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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全称:广西南宁艺之呈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亭洪路10+1商业大道两侧32栋32-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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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囻法院
原告:吴治强男,1982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林,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跃萍,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南宁水晶城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2763。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清娟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大刚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師。
被告:南宁南宁水晶城梦之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新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594P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桂宽,广覀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妮,广西金桂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南宁市金湖路**南宁水晶城梦之岛**社会信用代码:696371。
原告吴治强与被告广西南宁梦之岛南宁水晶城梦之岛百货有限公司、南宁南宁水晶城梦之岛商贸有限公司、南宁佳得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立案。原告吴治强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权的行使是当事人的权利原告吴治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剩余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按规定退还原告吴治强。
二零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