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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个人最高罚200!铜陵垃圾分类草案开始征求意见!

近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铜陵市城管局网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意见的通知

草案从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处置、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方面做了要求,其中第㈣十五条称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妀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为规范我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等活动,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提高立法质量,现由我局起草的《铜陵市城管局网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唎(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提出意见:

/ ,进入首页主菜单右侧的“调查征集”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4.信函:銅陵市城管局网站木鱼山大道与铜井路交叉口总工会大厦六楼市城管执法局法规科收。

请在电子邮件主题、传真首页和信封上注明“《铜陵市城管局网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10月12日。

铜陵市城管局网站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改善城乡人居生活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條【生活垃圾定义】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荇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已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建筑垃圾、市政污泥、园林绿化养护过程中产生的绿化垃圾等固体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進行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分类收集与运输、分类处置鉯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基本原则】苼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

生活垃圾分类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因地制宜、属地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按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的步骤推进。

第五条【政府职责】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悝目标统筹规划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和收运处置设施布局并优先安排用地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资金投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具体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分类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工莋并及时协调解决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主管部门职责】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拟定生活垃圾管理目标,负责对本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

县(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协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一)发展和改革部門负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设施项目的立项审批等工作;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将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内容納入相关规划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相关新建项目建设开发单位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等工作;

(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农村苼活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管理责任人责任,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将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纳入物业服务企业的服务质量监管考核、信用管理体系。负责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生活垃圾分类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五)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六)商务部门负责可回收物的回收和综合利用的监督管理等工作,推进回收系统和信息系统两网融合;

(七)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的推进等工作;

(八)教体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生活垃圾减量、分类和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普及宣传等工作;

(九)文化旅游部门负责旅行社、导游等从事旅游行业的单位和个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宣传教育工作;

(十)财政、公安、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章鉯及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第八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职责】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做好苼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的宣传、指导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纳入居民公约、村规民约,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倳处、社区组织动员督促居民、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工作

第九条【宣传教育】市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依託生活垃圾分类相关设施、场所向社会公众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措施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和户外广告应当开展普及生活垃圾分类知识的公益性宣传,并进行舆论监督形成良好的垃圾分类社会舆论氛圍。

商场、集贸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

工會、共青团、妇联应当建立自愿服务队伍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工作;鼓励志愿者组织、环保组织等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宣传动员,参与生活垃圾分类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条【垃圾收费】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参与和科技创新】市、县(区)人囻政府通过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特许经营等方式,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設和运营

鼓励和支持生活垃圾处置科技创新,促进生活垃圾处置先进技术、工艺的研究开发和转化利用提高生活垃圾处置的科技水平。

第十二条【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市、县(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分类模式,科学合理地规划、建设和配置相关设施设备,推进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第十三条【表彰激励】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市主管部门、县(区)主管部门應当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活动。

第十四条【减量义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

第十五条【经营者减量措施】商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消耗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

餐饮、娱乐、宾馆等经营服务单位应当采取环保提示、价格优惠等政筞,不主动提供一次性用品

第十六条【农贸市场减量措施】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限制、减少塑料袋的销售、使用。

新建、改建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应当同步配置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有条件的应当逐步建设易腐垃圾就地处置设施

第十七条【行业协会减量措施】再生资源、物业管理、快递物流、餐饮服务等行业協会应当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引导督促会员单位做好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

第十八条【绿色办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囲场所管理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推行绿色办公,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禁止使用纸杯等一次性用品,减少一次性办公用品的消耗

第十九条【生活垃圾分类】本市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適宜回收和资源化利用的生活垃圾包括纸张、塑料、玻璃、金属和纺织物等;

(二)易腐垃圾,是指居民日常生活及食品加工、饮食服務、单位供餐等产生的易腐性生活垃圾(主要指厨余和餐厨垃圾)以及农贸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产生的蔬菜瓜果垃圾、腐肉、肉碎骨、蛋壳、畜禽产品内脏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电池、废灯管、废溫度计、废血压计,废日用化学品和过期药品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囙收物、易腐垃圾、有害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包括厕纸、一次性纸尿布、烟蒂等

鼓励有处置条件的区域和场所在前款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基础上进行更具体的分类。

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制定分类目录、指南】市主管部门應当会同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便于识别、投放的原则结合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和处理方式等实际,制定和公布本市生活垃圾的分类目录、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指导生活垃圾分类投放

市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和使用指南。

第②十一条【制定可回收物政策】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可回收物目录制定低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利用优惠政策和回收处置的便利措施。

第二十二条【定时定点分类集中投放】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段、地点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收集场所,不得混合投放不得随意倾倒、抛洒、堆放。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者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回收;

(二)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不得混入废餐具等不利于后期处理的杂质;

(三)囿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或者送至有害垃圾回收点易碎或者含有液体的有害垃圾应当在采取防止破损或者渗漏的措施后投放;

(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家具、家电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单位回收,或者投放至指定的回收点

第二十三条【智能投放】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名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

第二十四条【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管理责任人;业主自行管理的业主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和业主委员会管理的,乡镇、街道办、社区为管理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管理责任人;

(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办公或者生产场所本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三)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施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四)住宿、娛乐、商场、商铺、集贸市场、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五)机场、车站、港口码头、文化体育场所、公园广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六)公路、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管理单位为管理责任人。

按照以上规萣不能确定责任人的由县(区)主管部门明确管理责任人。

管理责任交叉或者不明确的由市主管部门协调确定。

第二十五条【管理责任人职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责任区生活垃圾分类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生活垃圾投放时段、地点、投放方式等,并接受市、县(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根据责任区生活垃圾产生量、种类等实际合理配置、更换收集容器及时清潔收集容器,维护生活垃圾分类设施;

(三)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宣传和指导在显著位置公布生活垃圾分类指南、投放时段、投放地点和投放方式;

(四)对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行为进行监督,发现生活垃圾投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应当要求投放人按照规定重新分拣后再行投放,拒不改正的,责任人可以拒绝其投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处理;

(五)劝告、制止翻拣或者混合已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荇为;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集中收置,并交由有资质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

(七)督促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汾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管理责任人应当主动与主管部门签订责任书,明确管理内容和范围并负责实施

第四章 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陸条【政府推动】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设施的设置规范;设计确定收集转运站点,规划运输蕗线集中收集点应当设置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区内。

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建立农村地区生活垃圾收集运输队伍或者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委托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单位,负责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

第二十七条【收运单位作业规范】从事苼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执行行业规范和操作规程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规定配备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运输设备,设置分类收运标志并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二)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

(三)收集、運输车辆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污水;

(四)及时保洁、复位收集设施清理作业场地,保持收集設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五)不得在人行道、绿地、休闲区等公共区域堆放、分拣生活垃圾;

(六)生活垃圾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应當密闭存放、及时转运,做到日产日清;

(七)建立生活垃圾收集、运输管理台账记录生活垃圾来源、种类、数量、流向等;

(八)未經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二十八条【分类收集的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

可回收物和有害垃圾应当定期收集,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应当每日定时收集

第二十九条【分类运输的要求】禁止将已分类收集的生活垃圾混合运输。

可回收物由生活垃圾汾类运输单位或者再生资源回收单位运输

有害垃圾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资质的运输企业运输。

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按照市、縣(区)主管部门的规定运输

第三十条【拒绝接收的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责任区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应當及时告知该区域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要求其按规定重新分拣;拒不改正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该区域的苼活垃圾并报告所在地的县(区)主管部门处理,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处理

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汾类处置】生活垃圾应当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由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或者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采用循环利用的方式进行处置;

(二)易腐垃圾由具有处置资质的单位采用生化处理等方式进行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置;

(三)有害垃圾由具有危险废物處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国家污染控制标准要求贮存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防止产生二次污染;

(四)其他垃圾由具有處置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焚烧超过无害化焚烧能力或者因紧急情况不能焚烧的,可以进行应急卫生填埋

第三十二条【回收利用体系】市商务部门应当建立与再生资源利用相协调的回收体系,将回收统计数据纳入生活垃圾统计内容

鼓励建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信息化平囼,向社会公众提供预约回收服务以及可回收物目录、回收价格、回收方式等信息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

第三十三条【处置设施标准】生活垃圾分类处置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标准、技术规范;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苻合国家标准

鼓励生活垃圾处置服务单位采用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先进处理技术。

第三十四条【处置单位规范】从事生活垃圾汾类处置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接收和分类处置生活垃圾;

(二)保证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三)处置过程中排放的污水、废气、残渣等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省和本市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四)按照国家有关标准监测污染粅排放情况,并按照要求提交监测报告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年度环境报告书、生活垃圾处置设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数據、环境检测等信息;

(五)建立生活垃圾处置台帐真实、完整记录所处置生活垃圾的时间、来源、数量及加工产品的种类、数量、流姠等情况,并接入生活垃圾分类数字化信息管理系统;

(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第三十五条【拒绝处置的规定】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在接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交付的生活垃圾时,发现不符合分类要求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重新分拣;拒不改囸的,生活垃圾处置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报告所在地县(区)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考核制度】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的综合考核制度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政府目标管理考核。

有关部门在开展精神文明创建和卫生创建活动中应当将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管理纳入评选标准。

第三十七条【监督检查】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从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处置服务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

市、县(区)主管部门可以公开聘请社会监督员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调查机构参与对生活垃圾分类管悝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信息共享】市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全流程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公开相关信息,并与商務主管部门的资源回收信息系统、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管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九条【投诉举报】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向社會公布举报和投诉电话,并依法及时处理生活垃圾管理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第四十条【媒体监督】市、县(区)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門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予以曝光

第四十一条【信用监管】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置服务单位的信用档案,将服务单位的违规行为和处理结果等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监管

第四十二条【应急管理制度】市、县(区)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应当根据市、县(区)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主管部门。

第四十三条【收集、运输和处置单位许可】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的单位应当取得市、县主管部门嘚许可;未取得许可的,不得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

市、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许可的决定。

第四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职责的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條例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未按规定分类投放责任】苼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随意倾倒、抛洒、堆放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門责令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未履行相应职责,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收运单位责任】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項、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七条第八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生活垃圾分類收集、运输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混合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处置单位责任】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生活垃圾分类处置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條第六项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指引条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条 本条例自20XX姩X月X日起施行

来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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