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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怀宁县高河镇政和路 附近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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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宁縣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组与王生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法院:怀宁县人民法院
原告:怀寧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
负责人:李汪节组长。
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住所地安徽省怀寧县。
负责人:李开文组长。
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丁方明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生太男,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与被告王生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就财产损失已达成賠偿协议,原告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村民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村民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祖咀组、怀宁县公岭镇瓦窑村新建组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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