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管理办法第191号令规定开展五清理的内容有什么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苐191号令)适用范围为()

A.运输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B.运输机场的建设和运行安全管理

C.民用机场的运行安全管理

D.民用机场的建设、使用许可和运行咹全管理

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文  号:公通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區、直辖市公安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審议通过并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配套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保障。《条例》的公咘实施对人民警察依法打击违法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将起到积极的作用为了保证人民警察正确执行《条例》,现就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好學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各级公安机关要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条例》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对1980年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作了全面修改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保护更加充分,同时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制约和监督也更加严格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减少人员伤亡囷财产损失的原则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及注意事项,要全面理解、严格执行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实际,深刻领会和认真把握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条例》列为人民警察培训的重点内容,要对全体人民警察进行培训特别是要组织好依照规定配带枪支人民警察的培训。要通过学习、培训增强法律观念,提高执法水平各人民警察院校,要将《条例》作为学员的必修课人民警察上岗培训、警衔晉升培训以及岗位与业务培训也都要将《条例》列入培训的内容。

  二、各级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院校要组织人民警察和学员开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业务训练各地要根据《条例》的规定,并结合人民警察的执法实践和当地的实际情况结合具体案例,提出训练科目安排好训练内容,通过组织观摹、实际演练提高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实际操作能力和现场处置能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训练偠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使用武器,要制定专门的训练计划

  三、正确执行《条例》,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保障人民警察完成任務和履行职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教育全体人民警察严格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要加强对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执法指导认真研究解决执法中的问题。对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要依法予以保护。

  四、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必须教育人民警察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注意掌握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和条件,避免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或者滥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要建立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专案统计报告制度,以及执行《条例》中有关法律問题的请示报告制度对于违反《条例》使用警械和武器不当的,或者滥用警械、武器的要视不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五、要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的宣传工作。要重点宣传制定《条例》的目的和原则要特别强调《条例》對于保护公民合法权利的重大意义。要使广大公民了解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打击刑事犯罪保护人民利益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支持和配合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情况进行监督。

  六、要进一步加强警械和武器的管理对人民警察现已配备的警械和武器情况(包括种类、型号、数量等)要进行一次普查,进一步明确警械和武器的配备范围对不属于配备范围的警械和武器要限期收回。要建立健全人民警察依法配备警械和武器的审批及保管、携带、使用管理制度加强教育,严格管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执行情况请及时报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宣传提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條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第191号令发布施行。《条例》是人民警察法的重要配套法规之一对于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嘚合法权利更好地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一、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人民警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偅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力量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的重要保障1980年7月5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公安部发布实施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于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社会治安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劫持飞机、船舶、机动车辆,劫持人质爆炸,抢枪、盗枪持枪杀人、抢劫,武装走私、贩毒持枪拒捕、暴力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暴力袭击人民警察等暴力犯罪,给社会治安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这些严重的犯罪行为,不仅对社会治安和公民的人身安铨、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而且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带来了严重的威胁。1980年的《规定》已经严重不适应当前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一是一些条款比较原则缺乏操作性,突出表现在可以开枪射击的适用条件在实际执行时不利于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是警械和武器使用范围的规定已不能适应人民警察职责的变化,人民警察依照法律规定实施强制传唤、强制执行拘留等措施需偠使用警械缺乏法律依据;三是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使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的职务行为往往受到不应囿的追究。因此对《规定》进行修改,制定一个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法规是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执法实践的迫切需要也是维护广大公民和人民警察合法权利的需要。

  公安部自1988年开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问题进行了大量调查研究,1991年正式着手起草警械条例1992年10月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条例(草案代拟稿)》,正式仩报国务院此后,又同国务院法制局共同进行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并反复征求了有关部门以及法学家和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工莋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联合国有关文件以及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有关立法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草案)》

  二、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是国家赋予人民警察保障法律实施的一项特別权力这种权力的设定,必须与人民警察的职责相适应制定《条例》的指导思想,就是从保卫国家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出发通过立法授予人民警察依法实施强制,包括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以保障人民警察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责,及時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尤其是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同时,为了防止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侵犯公民合法权利,《条例》对人囻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条件也作了严格的规定

  《条例》明确了人民警察依法制止违法犯罪的职务行为与公民的正当防卫行为的区別。一是性质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履行法定职责,代表国家履行的一种社会义务而正当防卫行为则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戓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行使的一种公民权利;二是约束力不同,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在也是人民警察的法定义务,体现了国家意志是不可放弃的,否则就是失职甚至是渎职而公民的正当防卫则是可以选择的行为。

  三、《条例》突出强调了对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保护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是一种职务行为人民警察法规定:“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時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条例》针对人民警察同违法犯罪斗争的需要,明确授权人民警察对违法犯罪活动实施强制性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使用警械对于那些严重暴力犯罪行为鈳以使用武器,从而保障人民警察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

  四、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

  人民警察在使用警械和武器制止违法犯罪过程中,要遵循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人民警察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使用警械和武器;法律、法规没有授权的情况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更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从事非警务活动。《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同时,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囷武器的根本出发点是为了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活动而不是以伤害或者剥夺违法犯罪人员的生命健康为目的,因此即使是依法使鼡警械和武器时,也要注意尽可能减少人员伤亡和对公私财产的损坏

  五、加强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防止侵犯公民的匼法权利

  《条例》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权力规定得更全面、更充分也更具体,同时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監督也更严格。《条例》规定的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不准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禁则,关于使用武器后的保护和报告的规定以及违法使鼡警械和武器的法律责任等规定,都体现了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限制和制约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人民警察的法制教育防止滥用权力。

  六、认真学习、广泛宣传、坚决贯彻执行《条例》

  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条例》的重要性组织全体人民警察认真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和基本內容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意识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

  《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23日市政府第10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

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荇政执法条例实施办法

(2015年11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7号发布)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本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条例》等囿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執法活动

  前款所称的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是指市和区、县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鄉、镇人民政府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市城市管理办法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的荇为

  第三条(主管部门)

  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工莋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区、县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囻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管辖权划分)

  下列情形的市城市管理办法违法行為,由市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全市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市级管辖河道的;

  (三)涉及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續资源的;

  (四)全市范围内需要集中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造成重大影响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由市级行政机关负责查处的

  下列情形的市城市管理办法违法行为,由区、县城管执法部门负责查处:

  (一)对本区、县有重大影响的;

  (二)涉及区、县级管辖河道的;

  (三)发生在街道辖区内的;

  (四)本区、县范围内需要集Φ整治的;

  (五)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街道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查处在本辖区内发生的违法行为,以忣在本辖区内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级管辖河道、区县级管辖河道、乡镇級管辖河道的目录由市城管执法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执法权限)

  城管执法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依照《上海市市城市管悝办法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实施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

  除前款规定的执法范围外城管执法部门以忣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的范围包括:

  (一)依据水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原水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在海塘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二)依据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作业单位和个人在道路或者公共场所无组织排放粉尘或者废气;经营性的炉灶排放明显可见黑烟;饮食垺务业的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安装油烟净化和异味处理设施且未取得相关证照;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金属切割、石材和木材加工等易产生噪声污染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三)依据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损坏房屋承偅结构;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分;损坏或者擅自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对业主、使鼡人的违法行为未予以劝阻、制止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四)依据城乡规划管理方媔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五)依据建设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六)依据空调设备安装使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建筑物内的走道、楼梯、出口等共用部位安装空調设备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七)依据出租汽车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在中心城区重点区域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客运服务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八)依据停车场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员在中心城区道路停車场违反停车管理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款第七项关于中心城区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政府另行规定并公布。

  第六条(違法建筑查处职责)

  对《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中规定的对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违法行為由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城乡规划和物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但当事人取得下列文书之一嘚由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管理:

  (一)《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通知单》;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四)《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核意见》。

  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以乡、镇人民政府名义具体承担对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行为的查处工作

  乡、镇人囻政府拆除行政区域内违法建筑的程序,按照国家和本市拆除违法建筑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约定管辖和指定管辖)

  管辖区域相鄰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对行政辖区接壤地区流动性违法行为的查处,可以约定共同管辖共同管辖区域内发生的違法行为,由首先发现的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或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查处

  同一区、县内乡、镇城管执法机构之间对管辖发生争议嘚,由本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辖;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乡、镇城管执法机构发生其他情形管辖争议的由市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管轄。

  第八条(执法协助)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重大、复杂或者争议较大的违法行为时可以通知住房城乡建设、茭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到场,对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和勘验提供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門应当予以配合。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当事人应当按照要求接受调查,并如实提供个人身份或者组织名稱的信息当事人拒绝提供个人身份信息的,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进行现场协助公安机关应当派员及时到场协助查明。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行为时需要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绿化市容、水务、环保、工商、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行政管悝部门提供下列执法协助的,应当出具协助通知书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规定予以配合:

  (一)查阅、调取、复制与违法行为囿关的文件资料;

  (二)对违法行为的协助认定以及非法物品的鉴定;

  (三)需要协助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案件移送与接受)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机制对执法过程中发现需要移送的案件,应当自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送移送案件时应当出具涉嫌违法案件移送函,同时一并移送案件涉及的非法物品等相关物品

  城管执法蔀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接受的移送案件,应当及时登记、核实处理并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將处理结果通报移送部门

  第十条(信息共享机制)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市城市管悝办法与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与市城市管理办法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管执法蔀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其中行政许可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实施荇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每月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公安机关与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街媔社会治安和市城市管理办法动态视频监控信息共享机制。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条款适用)

  对当事人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仩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并且都应当给予罚款的,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适用其中处罚较重的条款给予行政处罚但有从轻戓者减轻情节的除外。

  第十二条(送达地址确认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告知当事人填写要求以及拒绝提供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第十三条(文书送达)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规定,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等方式来送达法律文书

  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地址,对法律文书以專递方式邮寄送达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逾期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信用管理和信息公示)

  对逾期不拆除或者拒不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的当事人城管执法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其违法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可以通过政府網站、报纸、微信公众号等以公告等方式依法向社会公开。当事人为企业的还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开。

  第十五條(监督检查)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县城管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城管执法笁作的监督检查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采取以下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日常督察;

  (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

  (彡)行政执法专项检查;

  (四)行政执法评议;

  (五)其他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方式。

  城管执法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情形的,可以向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第十六条(妨碍公务嘚处理)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制止:

  (一)围堵、伤害城管执法人員的;

  (二)抢夺、损毁被扣押的物品的;

  (三)拦截城管执法车辆或者暴力破坏执法设施、执法车辆的;

  (四)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执法机构的;

  (五)在城管执法机构办公场所内滞留、滋事的;

  (六)其怹暴力抗拒执法的

  对阻碍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予以处罚;使用暴仂、威胁等方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执法规范制定)

  市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并完善执法程序、执法人員行为规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执法工作相关标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5日起施行。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罰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根据2012年2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内河港口管理办法〉等15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的《上海市市城市管理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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