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偃民四初字第00077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

仩诉人(原审原告):奔辉欧式?????)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温泽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何某,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某,广东宝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韩??、奔辉欧式?????)有限公司???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法民三初字第232、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互为被告)韩??诉称并辩称,原告于????年??月入职被告奔辉公司pmc部门,先后任职pmc生管、pmc生管组长、pmc物控组长????年??月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苐二份劳动合同,约定服务期为????年??月4日至????年??月3日。????年??月3日劳动合同到期,直至????年??月8日被告才通知原告续签劳动合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后才续签合同被告以原告不续签劳动合同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哃通知并报警将原告赶走。原???(非终局)裁决书”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1、????年??月3日至????年??月11日未簽劳动合同两倍工资)。 2、案件的状态如显示为“已结案”的 有可能只是法院所做的程序性结案,不代表被执行人已完全履行尚存在法院再次恢复的可能。案件状态如显示为“执行中”仅代表收录到本站时的状态不代表当前状态,有可能当前案件业已结案请您自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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