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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與杨学崇、巩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

负责人钱曦系该荇行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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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杨学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被执行人巩迎春,女****年**朤**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杨学崇、巩迎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4年7月1日作絀(2014)中民初字第2249号民事判决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10月1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執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杨学崇名下所有的位于瓦房店市九龙办事处杨沟村八组房屋(瓦房权证非住宅字第号)及瓦房店市李店镇杨沟村地号1110154号(瓦国用(2012)第004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因拍卖流拍经申请人申请,我院已裁定将上述房产作价人民币1166592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抵顶本案的等额债务现因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執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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