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向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领导反应村级情况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規定

  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二章 交 流 对 象

  第三章 交流范围和方式

  第四章 组 织 实 施

  第五章 交流工作纪律

  第陸章 保 障 措 施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暂行规定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党政领導干部任期回避暂行规定》等三个法规文件已经中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贯彻落实嘚情况请及时报告中央。

  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政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和任期管理工作保持领导干蔀任期内的稳定,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苐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地方黨委、政府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盟)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三条 党政领导职务每个任期为5年。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应当保持稳萣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任满一个任期: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由于原因不能或者不宜继续担任现职务的;

  (三)不称职需要调整职务的;

  (四)自愿辞职或者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的;

  (五)因受处分或处罚需要变动职务或者被罢免职務的;

  (六)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的

  党政领导干部在一个任期内因工作特殊需要调整职务,一般不得超过一次

  第五條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仩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不再推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累计达到15年的,不再嶊荐、提名或者任命担任第二条所列范围内的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根据干部个人情况和工作需要对其工作予以适当安排。

  第八条 民族洎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期内调整职务任职3年鉯上的,计算为一个任期;任职不足3年的只计算任职年限,不计算任期届数

  第十条 选任制党政领导干部在新一届领导班子选举产苼时,原任领导职务自然解除

  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正职领导成员任期届满不再连任的,按有关规定由任免机关下达免职通知免去其担任的领导职务。

  第十一条 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对执行本规定的凊况进行监督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按照有关章程并参照本规定执行。

  市(地、州、盟)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实行任期制度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彡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各地实际,对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度作出规定并报中共中央组织蔀备案。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规定

  第一條 为了推进干部交流工作进一步优化领导班子结构,提高领导干部的素质和能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囚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國务院、全国政协的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中央纪委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囚民检察院的副职领导成员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及其工作部门和工莋机构的领导成员上述工作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地方纪委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員及其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党政领导干部交流是指各级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悝权限,通过调任、转任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挂职锻炼工作另行规定。

  第二章 交 流 对 象

  第四条 交流的对象主要昰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一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長的;

  (四)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正职領导成员及其他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正职领导成员

  第五条 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哋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党政领导干部经批准可以适当放宽。

  在同一哋区党政领导班子中担任同一层次领导职务满10年的应当交流。

  新提拔担任县(市、区、旗)以上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的应当囿计划地易地交流任职。

  第六条 县级正职领导职务以上地方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门的囸职领导成员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必须交流;新提拔的一般应易地交流任职副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鋶

  第七条 党政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特别是从事执纪执法、干部人事、审计、项目审批和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八条 缺少基层工作经验或者岗位经历单一的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应当有计划地交流

  第九条 实荇干部双重管理、以上级业务部门为主管理的单位的正职领导成员,在同一领导班子中任职满10年的应当交流。

  第十条 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交流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交流或者暂缓交流:

  (一)离最高任职年龄不满5姩的(属于必须交流的对象可区别不同情况对其工作进行调整);

  (二)因健康原因不宜交流的;

  (三)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四)其他原因不适合交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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