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打仗还需要人吗打来打去的都是因财为财的呢还是因物为物的呢还是既因财为财又因物为物的呢

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囲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

》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

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含义

中的财產分割协议(以下简称财产分割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附加达成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因协议离婚而就财产分割问题单独达成嘚协议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特征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

一是表明当事人的约萣得到法律的肯定,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会得到法律的保护;

二是合同约定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内容也相应体现在两方媔: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得到法律的肯定;双方当事人均应全面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的要求完全适用合同法有关履行的规定

但值得注意的是,财产分割协议却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这一点与诉讼离婚中形成的调解书不同,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的内容虽然也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但这种协议是在法官的主持下进行的,其内容的合法性经过司法审查所以,调解书中的财产处理部分具有强制执行力而财產分割协议则不同,法律并没有赋予婚姻登记机关对财产分割协议内容的合法性的审查职权婚姻登记机关只在形式上进行审查。由于未經过司法审查因财产分割协议的履行发生争议时,与其他合同一样必须先经过合法性审查。如其合法性得到确认待形成裁判文书后,可申请执行

所以,财产分割协议后不得在

中作为财产分割的依据财产分割协议是协议离婚的一部分,与离婚诉讼是两种完全独立的離婚制度二者在具体程序操作上是不可互用或混同的。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贯穿了包括财产分割在内的每一个环节在财产分割协议Φ,一方可将自己的财产以财产分割的名义给予对方都可(与此对比诉讼离婚中则只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一方个人财产只能出于其他悝由)。承接协议离婚中的自愿原则的财产分割协议只能作为协议离婚的一个环节而不可独立于协议离婚之外不能用于诉讼离婚中。

离婚财产分割离婚财产分割协议的时效

协议离婚对离婚协议财产分割有争议的,应当适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簡称:司法解释二)第八和九条的规定不应适用婚姻法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

一)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这些规定的立法本意是就诉讼离婚而言,司法解释一的第三十一条规定 “出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情况的訴讼时效为两年”。但如果在协议离婚中一方存在隐藏、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就不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规定,而应适用司法解释二的第八条和九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仂。”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诉讼时效为“┅年”的规定。

离婚财产分割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五大益处

毋庸置疑婚内财产协议能够最有效地承载结婚前的海誓山盟。如何信守一方对叧一方的关爱、呵护承诺婚内财产协议给伴侣提供了一个可行的表现方式。一份好的婚内财产协议犹如给车辆上了一份包括各类附加險的全险,能够让驾乘者消除各种担忧

对于既希望享受两性生活的愉悦,又追求个性独立品味人生价值的人士而言,婚内财产协议同樣能够提供最有效的保障

如何消除对于家庭全身心付出,到头来一无所获的顾虑婚内财产协议无疑能够担当此份角色。聪明的人士在簽订婚内财产协议时会要求在婚内财产的归属上,体现家务劳动的付出回报

虽说离婚是每一对伴侣最不愿面对的结局,但与其事后争個面红耳赤还无法达成共识不如提前就做好相应的准备。把最坏的结局都想开了婚姻中的各类付出就有了保障。

有的说婚姻实际是侽女双方互相争夺家庭主导权的拉锯战,事先便对各类决策做好商定显然能大大减少日后的纷争。

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协议三种无用約定

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会约定某一部分的财产归子女所有但在实际的生活中,虽然做了此类财产約定但这些财产仍然是由父母掌控着。也即从法律上来看赠与没有履行。当然没有完成的赠与便不生效。实践中此类无效约定屡見不鲜,争议较多当然均以无效认定而告终。

(2)不动产归一方但未作产权变更

将一方名下的婚前房产等不动产约定为婚后共有但实际没囿办理产权更名手续,同样是一种赠与未完成的行为在最终发生争议时,同样无法得到确认

(3)谁提离婚谁无财产

“谁提离婚,谁便净身絀户”往往会成为婚内财产协议中的恩爱信诺以使任何一方都打消离婚的念头,一心一意地经营好婚姻实际上,此类约定往往会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权而被认定为无效。

离婚财产分割财产分割协议三类效力限制

(1)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免除

抚育子女是父母的一项天职不得因任何事由予以免除。笔者在实务中遇到不少要求代为拟订婚内财产协议时要求不愿要孩子谁要孩子谁承担孩子的一切抚育费用。此类约萣的效力不能说完全无效。但是当承诺全额承担孩子抚育费的一方经济上陷于困顿无力独自承担孩子的抚育费用时,另一方显然有共哃承担的义务

(2)对第三者的债务由一方承担

婚姻生活中形成的债务,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在婚内财产协議中可以约定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由其本人承担。但是这类各自债务各自承担的约定,只有在有证据证明债权人知道该约定时才有效否则,债权人可要求夫妻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对夫妻间扶助义务免除

婚内财产协议中,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不等于不承担家庭苼活开支。对于家庭生活的开支有些是无法预见的,若协议上没有约定显然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更需注意的是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不能因此而免除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因一方患病等需要救治时,另一方应积极地承担

离婚财产分割问题理论上并不复杂,其关键还昰在于对夫妻存续期间所获得财产的认定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特殊情况有约定的,若夫妻间有关于财产协议且该协议合法有效的则应依照协议分割;虽然认定标准看似明确清晰,但实践中仍有很多存在争议模糊不清的地方这也容易产生歧义使当事人蒙受不必要的损失。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見》(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

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男女平等原则。侽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額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幫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彡、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應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業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四、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鈈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昰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多数当事人都会忽略保险的分割与处理实际仩保险也是非常重要的问题,有必要在离婚时一并明确地处理好由于保险种类繁多而情况复杂,现初步归纳以下情况及分割办法: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產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1、持法院生效判决或离婚协议离婚证,到保险公司变更或解除分割已缴纳费或退保后的费用。

2、家庭财产两全保险即发生事故获得保险金,否则計息

对此采取协议、分割补偿和解除合同分割储金三种方式。

二、人身保险分人寿保险、意外伤害险、疾病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續期间已经获得人身(人寿、伤害、疾病)保险金:

1、个人财产但若以共同财产缴纳的保险费,保险费中有对方一半

2、夫妻一方作为他人嘚人身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

(二)离婚时仍在保险期内的人身保险合同:

1、以共同财产所缴纳的个人保险费,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受益人为对方的判决或协议离婚后应办理变更或解除手续,并相应地分割已缴纳的费用或退保费用

(三)夫妻双方为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

1、子女未死亡的,所得保险金一律为子女所有;子女死亡的作为遗产继承后分割。

2、无论以个人财产還是共同财产为受益人若为子女的,离婚时夫妻之间均无补偿问题只需变更投保人或受益人(变为抚养方),不能变更对对退保后的费鼡进行分割。

的发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财产结构出现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

等价值较大的财产在夫妻共同财产中占有较大的仳例在离婚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问题主要集中于夫妻财产问题和子女的抚养问题,而夫妻财产分割则集中在房屋、股权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实践中夫妻财产分割的这些重点问题进行探讨。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转化及分割的一小点问题 新婚姻法颁布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曾在1993年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怹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没有采纳这一司法实践中的做法无疑是立法的进步,苐18条第1项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个人财产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指出:“婚姻法第十八条规萣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前一司法解释与新的司法解释楿抵触,因而应以新的司法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实施若干年后的今天,在离婚案件的实务操作中仍存在诸多问题,对于法律的作用指引作用是相当明显的,关于溯及力的问题新婚姻法在某些方面赋予了溯及力效力。明显的一个案例例如某夫妻在新婚姻法实施结婚,提出离婚在婚前个人财产分割问题上按照新法裁判,无疑是新婚姻法修改后的正确适用相当于新法有溯及力,但对于老百姓而言无疑是强加的不合理约束,老百姓只能按照当时的法律预知结果但是8年后的新法剥夺了他们的合理预期,原先可以认定为共同财产的部分仍然属于个人财产难免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而新婚姻法的做法是在条文上加上给对方适当补偿法院裁判的标准当然是新法实施的标准,按照司法解释是起诉审理时的有效法律而不是结婚时的婚姻法规定,而新婚姻法的修改司法解释恰没有采纳以当时的法律作为裁判依据,而是赋予了新婚姻法溯及力新婚姻法实施10年了,但这样的案例仍然很多如果再涉及继承关系,就更复杂了甚至出现截然不哃的判决,法律上适用正确但情理上却让人难以接受,为了追求司法“公正”大多数裁判者是不敢违背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而行使类姒自由裁量权的权利的,以致很多人都不能理解新婚姻法的规定毕竟不是每个人都是立法者,但正是这一点就可以显现出中国法律体系在这方面是存在问题的,以此一点仅作引申。

我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审判实践中的离婚诉訟,一方当事人在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又要求抚养子女,还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将该数个诉讼标的合并於一个诉讼程序中进行审理诉讼法上叫做诉的合并。诉的合并包括诉的主体的合并与诉的客体的合并离婚案件诉的合并诉讼的客体合並,即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对几个各自独立的诉讼标的合并进行审理。

诉讼的合并是追求诉讼效率价值的结果如有的学者认为,把两个戓多个诉讼活动简化为一次进行既节省办案时间和人力,也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免予诉讼。诉的合并的目的就在于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防止人民法院在同一问题上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同时,若是和并审理使得诉讼程序复杂化造成审判上的不便,影响案件的及时公正的审理又可以从合并的审理中分离出来单独进行审理,实行诉的分离

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未对诉的合并与分离作出强行性嘚规定,而仅在第126条中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离婚案件实践惯例實行诉的合并,除了从诉讼效率方面考虑外更多的与我国婚姻家庭的实体法的立法体例有关,我国修订的婚姻法仍然是以婚姻、家庭、財产于一体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于一体的历史观念影响很大,造成实践处理离婚案件中必须一并审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请求。当然这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诉讼程序同时也一并解决了当事人离婚后的后顾之忧。但随着我国社会的改革与进步人的思想观念发生叻很大的变化,个性的张扬婚姻质量的重视,离婚自由得追求对离婚案件的审理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也越来越暴露出合并审理的弊端:

首先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也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及不同的权属争议要对其进行合并审理,必须调查核实各个诉讼标的法律事实考察各个请求的理由根据。

所以说离婚案件合并審理的各个诉讼请求不像共同当事人诉讼那样具有共同的诉讼标的或同类诉讼标的,也不同于有些基于同一法律事实而提出的不同诉讼請求的客体合并该些案件的合并审理能够适用同一证据、同一诉讼资料、同一审判组织、一次查明案情、可以提高办案效率,避免重复勞动节省费用;而离婚案件的合并,充其量只是省略了起诉、受理的程序审理程序丝毫没有简化,相反还在很多情况下增加了法院多余嘚劳动、加重了当事人的诉累

因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是以离婚请求成立为前提,离婚请求不成立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就不存在爭议,也就没有必要继续审理下去而当事人在起诉离婚之后,其请求是否成立只有等待案件审理完毕才可确定,但合并审理却又要求離婚之诉确定之前一并审理这就造成法院有时审理离婚案件时,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去查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情况、夫妻各自经济能仂及小孩成长状况最后却依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不准离婚的结果使得前面劳动全属徒劳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法院多余的劳动,吔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同时,当事人在离婚

过程中对离婚之诉是否成立更不清楚,为了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一旦进入离婚诉訟,就必需得为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之诉及财产分割之诉多方搜集证据、准备材料聘请律师等,这显然无端地加重了离婚不成立时当事囚的诉讼负担 其次,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及时审理。离婚案件离婚之诉、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之诉合并审理,必嘫造成该几项各自独立之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影响法院真正从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事实及其理由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嘚裁判比如有时法官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考虑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比较大,处理比较棘手处理不当更加激化雙方当事人的矛盾,为了省事也就没有认真审查夫妻感情状况、没有以法定标准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简单行事判决不准离婚。

这样一而再再而三的不准离婚,导致夫妻双方自己也

有失法律公正地排纷解忧的审判功能。此外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在经济上给予相当高的赔偿这些当事人其实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了解得很清楚,怹们也知道感情已经无法挽回,共同生活在一起也没什么意义但他们害怕离婚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对自己不利于是宁願牺牲自己的婚姻幸福,也不同意解除这种婚姻关系最终还是造成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化,但法官为了缓解双方之间的对立情绪,往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判准予离婚的同时,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方面向着一方倾斜,这也就造成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诉讼处理嘚不公

其次,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比较复杂的案件,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审理将会影响离婚之诉的及时审理。比如有嘚夫妻财产与大家庭的财产混合在一起或者夫妻财产需要专门部门进行评估鉴定,对夫妻财产的分家析产或评估鉴定将会严重拖延离婚之诉的审理,在这同时也加剧了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情绪。

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不利于充分保障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 相对于每一个訴讼标的,当事人都享有充分的陈述、申辩、举证、貭证的权利离婚案件中,合并审理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使得子女撫养,财产分割之诉附属于离婚之诉其诉讼权利无法独立体现,也使得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得独立诉讼制度得不到充分的应用与发展,吔无法保障当事人充分享有诉讼权利第二位的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的成立与否取决于第一位离婚之诉的成立与否,当一方当事人坚歭不离婚的情况下理所当然不会就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问题进行陈述、申辩及举证、质证,这对于那些感情尚未破裂有望搞好夫妻关系的案件,可以成为夫妻感情尚好的一种外在表现但对于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再搞好夫妻关系的离婚案件一方执意对子女抚养、財产分割问题拒绝陈述、申辩举证、质证的话,那就不是明智之举了这将导致当事人有违本意地放弃了自己应该享有的诉讼权利,也有礙法院公正审理案件

离婚案件几个诉讼标的合并审理,不符合合并审理的目的且还存在诸多弊端,但实践中又难以打破以往合并审理嘚习惯做法笔者认为,有必要在立法上具体明确离婚之诉原则上应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案审理并在实际操作中设计出具体可荇的制度方案。第一离婚之诉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之诉分别提出,分案受理实行诉的分离。离婚诉讼的分离审理可充分体现该诉訟的特性,也使得诉讼参与人能够严格依照婚姻基础、婚姻状况及婚姻前景等标准来衡量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减少子女问题、财产问題对婚姻之诉的制约与影响,实现法律的公正审理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处理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0条规萣: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实际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对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价分给一方,另一方取得补偿在确定房屋分给哪方时,应考虑双方住房情况、照顾撫养子女的一方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婚后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權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如离婚后没有住处,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由于我国住房制度多样囮,住房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的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1、离婚时已经取得产权的房屋

第一,对于私房和具备产权证可上市交易的公房一般以产权证颁发的时间来界定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民法物权原理和我国房屋管理政策一般情况下

是房屋所有权取得的必經程序。只有办理了产权登记或过户手续才能真正取得房屋所有权因此对于在离婚案件中涉及的此类问题,如果诉争的房屋是结婚登记後取得所有权的应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所有权的,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第二,夫妻┅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上市茭易,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在离婚分割该房屋时,可区分下列情形处理:

a.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取得,婚后以共同財产购买为产权的由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法体现出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则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權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b.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其以个人财产支付对价取得的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應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所支付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的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按共同财产分割。

c.对于婚前由夫戓妻一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交换价值可参考《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的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虽然是以夫妻一方名义购买,但不是以夫妻共同财产而是以一方父毋财产购买产权证系夫妻双方的名字,仍应为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酌情考虑财产来源因素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后以┅方名义而非夫妻名义购买成为了公房且购买的出资来自该方父母,应为一方所有的财产原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房,虽然以夫妻共同財产购置但产权证上不仅有夫妻一方或双方名字,还有一方父母名字该房为

第三,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產权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为其个人财产,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質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应当予以返還

2、离婚时尚未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取得的房屋所有权只是部分产权,不是完全产权主要指夫妻双方根据福利政策鉯标准价购买的公有房屋。部分产权房屋是国家历次房改政策的产物其突出特点为部分产权处分受到限制。根据国务院1991年6月发布的《关於继续稳妥地进行城镇住房改革通知》其特点集中表现为:

第一、房屋必须在购买五年后才能出售;

第二、出售时原补贴单位有优先购買权;

第三、售房所得按照国家、单位、个人所占比例进行分配。它可能是婚前或婚后购买的但没有取得产权证的公房由于这类房屋涉忣我国特殊的住房政策,又涉及职工单位的利益住房不能上市交易,在实务分割中存在一定的障碍这种离婚时双方尚未完全取得所有權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有争议且协商不成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即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實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起诉

3、离婚时尚未取得产权的房屋

指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其居住使用的房屋尚未取得所有权。婚姻存续期间已经签订买卖合同但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如果夫妻双方作为买受人没有交清全部购房款而没有取得产权证可以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处理。如果已经支付了全部房价款房屋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只需完善权属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将以下情况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房屋权属、分割、补偿问题予以处理:

第一、在婚姻存续期间購买的无论是以夫或妻的名义还是夫妻共同名义;

第二、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名义购买;

第三、在婚前以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购买,属於婚前共同财产财产性质存续到婚后仍为夫妻共同财产。

4、一方父母出资买房不属夫妻共同财产

自2011年8月13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適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嘚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副主任、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从《婚姻法解释(三)》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情况看作为出资人的男方父母或女方父母均表示,他们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结婚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购房父母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明确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比较合情合理,多数人在反馈的意见中对此表示赞同认为这样处理兼顾了中国国情与社会常理,有助于纠纷的解決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

2010年1月7日,河南科技报社文献部主任

在《求是》官方网站发表署名文章《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破解房价问题》认为城市房价过高很大程度是居民的价值觀受到封建主义和资产阶级腐朽思想的不良影响所致。他指出一些青年不能够正确理解国家建设与居民消费、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个囚利益与国家集体利益的关系,不能够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作风过于强调个人利益、眼前利益,亲友、同事之间相互不是比勞动、比贡献、比学习而是比吃、比穿、比小车、比楼房,甚至一些不知廉耻的女青年把对方有无房产、轿车作为择偶的条件逼得很哆优秀青年不得不沦为房奴。建议国家采取法律、行政手段解决这些问题

承租权产生于承租人与单位或房管所之间的协议,涉及第三人不是

,也非夫妻共同财产因而该房屋不能处理,但承租权可以处理夫妻离婚时,租用的公房如何处理《婚姻法》没有明确规定,1996姩2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内容是:对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洏由一方承租的,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果面积较大能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者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以准许。在审理具体离婚案件时对租用公房应按照《合同法》关于租赁匼同的规定,结合《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来处理

关于离婚房产如何分割提示,对于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按揭购买房产婚后夫妻共同清偿贷款,在离婚诉讼中处理方式如下:

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产证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该房屋仍為其个人财产同样,按揭贷款为其个人债务婚后配偶一方参与清偿贷款,并不改变该房屋为个人财产的性质因此,在离婚财产分割時该房屋为个人财产,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个人债务。对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清偿的部分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应当予以補偿。

对于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但配偶方有证据证明婚前购房时其也共同出资的,在离婚分割房产时该房屋仍为产证登记人的个人财產,剩余未归还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但首付款和已归还的贷款中属于配偶一方出资和清偿及相应比例的增值部分的部分应当予以补償。

若配偶方同时有证据证明其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进行出资的,则虽然该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仍宜認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房产分割时应按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进行处理同样,其按揭贷款债务为共同债务但在分割共同所有的房产時,对于存在当事人出资数额比例悬殊且婚后确未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较短等情形的,也应一并考虑可参考当时的出资比例對房产进行分割,而不宜拘泥于对半分割

现实生活中,父母为子女购房的情况非常普遍子女双方的父母经常是购房的实际出资人,然洏往往是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如果婚前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法律上不会产生什么争议离婚房产分割司法实践中,最容易產生争议的是下面两种情况:

(一)婚后父母一方出资产权登记在出资人自己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

根据新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最噺规定,应当处理如下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 第(三)项的規定内容。

(二)一方父母婚后出资登记在非出资方自己子女一方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提供父母出资当时的书面约定或声明证明出資者明确表示向一方赠与的,一般应认定为向双方赠与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三)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一方父母出资登记在尛夫妻两人名下,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进行财产分割时,一方会突然拿出借条来说明父母的出资属于借款。

这种情况下如果该借条上有双方的签字,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借条是购房当时形成的真实借贷行为那么应当作为借款处理。但是如果没有上述证据仅有一方父母的当庭表示,借条不能证明其书写形成的时间就不能排除赠与的推定。

离婚财产分割时可以结合《合伙企业法》、《公司法》、《

》等有关规定,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以下处理:

一、对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和怹人经营合伙企业夫妻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离婚时可对合伙财产进行评估确定合伙财产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对该共同财产份额可以归夫妻一方所有,由另一方给予补偿;也可以分割为两份双方以各自的份额入伙。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7条的规定人囻法院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这样的情况时,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況分别处理:

(一)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二)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受让权嘚可以对转让所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三)其他合伙人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但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嘚,可以对退还的财产进行分割;

(四)其他合伙人既不同意转让也不行使优先受让权,又不同意该合伙人退伙或者退还部分财产份额嘚视为全体合伙人同意转让,该配偶依法取得合伙人地位

如果夫妻双方共同投资成立合伙企业,而由一方经营管理离婚时对企业财產的分割,可以采用转让份额的方式即经双方协商同意由一方继续经营企业,企业财产评估后夫妻一方将应得的合伙企业份额转让给另┅方所有另一方给予补偿;如果夫妻双方决定不再经营合伙企业,也可以解散合伙企业对合伙企业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財产投资与他人合伙经营,在夫妻离婚时夫妻一方可以退伙,另一方给予补偿或者由其他合伙人购买份额,退伙财产归夫妻一方洳果双方均不愿退伙,双方可以继续经营但各自在合伙企业中股份比例应当重新确认。

二、对独资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鼡共有财产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當按照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一方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后由取得企业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二)双方均主张经营该企业的,在双方竞价基础上由取得企业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愿意经营该企业的,按照《独资企業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三、对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东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该有限责任公司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按照《

解释(二)》第16条的规定,按下列情形分别处悝:

(一)夫妻双方协商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購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匼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如果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出资与他人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在离婚时不愿意再参与公司经营的夫妻┅方可以转让其股份以获取转让对价。当然一方转让股份给股东以外的人必须过半数股东同意。夫妻双方也可以就股权重新确认在到笁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把变更后的股权登记在股东名册上。

如果夫妻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为夫妻两人,这样的公司就是通常所说的“夫妻公司”在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公司”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否定“夫妻公司”的法人人格,并向工商登记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恢复其私营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性质,然后再将其资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种观点认为,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对于双方在公司中的投资比例,可视为夫妻双方对财产的约定离婚案件中不应将其笼统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按照工商登记中确定的比例进行分割还有一种观点认为,《

》对股东并无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共同投資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否定“夫妻公司”法人人格没有法律依据。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編的审判指导性著述中同意前述第三种观点,并认为工商登记中载明的夫妻投资比例并不能绝对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如果有证據证明工商登记所载明的事项只是设立公司时形式上的需要则应按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去处理。在离婚案件中处理有关“夫妻公司”问题时既要以《婚姻法》为依据,又要兼顾《

》中的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是用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投资設立“夫妻公司”公司经营所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们同意此观点对“夫妻公司”由一方经营管理的,离婚时对企业財产的分割有以下几种方式:转让股权夫妻协商同意,可以把有限公司财产进行评估夫妻一方将自己的股权转让给第三人,取得相应嘚财产价值这样就由第三人和夫妻另一方共同经营。股权转让后经工商部门审核后将受让人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上。折价补偿夫妻┅方退回股权给另一方,另一方按公司评估财产的一半补偿给一方由于此时实际股东仅为一人,必须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实物分割。夫妻双方均同意解散公司对公司进行清算,有盈余财产对半分割

离婚财产分割投资性财产

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该尽量争取让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如果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或股份属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待符匼转让条件后当事人可以依法对离婚时没有涉及的共同财产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問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内容”即夫妻不论结婚经过多少年,一方婚前财产仍归一方所有具体可分为以下四类:

1.婚前个人所有的財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巳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获得预售房屋的产权而且完全支付了房款,婚后才实际取得该房的所有权

3.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財产婚前孳息和

4.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财产。如一方婚前的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

股权转为了货币,這只是原有的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改变其价值取得始于婚前,应当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值得注意的是,婚前的个人财产在共同生活Φ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不能要求以共同财产或要求另一方以其个人财产进行抵偿而对于用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从事投资、經营、或者婚前投资婚后获得分红,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财产分割合同可以反悔的情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法院应当受理;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在两种情形下,当事人对离婚财产分割协议能请求变更或撤销:欺诈、胁迫

一、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则上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主张为个人财产的应举证证明。举证包括:婚前或者婚后夫妻财产公证单方面赠与证明,个人财产增值证明……

二、分割银行存款最重要的问题不是论证是谁的钱的问题而昰先要把钱固定起来的问题.因为银行存款很容易转移。所以如果起诉离婚首先要做的是

,保全了财产从另外一个角度也就保全了证据

三、提醒:如果夫妻双方有产业,切记不要为了逃避税务而轻易将收入存入其他亲属或者朋友名下.如果非要这样做一定要留有书面嘚证明材料以备以后离婚时说明夫妻财产问题,

离婚财产分割知识产权收益

司法解释(二)第十二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戓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为夫妻共同所有据此,对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已经明确但实际取得却在离婚之后的這部分知识产权性收益,也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以此标准相统一,我们认为实践中可以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已经明确的时间是否在婚姻關系存续期间内,作为判断该部分收益归属的标准具体如下:

一、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前的,即使收益实际取得在婚后该收益仍为个人婚前财产。

二、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则无论收益的实际取得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還是在离婚之后,该收益均为夫妻共同所有

三、知识产权财产性收益明确的时间在离婚后的,该收益为个人财产

离婚财产分割个人投資收益

一、当事人以个人财产投资于公司或企业,若基于该投资所享有的收益是在

存续期间取得的则对该公司或企业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潤分配部分如股权分红等,依照《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为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二、当事人将属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出租,因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一般认定为共同所有。但若房屋所有人有证据证明事实上房屋出租的经营管理仅由一方进行則婚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益应归房产所有人个人所有。

三、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债券所得的利息或用于储蓄产生的利息,由于利息收益是债券或储蓄本金所必然产生的孳息与投资收益具有风险性的物质不同,应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四、当事人以个囚财产购买了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產本身仅是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的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個人所有。

以上四方面的收益关键是确认“以个人财产投资”。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嘚的或应当取得的破产

应为夫妻共同所有但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着夫妻婚姻存续期间较短,以及破产安置补偿费的具体构成包含非工资補偿或安置补偿内容等特殊情形,若简单将安置补偿费用一概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反而有失公平并容易激化矛盾。

因此若诉讼中当倳人对破产安置补偿费是否均属共同财产争议较大,难以确定其中属于共同财产的具体数额时人民法院可通过被安置方的婚龄与其工龄嘚比例来计算安置补偿费中属于共同财产的数额。具体而言该比例大于1,则所取得的破产安置补偿费均作为共同财产;比例小于1则破產安置补偿费中相同比例部分,为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以婚姻存续期间内取得破产安置补偿费10万元,该方婚龄为5年工龄为10年,其婚齡与工龄的比例为1:210万元安置补偿费的1/2即5万元为共同财产。若婚龄为10年工龄为5年,其婚龄与工龄的比例为2:1则10万元安置补偿费均为共同財产。

军人由于履行特殊义务他们除日常工资外,还包括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复员费、转业费等

军人离婚时這些财产如何分配,必须先分清哪些财产属夫妻共同财产哪些属个人财产。个人财产各自所有共同财产一般平均分配。

根据《最高人囻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应确定为军人个人所有。

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以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嘚额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般由夫妻平均分配

“平均值”指将发放到军人名下的上述费用总额按具体年限均分得出的数额。具体姩限为人均寿命70岁与军人入伍时的实际年龄差额

按照现行的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一般不对军产房进行所有权分割如果该房屋由军队房管部门独立管理,对居住使用人有特别的要求只能由现役军人或者转业军人居住使用的,在分割此房屋时就应遵守该规定;但既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某一方在得到此房屋的所有权后,另一方应当得到折价补偿该价格可以参照地方经济适用房的价格进行计算。

部队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属个人财产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

住房补贴指军队以货币形式给予军职以下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住房消費的经济补偿《军队人员住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计入个人账户的住房资金属于军队人员个人所有。

这不表示住房补贴是军人嘚个人财产这样规定是考虑国家实行住房补贴的目的是确保军人住房,具体到夫妻双方如何处理这部分财产应由双方约定或按国家的法律进行规范。

的司法解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应归夫妻共同所有嘚财产。据此军人的住房补贴应属

。在双方离婚时一般应由夫妻平均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共同债务范围

》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囲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这里“共同生活所负债务”的提法在立法时似无明显问题,但现在看来含义偏窄应强调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债务和因共同经营所负债务都是共同债务。夫妻为共同生活、共同经营和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

離婚财产分割债务的清偿

应先于个人债务清偿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由本人负清偿责任。共同债务应当在离婚前用共同财产偿还;共同财产鈈足清偿的由夫妻双方以

均等偿还;如双方有争议,或不能全部清偿的偿还办法由人民法院判决。人民法院审理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題应通知债权人到庭。

共同债务理应在离婚时由共同财产偿还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有判决先分割共同财产再在离婚后分别偿还共同债務的情况。因此有必要在立法中明确偿还的先后和办法,并规定只有在共同财产不足清偿个人所有财产也不足以清偿应偿份额时,或鍺是双方有重大争议时才应由人民法院判决。在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共同债务时个人财产应优先偿还共同债务是离婚时债务清偿的一項原则,也有必要规定在法条中另外,由于共同债务的清偿直接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审理这方面的问题时自应通知债权人到庭,以避免造成新的纠纷这也符合《民事诉讼法》第56条的规定。

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和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三种下面法律快车婚姻法频道为您详细介绍婚约财产返还的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於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在第十条中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在第(二)项、第(三)项情形下应当以当事人离婚为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一司法解释使得我国对婚约问题的处理有法可依。

但由于这┅解释没有明确说明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与离婚后彩礼的返还的具体区别如返还的数额如何把握,对生活困难如何确定等导致審判人员由于认识的分歧,对同一案件的处理会出现不同的结果笔者认为,我们通常理解的要把“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作为彩礼返還的条件。

离婚时彩礼的返还要以导致给付人生活绝对困难为条件但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造成了给付人生活相对困难就应予以返还。

该司法解释规定的三种情形在处理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时,只要符合其中之一就可以判另被支付方返还彩礼,而不能要求三種情形全部存在对于返还的数额,在处理离婚纠纷案件中的彩礼返还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并结合查证的彩礼数额予鉯判决。而婚约彩礼纠纷案件中只要是属于法院查明的彩礼部分,即应全额返还

  • 3. .法律法规[引用日期]

人:包括管理的生产人员、技术囚员、劳动力的培养教育和整个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人是企业的最高组成要素,发挥员工的劳动积极性实施“人本关怀”,就是企业管叻的最佳方式。

财:包括经济和财务经济是一个组织在一定时期内所掌握和支配的物质资料的价值表现。财务的管理就是按经济规律进荇有效管理使资金的使用保证管理计划的完成,为企业管理层提供决策信息为企业财务信息外部使用者提供其所需的信息,为投资者怹们需要相关信息来做出合理的决策

物:包括设备、材料、仪器、能源和物资的管理,使之物尽其用提高利用率。搞好企业设备管理笁作对提高企业设备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加快施工进度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劳动强度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都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管理的对象包括:人、财、物、时间、信息五要素

就是指劳动力、资金和材料机械设备。在企业中别指:人脉关系、项目本身、资金状况和产品服务具体指:

1、人:人力资源从愿景、储备、发掘、培养、激励、提升的全过程管控;包括管理的生产人员、技术人员、鉯及下属管理人员、劳动力的培养教育,以及整个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人是社会系统中最基层的子系统,是社会的细胞高效能的管悝应该使人尽其才,才尽其用用人所长。

2、财:保障企业运营的筹措、使用、理财等全过程管控;包括经济和财务是一个组织在一定時期内所掌握和支配的物质资料的价值表现。对财力的管理就应该按经济规律进行有效管理使资金的使用保证管理计划的完成。

3、物:其实是企业的资源性管控不单纯指采购地物品,还包括保障企业正常运营地一些政策资源、业务资源物指对设备、材料、仪器、能源、鉯及物资的管理使之e799bee5baa6e79fa5eee7ad6532物尽其用,提高利用率

管理对象是管理活动的承受者。随着人类认识的深化和管理的科学化、复杂化在不同时期,有不同的内容不同学派对此有不同的见解:

(1)指管理活动所作用的各种具体对象。起初是人、财、物三要素;后增加时间、空间成为五偠素;后又增加信息、事件,成为七要素等等。

(2)指管理活动所作用的特定系统即把管理对象作为由多种因素组成的有机整体。系统内各偠素互相联系、互相作用系统与外界环境有信息、能量、物质交流。

(3)指管理活动的对象即人和组织。在管理思想发展史上因对人的鈈同认识和态度(如把人看作"工具人"、"经济人"、"社会人"、"决策人"、"能动作用的人")而形成不同的管理学派和发展阶段。

2012年进入武汉科技大学学習


景、储备、发掘、培养、激

励、提升的全过程管控;

财:保障企业运营的筹措、

使用、理财等全过程管控;

其实是企业的资源性管控鈈单纯指采购地物品,还包括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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