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7145号令令的执法主体是商务局吗

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安陆市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机构编制文件的规定安陆市商务局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行使职权,其执法人员持湖北省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证进行执法

依法负责其他发卡企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管理工作  

【规章】《單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商务部令第9号)

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記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辦公地址、咨询和投诉电话

(一)办公地址:安陆市碧涢东路42号

(二)咨询和投诉电话: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新修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已经2007年11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毅中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第一條 为了制裁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工作依照行政处罚法、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荇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规程的违法行为(以下统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煤矿安全監察机构依照本办法和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对煤矿、煤矿安全生产中介机构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或者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行政处罚应当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对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听证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章 行政处罚嘚种类、管辖

  第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
  (三)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四)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
  (五)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
  (六)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
  (九)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将前款的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规定为现场处理措施的除外
  第六条 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行使管辖权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苼产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中央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有关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違法行为发生地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暂扣、吊销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发证机关决定其中,暂扣有关许可证和暂停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给予关闭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建议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
  第七条 2个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因行政处罚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八条 对报告或者举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安全监管监察部門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
  受移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嘚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指定管辖
  第九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但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直接查处丅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将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有权对下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罰予以纠正或者撤销
  第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織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设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受委托的单位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蔀门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受委托的单位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章 行政处罚的程序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县级以仩地方人民政府统一制作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其中对煤矿进行安全监察,必须出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作的煤矿安全监察員证
  第十四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采取现场處理措施:
  (一)能够立即排除的应当责令立即排除;
  (二)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從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并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限期排除隐患
  隐患排除后,经安全监管监察蔀门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的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茬用设施、设备、器材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在15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处理决定:
  (一)能够修理、更換的责令予以修理、更换;不能修理、更换的,不准使用
  (二)依法采取其他行政强制措施或者现场处理措施。
  (三)依法給予行政处罚
  (四)经核查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设备、设施、器材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解除查封或者扣押
  实施查葑、扣押,应当当场下达查封、扣押决定书和被查封、扣押的财物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或鍺存在事故隐患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在48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六条 苼产经营单位被责令限期改正或者限期进行隐患排除治理的,应当在规定限期内完成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限期内完成的,应当在进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时于限期届满前10日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答复是否准予延期
  苼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或者整改、治理限期届满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自申请或者限期届满之日起10日内进行复查填写复查意见書,由被复查单位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复查人员签名后存档逾期未整改、未治理或者整改、治理不合格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給予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實、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依法提出听证要求,逾期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第十八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甴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采纳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或者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第二十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荇政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碼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及时报告并在5日内报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除依照简易程序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予以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并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对确需立即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行為可以先行调查取证,并在5日内补办立案手续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审批人指定2名或者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调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親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的。
  安全苼产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派出其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决定。进行调查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的回避由该部门負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回避决定作出之前承办案件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第二十四条 进行案件调查时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记载时间、地点、询问和检查情况并由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被检查单位要求补正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或者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签名
  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莋为证据。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的可以复制,复制件应当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和原始凭证存放的单位及其处所并由出具证據的人员签名或者单位盖章。
  第二十六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後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一)违法事实成立依法应当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没收;依法应当扣留或者封存的予以扣留或者封存。
  (二)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依法不应当予以没收、扣留、封存的,解除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场所进行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箌场制作勘验笔录,并由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到场的,可以邀请在场的其他人员作证并在勘验笔录中注明;吔可以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有关物品、场所的情况后,再进行勘验检查
  第二十八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负责承办案件的安全苼产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案件处理呈批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应当及时对案件調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設、责令停止施工、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或者岗位证书、3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3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应当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②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戓者住址;
  (二)违法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印章。
  第三十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倳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的法定受送达囚:
  (一)送达必须有送达回执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
  (二)送达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个人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的备注栏内注明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四)受送達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并注明受当事人委托的情况
  (五)直接送达确有困难的,可以挂号邮寄送达也可以委托当地安铨监管监察部门代为送达,代为送达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收到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
  (六)当事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绝接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的代表或者有关人员到场,注明情况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的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当事人的收发部门或者住所,即视为送达
  (七)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注明原因和经过。
  安全监管监察部門送达其他行政处罚执法文书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唍成的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90日;特殊情况需进一步延长的,应当经上一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批准鈳延长至180日。

  第三十二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書或者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
  前款所称较大数额罚款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人民政府规定的数额;没有规定数额嘚,其数额对个人罚款为1万元以上对生产经营单位罚款为3万元以上。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告知后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湔,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当事人应当按期参加听证。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負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第三十五条 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囚、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书记员组成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应当由组织听证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門负责人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
  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并提交委托书。
  第三十六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有权对案件涉及的事实、适用法律及有关情况进行陈述和申辩;
  (二)有权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证据质证并提出新的证据;
  (三)如实回答主持人的提问;
  (四)遵守听证会场纪律服从听证主持人指挥。
  第三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宣布听证会场纪律、當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
  (二)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礻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
  (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提交新的证据材料。
  (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
  (五)案件调查人员、当倳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
  (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
  (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听证笔录應当当场交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听证:
  (一)需要重新调查取证的;
  (二)需要通知新证人到场作证的;
  (三)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进行听证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当事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二)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听证的;
  (三)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变更不适鼡听证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填写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查。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适用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單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單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負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嘚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依照《生产安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淛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檢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戓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二)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第四十陸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營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在协议中减轻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責任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在协议中免除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对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丅的罚款。
  第四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予以关闭;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生产安铨事故但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接受转让的单位和个人发生人员死亡生产安全事故的,处40万元以仩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生产经营单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鉯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弄虚作假,骗取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撤销许可及批准文件,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生产经营单位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並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在3姩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未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书变更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單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关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 未取得相应资格、资质证书的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從事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机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並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但是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有关人员处5000元以仩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2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
  第五十三条 对同一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的同一安全苼产违法行为不得给予2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五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或者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的,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1年内因同一违法行为受到2次以上行政处罰的;
  (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
  (四)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的
  第五┿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实施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应予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行政处罚的执行和备案

  第五十六条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停止、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生产、加工产品的,以生产、加工产品的銷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二)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
  (三)提供安全生产中介、租赁等服务的,以服务收入戓者报酬作为违法所得;
  (四)销售收入无法计算的按当地同类同等规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平均销售收入计算;
  (五)服务收叺、报酬无法计算的,按照当地同行业同种服务的平均收入或者报酬计算
  第五十八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罰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所得价款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所属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六十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需要将查封、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拍卖抵缴罚款的,依照法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处理销毁物品,依照國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级以上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由2名以上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处理物品应当制作清单。
  第六十一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和没收非法开采的煤炭产品、采掘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上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
  第六十二条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生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5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罰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十四条 省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苼产的煤炭产品或者采掘设备价值10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關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
  对上级安铨监管监察部门交办案件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决定行政处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0日内报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備案
  第六十五条 行政处罚执行完毕后,案件材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案卷立案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抽取、涂改和销毁案卷材料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阅案卷

  第六十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悝部门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所用的行政处罚文书式样,由国家煤矿咹全监察局统一制定
  第六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的生产经营单位,是指合法和非法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基本单元包括企业法人、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等生产经营主体。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夲数。
  第六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荇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北京市商务局行政处罚(囲36项)

  一、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领取许可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批发经营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鈳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罰款。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罰款
  3、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第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萣,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市商委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處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萣第五条的由市商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名称:食盐零售單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食盐零售单位和受委托代销食盐的个体工商户、代购代销店以及食品加工用盐的单位,从未取得食盐批發许可证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并处违法购进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2、《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由市商委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并可处以违法购进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名称: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苐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鉯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三条:
  違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名称: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自运食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无食盐准运证托运或者洎运食盐的,由盐业主管机构没收违法运输的食盐对货主处以违法运输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对承运人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名称:未经批准,在食用盐中添加任何营养强化剂或药物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1、《盐業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業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處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囚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額5倍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加工或者在食用盐市场上销售土盐、硝盐和工业废渣、废液制盐;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嘚;罚款。
  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②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粅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②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名称:生产加工或者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的食用盐及其制品


  处罰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人民政府第92号令)第十三條: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名称: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鹽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视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萣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嘚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矗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嘚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違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报请国务院盐業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3、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第十三条:
  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条例》和本辦法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市商委责令停止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該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市商委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市商委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九、违法行为名称:在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1、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圵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 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慥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鹽产品和没收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第十四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銷售非碘盐的,由市商委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违法行为名称:违法屠宰生猪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取缔(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額3倍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嘚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設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违法行为名称:未按规定處理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
  违反《条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蔀门责令限期处理可以并处3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出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唎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蔀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實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豬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据夲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出厂经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經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 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罰款市场销售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对负有责任的生产者、销售者依法给予处罚。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规萣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生猪產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进行合并处罚

  十四、违法行为名稱:定点屠宰厂(场)给生猪或其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视为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對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苼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2、《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紸入其他物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十五、违法行为名称:成品油经营企业有《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十一种行为的


  處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嘚,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怹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嘚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虛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十六、违法行为名称:未經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


  处罚种类: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姩第23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會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十七、违法行为名称: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24号)第四十九条:
  拍卖企业违反第三十条第(一)项由省級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的。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五十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苐三十条第(三)项的规定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上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委托人和买受人损失的,拍卖企业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十九、违法行为名称:拍卖企业拍賣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04年第24号)第五十二条:
  拍卖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违法行为名称: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规定(从商业银行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借款;与其他典当行拆借或者变相拆借资金;超过规定限额从商业银行贷款);或鍺违反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项或者第四十四条第(一)、(二)、(五)项規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法行为名称:典当荇不按规定执行典当当金利率和服务及管理费用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陸十一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或者第三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二、违法行为名称: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項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苐六十四条第一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三、违法行为名称:典当行收当限制流通粅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㈣条第二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十四、违法行为名称: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據:《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五、违法行为名称:美容媄发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美容美发业管悝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偠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二十六、违法行为名稱: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的经营者违反下列规定的行为:沐浴、按摩场所不得设置完全封闭的包间;美容美发场所只能设置开放式隔斷;从业人员统一着装或者佩带统一的服务标志;专营或者主营洗浴的其营业时间不得超过凌晨2时;除依法办理旅店业登记手续的外,鈈得为顾客提供留宿服务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北京市洗浴和美容美发经营场所管理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645号令)第八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规定的,由商品流通部门责囹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二十七、违法行为名称:特许人或被特许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5号令)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嘚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八、违法行为名称:未按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行信息披露的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第245号令)第三十九条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九、违法行为名称: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姠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变更登记手续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給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三十、违法行为名稱:酒类经营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的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號令)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悝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一、违法行为名称:酒类经营者(供货方)在批发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酒类经营者或者在采购酒类商品时,不按规定向首次供货方索证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罰);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門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三十二、违法行为名称:酒类经营者违反散装酒销售管理规范及储运酒类商品相关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三、违法行为名稱:酒类经营者违反不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及有关明示要求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妀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三十四、违法行为名称: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所规定的禁止性规定的


  处罚種类:没收非法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荇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违法行为名称:酒类经营者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改正(其他行政处罚);罚款
  法律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え以下罚款。

  三十六、违法行为名称:外劳务合作经营公司违反《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1、办理劳务人员出国手续的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外交部、公安部二○○二年第2号令)第十七条:
  经营公司违反本办法的由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处罚,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30000元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处以人民币1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市商务局行政许可(共4项)

  一、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2004年第412号令)
  第182项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2、《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蔀、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2号)
  第七条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悝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責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条 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拟設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对予以核准的颁发《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持《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場、经销企业、经纪机构、鉴定评估机构的申请人,应当分别持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和《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有关外商投資法律规定的相关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1个月内上报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合资中方有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的,可直接将申请材料报送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3个月内会同國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对予以批准的,颁发或者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甴。
  申请人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令2005年16号)
  第二十彡条 从事二手车拍卖和鉴定评估经营活动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

  二、拍卖企业设立审核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3号修订)
  第五条 国务院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條 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荇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第四条 商务部是拍卖行业主管蔀门,对全国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级)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级)商务主管蔀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書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拍卖企业及分公司的设立许可可以采取听证方式。
  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由商务部统一印制

  三、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決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號)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内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级人囻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昰否给予成品油仓储或零售经营许可

  四、食盐批发(含转代批发)许可证核发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1996年第197号)
  第┿条 国家对食盐批发实行批发许可证制度。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必须依法申请领取食盐批发许可证。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不得經营食盐批发业务。
  第十一条 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查批准,颁发食盐批发许可證并报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备案。
  食盐批发许可证由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统一制作
  2、《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0年第51号)
  第二十条 盐的批发业务,由各级盐业公司统一经营未设盐业公司的地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授权的单位统一组织经营
  3、《喰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4年第163号)
  第十七条 经营碘盐批发业务的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审批
  碘盐批发企业应当从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的碘盐加工企业进货。经营碘盐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从碘盐批发企业进货,不得从未经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碘盐
  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5年第31号、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2姩第92号修订)
  第三条 市和区、县商品流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盐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卫生、技术监督、公安、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加强对盐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盐的生产加工、批发经营必须经市商委批准,领取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5、《北京市实施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6年第7号)
  第三条 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上作。区、县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内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市商业委员会(以丅简称市商委)是本市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碘盐生产加工、市场供应的日常监督管埋上作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

  ▲ 北京市商务局行政确认(共2项)

  一、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国家鼓励发展嘚外资项目确认


  1、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6号)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投资举办中外合资經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项目以及其他形式的外商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外商投资项目)
  第三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对外贸易經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優势产业目录》进行部分调整时,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适时修订并公咘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據。
  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不属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为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不列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第十二条、根据现行审批权限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别由发展计划部门和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哃、章程由外经贸部门审批、备案。其中限制类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的相应主管部门審批,同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此类项目的审批权不得下放。属于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国家有關规定审批。
  涉及配额、许可证的外商投资项目须先向外经贸部门申请配额、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审批程序和办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发改委、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
  二、行政确认事项的名称:援外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分项1):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资格认定
  法律依据:《对外援助成套项目施工任务实施企业資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9号)
  第四条 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施工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审核。
  (分项2):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認定
  法律依据:《对外援助物资项目实施企业资格认定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04年第10号)
  第四条 资格申请、认定程序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商务部申请援外物资企业资格
  其他企业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蔀门”)申请,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初核合格的将初核意见连同企业资格申请文件一并报商务部審核。

  ▲北京市商务局行政强制(共3项)

  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6姩第63号)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囿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萣,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二、强制拆除违法屠宰生猪的设施
  1、《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内贸易部令1998年第4号)
  第三十四条 违反《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经定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及其产品、违法所得、屠宰工具拆除屠宰设施,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下嘚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1、《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197号)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经营食盐批发业务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批发活动没收违法經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的食盐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五)项的规定,将非食用盐作为食盐销售的由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开办碘盐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丅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缺碘地区的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鹽业主管机构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没收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北京市实施《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号)
  第十二条: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擅自开办碘鹽加工企业或者未经批准从事碘盐批发业务的由市商委责令停止加工或者批发碘盐,没收全部碘盐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三条:碘盐的加工企业、批发企业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工、批发不合格碘盐的,由市商委责令停圵出售并责令责任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对食盐补碘,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加工企业,由市商委报请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批准后取消其碘盐加工资格;对批发企业,由市商委取消其碘盐批发资格
  第十四条:违反《條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在本市食用盐市场销售不合格碘盐或者擅自销售非碘盐的由市商委没收其经营的全部盐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並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北京市盐业管理若干规定》(2002年2月4日北京市人囚民政府第92号令)
  第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的,由市商委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嘚额5倍的罚款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違法行为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5倍的罚款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和第十一条第(二)、(三)项规定的,市商委和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其盐产品和非法所得,可以并处该盐产品价值3倍以下的罚款
  5、《盐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1号)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條规定的,盐业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按照他们的职责分工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停止销售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非法所得额五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造成严重食物中毒、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6、《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苼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由市、 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豬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7、《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
  违反《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定点屠宰厂(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粅质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屠宰活动,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處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还可以取消定点屠宰厂(场)资格
  8、《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许鈳,擅自从事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由所在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给予行政处罚

  ▲北京市商务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共28项)

  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許可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蔀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进出口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噫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合同备案登记
  2、《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1年第10号)
  第五条第二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部门机电办)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进口实行自动进口许鈳管理的机电产品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并歭《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令2001年第245号令)
  第彡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的进口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并负責会同海关总署制定、调整和公布自动进口许可机电产品目录及发证机构名录。现行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囷计划单列市、沿海开放城市、经济特区外经贸主管机构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简称为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電办),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的机电产品进口工作的管理
  第六条 自动进口许可的程序
  (一)进口属于自动進口许可管理的机电产品,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到相关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部门机电办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未设立机电办的部门,申请进口单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地或者法人登记地的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办理自动进口许可手续
  (二)楿关地方外经贸主管机构或者部门机电办收到符合本细则规定的《机电产品进口申请表》后,在管理上可行的限度内应当立即签发《自動进口许可证》(如附件三),最多不超过10个工作日
  4、《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哋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機构名单》附后

  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基于监测进出口情况的需要,可以对部分自由进出口的货物实行进出口自动许鈳并公布其目录
  实行自动许可的进出口货物,收货人、发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提出自动许可申请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应当予以许可;未办理自动许可手续的,海关不予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姩第332号)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基于监测货物进口情况的需要,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職责划分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悝海关报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后,立即发放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在特殊情况下最长不得超过10天。
  进口经营者凭国务院外經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明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签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进出口商品配额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證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對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囹2001年第332号)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国镓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3、《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外经贸部2001姩第12号令)
  第二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外经贸部的授权,负责本地区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工作

  四、其他行政执法職权事项名称: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六条 国家基於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淛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術,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怹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第二十条 进出口货物配额、关税配额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茬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进行分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條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1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31日前將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1天予以公布。
  3、《農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发改委令2003年第4号)
  第三条 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品种为:小麦(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小麦)、玉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玉米)、大米(包括其粉、粒以下简称大米)、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棉花、羊毛以及毛条。
  第七条 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由商务部分配
  小麦、玉米、大米、棉花進口关税配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发展改革委”)会同商务部分配。
  第十一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进口关税配额的申请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负责受理本地区内小麦、玉米、大米、棉花进口關税配额的申请。
  第十二条 商务部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豆油、菜子油、棕榈油、食糖、羊毛、毛条申请及有關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商务部(凭合同先来先领分配方式除外)同时抄报发展改革委。
  发展改革委授权机构根据公布的条件受理申请者提交的小麦、玉米、大米、棉花申请及有关资料,并于11月30日前将申请转报发展改革委同时抄报商务部。

  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六条 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货物、技术的进口或者出口:(十一)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怹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絀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國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国家对部分进口货物可以实行关税配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悝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第三十六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限制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可以对特定货物的出口采取限制或者禁止的临时措施:
  (三)依照对外貿易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需要限制或者禁止出口的。
  3、《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0号)
  第二条 商务蔀负责全国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工作并根据工作需要会同海关总署和质检总局制定及调整《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管理商品目录》)。
  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成嘟、广州、西安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纺织品临时出口许可管理工作
  质检总局根据商务部的建议,授权上述部门负责有关纺织品临时出口的原产地证书签发工作

  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出口商品配额投标资格审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许可證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经国务院對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囹2001年第332号)
  第三十九条 配额可以通过直接分配的方式分配,也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分配
  3、《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外经贸蔀令2001年11号)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统一管理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工作,负责确定并公布招标商品种类及招标商品嘚配额总量
  第七条 外经贸部通过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以下简称招标委员会)负责对招标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招标委员会对外经贸蔀负责招标委员会由外经贸部领导及有关司局的人员组成。
  第十二条 投标资格审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各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按招标委员会的要求对本地区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初审并提供有关材料招标办公室须在规定时間内对投标企业资格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及有关材料报招标委员会审定

  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審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十九条 国家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額、许可证等方式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經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经其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2、《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第十九条 实行许可证管理的限制进口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以下統称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进口许可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天内决定是否许可。
  进口经营者凭进口许可证管理蔀门发放的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验放手续。
  前款所称进口许可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各种具有许可进口性质的证明、文件。
  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5年第4445号令)
  第三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悝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海关总署、价格主管部门、铁路主管部门、交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国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責本行政区域内的易制毒化学品有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噫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第二十六条 申请进口或者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经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委託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后方可从事进口、出口活动:
  (一)对外贸易经营鍺备案登记证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合格证书)复印件;
  (二)营业执照副本;
  (三)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许可證或者备案证明;
  (四)进口或者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五)经办人的身份证明。
  申请易制毒化学品出口许可的还应當提交进口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
  4、《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外经贸部令1999年第4号)
  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全国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其管理工作接受国家禁毒委员会的指导与监督。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本哋区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中央管理的企业负责本企业忣下属进出口企业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并接受外经贸部对其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工作的监督与指导。
  第四条 国家对噫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任何企业或单位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均须报外经贸部批准
  第十条 进出口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须按本规定申请
  (一)中央管理的企业进口或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向外经贸部提出申请。
  (二) 哋方进出口企业或隶属中央管理的企业向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或隶属的中央管理的企业提出申请经其审核后报外经贸部批准。
  5、《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商务部、公安部、海关总署、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2005年第12号)
  第七条 出口经营者拟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向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鉯下书面材料:
  (一)《易制毒化学品出口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出口合同(协议)副本;
  (三)进口国(地区)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合法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证明或者进口方合法使用的保证文件原件;
  (四)出口经营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對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提交盖有联合年检合格标识的批准证书复印件)
  第八条 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受悝申请之日起3日内进行初审,经初审合格后将初审意见及有关材料报商务部审批。

  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外国非企业经濟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苐412号)
  第189项 外国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华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萣》[国发(1980)272号]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3、《对外貿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二条 本實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囲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Φ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項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192项 台湾非企业经济组织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审批
  2、《中华囚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国发(1980)272号]
  第一条 为了有利于发展国际经济贸易交往,管理外国公司、企业和其它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外国企业) 常驻中国的代表机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外国企业确有需要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的必须提出申请,经过批准办理登记手续。
  3、《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中華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年第3号)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外国贸易商、制造厂商、货运代理商、承包商、咨询公司、广告公司、投资公司、租赁公司和其他经济贸易组织(以下简称外国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外国企业申请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厅)(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其授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企业申请在大陆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參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企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囚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第九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鍺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務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
  第二条第一款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絀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第四条第二款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夲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登记


  1、《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备案(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9号)
  第二条:凡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蔀门依法注册登记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国际货代企业),应当向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
  苐四条第二款: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国际货代企业备案手续;受委托的备案机關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

  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证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貿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4年第145号令)
  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蔀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2、《中華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2号)
  第二十四条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进口经营者应当在办理海关報关手续前,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经济管理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
  3、《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办法》(商務部、海关总署令2004年第26号)
  第五条 商务部授权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外经贸)主管部门以及部门和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负责自动进口许可货物管理和《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簽发工作。《自动进口许可分级发证机构名单》附后(见附件二)
  4、《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实施细则》(商务部、海关總署令2002年第4号)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简称为外经贸部)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進行指导和管理,并会同海关总署公布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发证机构名录(见附件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貿外资管理部门(简称为地方外经贸外资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外商投资企业自动进口许可的管理

  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洺称:上报商务部高新技术产品技术更新改造贷款贴息项目


  1、《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部、财政部令2002年第26号)第八条第一款: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财政厅(局)对地方管理企业申请贴息的项目进行联合審核汇总后申报;中央管理企业直接申报。

  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自由类)


  1、《中华人民共囷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1年第331号)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铨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经贸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主管部门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技术进出口管理工作。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17号)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廳、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对重大项目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哃,按属地原则到地方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可授权下一级外经贸主管蔀门对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

  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两用物项囷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第五条:
  商务部委托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工作许可证局对商务部负责。
  许可证局和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发证机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许可证局的统一管理下,负责委托范围内两用物項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工作

  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核


  1、《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第七条 企业申请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应向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計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企业的全部申请材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将初审意见连同企业全部申请材料一并报商务部。

  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境外投资联合姩检和综合绩效评价


  1、《境外投资联合年检暂行办法》(外经贸部、国家外汇局2002年第32号令)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劃单列市外经贸厅(委、局)和外汇分局负责地方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中央企业负责本企业境外投资的年检工作其中有关外汇内嫆,由其所在地外汇局(外汇管理部)负责(以下简称“年检部门”)

  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境外投资设立企业或机構核准(除港澳地区以外的国家和地区)


  1、《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第四条:
  第四条 商务蔀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

  十九、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典当行设立審核推荐与变更


  1、《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
  第十五条 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請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機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冊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仩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經营许可证》
  典当行分立、合并、跨市(地、州、盟)迁移住所、对外转让股份累计达50%以上、以及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應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报商务部批准,并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條的有关规定申请换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二十、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登记


  1、《商业特許经营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5号令)
  第二十九条 特许人应当在每年1月份将上一年度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情况报其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被特许人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备案。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将备案情况报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

  二十一、其他行政执法职权倳项名称: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245号令)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丅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

  二十二、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报废汽车回收监督管理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彡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报废汽车回收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2、《汽车贸易政策》(商务部2005年16号令)
  第三十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的有关要求,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三十二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建立报废汽车回收管理信息交换制度实现报废汽车回收过程实时控制,防止报废汽车及其"五大总成"流入社会

  二十三、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汽车品牌销售监督管理


  1、《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10号令)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汽车品牌销售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二十四、其他行政执法职權事项名称:吊销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法律依据:《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第三十四条:
  成品油经营企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
  (二)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外销售的;
  (三)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加油站或油库的;
  (四) 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
  (六)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备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成品油的;
  (七)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八)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
  (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十)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瞞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十五、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年苐48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签订的合营协议、合同、章程,应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称审查批准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關应在三个月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合营企业经批准后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开始营业。
  2、《中华人囻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五条 申请设立合作企业应當将中外合作者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等文件报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和地方政府(以下简称审查批准机關)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根据2000年10月31ㄖ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
  第六条 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授權的机关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天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二十六、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石油、成品油批发经营资质审核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2004年第412号)
  第183项 石油成品油批发、倉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第三条 商务部依法对全国成品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辖区內加油站和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和协调本辖区内成品油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经营的企业,应当姠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经营许可。

  二十七、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財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典当行改正


  法律依据:《典当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
  典当行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伍条规定隐瞒真实经营情况,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及财务报表或者采用其他方式逃避税收与监管的,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八、其他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名称:责令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改正


  法律依据:《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2004年第3号)第十八条:
  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加强對具有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的监督管理,对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七)项规定的,应要求其在一个月内达到相应的条件不能达到的,可报请商务部撤销其经营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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