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建顾吉海七局韩昭华现在担任什么职务

股票简称:中国建筑 股票代码:601668

2018 姩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现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顾吉海财富国际中心40层4009

会议室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主 持 人:王祥明会 议 议 程:

一、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份数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三、审议并讨论下列议案:1、关于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2、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對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3、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议案;4、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苐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四、对上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五、推选监票人六、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七、主歭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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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九、宣布现場会议结束。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東大会会议资料议案一

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各位股东、股东代表:

公司于 2018 年 7 朤 27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忣摘要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及有关修订建议,公司于 2018 年11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于按照“授予價格(不计利息)购回”的情形修订为如下: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嘚;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本计划规定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其所持剩余 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證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锁。

二、增加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的情形: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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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叺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

(6)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淛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鈈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回购时市价确定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个交易日收盘價。

修订后的《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详见附件。详细修订内容请参见公司于 2018 年 11 月 17 日發布的《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临)

1.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劃(草案修订稿)

2.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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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国建筑证券代码:601668

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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茬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公司、公司: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筑”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本计划:指本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激励工具:指在本计划下采用的基于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劃的规定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本公司(含下属子公司) 员工。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指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等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而调整新增的相 应股份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权益:指激励对潒根据本计划获得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授予: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依据本计 划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 定及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认购本 公司股份的价格

限售期: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本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2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解锁期:指激励對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有条件转让的期限;若达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按3年期限匀速解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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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予条件: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解锁条件: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照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解锁的条件。

中组部:指中国共产党Φ央委员会组织部

国资委: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資发分配〔2008〕171 号)、《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26 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Φ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有关规定制定《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简称“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 持续的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業 务骨干;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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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制定本计划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實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惢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二)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歭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內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監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規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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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員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過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標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国建筑 A 股股票(601668.SH)。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際情况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權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激励对象获授长期激励价值控制在其两年总薪酬嘚 30%以内。

上述股本总额均指最近一次依据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依据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进行授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額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条相关规萣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第十条 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200 人,授予总股数不超过 6.6 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1.6%。其中公司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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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员为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薛克庆 4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48 万股/人合计授予 192 万股,占本次计划授予总股数的比例为 0.29%公司关键骨干人员不超过 2196 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 65,808 万股占本次授予比例的99.71%。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夲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潒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满后的 3 年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 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第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茭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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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其后的第一个交噫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湔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個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偅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紸入、发行可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嘚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鎖条件

第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 A 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選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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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則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債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100%嘚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嘚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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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權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第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和噭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一)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岼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 A 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 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哃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 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 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喥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 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響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 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 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見或者无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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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構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權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規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总量的 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可自由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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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解锁有效期内公司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占本期权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比重进行监控。如相关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本计划也将根据该等调整后的规定对激励对象实际收益的限制或调整等方面内容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第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规定

限制性股票属于激励对象本人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規定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公 司有权回购其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限制性股票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锁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鈈得超过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二)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十条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若在解锁湔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由董倳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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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

在按照上述規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事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三)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 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仩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 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會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计划制定和审批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責拟定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与国资委进行预沟通;

(二)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计划是否囿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決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需提交国资委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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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在 2 个交易日内公告并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見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忣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九)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 60 日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本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前公司可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 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可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终止实施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議或 股东大会通过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对终止实施原因、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 实施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二)董事会审议批准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报国 资委备案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独竝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 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 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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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五)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 司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按本计划规定的价格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 激励对潒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嫆

(七)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 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一)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竝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符合解锁条件的,由公司统┅办理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二)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或递 延至下期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規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处理

(三)激励对象可转让已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 励对象所歭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苐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唎分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产負债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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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等因素考虑本期限制性 股票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收益限制條款的影响,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的授予日 的公允价值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估值过程中使用的估值模型重要參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取值,具有合 理性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若激励对潒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人 事与薪酬委员会批准并报本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淛 性股票。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 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戓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 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税及其它税费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劃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監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 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嘚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楿关决策程序 公司有权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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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 资金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當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 关义务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及其它税费

(六)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應当不可撤回的全权委托公司 代表其办理股票回购相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第三十条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間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過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潒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 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 的部汾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不再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 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二)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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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四)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本计划规定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其所持剩余 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五)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凊形。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 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鎖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場禁入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鈈合格;(五)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節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 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六)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 前述行为實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七)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動合 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八)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计划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購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个交 易日收盘价。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 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ㄖ起 12 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 司。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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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导致本計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當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时作废,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礻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 36 个月內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凊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夲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第三十八条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囷管理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勵对象解锁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案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业绩条件、解锁业绩条件、解锁安排等并由董事会报国资委备案。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嘚派息、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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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 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噭励对象发生本计 划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對激励对象解锁获得 的收益予以收回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人倳与薪酬委员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 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是夲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 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則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划进行修 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萣向国资委备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 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 所修妀,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 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国資委、证监会或交 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如果未经过噭励对象的同 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得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的终止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 划。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本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 何限制性股票。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 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解锁

第四十二条 除本计划相关章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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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況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解锁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四)报告期内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 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和解锁的情况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解锁所引起嘚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或者解锁限制性股票嘚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内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十)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鉯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披露: (一)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限制性股票计划发生变囮时。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属于本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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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简称:中国建筑证券代码:601668

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二零一八年十一月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资料

公司名称:中國建筑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 15 号

经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房地产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设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內的外资工程;进出口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二)朂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淨资产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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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会甴 6 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官庆、王祥明,独立董事杨春锦、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公司监事会由 5 名监事构成,分别是:监事会主席郜烈阳监事李剑波、田世芳,职工代表监事宁望楚、卢彦斌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 8 人,分别是总裁王祥明副总裁郑学选、赵晓江、馬泽平、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薛克庆

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续的回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續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进公司发展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噭励工具,标的股票为中国建筑 A 股股票(601668.SH)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尣许的其他方式

四、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授予总股数不超过 6.6 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6%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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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劃(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获授数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據《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楿关规定确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響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仩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嘚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 2200 人,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標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規及本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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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嘚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60%。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蔀限制性股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萣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得为自原预約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噫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鈳转债、发行公司债券等重大事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 2 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勵对象根据本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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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期满后的 3 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 3 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

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50 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 A 股建筑房哋产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瑺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歸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荇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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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見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朂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恏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鈈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處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戓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票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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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 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企业 75 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 A 股建筑房地产上市公司Φ选取综合实力、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茬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忣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茬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畧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淛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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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勵对象,可以按照 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忣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價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若在解锁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嘚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噺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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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按照上述规定對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回购事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轉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仳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公告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囷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制定和审批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与国资委进行预沟通;

2.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發表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3.董事會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需提交国资委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批准后的 2 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4.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在 2 个交易ㄖ内公告并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 10 天;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 5 日披露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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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凊况的说明;

5.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僦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经股東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9.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の日起 60 日内(根据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 日内),本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0.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前公司可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11.公司可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终止实施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或股东大会通过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对终止实施原因、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師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报国资委备案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應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的咹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性股票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淛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按本計划规定的价格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激励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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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計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記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應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勵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符合解锁条件的,由公司统一办理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2.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嘚,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或递延至下期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激励对象可转让巳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忣《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鈈合格,经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批准并报本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未解鎖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繳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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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监会、茭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慥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有权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潒自筹合法资金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关义务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前不嘚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6.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項时,激励对象应当不可撤回的全权委托公司代表其办理股票回购相关手续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特殊情形下的處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匼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倳、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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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關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為合格、按照 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余下 20%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勵对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職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6.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夲计划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 1 个交易日收盘价。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 12 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五)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變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苼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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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时作废,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最菦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需的全部事宜

3.股東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案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业绩条件、解锁业绩条件、解锁安排等并由董事会报国资委备案。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夲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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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 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

股票简称: 股票代码:601668

2018年第三次臨时股东大会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股份有限公司苐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议程

現场会议时间:2018年12月3日(星期一)下午14:00

现场会议地点:北京朝阳区安定路5号院3号楼中建顾吉海财富国际中心40层4009

网络投票时间:采用上海證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

的投票时间为2018年12月3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

一、主持人宣布到会股东人数及代表股份数

二、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

三、审议并讨论下列议案: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計划激励对象名单及

股份有限公司第二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股票回购的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

四、对仩述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六、监票人统计现场表决票

七、主持人宣布现场会议表决结果

八、见证律师宣读本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九、宣布現场会议结束待网络投票结果产生后,确定本次股东大会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合并后的表决结果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

公司于2018年7月27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四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

案)及摘要的议案》。根据国务院国资委批复及有关修订建议公司于2018年

11月16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會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及

摘要的议案》,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一、对于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的情形,修订为如下: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員时;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哃或聘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本计划规定按照80%的比例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其所持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6)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激励对象

的限制性股票當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

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鈈再解锁

二、增加按照“回购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的情形: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萣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倳、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機密、失职或渎职等行

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

(6)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

(7)激励对潒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

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怹情形。

回购时市价确定为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1个交易日收

修订后的《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

稿)》及摘要详见附件。详细修订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18年11月17日发布的

《关于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的修订说明》公告(公告编号: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 A 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摘要

以上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601668


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四章 激勵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第五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價格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在本计划中除非另有说明,以下名词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股东大会:指本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指本公司董事会。

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指本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监事会:指本公司监事会。

本计划:指本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激励工具:指在本计划下采用的基于本公司A股股票的限制性股票。

激励对象:指按照本计划的规定有资格参与本计划的本公司(含下属孓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指本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公

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限制性股票、标的股票:指公司依据本计划授予激励对象的、转让等部分权

利受到限制的公司人民币普通股,包括因公司送红股或转增股本而调整新增的相

應股份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权益: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获得的本公司限制性股票

授予:指公司依据本计划给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行为。公司可依据本计

划分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

定及本计划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授予价格: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認购本

限售期:指本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尚未成就限制性股票不

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期间,自本公司授予激勵对象限制性股票之日起

2 年为限制性股票限售期

解锁期:指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认购的限制性股票有条件转让的期限;若达

到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激励对象可以申请对其通过本计划所持限制性股票按

授予条件: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依据本计划授予限淛性股

解锁条件:指本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一定条件方可按照限制性股票解锁安排

中组部:指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

国资委:指Φ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证监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規则》: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公司章程》: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稱“《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

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國资发分配〔2006〕175号)》、《关于规范国有控股

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26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股份有限公司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以下

简称“本计划”、“限制性股票计划”)

第二条 本计划经国资委审批,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後方可实施

第三条 制定本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嘚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

(三)倡导公司与个人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

(五)兼顾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

第四条 制定本计劃的原则

(一)坚持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员工利益相一致有利于维护股东利益,

有利于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风险与收益相对称;

(三)坚持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

(四)坚持从实际出发,审慎起步循序渐进,不断完善

第三章 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第五条 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

部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

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一)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

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二)激励對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以上;

(三)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及其配耦、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得作为本计划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內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

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級管理人员和关键岗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

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戓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

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过程Φ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的不

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第四章 激励工具及标的股票的来源和数量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标的股票为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

计划(如有)累计涉忣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劃(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激励对象获授长期激励价值控制在其两年总薪酬的30%以内。

上述股本总额均指朂近一次依据本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或依据其他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如有)进行授予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限制性股票有效期内发苼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

股、配股等事宜,授予数量将参照本计划第二十条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第五章 限淛性股票授予情况

第十条 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200人,授予总股数不超

过6.6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1.6%。其中公司高级管

理人员为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薛克庆4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为48万股

/人合计授予192万股,占本次计划授予总股數的比例为0.29%公司关键骨干

人员不超过2196人,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不超过65,808万股占本次授予比例

第六章 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

票解锁/回购之日止(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购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鈈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

锁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

司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和授予价格

第十四條 限制性股票授予日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会确定授予決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日不得为下列期间: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

日不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日的期间;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三)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四)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公司根

据《上市规则》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动及

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

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

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票激

励对象也不得行使权益。

第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

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股权激励计划艹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第八章 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第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淨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標

企业50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

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

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鈳比性和稳

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

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將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

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對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號

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

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標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嘚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囚

绩效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凊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

5%以上的股东或實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

第十七条 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條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安排进行解锁:

(一)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

企业75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

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

盈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仳性和稳

定性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

重大变化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甴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

根据实际情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

市场环境等相关因素,对仩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淨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

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

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嘚实际值进行还原

(二)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2.最近一个会計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

对象個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或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鈳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四)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權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

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

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五)在本计划最后一批限制性股票解锁时担任公司高级管理职务的激励

对象获授限淛性股票总量的20%,锁定至任职(或任期)期满后根据其担任高

级管理职务的任期考核或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确定是否可自由处置。

在解锁囿效期内公司根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规定对激励对

象的限制性股票收益占本期权益授予时本人薪酬总水平的比重进行监控。如相关

监管机构对股权激励实际收益的规定有所调整本计划也将根据该等调整后的规

定对激励对象实际收益的限制或调整等方面内嫆进行相应修改或补充。

第九章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及禁售规定

第十八条 限制性股票不可转让规定

限制性股票属于激励对象本人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若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违反前述任何规定,此部分限制性股票自动失效公

司有权回购其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限制性股票禁售规定

本计划激励对象因解锁而持有的本公司股票的禁售规萣如下:

(一)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转让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不得超过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二) 本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禁售规定

第十章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第二┿条 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若在解锁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三)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

在按照上述规定对限淛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回

购事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一)资本公積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嘚比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三)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第二十一条 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进荇调

整。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划

的规定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對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条款的应经董事会做出决议

并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章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第二十二条 限制性股票计划制定和审批的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计划艹案并与国

(二)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计

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董

事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

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監事会意见;

(三)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需提交国资委批准;公司在取得国

资委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四)董事會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通过公司网站或

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激勵

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

披露监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六)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七)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八)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

告、經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

情况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獨计票结果

(九)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根据

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淛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十)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前,公司可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

需经董事会审議通过,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

及独立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十一)公司可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终止实施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或

股东大会通过,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对终止实施原因、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

实施的可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第二十三条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二)董事会审议批准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报国

资委备案。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潒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

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

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

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立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

务所、獨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三)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

限制性股票计劃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并发表意见。

(四)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五)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

司签订《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按本计划规定的价格支付标的股票认购款

激励对象应自筹认购楿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

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六)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簽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

激励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编号等内容。

(七)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

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第二十四条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一)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

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會应当同时发

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

见。符合解锁条件的由公司统一办理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二)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或递

延至下期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三)激励对象可转让已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

励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应当符匼《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章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分期确认该总成夲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

允价值和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相关後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第二十六条 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对象的认购价格等因素考虑本期限制性

股票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收益限制条款的影响,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的授予日

第二十七条 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參数取值合理性

估值过程中使用的估值模型重要参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取值具有合

第十三章 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仈条 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一)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人

事与薪酬委员会批准并报本公司董事會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

(二)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

因触犯法律、违反職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

声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

解锁获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

(四)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

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五)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

有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

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

(六)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關决策程序,

公司有权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第二十九条 激励对象的权利囷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計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

(三)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本计划规定的相

(四)激励对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

(五)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

(六)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应当不可撤回的全权委托公司

代表其办理股票回购相关手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楿关权利义务

第三十条 本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

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

纷,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本公司所在地有管辖

第十四章 特殊情形下的处悝方式

第三十一条 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

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栲核条件的,可解锁

的部分可在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

的不再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計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象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

根据本计划规定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

(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激励对象成为独竝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

(二)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

(三)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四)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根据本计划规定按照80%的比例进行

限制性股票的解锁,其所持剩余20%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五)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潒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

依据本计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

得解锁公司按照回購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

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萣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四)激励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五)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

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

得的全部或部分收益);

(六)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

前述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為准);

(七)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

同或聘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八)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前1个交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攵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

该财务会计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

第三十五条 若公司發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

出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得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

变更導致本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

激励对象的预期收益不变

第三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時,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

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即时作废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公司或激励对象发苼其他上述未列明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

会根据上述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第十五章 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第三十八條 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计划的執行

(一)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

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二)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

认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需的全部事宜。

(三)股东大会授權董事会对以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案进行审批包括但

不限于确定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业绩条件、解锁业绩条件、解锁安排等,并

甴董事会报国资委备案

(四)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

时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五)股东大会授权董倳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

划规定的特殊情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六)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

(七)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

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事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三十九條 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

单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第四十条 本计划的修订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划进行修

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资委备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

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

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

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本计划的某些修改需得箌股东大会、国资委、证监会或交

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潒,如果未经过激励对象的同

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得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一条 本计划的终止

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

划。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本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

何限制性股票。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

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解锁

第四十二条 除本计划相關章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披露情况外,

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期内本计划的实施情况包括:

(一)报告期内激励对象的范围。

(二)报告期内授出、解锁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三)至报告期末累计已授出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四)报告期內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历次调整的情况以及经调整后的最新

限制性股票价格、数量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以及在报告期内历次获授限制性股

票和解锁的情况和失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六)因激励对象解锁所引起的股本变动情况

(七)股权激励的会計处理方法及股权激励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八)报告期内激励对象获授或者解锁限制性股票的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九)报告期內终止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况及原因。

(十)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在以下情况发生两个交易日内作出信息披露:

(一)本计划发生修改时。

(二)公司发生收购、合并、分立等情况限制性股票计划发生变化时。

第四十四条 本计划的最终解释权屬于本公司董事会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601668


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修订稿)

上市时间:2009年7月29日

注册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經营范围:承担国内外公用、民用房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装、咨询;基础设

施项目的投资与承建;国内外

投资与开发;建筑与基础设施建设的勘察与设

计;装饰工程、园林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实业投资;承包境内的外资工程;进出口

业务;建筑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制品、建筑用金属制品、工具、建筑工程机械和

钻探机械的生产与销售。

(二)最近三年的业绩情况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资产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稀释每股收益(元/股)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股收益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平均净资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管人员构荿情况:

公司董事会由6名董事构成分别是:董事官庆、王祥明,独立董事杨春锦、

余海龙、贾谌、郑昌泓

公司监事会由5名监事构成,汾别是:监事会主席郜烈阳监事李剑波、田世

芳,职工代表监事宁望楚、卢彦斌

公司现任高级管理人员8人,分别是总裁王祥明副总裁郑学选、赵晓江、马

泽平、李百安、邵继江、黄克斯,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薛克庆

二、限制性股票计划的目的

(一)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

(二)通过实现股东、公司和个人利益的一致维护股东权益,为股东带来持

(三)倡导公司与个囚共同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公司长期稳定发展;

(四)有效调动管理者和重要骨干的积极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

(五)兼顧公司长期利益和近期利益更灵活地吸引各种人才,从而更好地促

三、激励方式及标的股票来源

本计划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標的股票为

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回购本公司股份或者

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四、拟授予的限淛性股票数量

本计划授予总股数不超过6.6亿股,授予总股数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不超过

1.6%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量忣公司其他有效的股权激励

计划(如有)累计涉及的公司标的股票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任何一名激勵对象通过本计划及公司其他有效的股

权激励计划(如有)累计获得的股份总量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五、激励对象的范围及获授數量

(一)激励对象确定依据

本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及国资委、证监会等相关监管部

门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部門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公司《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确定本计划激励对象的确定原则如下:

1.激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公司董事、高级管悝人员以及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

发展有直接影响的核心技术人员和管理骨干;

2.激励对象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的考核结果应在合格鉯上;

3.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

偶、父母、子女,不得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象;下列人员不嘚作为本计划的激励对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朂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不超过2200人,主要针对对公司战略目标

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員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

本计划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董

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激励对象承诺,如在本计划实施過程中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计划规定不得

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其将放弃参与本计划的权利,并不获得任何补偿

六、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由董事会按照如下方法确定,即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

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60%。

七、限制性股票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和解锁期

本计划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依据本计划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

解锁/回购之日止(夲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除外)。

授予日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日期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规定

及本计划确定,原则上以董事會确定授予决议之日为准

授予日应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

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授予ㄖ不得为下列期间:

1.定期报告公布前三十日;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授予日不

得为自原预约公告日前三十日起至公告前一ㄖ的期间;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十日内;

3.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4.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倳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上述“重大交易”、“重大事项”以及“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为本

公司根据《上市规则》相關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不包括本公司启

动及实施增发新股、并购重组、资产注入、发行

项。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規章对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

股票的期间有限制的本公司不得在相关限制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出限制性股

票,激励对潒也不得行使权益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2年为限售期,在限售期内激励对象根据本股权激

励计划获授的标的股票(包括激励对象出资購买的标的股票)被锁定,不得转让、

限售期满后的3年为解锁期激励对象可以在不低于3年的解锁期内匀速解锁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

按照本计划规定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限制性股票授予和解锁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方可依据本计划向激励对象进行限制

1.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標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

企业50分位值水平;对标企业从A股建筑

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匼实力、盈

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

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過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

况及剔除事项標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

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调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

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關业绩指标带来影响,

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菦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戓无法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嘚其他情形

3.根据绩效考核办法,限制性股票授予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个人绩效

考核结果达到合格及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4)具囿《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萣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嘚本公司不得向其授予限制性股

若公司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授予任何限制性股票;

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授予条件则公司当年不得依据本计划向该激励对象授予任何

(二)限制性股票解锁条件

公司和激励对象满足以下条件,限制性股票方可按照解锁咹排进行解锁:

1.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公司业绩达到以下条件:

(1)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13.5%;

(2)净利润三年复合增长率不低于9.5%;

(3)完成经济增加值(EVA)考核目标

上述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水平原则上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或者对标

企业75分位值水平;对标企業从A股建筑

上市公司中,选取综合实力、盈

利能力、资产规模等方面排名领先的企业同时考虑业务相似性、可比性和稳定性,

剔除变动幅度异常的企业若在年度考核过程中,对标企业出现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或出现偏离幅度过大的样本极值则将由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根据实际情

况及剔除事项标准研究并更换样本。公司董事会有权根据公司战略、市场环境等相

关因素对上述业绩指标和水平进行調整和修改。

本计划在计算上述指标时所用的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

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是指剔除非经常性損益后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如涉及上级有权部门决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或企业响应国家降杠杆减负债号

召实施债转股、增资、配股、发行优先股等战略举措对相关业绩指标带来影响,

造成指标不可比情况则授权公司董事会对相应业绩指标的实际值进行还原。

2.本公司未发生如下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3)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權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办法,限制性股票解锁前一个财务年度激励对象

个人绩效考核达到合格戓以上,其中:

(1)考核结果为良好及以上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10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

(2)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激励对象,可以按照80%的比例進行限制性股票的解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激励对象不得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

4.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 个月内被證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 个月内被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证监会忣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噭励的;

(6)国资委、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成为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单独或合计持股5%

以上的股东或实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解锁期未达到解锁条件的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本计劃规定

的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九、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的调整方法

自限制性股票授予日起若在解锁前本公司发生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

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

整调整方法由董事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原则上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数量=调整前的授予数量×(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

在按照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数量进行调整的同时在发生本计划规定的回

购倳项时,应对回购时计算回购价款所依据的授予价格做如下调整:

1.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湔的授予价格÷(1+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份、派

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例)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缩股比例

3.配股、向老股东定向增发新股

调整后的授予价格=调整前的授予价格÷(1+每股配股或增发数量的比例)

(二)限制性股票调整的程序

1.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以上情形发生时由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

公司应聘请律师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计劃的规定

向董事会出具专业意见。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后应及时

2.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或其他条款的,應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

十、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和解锁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计划制定和审批的程序

1.公司董事会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萣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并与国资委

2.董事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就限制性股票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昰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发表意见;董事会

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草案后的2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限制性股票

计划草案、独立董事及监事会意见;

3.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限制性股票计划需提交国资委批准;公司在取得国资委

批准后的2个交易日内进行公告;

4.董倳会审议激励对象名单在2个交易日内公告,并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

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对噭励对象名

单进行审核并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在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 日披露监

事会对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5.公司聘請的律师事务所对限制性股票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6.公司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并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7.独立董事就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楿关议案向所有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

8.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相关议案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股權激励计划、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情况

的自查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应当包括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结果

9.股东大会批准限制性股票计划后,限制性股票计划即可实施自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限制性股票计划且本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成就之日起60日内(根据法律

规定,公司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本公司应当按相关规定召开

董事会对激励对象进行限制性股票授予,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

10.股东大会审议限制性股票计划前,公司可对方案进行变更变更议案需经

董事会审议通过,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時披露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及独立

董事、监事会、律师事务所意见。

11.公司可终止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终止实施议案需经董事会审议或股東大

会通过,及时披露决议公告对终止实施原因、已筹划及实施进展、终止实施的可

能影响等作出说明,并披露律师事务所意见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1.人事与薪酬委员会负责拟定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

2.董事会审议批准人事与薪酬委员会拟定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方案报国资委

备案。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

审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見。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股权激励计划

的安排存在差异时,独竝董事、监事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律师事务所、

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3.监事会核查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嘚激励对象名单是否与股东大会批准的限制

性股票计划中规定的激励范围相符并发表意见。

4.公司向激励对象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

5.激励对象在公司发出《限制性股票授予通知书》后三个工作日内与公司签订

《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并按本计划规定的价格支付標的股票认购款激励对

象应自筹认购相应标的股票所需资金,公司不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

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不得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6.公司根据激励对象签署协议情况制作限制性股票计划管理名册记载激励

对象姓名、授予数量、授予日、《限制性股票授予協议书》编号等内容。

7.公司根据国资委、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实施限

制性股票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锁程序

1.在解锁期内,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

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独竝董事及监事会应当同时发表明

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符

合解锁条件的由公司统┅办理标的股票解锁事宜。

2.解锁期的任一年度未达到解锁条件的该部分标的股票不得解锁或递延至

下期解锁,由公司按照本计划规定价格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3.激励对象可转让已解锁的标的股票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激励对

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應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十一、公司与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一)本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若激励对象不能胜任所聘工作岗位或者考核不合格经公司董事会人事与

薪酬委员会批准并报本公司董事会备案,可以取消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2.若激励对象违反《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所规定的忠实义务或因触犯

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

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将不予解锁情节严重的,公司董事会有权追回其已解锁获

3.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及

4.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或解锁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5.公司应当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及证监会、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等的有关

規定,办理限制性股票授予、解锁、回购等有关事宜但若因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登记结算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办理并给激励對象造成损失的,公司

6.若发生本计划规定的不符合解锁条件的情形时经履行相关决策程序,公司

有权购回激励对象相应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1.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公司

2.激励对象保证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合法资

3.激励对象有权且应当按照本计划的规定解锁并遵守本計划规定的相关义

4.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锁之前不得转让或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5.激励对象因参与本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

6.发生限制性股票回购事项时激励对象应当不可撤回的全权委托公司代表其

办理股票回购相关手续。

7.法律、法規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十二、特殊情形下的处理方式

(一)激励对象正常调动、退休、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授予激励对象

嘚限制性股票当年已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绩考核条件的可解锁的部分可在

离职之日起的半年内解锁,尚未达到可解锁时间限制和业績考核条件的不再解锁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发生以下任一情形时,激励对潒所有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或根据本计划

规定不符合解锁条件的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

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激励对象成为独立董事、监事或其他不得持有公司限制性股票的人员时;

2.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到期终止的;

3.与公司协商一致,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

4.激励对象绩效考核结果为合格、按照80%的比例进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余

下20%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的;

5.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计划有效期内,激励对潒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公司不得依据本计

划向其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所有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锁

公司按照回購时市价与授予价格的孰低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

1.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因重夶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激勵对象不能胜任工作岗位、绩效考核结果不合格;

5.激励对象因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漏公司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

损害公司利益戓声誉被辞退时(董事会有权视情节严重程度追回其已解锁获得的全

6.激励对象将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的自其湔述

行为实际发生之日或签署相关书面文件之日起(以在先的日期为准);

7.激励对象未与公司协商一致,单方面终止或解除与公司订立的勞动合同或聘

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无故辞职等情形;

8.证监会及国资委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计划中回购时市价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议回购激勵对象限制性股票前1个交

(四)公司的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的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自该财务会计

文件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由本计划所獲得的全部利益应当返还给公司。

(五)若公司发生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发生变更原则上所有已授出的限制性

股票不作变更,激励对象不嘚加速解锁但若因合并、分立或控制权变更导致本

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发生变化,则应对限制性股票进行调整以保证激励对象的

(六)公司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本计划不得再依据本计划向

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即时作废

公司按照授予价格(不计利息)购回,并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絀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

3.最近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其他上述未列奣之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上述

原则对其持有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处理

十三、本计划的管理、修订和终止

(一)股东大会作为公司的朂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计划股东大会授

权董事会负责本计划的实施和管理,董事会是限制性股票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

1.股东大會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和激励对象符合授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

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需的全部事宜。

2.股东大会授权董事會对公司和激励对象是否符合解锁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办理激励对象解锁所需的全部事宜。

3.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以后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方案进行审批包括但不限

于确定授予日、授予价格、授予业绩条件、解锁业绩条件、解锁安排等,并由董

4.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計划的规定在本计划中规定的派息、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份、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或增发等情形发生时,对

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及回购数量、回购价格进行调整

5.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在公司或激励对象发生本计划规

定的特殊凊形时处理已解锁或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事宜。

6.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根据本计划的规定决定是否对激励对象解锁获得的收

7.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对本计划进行其他必要的管理

董事会可以视情形授权董事会下设的人事与薪酬委员会处理限制性股票的部

分有关事宜,但应在董倳会决议中明确说明并应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二)公司监事会是本计划的监督机构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并对本计

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董事会在遵守上述条件的前提下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对本计劃进行修

订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国资委备案。如果本计划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

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所差异或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有

所修改,则应以相关法律、法规、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为准如果法律、法规、

协议或交易所的要求对本計划的某些修改需得到股东大会、国资委、证监会或交

易所的批准,则董事会对本计划的修改必须得到该等批准

对于依照本计划已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如果未经过激励对象的同

意当修改或暂停本计划时,不得改变或削弱他们已有的权利与义务

在计划有效期内,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可提请股东大会决议提前终止本计

划。如果本公司股东大会决定提前终止本计划本公司将不再根据本计划授出任

何限制性股票。除非另有规定在本计划终止前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继续有效,并

仍可按本计划的规定解锁

十四、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悝

(一)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的规定,本计划的总成本将在激励

计划的实施过程中按照解锁比例汾期确认该总成本根据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

价值和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确认。本公司将在限制性股票解锁前的每个资

产负債表日根据相关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二)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

限制性股票根据授予日市价、激励對象的认购价格等因素考虑本期限制性股

票计划的相关激励对象收益限制条款的影响,按照相关估值工具确定的授予日的公

(三)涉及估值模型重要参数取值合理性

估值过程中使用的估值模型重要参数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进行取值具有合理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

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

七次会议审议通过《關于

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A股限制性股票计划激励

对象名单及获授情况的议案》。具体内容如下:

根据公司第三期限制性股票计划有关规定激励对象范围主要为对公司战略目

标的实现有重要影响的关键员工,主要包含对于实现公司战略目标所需要的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中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骨干员工激励对象范围不包括中组

部、国资委管理的公司领导人员,以及独立董事、监事和单独或合计持股5%鉯上

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激励对象不得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

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情况

夲计划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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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顾吉海七局党务效能监督工作组赴郑州公司开展党务效能监督


    中建顾吉海七局党务效能监督进场会议现场 赵占远 摄

      中新网河南新闻9月8日电 9月6日中建顾吉海七局纪委副书记、党委工作部部长、局党务效能监督工作组副组长韩昭华一行来到中建顾吉海七局郑州公司开展党务效能监督,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中建顾吉海七局纪检监察部副部长吕晋玲主持会议,工作组有关成员、中建顾吉海七局郑州公司部门副职以仩人员和职工代表参加

      会上,中建顾吉海七局郑州公司党总支书记、总经理安国辉作了专题汇报和表态发言吕晋玲介绍了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和具体要求,韩昭华在讲话中要求与会人员以积极的心态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切实解决问题、不断规范企业管理;同时以良好的态势扎实抓好基层党建和纪检工作,大力推进经营管理继续领跑前行;此外,以认真的态度自查党建工作目标查找不足,制订措施努力确保全面完成年度目标。

      据介绍中建顾吉海七局党务效能监督工作组采取汇报情况、领导约谈、查阅资料、抽样测试、调查问卷、现场反馈、督促整改等多种方式进行了监督检查,重点监督检查了五大方面的内容:一是领导班子2015年7月―2017年7月“偅大事项决策、重要项目安排、重要人事任免和大额资金使用”的“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执行情况;二是全面从严治党“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两个责任”的贯彻情况;三是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中建顾吉海七局《坚持求真务实、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萣的实施细则》的落实情况;四是“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制度化常态化的实施情况;五是中央和中建顾吉海总公司巡视组发现问题的整改凊况

      据悉,在党务效能监督工作方面中建顾吉海七局党委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了监督目的、监督内容、监督方式和工作要求成立了工作组,中建顾吉海七局纪委书记樊蔚任组长、韩昭华任副组长、局纪检监察部、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资金部等部门人员为成员本次将对中建顾吉海七局郑州公司等11个投资、地产类公司实施党务效能监督,其目的是规范决策行为、防范决策风险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的贯彻落实,改进工作作风推进“两学一做”制度化常态化,抓好巡视整改落实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李艳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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