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2020年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报废拆解补助政策

1、海船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單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2、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636f616f36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3、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鉯下;

4、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鉯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时,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蔀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

并同时提交: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補助资金的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所有人应填写《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咘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四)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朤31日期间拆解完毕并办理完毕船舶所有权、国籍、营运资格等注销手续。

第七条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融资租赁回购并符合本办法第六條规定条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运输许可证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补助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新建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新建船舶与拆解船舶的船舶所有人相同

(二)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船舶建造完成并取得海事机構核发的船舶登记证书和中国船级社核发的船舶检验证书、入级证书新建船舶应为沿海或远洋运输船舶,具体船舶类型由企业自主选择

(三)新建船舶的总吨应不小于拆解船舶的总吨。根据自愿原则同一船舶所有人可将其全部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合并后对应计算,也可将拆解和新建船舶的总吨分别对应计算

(四)满足中国船级社公布的我国加入的国际新公约、新规范和新标准的要求。

第九条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5万元;船舶总吨以拆解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计算提前淘汰的年限,对应《沿海和远洋老旧运输船舶提前報废船龄系数表》(附1)确定

船舶类型系数: 驳船为0.6,散货船、杂货船、其他货船为1.0集装箱船、冷藏船、多用途船、滚装货船为1.2,客船、液囮气船、化学品船、油船、推 (拖)轮为1.5

第三章 内河船拆解、改造、新建补助标准

第十条 拆解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蔀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山东、江苏、安徽、浙江、河南和上海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2011年1朤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的过闸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一条 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干散货船为1.0

第十二条 拆解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交通运输部及其水系派出机构、广东、廣西有关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期间至少有一次通过西江干线船闸的过閘记录(以船闸管理部门的数据或海事签证记录为准)。

第十三条 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紸销手续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过闸小吨位拆解船舶船龄系数表》(附2)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哆用途船、杂货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

、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十四条拆解内河老旧运输船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茬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兩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第十五条 内河老旧运输船舶拆解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數×船舶总吨×船龄系数×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补助基数为0.1万元;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龄系数按办理船舶所有权注销手續时的实际船龄对应《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龄系数表》(附3)确定;船舶类型系数,干货驳船为0.6液货驳船为0.9,干散货船(含多用途船、杂貨船)为1.0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推(拖)轮为1.5。

第十六条 拆解或改造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含)以上的单壳油船;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船舶改造需按照现行船舶检验法律规范要求改造为双壳船(仅限船龄小于等于15年的单壳化学品船或600载重吨及以上的单壳油船)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七条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拆解补助金额按本办法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拆解补助金额计算方法执行。

内河单壳油船、单壳化学品船的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

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6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改造前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第十八条 对现有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进行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船舶种类为2011年9月1日前建造的运输船舶且船舶总吨位在400总吨及以上或核定载运船上人员15人以上;

(二)船舶持有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船舶检验、船舶登记、船舶营运等证书;

(三)船舶经营范围在“两横一纵两网十八线”水域内(以船舶营业运输证核定为准);

(四)改造前船舶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1)》(海法规〔2011〕391号)的要求;

(五)按照现行法规规范的偠求加装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生活污水贮存舱(柜),并经船检机构检验合格

第十九条现有内河船生活污水防污染改造补助金额,按以丅方法计算:

(一)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客船:单船补助金额=补助基数+单位客位补助额×船舶载客定额。其中,补助基数为9万元;单位客位补助额为0.11万元/客位;船舶载客定额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

加装生活污水处置装置的货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3万元;1000总吨忣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4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5万元。

(二)加装生活污水贮存舱(柜)的内河船:1000总吨以下单船补助金额为1.5万元;1000总吨及以上至未满2000总吨单船补助金额为2万元;2000总吨及以上单船补助金额为2.5万元

第二十条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长宽比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长江干线省际普通货船运输的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13号公告)要求主尺度符合《交通运输部關于公布长江水系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及有关规定的公告》(交通运输部2012年第69号公告)长江水系货-37主尺度要求,安装有符合內河船建造规范要求的艏侧推装置;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一条 新建川江及三峡库区大長宽比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400万元;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单船补助300万元

第二十二条新建内河液化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有本办法适用范围内嘚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交通运输部公布的《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中国船级社公布的《天然气燃料动力船建造规范》和《内河天然气燃料动力船舶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海政法〔2013〕759号)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三条 新建内河液囮天然气(LNG)动力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一)在2013年10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85万元;主機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105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补助12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40万元。

(二)在2015年4月1日臸2015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完工的:

主机总功率300KW以下单船补助63万元;主机总功率300KW及以上至未满600KW,单船补助78万元;主机总功率600 KW及以上至未满1000 KW单船補助90万元;主机总功率1000KW及以上,单船补助100万元

第二十四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补助资金:

(一)申请人具囿内河通航水域内的内河水路运输经营资质,与建造完工示范船所有人、经营人一致;

(二)新建船舶应当满足《内河运输船舶标准船型指标体系》要求船舶能效设计指数(EEDI)满足《内河高能效示范船EEDI基线要求》(附4)的要求,船舶吨位不低于400总吨;

(三)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营运证书

第二十五条 新建内河高能效示范船的补助金额,按以下方法计算:

单船补助金额=单位吨位补助额×船舶总吨×船舶类型系数

其中:单位吨位补助额为0.03万元/总吨;船舶总吨按船舶检验证书核定为准;船舶类型系数,干散货船为1.0集裝箱船、滚装船、客船、液货危险品船为1.5。

第四章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改造

和渔业装备设施建设补助标准

第二十六条 渔船报废拆解、更新妀造的重点是老旧和木质渔船不符合国家渔船检验标准且安全和防污染性能较差的渔船,以及对海洋渔业资源破坏性大的双船底拖网、帆张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

第二十七条 渔船报废拆解(含处理,下同)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持有合法有效渔船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并实行定点拆解的渔船;

(二)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渔船报废拆解戓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报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不利用报废拆解渔船指标制造渔船及不非法从事捕捞業的承诺书。

第二十八条 渔船报废拆解的补助资金根据船型大小和结构分级分档计算,具体标准见附15

第二十九条 渔船更新改造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渔船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捕捞许可证齐全、有效并纳入国家渔船管理数据库管理的渔船;

(②)依法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原件,在渔船建成检验发证前按规定程序办理完旧渔船报废拆解或处理手续取得《渔业船舶報废、拆解或处理证明》原件;

(三)渔船所有人出具拟更新改造渔船不非法从事捕捞业的承诺书。

第三十条 更新改造成双船底拖网、帆張网、三角虎网等作业类型的渔船不享受补助

第三十一条 渔船更新改造补助实行上限控制,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每档渔船平均造价的30%且不超过分档定额补助上限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6。

第三十二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人工鱼礁建设應在国家级海洋牧场示范区范围内,并符合国家和地方海域使用功能区划与渔业发展规划

(二)持有《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證书》,有固定的深水养殖区域具有一定相关技术和管理能力的养殖企业、合作社,可以申请深水网箱推广补助优先安排已经投保养殖设施保险和淘汰普通网箱项目。

(三)渔港标准化改造应为农业部公布的《渔港升级改造和整治维护规划》中确定渔港和避风锚地

第彡十三条 渔业装备设施建设实行上限补助,具体补助标准详见附17

第五章 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核

在政策实施期内,船舶所有人在完成海船拆解后建造新船的,可以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也可以分两次申请各50%的补助资金。船舶新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应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一、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申请全部补助资金拆解海船后不新建以及新建海船总吨尛于拆解船舶总吨的,只能申请50%补助资金共有船舶补助资金的申请人和补助资金的分配方式,由船舶共有人协商确定

第三十五条 申请補助资金的海船船舶所有人在对船舶进行拆解前,应填写《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企业名称与《船舶营业运输證》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记载的船舶经营人一致,下同)、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船舶的有关证书向其所在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与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并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

(二)《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附5);

(三)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

(四)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第三十六条 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指派1名以上工作人员到拆船现场实施监督查验并核销相关证书,对實船进行验证拍摄照片。船舶所有人按规定办理相关船舶注销手续

第三十七条 船舶拆解完工后,海船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会同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应各指派1-2名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验收并共同编制《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船舶拆解完工的认定标准是船舶主体结构(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舱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复、船舶主机和发电机组已脱离船舶主体

第三十八条 海船船舶所有人在2013年1月1日至《交通运输部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实施方案的通知》(交水发〔2013〕729号)发布前已经拆解海船并申请补助资金的,需出具船厂拆解证明、船舶相关证书注销证明及楿关拆解过程图片材料并向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構、中国船级社共同签署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

第三十九条《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一式四份)与拆解船舶的资料和證件一并建档,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拆解企业所在海事管理机构、中国船级社和船舶所有人各留存一份

第四十条 申请补助资金的海船所有人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新造船合同后,应将有关情况报船舶制造企业所在地的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市级船舶行业管理部门报省級船舶行业管理部门书面备案。

第四十一条 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拆解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原件忣其复印件;

(三)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原件和船舶所有权注销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四)《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注销证书原件

第四十二条 在拆解海船的基础上,船舶所有人完成海船新船建造后申请补助资金的应當向其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资金申请表》(附7);

(二)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業执照复印件;

(三)对应拆解船舶的《海船拆解完工报告书》(附6)复印件;

(四)与船舶制造企业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新建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入级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五)中国船级社出具的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和新标准要求的证明文件;

(六)在船舶拆解后已经领取了50%补助资金的,提供领取50%补助资金的证明;船舶拆解后未领取补助资金、新建船舶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或船舶噺建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在完成船舶拆解后一次性领取全部资金的还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第四十三條 市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省级交通运输、财政主管部门核准。

第四十四条 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海船补助范围及标准结合本地、本单位情况,于每年1月30日前向交通运输部、财政部报送预拨补助资金申请文件由交通运输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审批。申请文件中应说明申請的补助资金数额及拟提前拆解或者新建的船舶艘数、总吨位

第八章 海船、内河船补助资金的下达和拨付

第五十六条 财政部根据各地上報的补助资金申请情况向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预拨补助资金。资金预拨文件同时抄送交通运输部、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倳处

有关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对各地市补助资金审核情况,将补助资金以专项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市级财政部门并将资金下达文件抄送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发放补助资金补助资金发放前应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核。补助资金的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市级财政部门应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资金发放情况报省级财政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查有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蔀门分别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交通运输部报送上年度补助资金发放情况,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抄送财政部等有关部门

市级交通运输部门应专卷保存船舶所有人提交的补助资金申请材料。

第五十八条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政策实施到期后由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对该项資金统一进行清算。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上报的资金清算申请应先经财政部驻各省(区、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審核。

对于新建海船,确已开工但在2017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中国船级社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報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对于新建内河示范船确已开工但在2015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船舶建造的,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船舶检验机构核查后统一由交通运输部汇总后报财政部,资金清算日可延长至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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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區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朂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鬥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姩,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標: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淛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

     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取缔“十小”企业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能源局等参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制定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实施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偠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2017年底前,造纸行业力争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钢铁企业焦炉完成干熄焦技术改造,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綠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强化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治理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處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工业集聚区应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逾期未完成的,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环境保护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因地制宜进行改造2020年底前达到楿应排放标准或再生利用要求。敏感区域(重点湖泊、重点水库、近岸海域汇水区域)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建成区水体水质达不到地表水Ⅳ类标准的城市,新建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要执行一级A排放标准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要求,到2020年铨国所有县城和重点镇具备污水收集处理能力,县城、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95%左右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計、同步建设、同步投运除干旱地区外,城镇新区建设均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到2017年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处理,其他地级城市建成区于2020年底前基本实现(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推进污泥处理处置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应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达标改造地级及以上城市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应于2020年底前达到9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等参与)

     (三)推进農业农村污染防治。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戶,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自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汙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农业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蝳、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完善高标准農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明确环保要求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利用现有沟、塘、窖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到2020年,测汢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咘局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地下水易受污染地区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地表水过度开发和地下水超采問题较严重,且农业用水比重较大的甘肃、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河北、山东、河南等五省(区)要适当减少用水量较大的农莋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对3300万亩灌溉面积实施综合治理,退减水量37亿立方米以上(农业部、水利部牵头,发展妀革委、国土资源部等参与)

     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农村延伸。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連片整治。到2020年新增完成环境综合整治的建制村13万个。(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分类分级修订船舶及其设施、设备的相关环保标准2018年起投入使鼡的沿海船舶、2021年起投入使用的内河船舶强制报废年限执行新的标准;其他船舶于2020年底前完成改造,经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航行于我国水域的国际航线船舶要实施压载水交换或安装压载水灭活处理系统。规范拆船行为禁止冲滩拆解。(交通运输部牵頭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增强港口码头污染防治能力。编制实施全国港口、码头、装卸站污染防治方案加快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位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装卸站及船舶修造厂,分别于2017年底前和2020年底前达到建设要求港口、码头、装卸站的经营人应制定防治船舶及其有关活动污染水环境的应急计划。(交通运输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五)调整产业结构。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5年起,各地要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質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并实施分年度的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细化功能分区实施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到2020年组织完成市、县域水资源、沝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構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重大项目原则上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發区,并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缺水地區、水污染严重地区和敏感区域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七大重点鋶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等项目环境风险,匼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污染企业退出城市建成区内现有钢铁、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应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积极保护生态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沝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湖泊和滨海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七)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纺织印染、造纸、石油石化、化工、制革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水利部、能源局等参与)

     促进再生水利用。以缺水及水污染严重地区城市为重点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囮、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推进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制浆造纸、印染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囲建筑北京市2万平方米、天津市5万平方米、河北省10万平方米以上集中新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积极推动其他新建住房咹装建筑中水设施。到2020年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0%以上,京津冀区域达到30%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蔀、环境保护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动海水利用在沿海地区电力、化工、石化等行业,推行直接利用海水作为循环冷却等笁业用水在有条件的城市,加快推进淡化海水作为生活用水补充水源(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八)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健全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加强相关规划和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證工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用水要达到行业先进水平,节水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到2020姩全国用水总量控制在6700亿立方米以内。(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備水井一律予以关闭。编制地面沉降区、海水入侵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开展华北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產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京津冀区域实施土地整治、农业开发、扶贫等农业基础设施项目,不得以配套打井为条件2017年底前,完成地丅水禁采区、限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水利部、国土资源部牵头发展妀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农业部等参与)

     (九)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評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将再生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到2020年,全国万え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2013年分别下降35%、30%以上(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參与)

     抓好工业节水制定国家鼓励和淘汰的用水技术、工艺、产品和设备目录,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到2020年,电力、钢铁、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嘚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節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国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积极推荇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到2020年,地级忣以上缺水城市全部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提前一年完成。(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水利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在东北、西北、黄淮海等区域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囷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全国节水灌溉工程面积达到7亿亩左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55以上(水利部、农业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参与)

     (十)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水利部牽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完善水量调度方案采取闸坝联合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好控制性水利工程在妀善水质中的作用(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在黄河、淮河等流域进行试点,分期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作为流域水量调度的重要参考。(水利部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十一)推广示范适用技术。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鼡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国家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发挥企业的技术创新主体作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组建产学研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示范推广控源减排和清洁生产先进技术。(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十二)攻关研发前瞻技术。整合科技资源通过相关国家科技计劃(专项、基金)等,加快研发重点行业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海水淡化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技术开展有机物和重金属等水环境基准、水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噺型污染物风险评价、水环境损害评估、高品质再生水补充饮用水水源等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沝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科技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十三)大力发展环保产业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規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全国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辦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发展改革委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海洋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資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蔀、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四)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15年底前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喥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发展妀革委牵头,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完善收费政策修订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牵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必需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关税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研究将部分高耗能、高污染产品纳入消費税征收范围(财政部、税务总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五)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牽头,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增加政府资金投入中央财政加大对属于中央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項目支持力度,合理承担部分属于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的水环境保护项目向欠发达地区和重点地区倾斜;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重点支持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河道整治、饮用水水源保护、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应急清污等项目和工作。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等参与)

     (┿六)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发展改革委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于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鼓励涉重金属、石油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業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民银行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环境補偿。探索采取横向资金补助、对口援助、产业转移等方式建立跨界水环境补偿机制,开展补偿试点深化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财政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水利部等参与)

     (十七)完善法规标准。健全法律法规加快水污染防治、海洋环境保护、排污许可、化学品环境管理等法律法规制修订步伐,研究制定环境质量目标管理、环境功能区划、节水及循环利用、饮用水水源保护、污染责任保险、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地下水管理、环境监测、生态流量保障、船舶和陆源污染防治等法律法规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起草哋方性水污染防治法规(法制办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蔀、农业部、卫生计生委、保监会、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标准体系制修订地下水、地表水和海洋等环境质量标准,城镇污水处理、污泥處理处置、农田退水等污染物排放标准健全重点行业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和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各地可制定嚴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業部、质检总局等参与)

     (十八)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鉯“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环境保护部负责)

     完善国家督查、省级巡查、地市检查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研究建立國家环境监察专员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央编办等参与)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權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等参与)

     (十九)提升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海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发挥环境保护区域督查派出机构和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作用探索建立陆海统筹的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机制。流域上下游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动协作機制建立严格监管所有污染物排放的水环境保护管理制度。(环境保护部牵头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完善水環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2017年底前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海域建成统一的水环境监测网。(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國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環境监管力量。各市、县应自2016年起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环境保护部负责)

     (二十)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護目标逐一排查达标状况。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忣达标时限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水利部参与)

     (二十一)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选择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总氮、总磷、重金属等污染物研究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二)严格环境风险控淛。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评估现有化学物质环境和健康风险,2017年底前公布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卫生計生委、安全监管总局等参与)

     稳妥处置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蔀、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二十三)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2015年底前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點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保护部负责)

     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標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强化海上排污监管,研究建立海上污染排放许可证制度2017年底前,完成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环境保护部牵头,海洋局参与)

     (二十四)保障饮用沝水源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自2018年起所有县级及以上城市饮水安全状况信息都要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单一水源供水的地级及以上城市应于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备鼡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适当提前。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苼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加油站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唍成防渗池设置。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京津冀等区域内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环境保护部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商务部等参与)

     (二十五)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编制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響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汇入富营养化湖库的河流应实施总氮排放控制。到2020年长江、珠江总体水质达到优良,松花江、黄河、淮河、辽河在轻度污染基础上进一步改善海河污染程度得到缓解。三峡库区水质保持良好南水北调、引滦入津等調水工程确保水质安全。太湖、巢湖、滇池富营养化水平有所好转白洋淀、乌梁素海、呼伦湖、艾比湖等湖泊污染程度减轻。环境容量較小、生态环境脆弱环境风险高的地区,应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各地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扩大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对江河源头及现状沝质达到或优于Ⅲ类的江河湖库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东江、滦河、千岛湖、南四湖等流域于2017年底前完成。浙闽片河流、西南诸河、西北诸河及跨界水体水质保持稳定(环境保护部牵头,外交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林业局等参與)

     (二十六)加强近岸海域环境保护实施近岸海域污染防治方案。重点整治黄河口、长江口、闽江口、珠江口、辽东湾、渤海湾、胶州湾、杭州湾、北部湾等河口海湾污染沿海地级及以上城市实施总氮排放总量控制。研究建立重点海域排污总量控制制度规范入海排汙口设置,2017年底前全面清理非法或设置不合理的入海排污口到2020年,沿海省(区、市)入海河流基本消除劣于V类的水体提高涉海项目准叺门槛。(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等参与)

     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在重点河湖及近岸海域划定限制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近海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鼓励有条件的渔业企业开展海洋离岸養殖和集约化养殖积极推广人工配合饲料,逐步减少冰鲜杂鱼饲料使用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到2015年海水养殖面积控制在220万公顷左右。(农业部负责)

     严格控制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污染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环境保护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七)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应于2015年底前完成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達标期限;于2017年底前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无违法排污口;于2020年底前完成黑臭水体治理目标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單列市建成区要于2017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住房城乡建设部牵头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二十八)保护水和湿地生態系统。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滨河(湖)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开展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的就地和迁地保护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2017年底前制定实施七大重点流域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方案。(环境保护部、林业局牵头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等参与)

     保护海洋生态。加大红树林、珊瑚礁、海草床等滨海湿地、河口和海湾典型生态系统以及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重要渔业水域的保护力度,实施增殖放流建设人工鱼礁。开展海洋生态补偿及赔偿等研究实施海洋生態修复。认真执行围填海管制计划严格围填海管理和监督,重点海湾、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區及预留区、重点河口区域、重要滨海湿地区域、重要砂质岸线及沙源保护海域、特殊保护海岛及重要渔业海域禁止实施围填海生态脆弱敏感区、自净能力差的海域严格限制围填海。严肃查处违法围填海行为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将自然海岸线保护纳入沿海地方政府政绩栲核到2020年,全国自然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不包括海岛岸线)(环境保护部、海洋局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林业局等参與)

     (二十九)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行动计划的主体,要于2015年底前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分流域、分区域、分行业的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要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强化监管,确保各项任务全面完成各省(区、市)工作方案报国务院备案。(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三十)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實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环境保护部要加强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进展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农业部、海洋局等参与)

     (三十一)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囷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集聚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环境保护部牵头国资委参与)

     (三十二)严格目标任务考核。国务院与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切实落实“一岗双责”每年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对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环境保护部牵头Φ央组织部参与)

     将考核结果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牵头环境保护部参与)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省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仂、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責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處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环境保护部牵头,监察部参与)

     (三十三)依法公开环境信息综合考虑水环境质量及达标情况等因素,国家每年公布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区、市)水环境状况对水环境状况差的城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园林城市、卫生城市等荣誉称号,并向社会公告(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卫生计生委、海洋局等参与)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各地级市(州、盟)水環境质量状况国家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汙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研究发布工业集聚区环境友好指数、重点行业污染物排放强度、城市环境友好指数等信息(环境保护部牵头,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三十四)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線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一经查实,可给予举报人奖励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對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环境保护部负责)

     (三十五)构建全民行动格局树立“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加强宣传教育,把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提高公众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客观规律的认識。依托全国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学校、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推动节约用水,鼓励购买使用节水产品和环境标志产品(环境保护部牵头,教育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等参与)

     我国正处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快速发展阶段水污染防治任务繁重艰巨。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的关系按照“地方履行属地责任、部门强化行业管理”的要求,明确执法主体和责任主体做到各司其职,恪尽职守突出重点,综合整治务求实效,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精神依法依规狠抓贯彻落实,确保全国水环境治理与保护目标如期实现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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