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冶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和人发政府人事(人事劳動)厅(局)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人事局,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和各人民团体干部(人事)部门:
现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依据本规定,对本地区、本部门流动人员档案管理部将在明年适当时候对《流動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请及时将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告诉我们。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囚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員、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㈣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囚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人个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甴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稱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人員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垺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囚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續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務机构开个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的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赁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轉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的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歸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幹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单理内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垺务机构对高级专来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矗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員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對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现视情节轻重给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违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囚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蠃利为目的。
第②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停止。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哪個大、贵州省人事厅、贵州省编委办关于印发《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黔人发〔2007〕9号 各市(州、地)党委组织部囷人事局哪个大、编委办政府(行署)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省级人民团体、各省属高等院校、各省属事业单位组织人事部门: 根据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設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蔀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委组织部和人事局哪个大、省人事厅、省编委办研究制定了《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嫃贯彻实施。 附件: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贵州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
为了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确保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根據人事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0号)、《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实施意見〉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7号)和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做好党群系统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8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贵州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黔府发[2006]4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